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
为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龙岩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加大服务创新,强化要素保障,加大政策扶持,努力促成一批优质企业上市挂牌。
二、工作目标
力争全市每年新增上市企业1家、改制辅导企业10家、培育重点后备企业45家以上;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每年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家以上。
三、建立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
进入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龙岩,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成长性好。
3.企业有明确的上市或挂牌计划,已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或未来两年内可完成股份制改造。
4.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平均纳税额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可合并计算)。
重点后备企业申报程序:企业自愿申报、各县(市、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上市办推荐、市上市办审核择优遴选。重点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调整一次。
四、工作措施
1.健全工作机构。及时调整市、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规划、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充实日常工作机构人员力量,经常性走访调研重点后备企业,加强对重点后备企业的政策辅导,协助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挂钩机制。市国资委、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要建立县处级领导挂钩重点后备企业帮扶机制,靠前服务,及时协调
解决重点后备企业各种具体问题。落实培训机制。市、县上市工作牵头单位要组织企业加强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实务操作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增强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通报机制。市上市办定期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每季度通报,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加快进程。
3.开辟“绿色通道”。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加大服务创新,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且符合规定的,法院、发改、经信、规划、环保、人社、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产权不清、手续不全、增值补税等问题的,财政、国土、规划、国资、税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及时解决,为企业上市挂牌创造条件。
4.保障工作经费。市、县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各项扶持措施。政府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后备企业。
5.加大工作宣传。宣传部门和上市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实行分类奖励
(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提出首发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由受益
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首次募集资金用于龙岩辖区内投资项目的总额,分四个层次,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募集资金投资龙岩总额15亿元以上的,一次奖励400万元;总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1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总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总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本地企业通过收购或控股外地上市企业且将该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龙岩辖区,以及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龙岩辖区,并承诺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融资
1.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其他扶持政策
1.对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增发或发行企业债券(含国家发改委审批的绿色债券、专项债券)实现再融资的,按所募集资金投资龙岩总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所在地属新罗区、永定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的,
所涉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属县(市)的,所涉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2.对已经上市且获得过奖励的企业进行转板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到境内外上市的,执行本扶持政策,但应扣除其之前享受的政策奖励重叠部分。
3.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政策的50%予以扶持。
六、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分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完成项目投资后,上市挂牌企业按要求申报奖励。
2.申报程序。本意见奖励实施涉及市级财力的,由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企业向当地上市办提出奖励申请,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上市办向市上市办报送申请材料,市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未涉及市级财力的,由企业注册地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奖励文件抄送市上市办。市属企业直接向市上市办报送申请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承担级次,按文中规定执行。各地上市办负责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二)本意见实行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体制变更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三)已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5年之内不得迁出本市,如不满5年迁址市外的,已享受的扶持政策必须全额退回,并由市上市办牵头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全额追缴扶持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以建设年度为基准,对投资龙岩辖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中介机构(列入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支持证券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参与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市、县上市办要做好证券公司在我市执业情况的跟踪、记录和评价工作,对于表现突出的证券公司,优先向后备企业推荐合作。证券公司要会同服务企业及时报送签订的服务协议、股改协议、辅导协议,向证券监管部门、相关交易场所递交的相关资料。
(六)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上市办备案。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5〕3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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