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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 十九

2023-10-19 来源:好走旅游网


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 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 方法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 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 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信 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 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0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 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 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 括:(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 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 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 定罪处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 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他人意愿,便用 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 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 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 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 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 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依相关司法解释的“恶意透支”规定的条件下 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 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 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 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 保险诈骗罪时,要注意区分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数 额较大的标准,还要注意区分保险诈骗罪中涉及的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 的,故意以放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行为 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拟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 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 为。认定该罪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逃税行为构成犯罪,既需要逃税数额较大,也要求其逃税数额达到 应纳税额的10%以上,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而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只需要数额 较大。虽然纳税人具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但 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逃避缴纳税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为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

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 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5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 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 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在认定抗税罪时,要注意区分抗税罪与 非罪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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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抗拒纳税,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是 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拖欠税款的,不构成抗税罪。同时,还要注意区分抗税罪与因在抗税行 为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发生的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抗税故意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死 亡的,其犯罪性质发生转化,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税务人员 重伤、死亡的,仍然应当以抗税罪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 的共犯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税务 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 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 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 证或者完税凭证。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岀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时,要注意区分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本罪只要 具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如果同--行为人 为了达到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 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假 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在刑法保护的范围;假冒注册商标 的行为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关于尚未 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人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在计算制造、 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 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其价值计人非法经营数额。(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 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 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 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 生误导的商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 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 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 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 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使用”,是 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 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 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假冒注册商 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明知他人实施本 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 岀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 为。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要注意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看行 为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所得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是否具有刑法所规定的严重情节;二是看行为 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法作品,因 此,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发行明知载有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内容的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应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发行明知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内容的作品,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 罪或者诽镑罪定罪处罚;盗版发行明知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的,以岀版歧视、侮 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非法出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 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 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 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 000张(份)以 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 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 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 000张(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 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 间接收取费用的;(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 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 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 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岀授权许可范围 的情形。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岀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 可文件或者超岀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 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岀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 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 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 届满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 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 发行。“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岀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岀版、复制、发 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 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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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 上的;(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 达到1 000人以上的;(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 标准一半以上的;(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 5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 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 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 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 第218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 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 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 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 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是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时,要注意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 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 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 为。常见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 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 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 匿,等等。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 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目的;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 键在于骗取的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还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从本质上 看,合同诈骗罪是广义的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 则,以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的, 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 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人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 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 动的行为。该罪在认定中应注意,其犯罪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不包括一般参加者。传 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 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另外,传销 活动虽然具有非法经营的特征,司法机关也曾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但立法已将这种行为单独进行了规 定,就不得再对传销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 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人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

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 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 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 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 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组织、领导 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辞证据的,可以结合依 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下列人员可以认定 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 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 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 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 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财物”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 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 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 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 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3)曾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 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 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 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 “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I”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 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 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 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 布的决定和命令。U)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的;(2)买卖进岀口许可证、进岀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 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 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还要注意区分非法经营罪与非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虽然也具有非法经营的特点,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非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自己 所任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从犯罪构成的要件上看, 这两种犯罪是有明显区别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 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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