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总部):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加盟商\\店):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本合同有关定义
1.1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指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加盟店经营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和一整套的店务管理手册(《人事制度及处理程序》、《员工培训手册》、《水吧操作实务及培训手册》、《厨房实务及培训手册》、《厨房设备维修与保养》等),以及甲方有权使用的公司商标、商号、品牌、标志、招牌、店铺管理方式等无形资产。
1.2 “公司商标与品牌”指甲方有权使用及有权授权他人使用的“ ”商标(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以及甲方经常使用的用以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以及其他一些营业象征。
1.3 “公司形象”指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2条 甲方技术服务项目
2.1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设立加盟店。 加盟店地址: 省 市 区 加盟店经营面积约: 平米
2.2 甲方对乙方进行开店辅导,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对乙方提供长期持续的技术支持等服务。内容如下:
2.2.1 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详见附件一);
2.2.2 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含甲方人员交通、食宿费用,但不计算人工成本);
2.2.3 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但设计费用、装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2.4 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吧员、厨师等)的门店实习,含如下内容:
2.2.4.1 经营管理课程: (1)商品知识
(2)店面营运知识(店面、厨房管理、采购议价技巧、成本控制等) (3)专业技术的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 2.2.4.2 门店实习: (1)现场服务实习 (2)店务实习
(3)技术操作实习
2.2.5 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2)开幕期间派专业人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
2.2.6 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后的辅导及培训
(1)不定期巡回指导,指导内容:门市经营管理、商品品质管制、营业成本控制等。
(2)新产品开发及制作指导。
(3)值班管理稽核评估(含厨房、外场及办公室)。
2.2.6.4 不定期对其下属加盟店各岗位人员分批次进行集中专业培训及辅导。
第3条 店面、装潢、招牌设计与维修
3.1 为维护公司商标与品牌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加盟店内外装修的风格和标准、招牌等须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
甲方提供统一的招牌样式、标识样式及店容店貌装修方案,由乙方选择施工单位。如需甲方提供装修指导人员,则指导人员的差旅费及食宿由乙方负责承担。装修装饰方案如为乙方自行设计或自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则需由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并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审图费。 乙方按甲方指定或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自行负责装修,装饰设计以及装修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等有关广告物,于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于本合同所限定之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同意由甲方代为拆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该费用。
3.3 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当时之企业识别(CIS)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4条 设备之使用与维护
4.1 乙方应妥善保管全部器具设备、用品、装潢、招牌等物。
4.2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店内之厨房设备、桌椅、餐具、员工服装、财务软件、特色调料、酱料及其他开业货品向甲方或其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
4.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5条 菜式、商品、用品进货贩卖之使用
5.1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店面应遵行销售甲方所规划的菜式、主食及其他食品之规定。
5.2 为维护统一形象及菜品品质,对于以下产品或物品,乙方承诺保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厂商采购:
(1)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的; (2)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使用或销售的; (3)考虑到质量及环保等因素而必须使用的;
(4)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使用的。
上述产品或物品,根据经营的调整,可能有一定的范围调整,乙方接受该调整。
5.3 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方自行进货之原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防疫及食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将视乙方违约程度收取乙方人民币 元的惩罚性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直接解除本合同。
第6条 柜账管理
6.1 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 6.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每日营业情况,以便协助其制定合理的营销计划。
6.3 乙方应自动登记缴纳国家地方税务的各项款项。
6.4 如甲方上线统一的运营系统/erp/管理软件时,乙方应同意接入并使用该系统。
第7条 形象之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几点: (1)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 (2)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3)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 (4)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5)客诉之发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6)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
若有以上事件之一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行为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向乙方收取人民币 元惩罚性违约金,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第8条 广告与促销
8.1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进行大众媒体之促销活动,乙方应于活动期间全力配合,并接受甲方有关广告与促销活动之指导与建议。
8.2 乙方需单店进行促销活动时,所有广告宣传之进行及活动方案,应书面呈请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8.3 广告促销费用之分摊:
(1)乙方单店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
(2)区域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该区域内所有店铺共同分摊。
(3)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全国所有店铺共同分摊。
如对上述费用分摊计算有异议时,乙方认可由甲方的计算为准。
8.4 乙方应无条件同意放置、摆设或张贴各项宣传甲方信息之宣传品,不向甲方收取费用;另对咨询甲方业务者,乙方店内人员应负责接洽,不得无故拒绝接受询问或敷衍推脱,若发现有以上情况的,视同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对其按照按本合同第7条处罚方式处理。
第9条 履约保证金
9.1 作为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9.2 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9.3 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内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设加盟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9.4 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没有开设加盟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9.5 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周内没有及时向甲方缴纳加盟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9.6 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撤除其店面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与甲方相关营业象征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10条 加盟金
10.1 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加盟金人民币 元整。 10.2 该费用是乙方为开店接受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初始使用权、开业技术指导的费用。
10.3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不论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该加盟金。
第11条 品牌管理费
11.1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品牌管理费。 11.2 品牌管理费的支付标准与方式为下列第 种:
(1)按年付。每年人民币 元,自开业之日起 月内支付第一年费用(对应开业之日起一年的年费);依此类推;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出现非整年的,按月份折算,多退少补;
(2)按一定比例提成。双方同意按营业收入的 %提取;每月15日前双方完成上月收入核算,并于5日内支付上月的费用;
乙方不得有弄虚作假、不如实报账等行为,一经发现,除赔偿应支付的提成费用外,每次此类行为需要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元。 (3)其他: 。
第12条 采购货款
12.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采购相关物品,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向乙方提供货品。
12.2 采购费用应于交货日期3天以前向甲方支付,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2.3 采购订单需提前至少6天通知甲方。
12.4 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特殊约定除外。
12.5 其他费用: 。
12.6 甲方指定货款收款帐号: 。 开户行: 。 帐号: 。
第13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逾期金额的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14条 店址选择
14.1 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选择的店面进行商圈评估(该评估仅供乙方参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 甲方一般情况下给予乙方店面的商圈保护范围不低于1000米(以乙方店面为中心,10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
14.3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外,甲方甲方认为有必要增设分店时,甲方可自设分店或准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增设分店,除非乙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店的设立会给其营业状况带来严重的影响,否则乙方不得异议。距离乙方店面超过 5000米时,无论是否有影响,乙方均不得对增设分店提出异议。
第15条 开店筹备
15.1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各款项,且乙方同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将根据乙方店面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店工作。
15.2 乙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由甲方负责或乙方自行设计,装修施工及装修材料由费用由乙方承担。
15.3 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开店经理(1名)、开店厨师长(1名)、专案辅导员等。
(2)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
(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4)开店组人员开店期间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5)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6)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7)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乙方有无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厨师长、吧台长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免费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免费食宿,(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6条 开业后的人员调动
16.1 在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协助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到达乙方店面旅程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16.2 乙方店不得私自聘用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员工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收取乙方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第17条 店员工之雇聘
17.1 为协助乙方筹备开业及维护商品品质、店面管理之统一形象,甲方可委派督导经理协助乙方进行员工招聘以及培训。
17.2 为强化连锁体系的管理,在维持乙方正常经营前提下,甲方有权对在乙方店工作满1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调配,乙方不得拒绝。轮调人员具体调动时间以甲方人事部所发《轮调人员调动通知书》为准。
17.3 乙方店就其所雇佣职员之筛选、聘雇、工作时间调配、管理、轮休、请假、辞退、抚恤、薪资、税款扣缴、员工福利、资遣、退休,均由乙方自理,不得要求甲方补偿。且须符合政府颁布相关劳工法令,但人力工时应依甲方之专业建议,以维护良好之服务品质与餐厅形象。 第18条 商品之售价
18.1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商品与服务。
18.2 乙方若不予按前项售价销售商品与服务时,须于十五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将视乙方店面具体情况及为维护店面整体形象,商品品牌形象及市场交易秩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第19条 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19.1 乙方所需货品,可由甲方或其他方提供。但为维护商品质量,甲方指定专属厂商供应之商品不得向他方采购。
19.2 开业前,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订购货品时,应填妥定货单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提前七天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
19.3 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该按照甲方要求提前订货并保证提前支付订货金额,如乙方由于该因素导致其订购货品无法及时到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9.4 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收或退回。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货品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合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退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20条 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及其使用的限制
20.1 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不代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形象、公司商标的所有权或任何知识产权的转移(无论全部或部分),乙方仅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
20.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可在其加盟店内正常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的标签、招牌。
20.3 乙方不得在其店面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乙方店使用的甲方商标,更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该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
20.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装、容器、包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解除合同。
20.5 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0.6 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第21条 法令遵行及法律责任
21.1 乙方店开业前须办理好政府规定的各类证件;店面营业后,应依法如实缴纳政府要求的各项规费、税金(乙方店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纳税),若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1.2 乙方店因违反政府法令受到相关政府机关处罚所发生一切经济上的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该行为影响到甲方及其他分店的正常营业状况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人民币 元的罚款或直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22条 独立的当事者
22.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当事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权利的行为,乙方店员工(包括乙方店开业时由甲方代为其配置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不对乙方劳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22.2 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技术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任。
22.3 若因乙方行为致甲方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 第23条 关于教育训练
23.1 乙方店开业前,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派人员参加甲方安排的职前训练。
23.2 乙方店开业后,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自行定期安排各种培训会议及其他店务会议。
第24条 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24.1 乙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技术或擅自复印经营甲方know-how技术资料予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并要求其甲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24.2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餐饮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内)。
24.3 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 24.4 乙方应与其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24.5 乙方之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赔偿请求权转让予甲方行使(如由甲方作为乙方代理人,所获赔偿归甲方所有),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
24.6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25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25.1 乙方店应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特别对厨房内物品必须经常清洗以确保安全营业,应经常检点店铺外观,养护店内外装修和其他物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5.2 乙方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受到甲方相关通告后五日内仍没有改善的,甲方可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乙方做保养工作,费用由乙方店承担。
第26条 甲方义务
26.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协助乙方完成开店筹备工作。
26.2 在乙方店面开业后至合同期满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安排技术及管理人员对该店面营运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稽核辅导,并对该店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但乙方须为甲方到店辅导人员提供食宿,车资由甲方自己承担。
26.3 甲方应将每年所安排的对于分店所作的培训计划告知乙方,并如实执行,以便及时对乙方店人员进行再培训。
26.4 不断对其技术及经营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并不断的推出新的产品,以适应市场变化及更新的需求。同时甲方应不定期召开厨务会议或到乙方店对其厨师进行技术培训,使得乙方店人员技术不断得到更新。
26.5 当乙方店与甲方其他分店发生冲突时,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处理。
26.6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人员需求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帮助甲方调配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27条 乙方义务
27.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为甲方到其店进行稽核辅导人员提供食宿(在该店内用员工餐,住宿条件不得低于附件四之标准)。
27.2 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形象,积极组织、参与和配合甲方的各项品牌宣传活动。
27.3 应及时向甲方如实通报其在经营就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诉讼事件及任何可能影响到公司形象或信誉之事件。
27.4 应及时向甲方交纳各项应付款项,不得拖欠。
27.5 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以达到双赢目的。
第28条 违约责任
28.1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诚信原则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为违约。
28.2 任何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为进行诉讼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
28.3 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或未按附件承诺支付款项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时更正,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向乙方收取人民
币 元的违约金。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改进的,视为新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加倍收取违约金。
28.4 乙方的违约行为如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经有明确的处罚办法的,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理,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悔改程度及补救措施等,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29条 合同变更、终止及解除 29.1 合同的变更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9.2 下列情形下,合同正常解除: (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 (2)合同到期,双方无意续约的;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4)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解约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29.3 本合同正常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应充分协商,各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甲方应在合同正常解除后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29.4 乙方无权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9.5 合同的单方解除
29.5.1 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1)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真实。 (3)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9.5.2 乙方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可视为重大违约,甲方可直接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 元。
(1)假冒甲方的商品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 (3)未按合同的规定,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
(4)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
(5)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6)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合同权利的一切行为。
(2)
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8)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9)一年内受过甲方处罚超过三次的。
(10)其他违背本合同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
(7)
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29.5.3 乙方的单方解约
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对乙方店面营运状况或店内员工连续六个月未进行技术辅导或培训的,但乙方未按时交纳品牌管理费的除外。 (2)甲方被法院宣布破产的。
(3)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
第30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
30.1 本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无论何种原因)时,乙方应立即:
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各类营运使用规章报表、经营know—how的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归还甲方,不得复制使用。
(2)营运使用之电脑软件及各vip会员资料,均应归还,并不得拷贝或备存使用。
(3)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15日内,乙方须交付甲方双方往来账务之结算明细表,逾期则按本合同第13条违约罚则处理。
(4)在交付结算明细表予乙方核算后,欠款方应于1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结清,逾期则按本合同第13条违约罚则处理。 (5)乙方应及时清理对外所欠的各种款项。
(1)
30.2 本条之约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之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31条 通知条款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31.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31.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如一方对他方为书面通知,而对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
第32条 合意管辖
合同双方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33条 股权约定及专职经营
33.1 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其内部股权、主要经营人员应基本不变。
33.2 乙方须自行或委派一人担任该店负责人,驻店专职经营。委派任负责人之人员应在加盟店占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该人员必须经甲方审核通过。专职经营之定义如下:
(1)不得于其他公司任职(含专任、兼差),不论担任职务为何; (2)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执行业务股东、董监事;
(3)不得经营其他公司或对其他公司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第34条 确认事项
34.1 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合同,受本合同约束。
34.2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双方的关系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利用自己的品牌及开发成型且逐步完善的经营技术以协助乙方经营,使其尽可能的成功,但甲方并不能保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能达到某个程度,亦不能保证乙方一定赢利。乙方在店开设后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商号和店名,完全自负盈亏,自己独立纳税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对此做了足够详尽的了解。
34.3 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使用公司的商标,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因乙方的该行为而被索赔时,可要求乙方承担该被索赔的赔偿金。
第35条 合同权利的转让
35.1 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及店铺营业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亦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他处置。 35.2 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或店铺(全部或部分)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人情况等书面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
35.3 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5.4 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两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35.5 经甲方同意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使用合同转让时甲方制定的新合同文本,受让人按照
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但加盟金不予退还。
35.6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需独立自主地经营加盟店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形式将加盟店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第三人经营。
35.7 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有权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他方,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另设立公司承受本合同之权利义务,乙方不得异议。但甲方应保证合同承受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须符合本合同之规定。 第36条 合同期限
36.1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36.2 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续约时,不再收取加盟金。品牌管理费按当时收取标准调整之,但甲方会给予乙方不高于其他类似加盟店的价格,甲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自动转为新签订合同的保证金。
36.3 合同到期前,乙方如有意续约,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第37条 其他
37.1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前或双方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用同公司商标或相同、近似的商标装饰门面或开展业务,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
37.2 乙方追加建店时,须通过甲方之审核,并另行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缴交相应费用后方可开设,否则视同违约。
37.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另立补充文件,并经过双方签章后,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7.4 本合同某条款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7.5 乙方店开业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店负责人(店法人代表、店长)与双方签约时的乙方不一致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该负责人须在该店工商执照颁发一周内在本合同上签字,并自愿作为乙方担保人与乙方店一起连带承担本合同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若乙方店负责人拒绝在本合同上签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该店负责人赔偿一切损失及赔偿违约金。
37.6 乙方店(即乙方加盟店或店铺)如已办理独立的工商营业执照,则本协议的乙方签约人员并保证乙方店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及店铺的相关义务。乙方店如有违约,视同乙方签约人员违约。
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店应在本协议乙方处盖章并承担相关权利义务;无论乙方店面是否盖章,本协议的乙方签约人员都已经代表乙方店面接受本协议。
37.7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加盟店负责人声明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文,本人(作为自然人个人)同时代表本人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店铺(具体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
准),愿意对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有义务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及盖章:
附件一:开业前人员培训及课程安排 培训对象 培训课程及课时 培训课程:公司及企业文化介绍、店务管理知识、人事知识、出加盟主/店长 纳知识、财务知识、仓库知识、店内实践等。 培训时间15天。 技术人员 操作技术理论操作技术实际技术达标审核 培训 操作 薪资结算节奖金员工证件及物品档人事(兼出人事手续办理 人事记录登记 评定 案管理 纳)人员 3.5h 0.5h 1.5h 1h 备注: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派人员按时接受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否决乙方提出的培训人选。
2.乙方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如不能通过考核,则甲方可要求乙方店面开业时间延期,直到乙方人员通过 甲方考核为止。
3.乙方所到甲方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费由甲方承担,但该人员的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本人愿意接受此附件内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
附件二 :开店组人员薪资及其他费用表 开店职位 薪资食 宿 乘车标准(交通工具) 标准 督导经理 厨师长 吧台长 工程监理 住宿由 加盟 主提 供,饮 食如果所有开店人员按照本栏右侧标 加盟 准执行,往返车资及市内交通主无安费由加盟主承担 排则 按照本栏左 侧标准收取 备注:
1.话费补贴直接由乙方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开店组享受补贴的相关人员。 2.在计算开店组人员开店薪资时,一般以到达乙方店地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开店组人员乘车时间超过8小时不足12小时的,则在计算薪资时在原有工作日基础上增加一天作为总工作日,若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以
开店话费补贴 ①6小时以下:大巴 或火车硬座; ②6——12小时:火车硬卧; ③12小时以上(以乘坐火车时间为准):飞机。 每8个小时增加一个工作日,不足8个小时的忽略不计,以核算往返工作算薪时间。
3.开店组人员在乙方店当地的实际交通费用由该店承担,但开店组无特殊情况应乘坐大众交通工具,不得乘坐计程车。
4.开店组人员每工作满7天分店应有一天休息,若分店无法安排休息,则在计算开店人员薪资时须每7天多另加一天。 本人愿意接受此附件内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
附件三 :辅导人员配置明细表 职位 厨房 厨师长 水吧 吧台长 外场 督导经理 大约工资 配置人员 人 人 人 备注 合计约 备注:
1.分店自招人员有:储备干部、服务员、电工、人事兼出纳、厨工、清洁员、收银员、财务人员、仓管等。以上人员须提前15天在加盟店进行培训
2.以上所述货币均为人民币,费用均为约数,因协助人数增减、时间长短及路途长短等有所不同。 本人愿意接受此附件内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
附件四:辅导人员住宿标准之规定
出差地 一类城市 二类城市 住宿标准 元/晚 元/晚 备注 指直辖市、广州、深圳 指省会城市 三类城市 元/晚 一二类城市以外的其他区域 备注:
1.以上标准为双人标准房,如果辅导人员出现单数情况则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上浮50%,如果有异性则另加房间。
2.乙方所安排的住宿条件不得低于以上标准,如果乙方没有为甲方辅导人员安排住所,甲方将按照以上标准向乙方收取住宿费。 本人愿意接受此附件内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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