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j4f {{;l 第4卷第2期 20O2年6月 J ̄am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tmaa Medical Univenfity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d 4 No.2 Jan.砌 关于提高我国法官素质的思考 郭荣辉 (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湖南长沙410007) 【摘要]法官在 依法治国”,实现法制中举足轻重。本文针对法官应具备的思想业务素质, 指出在我国现有法官队伍中存在“素质低下”的现泉,分析造成这种现泉的原目,提出了胜进措施。 文章结台现实对如何提高法官素质作了深层次思考。 f关键词]珐宫;素质 【中国分类号]D92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l008-8229(20∞)02-0∞3.03 Thinking on improving Cllinese judges’quality GUO Rong-hui (//vaan m: Maa2s ∞ ,Chat#41OOO7,C.h/na) Abstract:A judge pla) ̄an im.portm ̄t role in a law-governing country.The article point- ed out a“low qu ty''pheI1oln吼a among jud8es,and provided 81"1 analysis of the C811 ̄S of this pI1∞ sented. and Iestotake.A profoundthinking on howtoimprovethejudg ̄sis pre- Key WOldS:jud ;quality 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规则加法官的统治。这种说法是对法官地位作用人木三分的评论。确实, 法官能否忠诚地、准确地实现法律,是法治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我国加^ m,人们对我国 法官的关注度更高。有的国外法学家甚至声称,中国^世 后,我不看你的立法如何立.而是看你的法 官最后怎么判。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社会法治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心和探讨如何提高我国的法官索质问题,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法官最重要的素质是应当具备高尚的品德,这是法官必具的首要素质,良好的业务素质。人们不能 期望一个公正的裁判会从一个道德败坏或者道德水准低下的法官那里得到。法官这~特殊的角色.要 求担任法官的人铁面无私,不能凭情感来左右案件的裁判:对社会贫弱者的疾苦不能漠然视之,而且任 f擢薯暑羿j嚣嚣 |2 8一),男,湖南益阳^,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政工师.从事政治工作。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私心杂念。尽管法官也是人,但是当他坐到法庭上的时候,人们希望他是圣贤1 13本宪法第76条第3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把法官的良 12,明确写人了宪法,可见法官良心的重要性。而这里所指的良心,即法官的道德操守。业务素质不仅包 括法律知识,还包括在长期的法律知识学习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意识,前者可以靠突击在较短时间内掌 握,而后者的形成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法官运用法律处理具 体案件,不是拿一件成衣往一个人身上套,而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的过程,尽管这种创造有限制——“不 能改变法律识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必须熨平法律皱折,从而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依法办案,不仅仅 是依照现有的刻板条文审理案件,而是应依照法的价值、目的办案,这需要法官有时要超越现有的法律 条文,这时,法官的法律意识就尤为重要。 应当说,我国的法官队伍经这些年的建设,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基本能胜任现阶段的工作,但与我 国今后的司法工作相比,法官队伍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提高法官的素质,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 作。我们遗憾地看到,在我国法官中,有极少数以姚晓江为代表的缺才又缺德的法官,也有为数不少的 缺才的法官。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是体制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和政府都是 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应该是两个并行的国家机构 但是在实践中,法院似乎成了政府的一个部门t 法院在人、财、物上都受制于政府。法院进人自己不能做主,在前几年,由于企业效益下滑或破产,法院 作为“旱涝保收”的吃皇粮单位,自然受到人们青睐,于是各地法院也成了当地一些党政领导以权谋私的 场所——将自己没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子女或者其他亲戚塞进法院,而法院前几年的向社会公开招干 的作法恰好又为这些领导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和机会,这些人员业务素质的低下已不容怀疑,其中有些 人更自持做官的亲戚撑腰,枉法裁判,钱权交易,同时又丧失了法官必备的良知。随着反腐倡廉的探^, 通过这种途径进人法院的人明显少了,但同时又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法院成了解决本院或本地区其他 司法机关子女就业的场所。比前一种现象稍好一点的是,这些干警的子女一般从司法学校或法律专科 学校毕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这些人大都是高考落榜或靠照顾进校学习的,其文化水平、知识结 构难于符合现行《法官法》规定的要求。但是不论《法官法》怎么规定,“多年媳妇熬成垫”,这些不具有法 官业务素质的人,经过几年,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取得一张文凭都成为了法官。现在法院有从未审理 过案件的审判员,就象高校里有从未上过一门课的讲师、教授一样。 法官素质不高的另一愿固是在岗培训不够。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是不断发展变化舶 尤其是我国 正处在转型时期,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法律法规产生,各法学学科理论体系也不断发展、完备,这就要求法 官不断地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但是目前在职法官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从客观上讲t法院没有盟 织、安排这种学习,各地的法院业大有的成了法官混文凭的场所,并没有给在职法官提供学习专业知识 的机会:从主观上讲,法官本人的学习积极性也不高 因为法院的门只进不出,没有淘汰机制,因为还没 有实行真正的审判员负责制,南郭先生还继续混得下去。这种现象尤其在基层法院更显突出,因为相对 来说前一时期基层法院所审案件案情简单,可 凭经验办案,审理案件在某些法官眼里,已经成了~种 事务性的工作,而不是创造性的工作:加之目前法院内部采取行政体制,一个案件往往院长、庭长说了 算,而院长、庭长的任命又是当地党委、人大、院长说了算,因此要成为一个能真正独立办案的法官,许多 时候不看业务能力的强弱,而看院长、当地党政领导、人大对你的印象怎样。不少法官认为,与其在家里 34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 , , , f 钻研业务,不如到外面联络感情,这大大影响了法官学习的积极性。 提高法官的素质,首先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法官法》第9条第6项明 确规定法官应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具有 法律专业知识的.并从事一定时间的法律工作。同国外比起来.这样的任职条件仍是比较宽泛的。尤其 是允许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硕士、博士生通过同样的工作年限,也和法律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生一 样成为法官,是值得商榷的做法。其实我国目前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已能够满足司法人才的选任,如 果是基于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那么这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生即便通过了统一的司法考试, 证明他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也还要经过两年至三年的法律专业学习.再从事相应的法院工作,才能成 为法官。不然继续会出现法院专业的人不能当法官,不学法律的人反而当法官的局面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同时,铁铸的法院流水的法官。在流动交替,不断吐故纳新中,全面实施 修定后新颁布的《法官法》,坚持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和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让制 度和法规保证每一位新任法官具有合格的素质,每一位在往的法官的素质能与时俱进,从而保障我国法 官趴伍整体素质的高水平。 其次.要改变人大监督方式.变对个案监督为对人监督。为增强自身的权威,人大曾提出要对法院 进行个案监督,虽然全国人大个案监督议案停了下来,但许多地方人大却出现了个案监督的实例.甘肃 省人大就因为甘肃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判决.专门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指责酒泉市中级人 民法院违法判决,要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并撤消二审判决.同时要求省高院在全省法院系统 公开批评有关负责人并提出追究责任人违法责任的意见。…且不论酒泉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否违法,甘 肃省人大常委会用这种方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要求撤消其认为错误的判决.实际上行使了“真 正”的审拳 权.显然不合法,不是对司法独立的监督,而是对司法独立的干涉。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官 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充分运用宪法赋予的权限,通过对审判员 的人事任免.加强对人的监督,在任命之前,应对将任免的人选实行严格的考棱,确保其符合任命条件, 任命之后,发现法官有违反《法官法》第32条规定的行为的,应撤消任命。人大如果转变目前的监督方 式,将监督重心放在对人的监督,既可提高自身的权威,又能促进司法的独立、公正,更能从制度的层面 保障和促进法官素质的全面提高。 [参]周木坤考文献】 论规效力冲突与法律选择 J:浊商研究,2∞1,(4):I2—2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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