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2020-10-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一条)。这就表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之一。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呢?对此,学界还缺乏专门性的研究。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调整对象的视角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说

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称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着日益广泛复杂的利益关系,竞争者利益、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重要客体。正是基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的高度认识,我国在着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即在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除了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商标法、广告法等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生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己任,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终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对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

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各个法律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二)两法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通过以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保护客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而在商品经济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完全有赖于对消费者的占有,而要实现这一点特别是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只能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竞争,即对消费者的争夺来实现。因此,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便成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两个交互运行的链条。因此,我们可以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的紧密联系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产生了极其密切的关系。即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得住这样的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两法之间的这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正是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面。正如吴宏伟教授所认为的那样,两部法律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的根本目的,是在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追逐经济利益,使自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优势地位。为达到追逐经济利益的目的,有的采用理性的手段竞争,如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措施等,有的则采用非理性的手段,如假冒伪劣、欺行霸市、引人误解、限制价格、掠夺性垄断等。这种采用非理性手段的竞争后果,不仅侵犯了其他竞

争者的竞争权利,与此同时,也会侵害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这一角度而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是生产经营者实施了竞争法所要禁止的行为,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被竞争法所禁止的反竞争行为,同时也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这只是一个社会现象的两个方面而已。”“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与市场经济同步。在自由竞争时期,消费者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权益保护基于合同。进入垄断时期,由于反竞争行为日趋猖獗而导致了消费者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全面的实现,因此,国家在规范竞争行为的同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由此,产生了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立法模式;从规范竞争行为而言,竞争法禁止竞争者实施包括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反竞争行为;从保护消费者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生产经营者实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包括反竞争行为在内的各种行为。实质上,国家通过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规范竞争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进一步看,我们甚至可以说,两法之间还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例如,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是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内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李昌麒、许明月教授认为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内容体系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其中就包括“关于维护消费者交易公平的法律规范”。“这是为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方面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关于商品、服务、价格、计量方面的规定,关于消费合同方面的规定等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公平的交易因素只能用公平的法律制度去克服”;.我们知道,“交易本身的利益机制只能为公平交易的实现提供一种内在的驱动机制,公平交易是否能真正实现,还要受一系列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及作用,因而,公平交易往往受到破坏”;.“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供求状况;具体交易当事人对其得失利益的关心程;市场的竞争程度;对交易主体对方提供的对应物的了解程度;交易双方的实力对比;交易双方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对于这些影响交易公平的因素,只能通过制定维护交易公平的法律才能克服。”;这其中理所当然就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

两法之间的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部法律对立法目的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这两部法律具有都具有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只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这一目的规定的开宗明义,并且写在重要位置,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此规定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后面。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2);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两者都采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其中,关于在公法保护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

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