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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023-10-08 来源:好走旅游网
概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引言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猛,建筑质量也有了较大幅度提升。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其相关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尚不完善,给社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随着我对建筑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全面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成为工程管理的重中之重。

2.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建筑质量监督立法不规范

目前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立法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法规缺乏规范性,而且在《建筑法》中对建筑质量监督相关规定涉及的较少且颁布时间较早,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条款已具有不适应性,而且也与国际相关惯例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性。这就导致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关依据。现行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规自身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部分条款不明确,缺乏规范性,一些条款操作性较差或是在表述上前后不一致,从而导致执行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难度。

2.2建筑质量监督在执法力度不够

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相关的配套措施也不到位,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差。再加之当前我国建设市场还不规范,市场秩序还较为混乱,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严谨性。我国建筑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开展,特别是农村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更是处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盲区,法制还不健全,建筑质量监督还没有全面展开。有法不依,有法难依及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常见。这都充分的说明了当前我国建筑质量监督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2.3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

作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由于其需要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建设、施工和设计等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所以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丰富的设计和施工方面的经验。但在实际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督管理人员的配备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往

往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及丰富设计和施工经验的人员被安插进质量监督部门中来,从而对建筑质量监督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

3.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改善措施 3.1改变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

在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下,质量监督机构只是一个行政执法单位,是对政府执法职能的行使。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监督管理人员的非公性质也不曾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使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更好的实行,需要借助事业单位改革的机会,将监督机构的性质明确,提升监督机构的低温。实行参公管理,使监督执法过程中的后续处罚措施得以完善,使质量监督机构成为一个具有执法权力的单位机构,增强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保证后续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来看,政府的监督中介机构影响着监督机构的法律定位,在国外也存在着考验直接执法的政府监督机构。而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监督单位的地位,并对监督处罚措施和手段进行完善。

3.2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对整个工程的质量都有着直接的影响,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从而影响到建筑工程质量。对此,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要明确建筑监督以及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要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确保监督管理机制的适应性,从而保证工程建设人员能够根据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实施,进而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第二,应加大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力度,确保各个岗位人员都能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进行施工建设,一旦发现存在违规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第三,应完善奖罚机制,主要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各个岗位人员施工情况、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等进行调查,对表现突出的岗位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此来激发其他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而对于一些严重违章、违规的人员,应酌情处理,以此来警戒各个岗位人员,起到督促的作用,从而有效地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运行效率,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3.3做好资质审查工作

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要提高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力度,对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进行严格控制,所有缺乏资质或者资质不高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允许入场。并且计划部门不能进行立项,不能向其颁发建筑许可证。要大力推行质量认证制度,并由国家质量监督单位检查企业工程质量,对于检查达标的企业,向其颁发质量证书,并证明企业的产品质量已经达到了具体的质量水平级别。在特定的产品范围中,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没有经过认可或者质量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建筑单位和监理单位,不能开展相应的业务。对越级、无证、超出规定范围的建筑单位的业务行为和施工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年检,对于一些曾经出现过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取消其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资格。

3.4做好项目法人的监督工作

项目法人作为工程投资的代表人,负责着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提高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力度。在进行监督管理时,首先要提高合同管理力度,防止项目法人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签订一些缺乏真实性的合同,出现逃避国家监督的行为。要提高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力度,检查建设单位有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招标,选择的中标单位是否公正,是否对施工许可证制度进行认真执行。建设单位要根据相关城市,认真的进行审批,并且要保证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后才可以进行施工。要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没有经过验收以及验收不达标的项目不允许交付使用,不允许进行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3.5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团队的建设

众所周知,质量监督管理团队建设的不足将会给建筑工程质量造成极大的影响,对此,应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团队的建设。首先,应对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進行定位,其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其次,应加大监督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培训力度,这也是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团队建设最容易忽略的环节,对其进行定期培训,使质量监督人员不仅具备较强的监督管理能力,同时,还能够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质量意识,及时发现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其展开针对性的处理,进一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坚决抵制来自外界的诱惑,全面提升自身的素质水平,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韩雷凯,肖坤.建筑工程中土建的质量监督管理[J].河南科技.2014(02) [2]杨俊喜.建筑工程中土建的质量监督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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