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统一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假期制度,保障员工相关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职能中心、分子公司假期管理。
三、规范细则
3.1 参考法规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3.2审批权限
3.2.1员工假期在1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事前OA流程批准。
3.2.2员工假期在2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和隔级上级事前OA流程批
准。
3.2.3员工假期在3日(含)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和隔级上级、板
块第一负责人事前OA流程批准。
3.2.4所有总监级及以上人员病假,均需集团总裁审批,各板块人力资源部备案。
3.3未经事前OA流程批准私自休假者,除病假、工伤假及特殊情况外,一律视为旷工。
3.4 假期分类
假期分为法定假日、婚假、丧假、工伤假、调休假、产假、事假、病假、年假。
3.5请假程序
3.5.1请假员工应提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批准权限报批。
3.5.2年休假、婚假、产假的员工,应按审批权限要求提前1—2周提出并通过申请,并作好相应工作交接。
3.5.3病假、工伤假及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请假当天用电话征得批假人同意并通知人资部门,并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3.5.4 假期完毕,休假员工须于上班当日到人行政部销假,因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
误期间以旷工计。
3.6 假期管理
3.6.1请假天数最短为0.5天。
3.6.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请假理由不充分时,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3.6.3试用期员工连续事假超过2天的,或累计事假超过3天的,公司可视情况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聘;转正后员工连续事假超过15天的,累计每自然年超过30天的,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解聘。
3.7 假期规定
3.7.1法定节假日
3.7.1.1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和通知安排放假调休。
3.7.1.2部分员工的法定假日
三八国际妇女节属于女性员工的法定假日,女员工放假半天,如果适逢假日或工作安排不能休假,则不予补假。
3.7.1.3员工法定节假日工资:假期内的月基本工资 100%发放。
3.7.2.婚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结婚可休假情况如下:
3.7.2.1员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江苏省按照江苏省婚假天数休假)。
3.7.2.2员工婚假工资:假期内的月基本工资100%发放。
3.7.2.3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向人资部提交结婚证原件查验,婚假必须是员工在东汇征信入职后领取结婚证且结婚证登记日期起1年内方有效。
3.7.2.4婚假假期适逢节假日,则顺延相应天数,双休日计入婚假。
3.7.2.5婚假假期必须一次性休完。
3.7.3.丧假
3.7.3.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予丧假3天 ,假期内的月基本工资100%发放(丧假需向人资部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文件)。
3.7.3.2员工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死亡,可予丧假1天。假期内的月基本工资100%发放(丧假需向人资部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文件)。
3.7.4.工伤假
3.7.4.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为停工
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基本工资100%发放,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12个月后,工伤员工应评定伤残等级,并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7.4.2 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7.5.病假
3.7.5.1 员工请病假的须于返岗后1个工作日内向人资部部提供公司定点医院或三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病历、病假条、相关诊疗及医药票据),否则按旷工计算。1-2天病假社区医院病假条、病历、收费发票即可。
3.7.5.2病假医疗期期限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7.5.3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
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7.5.4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5天以下病假扣发基本工资50%,5天(含)以上病假,病假期间支付南京最低工资标准 80%的病假工资。
3.7.6.产假
3.7.6.1 产假128 天(含15 天产前假)。
3.7.6.2 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 天(难产的认定以生育保险机构认定结果为准)。
3.7.6.3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 天。
3.7.6.4 怀孕流产
3.7.6.4.1 怀孕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休假20 天。
3.7.6.4.2 怀孕2至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休假30天。
3.7.6.4.3 怀孕3 至7 个月(含7 个月)的,不超过一次性42 天。
3.7.6.4.4 怀孕超过7 个月的,视为正常产假98 天。
3.7.6.5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子女一周岁以内),每天给予哺乳时间1 小时;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小时。
3.7.6.6 配偶生育,男员工可享受15 天陪护假(按实际当地政策执行),须在子女出生后3 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3.7.6.7 产假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间,公司暂不发放工资,待生育保险基金报销其生育津贴后,如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则公司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产假期间不再享受全勤及相应补贴。在女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月基本工资100%发放。
3.7.6.8女员工怀孕应知会部门负责人,不适合原工种和岗位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7.7.事假
3.7.7.1员工请休事假,若可享受年休假或有调休者,应优先以年休假或调休代替事假,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
3.7.7.2员工事假的工资扣减数额:3天以下事假扣除基本工资100%乘以事假天数,3天(含)以上事假扣除(基本+绩效)工资100%乘以事假天数。
3.7.8.年休假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月岗位或职位工资100%发放。规定如下:
3.7.8.1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3.7.8.2员工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7.8.3员工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7.8.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须有该年度申请年休假未获批准的证明)。
3.7.8.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7.8.5.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7.8.5.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7.8.5.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7.8.6同一个部门内同时进行年休假员工不得超过该部门总人数的30%;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3.7.9 年休假时长最短为1天(抵扣事假除外)。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人力资源部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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