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锦屏一、二级水电站工程(以下简称“锦屏水电工程”)是雅砻江水电开发第二阶段的标志性工程,是雅砻江中下游“控制性”龙头电站和“川电外送”的骨干电站,为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职责,规范参建各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与制造等)在形成工程质量过程中的行为,促进全员质量意识、质量管理水平和实体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7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委质安发[2000]0436号)等法律法规、相关合同以及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滩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ET-PM-09),结合锦屏水电工程具体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屏水电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工程各参建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制订有关质量管理的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不解除或减免参建各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应承担的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方针、目标、依据和原则
第四条 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贯彻“千年大计、质量第一”和“科技为先、质量为本、管理为轴、预防为主、精细为基”的质量方针。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与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五条 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目标:建“精品工程”,实现一次“达标投产”,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具体管理和控制目标为:
1、单元工程质量验评合格率100%;土建工程单元工程优良率不低于85%,金结及机电安装工程单元工程优良率不低于90%,主要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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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优良等级。
2、有效控制质量通病,杜绝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不留质量隐患,观感质量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各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责任与义务,在合同履行期内,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做好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使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努力实现“零质量事故”,争创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及“鲁班奖”。
第六条 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
1、国家及其相关部、委、行业颁布的法律法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2、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他相关条款。
3、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滩公司”)和锦屏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制定和颁布的质量管理文件和质量标准。
第七条 锦屏水电工程要求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参建各方在各自合同责任范围内,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发包、工程施工直至工程项目完(交、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期结束的全过程;要对构成或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员、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指工程的永久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环境等所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八条 锦屏水电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和管理局要求,建立满足现场运作需求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同时做到质量管理工作“五落实”,即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手段落实和经费落实。
第三章 质量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锦屏建设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二滩公司派驻工地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代表二滩公司履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职责,对锦屏水电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控制;其他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或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 锦屏水电工程接受国家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锦屏水电工程成立由各参建单位组成的“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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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以下简称“质委会”),对涉及工程质量的重要政策、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进行总体部署和协调;质委会下设质委会办公室,负责质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在锦屏建设管理局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的由锦屏建设管理局与各参建单位共同组成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中,工程施工质量实行“施工、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质量保证→监理(监造)机构质量监控→管理局质量监管→政府质量监督”四层次管理和监控。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框图如下:
政府及社会质量监督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质委会办公室锦屏建设管理局专业中心锦屏水电工程监理(监造)机构锦屏水电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单位锦屏水电工程设计单位说明:“
”表示直接管理,“”表示监督职能。
第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均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现场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质量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和组织工作,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具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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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负直接责任。各参建单位质量第一责任人应组织健全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如因体系不完善、机构不健全、分工和职责不明确导致相关责任无法分清,应由质量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动员和组织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2、督促检查本办法的实施,讨论通过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协调各参建单位开展质量宣传与教育、质量检查、评比、质量总结、表彰等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牵头较大及以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事故处理,组织对重大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4、讨论批准质委会办公室对各参建单位实施的经济或行政奖罚建议。 5、对锦屏水电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分析、总结和评价。 6、协助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项检查监督工作,协助进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质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质委会的日常工作,根据质委会授权定期组织质委会工作会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3、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4、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质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5、协助进行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事故处理。
6、负责安排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来现场的质量巡视工作;监督各参建单位按照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锦屏建设管理局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定适合锦屏水电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对锦屏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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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二滩公司总部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承包商,并对其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所要求的业绩;协助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义务与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3、建立、健全管理局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测量、试验、安全监测和水保环保等监督和管理手段,建立测量中心、试验检测中心及东端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业主试验检测机构”)、安全监测中心和环保水保中心,作为管理局的二级专业管理机构,代表管理局承担专业监督和管理职责,同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指导,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提供技术支持与保证。
4、建立健全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成立“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牵头制定锦屏水电工程质量方针、总体质量目标及各类分解质量目标。 6、按合同规定,保证工程资金及管理局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设计图纸文件的供应,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7、督促、检查和考核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施工质量考核评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质量评比和创优活动,负责工程质量阶段性分析、总结和评价,定期(年、季、月)编制工程建设质量报告。
8、负责金属结构、机电设备、业主(二滩公司及其锦屏建设管理局)采购的施工设备及统供物资到达交货地点后的质量管理。
9、检查并督促监理、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按合同承诺和工程需要投入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为建“精品工程”、实现一次“达标投产”,创建国家优质工程,创造基础条件。
10、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验、工程项目验收及工程安全鉴定。
11、组织较大及以下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协助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落实工程处理措施。
12、组织各参建单位接受二滩公司总部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查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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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总责,对勘测、规划、可研补充设计、招标设计直至施工详图设计的全过程全部设计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并为锦屏水电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2、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审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3、按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质量标准确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4、按设计合同(或设计协议书)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5、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及时向管理局和监理机构提供地质信息,并根据现场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或施工试验成果,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6、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以及其他受委托的设计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和作业行为,对违反设计要求、不规范的施工程序和施工和作业行为,有责任及时向监理机构和管理局反映并提出书面意见。
7、接收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现场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界定和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反馈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
8、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 9、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监理机构及管理局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等工作。
10、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工程技术和工程质量相关例会、专题会等,并及时参加施工现场与设计相关的工程验收、鉴定等。
第十八条 监理机构职责
1、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文件负有核查及签发责任,对施工质量负有监督、控制和管理的责任,并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
2、建立健全符合要求的质量监控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按照监理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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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证监理人数及素质,加强员工的质量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控制、协调的管理水平。
3、按照所监理工程项目及工程建设实际进展编制相关的监理细则。 4、参加招标设计、招标文件的审查,对其中涉及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合同条款向管理局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管理局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5、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6、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施工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7、核审、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含施工详图等),以及施工所必须遵循的各类质量文件。
8、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工作。
9、按合同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手段进行全面的施工质量检验、监督与控制。
10、及时组织进行单元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证与质量评定,主持分部工程以下的验收与质量评定或业主授权委托组织的验收,参加由业主主持的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参加依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23-2000)规定进行的阶段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工程安全鉴定,配合做好需要监理机构完成的各项工作。
11、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管理局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2、校核并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13、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并对进场材料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 14、负责按规定定期报告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全部直接责任,监理机构或管理局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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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与质量检测机构和技术支持体系。
3、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措施中制定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资源保障措施。
4、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劳务人员的技术、质量培训教育,增强员工质量意识和提高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5、按合同规定允许的专业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事先将所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报请监理机构审查并经管理局同意,对分包单位及其所使用的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最终的责任。
6、按合同规定采购、使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材料及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
7、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措施、作业指导书、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并认真进行作业前的交底,作业中的检查和控制,规范施工工艺、程序及操作规程,严格施工质量管理。
8、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其负责。
9、按本办法及合同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10、接受监理机构和管理局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质量考核和评比,并对其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工作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11、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质委会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的职责
1、由合同规定的采购供应单位对其负责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及设备的质量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政策、法令、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的规程规范要求,保证按质量和数量进行采购和供应。
3、负责认真组织工程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更不替代生产厂应负的质量责任),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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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假冒伪劣”产品,保证所提交的证明产品质量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其负责。
第四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计质量的重要性
设计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 锦屏水电站工程参建各方都应为确保设计质量尽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设计质量的责任单位
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锦屏水电工程的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承担某些专项设计任务,但被委托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并与委托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并且设计单位对被委托设计项目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控制投资、组织协调和设计审查的责任,对被委托设计的质量负最终责任。
管理局自行委托的设计,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计质量的考核内容
管理局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测设计委托合同及年度勘测设计协议中应明确供图进度、设计质量、设计的现场技术服务等要求,并明确奖罚措施。对设计质量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招标设计及文件编制、设计优化及工程效益、施工详图设计及供应及时性、现场设代机构设置及工程配合服务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锦屏一级、锦屏二级水电站工程可研设计确定的原设计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设计质量要求:
1、工程招标设计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工程招标发包工作,应包括招标工程与范围、总体布置、主要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程序与主要施工方法、进度与控制性工期、主要技术要求与主要技术标准、总工程量与分项目工程量明细、建设与招标进度安排等内容。
2、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施工,同时,设计单位应尽可能在结构设计、设备选型、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难度、工程量等方面与招标设计相一致,不产生导致施工合同(或设备制造采购合同)能发生较大变更的差异(如合同项目的变动、导致合同调整的较大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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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动、方法的变动等)。
3、设计图纸、文件的供应必须满足设计合同和供图协议中规定的供图进度,要同时满足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供图要求。
第二十五条 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
1、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文件,必须经过其内部严格的审查,办理审签手续。
2、工程的招标设计由二滩公司总部(或其授权的锦屏建设管理局)及时组织审查并批复审查意见。设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或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对招标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时,应尽快向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管理局说明缘由,但如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管理局坚持原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执行。
3、施工设计文件、图纸按管理局内部审签程序审查后,由管理局发给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审,然后签发给施工单位。未经监理机构审签并加盖审定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4、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进行认真的查对,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问题(发现问题报送监理机构复查、协调解决)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施工。
5、对于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中的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程序先报送监理机构复查、确认,在监理机构未发出“暂停执行”或“停止执行”的书面指令前,施工单位应按原设计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设计的修改与变更
1、在锦屏水电工程建设实施中,优化设计、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参建各方都可以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建议。一般情况下,管理局委托监理机构对设计变更与建议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计变更必须以正式批准的文件为准。
2、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完工工期变更、变更估价总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必须由管理局审查并报二滩水电开发公司审批后执行;较大设计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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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变更估价总额在50~500万元)由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执行;一般设计变更(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内)由监理机构商管理局审批,并报送管理局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应在审查前三个月提出,较大设计变更提前一个月提出,一般设计变更提前14天提出。
特别紧急情况下的(涉及防洪度汛、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事故处理等)设计变更、审查、批准不在上述限制之列。
3、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及其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应按设计协议及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工程设计变更一般都将对合同的履行及其管理产生影响,参建各方应慎重对待并严格控制。为保证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切实保证可研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和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紧密衔接,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5、对于管理局、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管理局有权做出较大的和一般的设计变更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管理局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
当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设计优化
1、锦屏水电工程鼓励各参建单位及个人对工程设计提出优化建议。管理局对已经采纳付诸实施,并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与提高、对工程效益的提高产生良好效果的设计优化建议予以适当奖励。
2、设计优化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型结构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3、对于各参建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一般设计优化及其变更的建议,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做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现场设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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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做好现场设计服务。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适应现场施工对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至少应有一名可以协调各设计专业、并对重要设计问题能及时做出决策的负责人(设总或副设总)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兼职。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在锦屏水电工程中推行项目管理,明确各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并与管理局的各部门实施对口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体系、落实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奖惩制度。各类设计文件,包括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地质素描编录、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等,必须按规定层层核审、核签,并做好归档工作。对监理、施工、管理局参建各方在审核及施工中发现并提出的设计图纸中的错、漏、碰、缺以及其他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必须尽快充分考虑研究解决,及时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锦屏水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中,管理局可以实行设计质量保留金制度,扣年度支付设计费用的1%作为设计质量保证金。设计质量保留金以当年度设计协议的扣留为依据。设计质量保留金的返还方式,在设计协议中由合同双方具体约定。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业主有权根据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扣留部分以至全部设计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特殊工程技术标准与施工技术要求
1、设计应充分考虑锦屏水电工程的技术难度和现行规程、规范的适用性,在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要求中明确工程技术标准与施工技术要求。
2、配合管理局组织编写适用于锦屏水电工程的特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并提供有关的技术标准参数。
第五章 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厂家的确定
1、采购单位应在对可能供货的厂家进行调查和综合考察后,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厂家。调查和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厂家资质等级和生产许可证书、质量体系及质量保证能力、质量检测手段、供货能力、产品性能以及采用标准、产品适用于本工程的试验论证资料及其在同类工程中不少于两年的使用记录、证明、质量历史及用户反应等,其中属新产品、新材料还应提交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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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的鉴定资料。
2、施工单位在采购前应将拟确定的供应厂家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的调查考察报告提交监理机构审查批准。
3、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设计的需要推荐工程选用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
第三十三条 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的质量标准
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设计技术要求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并应把保证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放在采购工作的首位。严禁为追求降低成本以及为获取本单位经济利益而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或向无生产资质和质量信誉不佳的厂家采购无质量保证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设备监造工作及材料、设备的出厂检验及验收
1、设备监造单位及其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理、监造的资质规定,应对设备制造厂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对设备制造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与监督,严格履行设备制造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及重要阶段的监造质量检查与签证手续。
2、管理局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应参与二滩公司总部组织的重要工程设备的出厂验收。设备出厂验收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严格验收外,还应特别注重设备制造与安装在质量上、技术上、工艺上能顺利衔接和过渡。
3、采购单位应定期到主要工程材料(水泥、粉煤灰、钢材、爆破材料等)生产厂进行质量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生产厂限期整改,必要时应中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进场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认定及交接手续
1、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批量抽样检测。并将试验检测成果及采购单位提交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监理机构审查签认。监理机构必须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取样检测、验收。未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施工;被监理机构确认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必须立即清除出场,不得与其他合格材料混放。
2、管理局应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的检测、验收资料成果进行检查、监督,并安排业主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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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监理机构必须对管理局的检查、抽检工作给予配合,业主试验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清退出场,管理局有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更不替代设备制造厂应负的质量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发现的并经监理机构确认的设备制造质量问题应由设备采购单位组织制造厂家在监理机构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制造厂家负责。
第六章 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艺及外观质量是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参建各方必须重视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必须对保证重要部位(包括重要设备)的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作专题设计或说明。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并经监理机构审批同意和在次要部位试验后开始施工;重要设备的制造商必须按合同文件要求编制专项工艺设计及外观设计,经审查后开工制造。在施工过程中,监理(监造)机构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验收时,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返工。
第四十条 锦屏水电工程施工期工程质量评定中,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必须将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单项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第四十一条 锦屏水电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时,应对外观质量做出评价。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七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转包与分包
1、为保证工程质量,锦屏水电工程所有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 2、主体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个别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分包时应按规定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价,合格者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报送管理局批准。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合同总工程量的20%,施工单位要制定对分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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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分包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分包。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3、施工单位应把分包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纳入自身质量管理体系中统一管理,并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
第四十三条 施工技术力量、劳务及质量管理机构
1、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提供专业和工种齐全的施工技术力量。对于专业性强,如爆破、焊接及其探伤、施工机械设备操作运行等特殊技术工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报送监理机构备案。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技术力量、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监督。
2、劳务人员应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劳务人员一般应承担非技术工种,需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报送监理机构备案。
3、各参建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完整的、责权具备的质量管理机构。各级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占进场施工人员总数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碍质量管理人员履行正常职责。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质量体系进行检查监督,促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4、各参建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各单位总部的质量认证体系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质量总体规划和分解质量计划,明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点”及其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规范过程控制,规范施工和作业行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5、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违规的施工和作业行为或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指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重视工程施工质量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撤换或退场。
第四十四条 施工测量
1、向施工区内引伸控制网点的测量及关键部位施工放样的测量等,施工单位均须先拟定测量技术方案,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对测量成果反复核对,做好记录,提供测量成果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核签认。监理机构应做必要的对照量测和抽查复测,核验测量成果及其精度,保证测量成果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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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必须对测量仪器工具按国家规定定期校验标定,并将校验标定结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查确认后才准予使用。
3、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应接受测量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并积极与测量中心沟通,争取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施工检测
1、试验检测成果是评价工程施工内在质量的重要依据, 各参建单位均应重视并充分运用试验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量化控制。
2、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其资质、规模与能力应与承建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并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试验室应制定完整的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检测方法,对试验设备严格管理。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仪器设备、人员、制度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及委托试验项目,亦应事前报送监理机构审查批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成果按合同及监理机构的规定整理汇总上报审核签认,并由监理机构汇总分析后报送管理局。施工单位应对提交的试验检测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代表性负责,监理机构应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核、分析。当监理机构认为某项试验成果需要复验时,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4、施工单位或混凝土供应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混凝土原材料检验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料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混凝土配合比,报送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执行。
5、监理机构必须利用自己组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检测中心(东端中心试验室)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独立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试验检测的项目、抽样频率须满足合同要求或由监理机构与管理局具体商定。由监理机构认定的重要试验检测项目,施工单位试验室应在其监督下进行。
6、试验检测中心(东端中心试验室)可在不通知相关方的情况下直接对工程任何施工项目或部位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复核性抽样检测,可以应监理机构要求为其提供试验检测手段,也可以通过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材料采购供应单位索取其认为是必要的试验检测成果,施工单位应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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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机构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方法改变应重新报送监理机构审批(防汛、工程抢险、重大、特大事故的紧急处理等情况除外)。
2、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永久设备,必须检测合格并经监理机构检查签证。 3、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管理、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和作业行为,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程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进行施工,禁止违规操作。
4、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5、监理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对于建基面及特殊部位开挖施工的布孔装药、主体工程的混凝土浇筑、灌浆、高边坡预应力锚索及系统锚杆施工、永久设备的安装施工等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旁站监督”的工作方式。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法、施工和作业行为、人员配置、施工设备的状况、施工资源保证、施工组织等一切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当要求改正的指令未能得到施工单位响应,并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时,现场监理人员应向总监或其授权人汇报,在征得总监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有权下达“暂停施工”的现场指令。当监理机构认为施工单位对“暂停施工”的现场指令未采取措施有效响应时,与管理局协商后可下达“停工整顿”的书面指令,并抄送施工单位总部。
6、监理机构及其现场监理人员有权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及检测数据。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监理机构及现场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及其下达的指令。
第四十七条 锦屏水电工程验收包括由国家或国家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和由工程项目法人(业主)依据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组织进行的合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各参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锦屏水电工程主体工程质量检验与合同工程验收管理规定》(锦屏工程〔2008〕111号)及相关规定,开展施工质量检验与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质量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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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监理机构的规定,定期(周、月、季、年)向监理报送施工质量统计报表,监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管理局,并做好质量总结工作。
第四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和主持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施工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施工质量统计报表(月、季、年)报送管理局。
第五十条 工程款结算与质量的关系
只有施工质量经监理机构检查审核签认的合格工程项目才能申请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时,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依据合同规定按月进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时,视质量事故的类别及其对工程造成的影响除按合同规定由管理局扣除部分以至全部质量保留金外,还将按管理局办法和规定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质量责任
第五十一条 锦屏建设管理局的质量责任
1、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锦屏水电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6、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7、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巡视。
8、在采购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时,应保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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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9、及时组织管理局权限范围内工程项目验收,及时提请二滩公司总部或政府机构组织工程项目验收或阶段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督促监理机构做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应由监理机构组织的工程项目验收。
10、严格按照国家及二滩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期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二滩公司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第五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同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详细说明。
7、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施工或设备、材料造成的质量事故,协助提出可行的处理方案或参与审查其他相关方提出的处理方案。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及现场机构的质量责任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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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代表管理局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及其授权人签字,不得结算工程款,不得进行完(竣、交)工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并经监理审查报送管理局同意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检验。
7、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单元、分部、单位)或者完(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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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8、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章 质量事故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含义
锦屏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工程事件,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大类(分类标准详见附录一)。
第五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初步判定事故类别并立即报送管理局、监理机构,同时按隶属关系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1)属施工及工程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报告,同时报送“锦屏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见附录二),监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地点初步核实后,4小时内向管理局报告。同时转报审签的“锦屏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监理机构对是否属工程质量事故有判定权,并对其判定负责。凡监理机构判定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均应按上述规定立即上报。
(2)属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设计单位在发现事故后的8小时内向管理局报告,同时报送“锦屏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3)对于没有及时发现或认定的质量事故,当发现或认定时,相关单位应按本条规定以发现或认定时间为起点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的3天内,监理机构应在进一步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向管理局提交工程质量事故简要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初步判定的事故原因,初步估计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处理后仍可能造成的对工程使用及工程寿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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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应向管理局主管领导报告。其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后的24小时内由管理局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二滩公司总部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平行的现场记录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管理局、监理、设计和施工等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做好平行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为事故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在进行事故调查和研究处理方案时各单位有义务提供事故记录,对不全面报告事故情形或故意造假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理
当工程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管理局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五十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1、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监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二滩公司总部参加。
(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二滩公司总部组织或协调政府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等。
(2)事故概况(包括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事故类别,事故类别,处理后对工程寿命、工程使用等的影响)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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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责任处罚建议。 (6)今后的防范措施。 (7)其他相关资料。
(8)附件:事故调查取证材料等。 第六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事故类别由相应单位提出: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送监理机构征求设计单位和管理局意见后批准实施,或报送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可由管理局直接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征求监理机构意见后批准实施。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监理机构组织管理局、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共同审查后实施。处理方案与审查意见报二滩公司质委会办公室备案。
(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二滩公司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二滩公司组织专家咨询后实施,必要时报请设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后实施。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机构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机构协助管理局组织检查验收。
(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厂负责处理。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监理机构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监理机构协助管理局组织检查验收。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1)工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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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机构,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建合同号、合同期限,事故发生前已完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
(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 (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9)其他。
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的管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按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管理局顺序上报和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其有关文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检查验收签证书”等)均应列入工程验收资料之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管理局完整移交。
第六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及责任追究
1、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方由事故调查单位(或专家组)判定。
当事方对事故责任方的判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调查报告的7日内向质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申明意见,并由质委会负责签署意见后向调查单位转达。
2、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和费用承担:管理局根据事故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单位所提建议,按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本办法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单位同时应承担返工(或补工)费用和对其他各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质委会给予工程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关单位后方总部;其中,对于发生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同时抄报有关部门,建议考虑给予资质降级、扣发资质证书等处罚和在该部门或行业系统内通报批评。
4、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责任质量事故一次,取消该合同工程当季质量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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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工程施工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质量事故一次,取消该合同工程当年质量评比奖励。发生责任质量事故,取消相关单位当年质量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
5、管理局有权要求与发生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中止合同,以更换施工单位。
6、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和作业行为失察或未加以及时有效的制止,则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事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监理机构按对造成质量事故单位罚款额的10%进行处罚,并追加扣分处罚:当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扣考核评分2~5分,当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时扣考核评分5~10分,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扣考核评分10~15分,当发生特大质量事故时扣考核评分15~30分,直至中止监理委托合同。
第六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加重处罚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方和责任人按本办法明确规定的1.5~2.0倍加重处罚。
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施工和作业行为默认、姑息以至纵容的;
6、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7、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质量奖罚
第六十三条 锦屏水电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和“奖优罚劣”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外,锦屏水电工程质量奖惩依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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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锦屏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锦屏质安环保〔2009〕48号)、《锦屏水电工程质量举报暂行规定》(锦屏质安环保〔2009〕33号)、《锦屏水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规程(试行)》(锦屏质安环保〔2009〕32号)、《锦屏水电工程样板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锦屏工程〔2008〕23号)、《锦屏建设管理局监理管理办法》(锦屏工程技术〔2009〕129号)等办法和规定及本办法执行。当不同制度和规程之间的奖罚不一致时,按较高额和较严厉的规定进行奖罚,同时不替代合同文件规定的奖罚。
第六十四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保留金按设计合同或协议执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工程承建合同执行;监理机构的质量保留金按监理合同执行。
第六十五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施工进一步揭露的地质条件和设备制造的技术进步等,对设计进行优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按规定程序获准实施后,确有技术经济效益并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局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六条 为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特制定《锦屏水电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详见附录四),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违规问题及重大质量缺陷、事故进行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锦屏水电工程各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1、各监理机构根据本细则执行对各施工单位的处罚,管理局根据本细则执行对各监理机构的处罚,当面对问题监理机构消极退避时,管理局可根据情况同时对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管理局同时对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时,只对监理机构发出质量处罚整改通知单或文函,监理机构接到管理局的质量处罚整改通知单后或文函后应积极指示施工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对工程进行处理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否则管理局将加重对监理机构的处罚。
2、处罚可以按附录三发出“质量处罚整改通知单”或发出专门文函的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被处罚单位须按整改要求及时向发出处罚整改通知单或文函的单位报送书面文件说明整改情况及后续措施。
3、由监理机构执行的处罚,质量处罚通知单由监理机构总监及其授权人签字生效;管理局执行的处罚,由管理局质量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主任(副主任、项目经理)签字生效。
4、鼓励监理机构严格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如果施工单位存在某种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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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或现场质量缺陷,监理机构不督促积极整改,也不进行处罚,管理局将对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一并进行处罚,对监理机构的处罚采取扣除半年考核分1~2分或罚款的方式或两种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理机构的罚款为对施工单位罚款的10%。
5、针对工程质量缺陷或问题的处罚,不替代应该采取的返工或补工措施。 6、质量处罚通知单由各执行单位(部门)每月统一汇总,由监理机构和管理局项目管理部门下月(季)度支付中扣款。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附录四《锦屏水电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只列举了部分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方面的不规范管理和施工和作业行为及现场问题,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本办法执行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对于未详细列举的,给出了大致处罚额度范围。
第六十八条 管理局根据《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考核与奖励管理办法》(ET-PM-09)每年编制质量奖励预算方案报二滩公司总部批准,并按批准的奖励方案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应参照管理局质量管理办法和细则及相关制度和规程,设立内部质量奖励基金,制定本单位内部的质量经济考核办法,实行“奖优罚劣”,奖励在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的部门、作业队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工作失职等导致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低劣、质量管理工作混乱的责任部门、作业队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等,当有更新版本时,自动适应新版本。
第七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奖励和处罚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锦屏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5年10月印发的《锦屏建设管理局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锦屏工程[2005]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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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质量事故分类表
事故分类情况 有以下情况有以下情况有以下情况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之一者为重之一者为较之一者为一大质量事故 大质量事故 大质量事故 般质量事故 >500 ≤3000 (万元) >100 ≤1000 (万元) >3 ≤6 >100 ≤500 (万元) >30 ≤100 (万元) >1 ≤3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20 ≤100 (万元) >10 ≤30 (万元) ≤1 1、事故处理直接费用损失金额(万元) 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工程 >3000(万元) 土石方、混凝>1000(万元) 土薄壁工程 2、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个月) >6 处理后的结果 不影响正常影响工程正使用,但对常使用,需限工程寿命有制条件运行 较大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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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锦屏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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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名称和签章):
发现事故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事故发生的地点、项目及工程部位: 事故情况的描述及工期和经济损失的初步判断: 事故经过和原因初步分析: 报告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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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质量处罚整改通知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合同名称 (文字说明,可附照片) 签发人 审核人 拟稿人 日期 合同编号 处罚原因 依据及处罚 整改要求 签发单位:(单位名称、盖章) 说明:本表由监理机构或管理局签发。监理机构签发时,发施工单位,同时抄送管理局质量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管理局签发时,发监理机构,同时抄送质量管理部门或项目部管理部门;四大中心发现的问题,均可填写此通知单,由四大中心拟稿,管理局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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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锦屏水电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序号 处罚内容 处罚条款 检查结果 一、通用罚则 1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1.1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未建立,虽建立但未有效运行 1.2 各部门、作业队、岗位未建立质量责任制,或已建立但未有效运行 1.3 未根据各项目施工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或质量控制措施 1.4 进场的员工(含民工)未进行入场质量教育 1.5 各项目施工前未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1.6 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报批专项施工技术措施 1.7 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 1.8 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技术、质量部门未对作业层进行技术交底 1.9 现场施工质检员未按要求到位 1.10 施工过程工序质量检查验收未坚持“三检”制 1.11 施工作业班组长从事相应作业时,被检查不 知道该项作业程序、施工方法、操作规程、质量要求 1.12 对劳务、工序分包单位未进行现场质量管理,以包代管,施工现场只有民工作业,没有施工员跟踪质量管理 1.13 质量检查验收表格的填写不符合要求,如错填、乱填,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 1.14 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检查记录 1.15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 1.16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 1.17 上一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就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 1.18 现场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理工程师指令 1.19 同一验收单元(工序),因监理的问题未予改正导致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随次数增加加倍处罚) 若不合格原因是由于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故意采取欺瞒手段所致 1.20 施工日志或现场值班记录记录不全面,未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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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罚金(元) 1次 1次 1项 1人 1项 1项 1项 1项 1次 1次 1人·次 1次 1项 1次 1次 1次 1次 1次 1项 1次 1项 20000 5000 10000 200 20000 10000 2000 2000 2000 1000 500 5000 200 20000 20000 100000 10000 5000 2000 5000 500 映现场存在质量问题、未反映问题闭合处理情况 1.21 不合格项的纠正措施不落实,未纠正关闭或未落实改进措施 1.22 质量巡视或各级检查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有效整改闭合 1.23 无故不执行监理指令,视情况严重程度 1.24 对监理人员进行谩骂或殴打,视情况严重程度 1.25 其他质量管理方面不规范或违反相关规定 2 对监理机构的处罚 2.1 现场服务机构、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2.2 进场后六个月内未编制实施监理规划 2.3 未根据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2.4 监理实施细则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5 监理工作目标不明确,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 2.6 主管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没有资格证书 2.7 监理未对分包队伍资质进行审查,分包管理不到位 2.8 工程项目日夜施工,未派人进行监督、做好巡查或抽查 2.9 合同规定的旁站项目,未派监理人员旁站 2.10 现场监理对所管辖工作项目设计图纸、技术 质量要求、现场情况不清或工作不负责 2.11 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验收表格未严格审核,姑息迁就或共同弄虚作假 2.12 在工程验收中不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验收,玩忽职守 2.13 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施工和作业行为默认、姑息以至纵容的 2.14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统计报表未审核签字 2.15 质量统计报表未按时报送管理局,延期报送 2.16 单元工程验收优良率抽查结果, 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真实 2.17 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值班日志记录不真实、不全面、缺页 2.18 主要项目平行抽检频数不足,每缺 2.19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缺少资料以及缺乏数据的综合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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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1项 1次 1次 1项/1次 1项 1项 1项 1项 1项 1人 1项 1班次 1人·次 1人·次 1人·次 1人·次 1次 1次 1天 1项 1项 1项 1项 2000 2000 500~10000 10000~50000 500~10000 20000 10000 2000 1000 1000 1000 2000 1000 500 500 2000 5000 3000 500 200 500 200 500 200 2.20 质量巡视或各级检查指出的问题未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闭合 2.21 其他质量管理方面不规范或违反相关规定 3 质量事故处罚(按第九章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罚) 对造成事3.1 故单位的处罚 3.1.1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3.1.2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 3.1.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1.4 发生特大质量事故 3.2.1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3.2 对监理机3.2.2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 3.2.4 发生特大质量事故 二、土建工程 4 开挖工程 4.1.1 深孔梯段爆破、水平建基面保护层爆破、重要和特殊部位爆破等未向有关单位申报爆破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4.1.2 开挖过程中措施不当,发生严重塌方 4.1.3 钻孔未按设计要求布孔,随意造孔 4.1.4 基础开挖未按要求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 4.1.5 深孔梯段造孔后未验孔,验孔合格后未按4.1 土石方明挖 程序装药,如边打孔边装药、装雷管等 4.1.6 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坡面及轮廓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 4.1.7 后续工序开工前坡面残留不稳定岩块 4.1.8 边坡开挖未按设计要求及时支护 4.1.9 建基面有松动岩块(未处理)、有明显爆破影响裂缝 4.1.10 建基面保护层开挖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4.2.1 洞内不良地质段开挖未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施工措施或现场监理指示施工 4.2.2 洞内外开挖由于开挖方法不当、支护不及时、处理措施不力等引起的一般塌方 4.2.3 未严格执行准爆证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4.2 地下洞室开挖 许可擅自爆破施工 4.2.4 地下洞室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相邻洞室爆破联系单制度 4.2.5 因施工措施不当导致不衬砌水工隧洞开挖面的平整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4.2.6 未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及时支护 4.2.7 未按设计要求及时实施安全监测或实施观测不正常、分析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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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1项/1次 1起 1起 1起 1起 1起 1起 1起 1起 2000 200~5000 10~20万 20~40万 40~60万 60~100万 1~2万 2~4万 4~6万 6~10万 构的处罚 3.2.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1次 1次 1孔 1次 1次 1单元 1处 1单元 1处 1处 1次 1次 1次 1次 1单元 1单元 1次 2000 20000 200 10000 5000 1000 500 2000 1000 1000 5000 10000 5000 5000 1000 1000 2000 4.2.8 观测发现异常,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2.9 验收资料(测量图表,残孔率、超欠挖、平整度统计等)不完整 5 支护工程 5.1.1 锚喷支护采用的锚杆材质、水泥等原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水泥未做好防潮隔湿保护 5.1.2 砂浆拌制未严格按经审批的配合比进行,现场拌制未配备经标定的计量器具 5.1.3 喷混凝土应按规范要求分层进行,两层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时应将喷层表面的乳膜、浮尘等杂物冲洗干净,并做好喷层养护和冬5.1 锚喷支护 季施工的保温工作,否则 5.1.4 锚杆孔孔位偏差、孔轴方向、孔深达不到设计要求 5.1.5 喷混凝土性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喷混凝土厚度达不到合格要求 5.1.6 喷混凝土因为施工原因造成裂缝 5.1.7 锚杆抽检,检验批锚杆长度不满足要求 5.1.8 挂网喷混凝土网片制作、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 5.2.1 孔深、孔向、孔径、孔斜不符合要求 5.2.2 锚索制安编索工艺不符合要求 5.2.3 锚索注浆浆液性能、注浆质量不合格 5.2 预应力锚固 5.2.4 锚索注浆封孔不合格 5.2.5 施工原因造成原位监测的锚杆(索)预应力值损失超过设计允许值 5.2.6 锚杆(索)张拉及锁定荷载未达到设计值 5.2.7 锚索张拉及锁定、伸长值不符合要求 5.2.8 各项施工记录不真实、不齐全、不及时 5.3.1 地面排水沟不完善或损坏后不及时修复 5.3 排水设施 5.3.2 因施工原因造成排水孔深度未达设计值,排水孔堵塞后不按指示疏通 6 混凝土工程 6.1.1 水泥、掺和料、钢筋钢材、外加剂等检测6.1 混凝土原材料 不合格后继续使用 6.1.2 砂石骨料主要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又未采取配合比调整等措施 6.2.1 混凝土拌制计量失控或漏配 6.2.2 拌和不均匀或夹带生料 6.2 混凝土拌制 6.2.3 机口三项指标(塌落度、温度、含气量)连续三次检测超过最大允许值 6.2.4 拌和时间不够 6.2.5 混凝土拌制过程中随意(未经监理同意)增加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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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1项 2000 500 1次 1次 1次 1孔 1m 1m 1孔 1m 1孔 1次 1次 1次 1根 1根 1根 1项 1处 1孔 222000 2000 500 200 200 200 500 500 500 1000 3000 1000 1000 5000 2000 500 500 200 1批 1次 1次 1次 1次 1次 1次 10000~50000 2000 5000 3000 500 500 5000 6.3.1 模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模板安装及外观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 6.3.2 模板安装后稳定性、刚度、强度、平整度、缝隙处理等经监理两次检查均达不到合格 6.3.3 钢筋间距、数量、焊接(连接)质量不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6.3.4 跑模 6.3.5 爆模或跨模 6.3.6 施工缝未严格处理,以致夹砂、冷缝、渗水等 6.3.7 永久混凝土建筑物出现深层及贯穿裂缝 a、未按规定及时处理 b、处理后仍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寿命 c、处理后不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寿命 6.3.8 永久混凝土建筑物表面裂缝、露筋、狗洞、色差较大 施工工艺6.3 及外观质量 6.3.9 浇筑混凝土时,在途中和仓内加水 6.3.10 仓内混凝土浇筑,未分层浇筑、以振代平、出现超高堆积及骨料集中 6.3.11 混凝土浇筑时未配专人对钢筋、止水、预埋件等进行调整保护,规格尺寸因施工干扰变形 6.3.12 混凝土浇筑后未按规定对表面进行保护及洒水养护 6.3.13 汽车运输混凝土未按要求盖防雨遮阳棚 6.3.14 浇筑过程中层间间歇时间超过规定未作处理 6.3.15 浇筑仓面保温、防雨覆盖不及时 6.3.16 伸缩缝及止水型式、尺寸、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 6.3.17 伸缩缝及止水不均匀、不顺直、不平整 6.3.18 伸缩缝及止水变位或局部损坏或止水带搭接有缺陷 6.3.19 金属止水片焊接质量有缺陷,伸缩缝渗水 6.3.20 结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6.4.1 混凝土缺陷处理工艺不符合要求 6.4.2 永久外露面铁件未按规定处理 6.4.3 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偏差不满足设计、6.4 混凝土缺陷处理 技术规范要求 6.4.4 混凝土表面平整度超差 6.4.5 混凝土立表面垂直度超差 6.4.6 曲面与平面连接不平顺 6.4.7 表面挂帘厚度大于2cm 6.4.8 混凝土错台大于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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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1次 1单元 1处 1次 1单元 1条 1条 1条 1处 1次 1次 1次 1次 1次 1次 1次 1处 1处 1处 1处 1处 1次 1次 1处 1处 1处 1处 1处 1处 500~2000 500~2000 2000~10000 1000 2000~10000 2000 5000 3000 1000 1000 5000 500 500 500 200 500~2000 500 5000 1000 1000 10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200 300 300 6.4.9 止水跑偏 6.5.1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保证率:小于设计要求,每检验批每降 6.5.2 <C9020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3.5MPa, C9020~C9035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6.5 混凝土试验 差>4.0MPa, >C9035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4.5MPa,每检验批每增加 6.5.3 混凝土抗渗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6.5.4 混凝土抗冻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6.5.5 常态混凝土钻孔取样及压水试验、芯样试验评定有不合格项目 7 灌浆施工 7.1.1 浆液浓度不符合要求 7.1.2 浆液配比中有外加剂的,外加剂少加或漏加等不符合要求 7.1.3 灌浆压力不符合要求 7.1.4 浆液变换条件不符合要求 7.1 7.1.5 分排分序不符合规定 7.1.6 孔位偏差超标 7.1.7 孔深不符合设计规定 7.1.8 孔斜偏差超过规定 7.1.9 灌浆结束条件不符合要求 7.1.10 未按规定封孔 7.1.11 施工记录不齐全、不真实 8 监测设施 8.1.1 仪器漏埋、错埋或少埋 8.1.2 仪器未经率定或检验 8.1.3 仪器安装定位及方法不符合要求 8.1 8.1.4 电缆过缝未保护、未编号 8.1.5 未按规定进行监测 8.1.6 监测记录不真实、不齐全、不及时 8.1.7 监测仪器及电缆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因保护不当而损坏 三、金结安装 9 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安装工艺质量 9.1.1 对重要焊缝在焊接前未制定焊接工艺规程、未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9.1.2 从事金属结构一、二类焊接的焊工上岗,9.1 焊接与螺栓连接 未持有效合格证 9.1.3 从事金属结构无损检测人员,未持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上岗 9.1.4 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9.1.5 焊缝内部缺陷探伤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 9.1.6 焊缝缺陷处理未达到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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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 1% 0.1MPa 1组 1组 1项 1次 1次 1次 1次 1次 1孔 1孔 1孔 1孔 1孔 1次 1次·项 1次·项 1次·项 1次·项 1次 1次 1套/支 1000 2000 2000 5000 5000 5000 500 500 500 500 1000 200 500 200 1000 1000 1000 1000 500 500 500 500 500 2000 1项 1人 1人 1处 1项 1项 5000 2000 2000 500 2000 1000 9.1.7 金属结构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未达到规范要求 9.1.8 高强螺栓连接构件的接触表面未作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9.1.9 高强度螺栓紧固力及拧紧力矩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9.2.1 涂料外观质量有缺陷,表面色泽不一致或变色,出现流挂、皱皮、气泡、漏涂、裂纹等 9.2.2 漆膜厚度、附着力、针孔各项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 9.2 表面防腐 9.2.3 金属喷涂防腐锌(铝)丝纯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9.2.4 金属喷涂防腐外观质量有缺陷,出现孔洞、鼓泡、裂纹、脱落等 9.2.5 金属喷涂防腐镀层厚度、结合性能各项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机电设备安装 10.1 违反规程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的,按其对工10 一般规定 程质量造成损失的不同 10.2 质量缺陷按其严重程度 五、试验检测 11.5.1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不全、或未及时更新、或错误较多质量低下 11.5.2 试验室运行环境不满足要求 11.5.3 仪器、设备配置不全或损坏 11.5.4 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 11.5.5 无仪器、设备运行台帐,或记录不全、虚11 一般规定 假;无环境记录台帐,或记录不全、虚假 11.5.6 试件不编号,或缺角较严重 11.5.7 人员数量不满足合同要求 11.5.8 人员素质不满足合同要求、无资质证书 11.5.9 试验检测项目和频次不满足要求 11.5.10 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数据 11.5.11 不及时按监理机构指示对试验检测不满足要求的结果进行闭合处理 六、其他 12.1 一般情况 12.2 较严重情况 11.1.1 其他现场违规施工和作业行为,其他质量缺陷 11.2.1 其他现场违规施工和作业行为,其他质量缺陷 11.3.1 其他现场违规施工和作业行为,其他质量缺陷 1项 1项 1项 1项 1项 1项 1项 1项 1000 500 1000 1000 1000 1000 500 1000 1项 1项 1项 1项 1台 1台 1项 1个 1人 1人 1项 一次 1次 500~20000 500~10000 1000~2000 500~1000 200~5000 1000~2000 1000~2000 500 10000~20000 5000~10000 1000~5000 5000~20000 5000~10000 1项/1次/1处 1项/1次/1处 1项/1次/1处 500~5000 5000~10000 10000~50000 12.3 严重情况 说明:1、第二到六项为针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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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屡次发生同一质量违规行为(n-次数,w-第一次处罚金额),则处罚金额为nw。 3、对监理机构的处罚可采取直接扣除半年考核分1~5分的方式替代罚款,或罚款和扣除半年考核分1~2分同时进行的方式。
4、对监理机构的连带处罚采取扣除半年考核分1~2分或罚款的方式或两种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理机构的罚款为对施工单位罚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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