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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孩被同学强奸、勒死,一条生命却换不来法律的“严惩”

2021-03-31 来源:好走旅游网
16岁女孩被同学强奸、勒死,一条生命却换不来法律的“严

惩”

昨日,16岁少女被奸杀一案开庭审理,被害人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立场:没想索赔,只希望严惩凶手。

被害人家属的愿望我们能够理解,但很遗憾,我国的现行法律并不支持。《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不管犯人的罪行如何深重、手段如何残暴,只要他在犯罪时尚未成年,那么等待他最坏的结果就是无期徒刑。奸杀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同班同学的凶手,他不用付出生命的代价;犯下承德11.3灭门惨案的中学生凶手,他若未满14周岁,甚至不用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下的恶行,远不只这两例。

13年前, 14岁的明芳在前往邻村的舅舅家送东西的途中,被同村男孩赵力宝半路拦截并拖入玉米地里强奸。警方将赵力宝抓获后,发现赵力宝户口上的年龄仅为13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将其释放。一年后,明芳母女一纸诉状将赵力宝告上法庭。经过审理,通河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21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得知明芳家到法院告了他,赵力宝于同年年8月底返回了青山村。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赵父气得天天数落他、骂他,赵力宝渐渐产生了一个罪恶的念头。9月26日晚,赵力宝竟翻入宋惠丽家里,在明芳面前将宋惠丽残忍杀害。后来经法医鉴定,宋惠丽身上的刀伤竟有19处。更加讽刺的是,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仍旧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赵力宝在犯下故意杀人罪后,仅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一个身负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重罪的暴徒,在法律的“包庇”下,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有人说法律有情,它试图通过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挽救、教育那些年轻的生命。然而被害人的生命就不是生命吗?!法律为何如此不公,对那些真正的弱者如此无情?!对犯下恶行的人如此保护,在编者看来,这难道不是法律加诸于被害人一方的暴行吗!在犯罪年龄持续走低,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愈加残忍、后果愈加严重的今天,我们究竟还要多少学者的论证,还要等多少起血案的发生,才能让那些视他人生命为草芥的年轻凶手们,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何时,我们才能让那些依靠刑责年龄傍身的凶手,受到法律真正的严惩?!

判处罪大恶极的未成年犯人死刑,在发达国家早有先例。1999年,当时尚未成年的日本少年福田孝行潜入木村洋一家,奸杀了家中的女主人,并杀害了年仅11个月大的女婴。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和再审后,日本高等法院最终推翻了原审法院无期的判决,改判福田孝行死刑。在等待判决结果做出时,被害人的家属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恶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尽管案情不尽相同,我国的裁判规则也与日本司法有所差异,但适用刑法的意义,以及法律对生命的尊重,

这些基本的价值观应当是普世的。

如果不对罪恶进行惩治,那么善良将毫无意义;如果这种惩治的力度对犯人所造成的伤害而言是杯水车薪,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立场可以苛责受害方,告诉他们不能采用私力救济的方法动用私刑呢?作为法律人士,编者期待看到那一天,生命的消逝不会因立法的滞后而被轻易原谅,一架平衡的天平,两边悬挂的都应当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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