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6 【实施日期】1999.1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法》细则(2011修订)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9)9号)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1999年11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 / 2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及时补选出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时反映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使该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权益不受影响,保持人民代表大会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应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本办法只限补选个别出缺的代表。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而出缺的,可以补选: (一)代表死亡的;
(二)代表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三)代表被依法罢免的; (四)代表辞去职务被接受的;
(五)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六)代表丧失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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