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布日期】2021.04.16
• 【字 号】鄂农发〔2021〕16号 • 【施行日期】2021.04.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农发〔2021〕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近些年来,我省渔业生产领域使用“非药”“非肥”问题比较突出,违规使用禁用、停用、限用药物也是屡禁不止,一定程度损害了养殖户利益和影响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十一届省委第七轮巡视第三巡视组对我厅进行巡视反馈“我省水产养殖非药品监管处于空白”的问题,为进一步全面清理、整顿、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管,确保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湖北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16日
湖北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和“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以下简称“XX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着力消除养殖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提升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实现水产养殖绿色健康高质高效发展。 二、整治重点
围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重点整治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审批号生
产经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行为;重点整治没有严格执行禁用药制度和未执行休药期制度的行为;重点整治养殖主体违规使用未取得许可证的投入品的行为;重点整治滥用抗生素的行为。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领会《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广泛宣传告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及整治行动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市州县要组织发放“明白纸”(《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19年1、2号》)、“白名单”(农业农村部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明白纸”、“白名单”等宣传材料对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实现全覆盖,持续提高从业人员规范生产、经营、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意识。教育水产养殖者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认准兽药标签上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拒绝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停止滥用抗生素。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环节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企业全面逐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确保2021年9月前全覆盖。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生产“XX剂”等产品情况。对存在生产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存在生产擅自改变组方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存在未经审
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规定、产品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等情况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XX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未在法定程序内取得生产许可和产品批准文号仍在生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环节的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研制、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生产、进口、经营水产养殖用兽药和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禁止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止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和原料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监督管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
(四)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行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全面摸排、登记备案的基础上,组织水产养殖主体对照相关兽药管理和用药规定开展自查;组织执法机构重点对辖区内重点品种、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开展水产养殖“三项记录”、药品存放库房等检查,特别是查验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及时发现并查处使用非药物、非肥料、违禁药物、停用药物及未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行为用药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执法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施网络化执法,不断加大对重大节日、水产苗种生产和水产品上市等重要时段的巡查力度,适时开展全覆盖、多频次的执法检查。对各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
样品,应依照程序及时立案查处,一查到底,对不合格水产品生产单位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照程序移交公安机关。
(五)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科学合理制定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计划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生产经营环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力度,开展使用环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风险监测,增加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数量和扩大覆盖范围。创新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提高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和针对性。将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对涉嫌违法的产品抽样检测,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实效。
(六)加大相关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渔政)要依法依职,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XX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生产环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落实兽药GMP管理制度和从重处罚规定为重点,严厉打击在非GMP车间生产、非法添加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标准成分外物质、未经过审批生产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行为。在经营环节,以落实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非法和假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行为,并追根溯源。在使用环节,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适时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依法坚决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严肃查处各环节发现的假兽
药、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假兽药、监督抽检回函不确认的涉嫌假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兽药。强化监测结果利用,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坚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查处通报制度,做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省清缴。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4月-2021年6月)。
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告知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和社会公众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当地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对照行动方案,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6月-2022年12月)。
各地结合省厅出台的专项整治要求,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落实主要任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相应工作班子,统筹协调、抓好推进落实,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力度,制
定行动方案,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发现的每一起案件都能依法查处到位,不断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等协作机制。渔业产业管理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渔业推广、科研单位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注重舆论宣传。要加大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不断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告知承诺制度、质量合格证制度等,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要加大重点案件查处曝光力度,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全社会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信息反馈。各市(州)要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落实工作联络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1月20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等工作情况报送至省厅。重大问题及查处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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