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OFTIANJINADMINISTRATIONINSTITUTE .VIN010.6,4
ul.J2014
论集体行动中的价值、规则与规范张康之
()北京 1中国人民大学,00872
人类社会是通过集体行动诠释社会生活的内容的,但集体行动必须有秩序,并需要去获得行动的一 摘 要:
致性。因而,长期以来,人们在如何获得集体行动的一致性方面,展开了持续的探讨和争论。在此问题上,往往锁定了价值、规则和规范三个要素。应当承认,价值、规则与规范是无法完全割裂开来去加以认识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和相互包含的关系。但是,在行动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以价值或规则或规范为引导的问题。在工业社会,对集体行动一致性的追求最终指向了对道德本源的形而上探讨,从而形成了昂格尔所说的在欲望的道德与理性的道德之间进行选择的二难困境。然而,在现实的社会运行中,随着官僚制组织的出现,理性的道德战胜了欲望的道德,表现为用规则去整合集体行动,其结果却压制了人性,造就了非人格化的机械系统。在后工业化进程——合作制组织。合作制组织将告别对规中,我们构想了一种既能包容人的个性又能共同承担任务的组织形式—则的依赖,而是在规范的引导下开展行动。
关键词:价值;规则;规范;集体行动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44-0003-090
工业社会的 克罗齐耶和费埃德伯格认为,
“组织属于既定社会中的一部分,其技术、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均已达到了一定水平;其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社会结构;它向成员灌输那些既定
[(1].120)p
。其的为其成员具体遵从的价值观念”
从而使组织表现出了对规则的依赖而不是以价值为依托。总的说来,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社会背景下,组织与作为其环境和背景的社会之间有着同构关系,组织以浓缩的形式反映了它所在领域中的社会,但这只能视为一种哲学判断,在现实中组织与社会的差异还是非常明显的。然而,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情况就不同了。可以断言,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生成的合作制组织,在某些方面会反映出其环境和背景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而在另一些方面可能恰恰是与其环境和背景不同的。比如,合作制组织的流动性、边界的不确定性都是与其环境和背景的高度不
实,我们在组织的运行中并没有看到价值观念发挥主导作用,反而是规则在组织的运行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组织就是一个规则体系,组织作为一个集体行动系统在行动上所谋求的一致性完全被寄托于规则之上了。没有规则,组织就不可能以一个整体的面目出现,更不用说去实现组织目标了。当然,组织是社会的缩影,在组织的运行中,社会的价值是体现和包含在规则中的,
01201457 收稿日期:--:——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去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重大基础研究计划—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XNL0031
,张康之(男,江苏铜山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57-)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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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相一致的,而组织专业上的单一性和任务的唯一性又都是与其环境和背景的高度复杂性全然不同的。不过,合作制组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与其环境间的互动关系将会达到很高的地步,会更多地表现出随时根据环境的状况而进行随机性选择的行为特征,即根据环境的变动情况而随时做出反应,表现出“以动制动”的集体行动特征。其实,即便是在工业社会,组织的治理也与社会的治理有所不同,社会依靠价值和规则两个方面来开展治理,组织则凭借规则去谋求行动的一致性。现在,人类正走向后工业社会,随着合作制组织的出现,会表现出价值与规范的统一,而对规则的依赖度会降到极低的程度,甚至不去通过规则而谋求行动的一致性。
性所给予的则是同一性,它让欲望从属于同一标准,排斥了欲望产生的一切具体条件。的确,人是生活于社会之中的,是在与他相关联的人的互动中而产生了道德的问题,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道德,在发生与存在的意义上,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可以说是具有必然性的。但是,就理性与欲望之间存在着冲突而言,又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仅欲望的道德与理性的道德之间的不同会导致冲突,而且欲望的道德与欲望之间也会存在着冲突。欲望的道德让人关注具体性,而理性的道德突出强调同一性。不过,从康德的立场上看,只要是可以视为道德的因素,都可以归入实践理性范畴,即便是欲望的道德也是理性的,也会对个人欲望的正当性作出判断和规范。也就是说,欲望的道德不仅发挥着激励个人欲望实现以及幸福追求的功能,同时也会对欲望以及幸福追求的正当性做出界定。
一旦道德发挥了对欲望以及幸福追求正当性进行界定的功能,就会表现出部分的限制和排斥。这一点在理性的道德那里,体现得就更加清楚了,那就是“除了自由的目的外,理性的道德不
[(2].74)p
。当能被奉献给任何实质性目标的促进”
一、工业社会中的差异与同一性
在一个真正平等的世界中,人的差异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人的欲望的贡献。每一个人都有着属于自己的欲望,而理性给予人的则是同一性的标准,让人的欲望实现合乎某个或某些同一性的标准,因而社会表现出了对个人的压抑,总是以个人追求与社会规范冲突的形式出现。当我们认识到了这种冲突只不过是欲望与理性标准的冲突时,就应当去寻求破解之道。昂格尔对道德进行了分析,区分出“欲望的道德”和“理性的,这对于理解欲望与理性的冲突而言,不失道德”
为一个有价值的解释框架。
“从理解的立场上来说,根据昂格尔的看法,
由个别人所感受到的特定欲望都是主观的。因此,理性所唯一能够产生的道德就必须是:它将不管人们个别的、反复无常的目的而约束他们。确乎其实的是,它将会是理性的道德之如此普遍的标准的不可缺少的特征,也即,不支持任何单个个人的目标,仅仅由于碰巧正是他需要它
[(2].74)p
。人的欲望是千差万别的,们”因而关于
然,昂格尔为了把欲望的道德与理性的道德区分开来,突出强调了它们的差异,认为“欲望的道德乃是一种目标伦理,它关注的乃是对特定欲望的满足。但是理性的道德乃是规则伦理,是普遍的原则,对我们任何追求目标的行为进行限
[(2].75)p
。这对于理解功利论伦理学与义务论制”
伦理学的不同来说,是划定了一条清晰的界限。然而,对于道德实践而言,则显得过于武断,因为在欲望与理性之间可以看到一种类似于光谱一样的增强与减弱的现象。我们同意昂格尔区分出欲望的道德和理性的道德,因为这种区分有助于理解道德生活。但我们不认为在这两种道德之间可以划出一条明晰的界限,至多只能说这两种道德属于两个极端状态,是在理论概括中所看到的现象。如果说边沁与康德代表了两种伦理学传统的话,那么道德生活的实践则不会因为这
欲望的道德也应当是具体的。人的欲望的正当性取决于具体的条件、具体的环境,在此时此地可能是不道德的,在彼时彼地却又是道德的。理4
两种传统而发生重大的改变。所以,区分出了欲望的道德和理性的道德,不应是出于理解两种伦理学传统的需要,而是应当服务于道德生活建构的需要。那样的话,我们就需要在两种道德之间寻找互通的桥梁,进一步地说,应当将两种道德整合为同一个系统。
关于欲望的道德,昂格尔是这样定义的:欲望的道德“将满意推崇为善,并且将满意界定为
[(2].77)p
。这种满足并不是单项的对欲望的满足”
不利影响。所以,需要在承认人的欲望的前提下,对由欲望所引发的行为加以规范。而从欲望出发去思考规范的问题,自然而然地就把关注点放在了道德之上,因而也就出现了道德如何对待人的欲望的问题了。被昂格尔称作为理性道德的这种道德在提供同一标准的时候,实际上是否定了人的欲望,把人纳入了同一性的理性框架之中。被昂尔称作为欲望道德的道德则是承认人的欲望的,但也包含着对人的欲望的甄别,即排斥某些不正当的欲望。归结起来,昂格尔所概括的这两种道德所反映出来的是工业社会的两种立场:理性的道德所追求的是同一性,欲望的道德则表达了对差异的承认。
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不同的道德立场,本身就表明工业社会处在差异与同一性的矛盾之中,反映在社会治理中也包含着两种不同的取向:一种是对人的差异的承认,另一种则是运用规则去制造同一性。在现实的发展和运行中,工业社会的治理走上了对同一性的追求。具体表现就是,运用规则去谋求同一性,而人的差异又是客观存在的,为了消除和抹杀人的差异,就不断地强化规则,并在规则的执行中强化控制的方式。实际上,工业社会的治理一直无法解决差异与同一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总是深深地陷入差异与同一性的冲突之中,而且这种冲突总是在周期性的激化状态中。所以,对差异与同一性问题的解决,或者说对差异与同一性问题的超越,只能寄望于人类走出工业社会的行程。如果人类走出工业社会的话,我们相信,不仅欲望的道德和理性的道德所包含的这些悖论有可能被消除,而且这两种道德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至少这两种道德间的明显不同会呈现出模糊化的趋势。那样的话,社会治理就无须在同一性的追求中去压制差异和消除差异。同时,人的差异也不是共同体生活中的消极因素,反而是人们共同行动的前提。
在从道德的角度思考工业社会中的差异与同一性问题时,麦金太尔所呈现的是一种不同于昂格尔的思路。也就是说,麦金太尔不是像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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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特定的,因为“一旦一个欲望被满足了,另外一个必定会过来取代它的位置……没有理由认为,随着时间的发展,未被满足的欲望在数量上会减
[(2].77)p
。所以,少”昂格尔认为欲望的道德是有
局限性的,特别是欲望的道德被享乐主义用来证明感官快乐时,这种局限性就会以一种道德悖论的形式出现。不过,昂格尔也同时指出了理性道德的局限性,即无法接受技术理性的审查。第一,理性的道德以普遍原则出现时,必然会存在逻辑上的前后不一致,也同样会表现出实践中的因人因事而变的情况,因而对自己的普遍性做出否定。第二,如果不是以普遍规则的形式出现,又何以能够成为对每一个人都适用的标准呢?即何以成为建构道德生活的要素和提供道德秩序的原则?所以,理性的道德也同样会陷入两难困境。的确如此。昂格尔看到了欲望的道德与理性的道德都存在着自反性的悖论,这在理论上是非常深刻的,可以说是一幅关于时时处处存在着矛盾的工业社会的素描。在工业社会中,任何存在都必然有着与它并行和对立的另一个存在与之相伴随,任何一个存在都不可能得到单独的定义和孤立的认识。所以,关于对立统一的认识能够被确认为是一项普遍性的规律。
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必须承认人的欲望,甚至必须优先考虑人的欲望。一旦关注人的欲望,就会发现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差异。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差异都可以从人的欲望出发去加以认识和理解。但是,人是生活在共同体之中的,人们之间的差异不应对共同体生活构成
尔那样表达了对差异和同一性的双重承认,而是表达了对差异的反感。在麦金太尔这里,同一性是用集体主义这个概念来表达的,而差异是被作为个人主义的主张来看待的。根据麦金太尔的看法,从集体主义到个体主义的演进虽然带来了道德个体化的结果,但这个过程也同时是道德的道德衰退的图景,是一需要有三个不同衰落。“
阶段的区分的图景,在第一阶段,价值理论尤其是道德的理论与实践所体现的真正客观的和非个人的标准,为特定的政策、行为和判断提供了合理的正当的理由,这些标准本身也可以合理地证明为正当的;在第二个阶段,存在着维护客观的和非个人的道德判断的不成功的企图,而且依据标准和为标准提供合理的正当的理由的运动持续地失败;在第三阶段,由于那虽不在明确的理论中,但在实践中蕴含的认识,一种情感主义理论隐然获得了广泛的赞同:客观的、非个人的
[(3].25)p
”主张已不适用。
不是在泛化的意义上去理解,都是具有合理性的。它们之间的争论之所以会发生,是由于它们都不安于仅在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的领域中去实现它们的主张,才引发了那么多无谓的争论。当我们认识到了这一点,走出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静态相向时的各种争论,就不再会用一个方面的主张去压倒另一个方面的主张,而是要实现对近代社会形式化的发展逻辑的扬弃。
二、服务于集体行动的规则
工业社会对同一性的追求出于两个目的:其一,是出于秩序的要求;其二,是出于集体行动一致性的要求。就工业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的社会而言,就工业社会的秩序追求需要通过组织而予以实现来说,同一性追求还是需要落实到组织这里的。组织是集体行动系统,工业社会的同一性在组织这个行动系统中被转化为集体行动的一致性,而且组织的行动一致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秩序。从组织实践来看,集体行动一致性的获得是根源于规则的,正是规则所提供的标准,正是规则所实现的规范,正是依据规则的控制,实现了集体行动的一致性。所以,在组织这里,当同一性转化为集体行动的一致性时,规则成了一个人们普遍关注的聚焦点。此时,道德的讨论则退场了。组织中的规则挤占了道德的地盘、排斥了道德的功能。这就是价值的规则化,或者说,规则替代了价值。无论是在政府中还是社会中,只要是以组织的形式开展集体行动,都表现出了规则对价值的替代。
在工业社会的日常生活领域中,我们发现,一个家庭所要求的孩子行为的同一性和一致性往往被归结为父母意志和情感好恶,孩子们在多大程度上拥有了对父母意志和情感好恶的共同理解,他们在行为上也就会拥有相同程度的一致性。在农业社会,治理体系表现出了工业社会家庭中的这种特征,也许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把农业社会说成是“家国一体化”的状态,社会秩序的获得表现出了对价值因素的依赖。在工业社
的确,在近代社会的兴起过程中,我们在社会的表象层面看到了它存在着道德衰退的问题,但这种衰退的逻辑并不是麦金太尔所描述的那样。近代社会道德衰退的根源并不是因为思想或观念上的集体主义或个体主义所带来的,而是根源于整个社会的形式化,是由于整个社会在一切领域中都追求明确规则化的调控机制而排挤了道德,从而使道德走向衰退。形式化的后果恰恰是营造出了同一性,是抹杀差异的过程,而不是麦金太尔所说的个体主义差异得到普遍承认。其实,从理论上看,麦金太尔在用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置换了同一性与差异后,也恰恰做了错误的归因。他认为道德的衰落是由于个人主义的差异带来的,事实恰恰相反,正是同一性追求排斥了道德。所以,麦金太尔在道德衰落的事实中所形成的个体主义大获全胜的判断是可疑的。我们认为,虽然近代社会一直存在着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争论,但从这两种立场出发,都可以提出自己的道德主张,而且如果把这两种主张分别看作关于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道德主张,而6
会,社会治理体系要求的行为同一性和一致性则是被归结为规则体系的,因而具有了理性的特征。特别是在官僚制组织的运行中,建立在规则体系基础上的组织成员行为上的同一性和行动上的一致性,始终是高于一切的优先追求。在组织体系的设计原则中,往往认为,权力意志所造成的是对组织成员行为同一性的破坏,在行动上也会造成不同的人对行动目标理解上的偏差,所以,对于权力的运行,也需要制定出相应的规则,要求权力得到规则的调控,以免其对组织行动的一致性造成冲击。
“以规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诚如芳汀指出的:则为依托的系统,其设计的目的在于支持清晰的组织目标。但机构的目标经常是模糊的和互相冲突的,它们来自法律上的妥协或者该机构的多重使命。不管是通过绩效评估还是通过新技术,合理化终究没有改变基本的政治现实,机构不断实现的合理化和政治现实甚至是相矛盾
[(4].54)p
”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这实际上的。
种行为模式的因素是复杂的,而且人为地去塑造某种行为模式的努力往往被证明是不成功的,那么在组织这里,通过规则就可以塑造出某种行为模式。在社会这样一个宏观的生活场景中,即使在某个特定的时期通过某种努力而塑造出了所期望的行为模式,也不会被历史所保留下来,甚至会经历一个极短时期的存续后就走向瓦解。而在微观的社会系统层面上,我们看到,近代以来的组织由于是运用规则去塑造行为模式的,表现出了持续前进的态势。特别是发展出了官僚制组织这一现代组织的典型形态后,规则既是组织存在的基础,也是形塑出行动一致性的前提,在道德退场之后,运用规则的行为调控有效地把组织成员的行为纳入形式合理性的路径之中,使行动朝向既定的目标。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现代组织表现出了对规则的迷恋,一旦成立一个组织,就会首先想到制定完整而详尽的规则体系,并在组织出现了任何问题的时候,都会首先对规“假则作出调整。不过,正如克罗齐耶所指出的:如说对规则制定的迷恋是一种愚蠢的迷狂,那么这首先是因为,这种迷狂由其自身的失败孕育而成。每一个人都在抱怨官僚主义,抱怨行政管理制度与干部制度。然而,如何对诸种问题做出反应呢?正是因为我们的行政管理机构的不良适
[(6].36)p
”规则导致了应,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出现。
是一个无解的方程。因为组织存在着强化规则的要求,而政治总是用讨价还价去破坏规则。在组织规则与政治现实之间,一直存在着背向而行的问题。然而,政府又无法彻底告别政治,它作为组织系统,虽然经常性地被要求纳入合理性的视角中,而它所承载的政治,不断地要求它改变游戏规则。这就是管理与政治的冲突,即管理要求遵从规则,而政治倾向于破坏规则。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政治行动也会提出一致性的要求,但那表现出来的往往是通过意识形态等因素而动员起来的一致性行动,而管理不同,管理必须求助于规则去赢得一致性的行动。
“我们之所以能够相互理解,哈耶克指出:彼此相处,并能成功地按照我们的计划行动,这是因为在多数时候,我们文明中的成员无意识地遵从了某些行为模式,从而在其行动中显示出某种
([.96)5]p
”组织所代表的是科学化、规则性。技术化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离,规则塑就了官僚主义。然而,为了矫正官僚主义可能造成的后果,又再度求助于规则,从而轮番加码、循环升级,直至规则的绳索把整个组织捆绑得无法动弹为止。
一般说来,在设计一个组织时,关于这个组织的结构、规则、行为标准和模式、权力的作用机制等所有方面的考虑都可能已经做得无一遗漏,一切似乎都在设计者的掌握之中了,设计者可以很有信心地认为正在建立起来的组织完美无缺。可是,一旦付诸行动,所有这些设计的适应性问题都需要受到重新检验。构成组织的最基本要素是人,无论多么精心的设计都不可能像用机器部件组装成一台机器那样。这是因为,人作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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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模式,是把一切行动都放置在规则的调控之下的。如果说在社会的宏观系统中造就出某
织的要素本身就具有无限的复杂性,正是由于人的这种复杂性不可能为组织的设计者所完全把握,以至于组织一旦投入运行,就会出现与设计方案不一致的非正式结构、非正式规则以及权力的非正当行使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当组织出现了非正式结构,组织的管理者势必会采取对非正式结构进行压制的做法,而在所有压制非正式结构的措施中,制定并强化规则显然是最为简便易行的。然而,规则毕竟是非人格化的,是以一种外在于人的力量而施加于人的,虽然在规则的施行中可以获得人的行为的同一性和行动的一致性,但那是在压制了人的人格的情况下而赢得的形式化的同一性和一致性,如果人能够自觉到自己是人的话,就必然会在遵从规则之外去寻求另一种可以满足他作为人的存在的道路。所以,在现代组织的正式结构之中,却广泛地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在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中,我们都会发现,虽然权力是被用于支配的,但权力的支配如果不是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就必须以人的亲和为前提。显而易见,如果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是疏离的,支配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当然,在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存在着矛盾,而且这种矛盾会使他们在心理上、情感上相疏离,但在物理的意义上,是亲和的。否则,支配与被支配的过程也就是非现实的了,这就如人“亲而有冲突、避则不会有冲突”一样。规则不同,它在抹杀了人的心理和情感因素之后,所制造的是物理意义上的疏“距离。所以,我们看到,在既有的组织模式中,离是管理的手段,它给予处在系统症结之处且在
[(1].237)p
。层管理之中扮演特殊角色的人以优势”
塑造的范型中去,有利于组织成员排除人情干扰而遵守组织规则。但是,距离也会导致某种消极后果,那就是信息沟通的不畅和相互理解的困难。鉴于这种情况,管理学又试图通过对沟通的强调而去消解因距离所引发的消极后果。事实上,在组织成员间的距离与沟通的问题上,往往很难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组织的领导者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去制造距离或促进沟通,表现出了反复无常。总之,规则制造了距离,反过来,距离又有利于规则的执行。但是,距离是不利于沟通的,以至于规则得到了很好执行的时候所营建起来的行动一致性也完全是一种形式化的一致性,不具有任何意义上的有机性,即不是一种实质上的一致性。
“管理者在执行规则上的宽大汤普森认为:
也促使下属产生一种在紧急情况下积极反应的
[(7].145)p
”显然,义务感。规则越细而且越具有刚
性,组织成员在行为上就越具有消极和被动的表现,他会把工作看作成迫于一种外在压力而不得不做的事情,是一种出于谋生和保证个人收入而不得不应付的事情,因而不会有迎接挑战而创造性地实现自我的追求。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偶然事件,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他就会首先选择逃避,即使在无可逃避的情况下,他也会首先考虑去把责任推给别人、规则以及组织的其他构成要素。其实,在官僚制的框架下,行政人员是乐意于遵守规则的,因为这是他逃避责任的最好途径,只要他遵守规则,无论他的行动后果怎样,都无法对他进行追究。由此看来,并不是行政人员天生缺乏主动性,而是官僚制按章办事的要求,把行政人员引向了遵守规则比不遵守规则更合乎自身利益的方向。
级设置本身就是要在组织成员间拉开距离,部门化也同样如此。这不仅在不同层级的组织成员之间,而且在横向的各部门之间都拉开了一定距离,并通过这种距离塑造出某种神秘的气氛,使组织成员不因过度亲密而无视组织规则。组织对这种距离的应用显然是有利于协作的,即有利于把组织成员的行为纳入某种给定的标准所欲8
三、合作制组织中的规范
一个人能够干好一件事情,但不可能干好所有他遇到的事情。所以,人需要通过与他人的协同行动去解决问题。然而,从近代以来的情况看,人一旦进入组织便失去了自我。在按照工具
理性建构起来的组织中,人成了组织存在的工具。对于组织而言,任何一个个人都似乎是无关紧要的,组织的合理化程度越高,人的作用越是被掩盖在组织功能的背后,以至于人们所看到的,就只能是组织的运行而不是人的行动。因而人能否干好事情,不是由人自身的各种因素决定的,而是取决于组织的合理性,而且这种合理性是包含在规则之中的。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从人本主义的立场来看,就会提出批判性意见,认为它是用科学化、技术化设置压抑了人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人的行动失去自由和自主性。但是,都没有找在20世纪的所有对官僚制的批评中,到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其实,真正的解决方案包含在用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去替代官僚制组织,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就是合作制组织。合作制组织将从根本上改变规则压制和替代组织成员自主性的问题。或者说,合作制组织所持的是这样一种基本理念:组织是人的行动系统,组织的一切必要设置都是围绕着人的行动展开的,是为了促进人们的合作和为合作提供保障的。在合作制组织这里,人是组织的建构者,也是组织的驾驭者,因而人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能够把组织建成一个合作的平台,或者说把组织塑造成一个合作系统,从而彻底告别规则凌驾于人之上控制着和支配着人的状况。
事实上,在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中,也恰恰对组织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我们对组织各要素进行审查时就会发现,在构成组织这一集体行动系统的各要素中,除了人之外显然没有任何因素是具有创新能力的,规则可以守成,却无法创新。由于合作制组织是产生和存在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社会中的行动系统,它不得不时时求助于人的创新能力。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合作制组织不允许任何一种压抑人的自由和自主性的设置出现,而是在承认人的创新能力及其行动有缺陷和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人的合作最大可能地抵销这些缺陷,并最大可能地防范风险。由此
看来,同样是从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出发,却可以产生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官僚制组织及其所有变形,都是通过规则的设置和对遵从规则的强化来弥补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和避免人的缺陷的。可是,在它(们)这样做的时候,却造成了对人的存在的整体性的取缔和压抑。合作制组织虽然也是从人的有限性出发的,也认为人是有缺陷的,但它始终把人放在突出的位置上,要求通过人的合作去弥补这种缺陷,而且由于人的主体性得到了尊重,使人在享有自由和自主性的同时,获得了承担任务和解决问题的创新能力,并汇聚成集体行动的能力。
在官僚制组织中,显然是规则使组织成员丧失了自主性。这是因为,组织成员的自主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组织对其成员个性的尊重和承认,官僚制组织中之所以存在着组织成员自主性缺失的问题,就在于它用外在于组织成员的严密规则取代了对组织成员个性的承认。所以,合作制组织如果需要更多地倚重于组织成员的自主性的话,就必须做到对组织成员个性的充分尊重和承认。在我们把组织成员当作人而不是工具的时候,就无法回避尊重和承认其人性的问题。当组织成员被作为工具看待时,他的个性是无关紧要的因素,甚至是有害无益的因素。这时,组织成员自身也会在组织活动中压抑自己的个性,接受自己的工具性定位,被动地接受支配和驱动。当组织成员的个性得到尊重和承认时,他就倾向于把自己打造成自主的个体,不仅会主动地去认识和理解组织任务、组织目标,而且会主动地去寻求承担任务的最佳方式,会主动地通过合作的方式去承担任务,会在一切必要的时候毫不犹豫地打破协作安排的羁绊。
官僚制组织是一个协作系统,是在分工的前提下开展协作的。由于这种协作不是出于组织成员内在的要求,因而必须通过规则去加以协调,需要由外在于人的规则去整合出协作行动。事实上,官僚制组织的部门化构成了一种分工-协作关系,在分工的向度中,每一个部门都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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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于专业之上,使专业水平得到提高,从而使组织在这种专业水平的提高中获益。在协作的向度中,又使组织以一个整体的形式出现,造就出基于各专业部门的专业水平之上的组织能力和承担组织任务的效率。但是,组织的各个部门又都有着部门利益,都会为了部门利益的实现而去攫取组织权力,都会因为部门利益的最大化追求而产生控制其他部门的冲动,都会要求拥有比其他部门更大的权力和占有更多的组织资源。不仅因为每个部门都倾向于夸大其对组织的重要性,也不仅因为每个部门都会认为自己对组织作出了更大的贡献,而是因为每个部门都希望按照自己的愿望去重塑组织,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认识而把组织打造成更具环境控制优势的集体行动系统。这将导致非常消极的后果:要么使组织偏离方向,要么使组织陷入部门间的冲突之中。所以,如果没有铁一样的规则,整个组织就会陷入纷乱的无序之中。鉴于这种情况,合作制组织并不在其内部进行严格的部门划分,或者说合作制组织自身就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动主体,它不需要进行部门划分。事实上,由于合作制组织必须因环境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而随时变动其行动策略,静态的部门划分只能成为其开展行动的包袱,会成为其随机性的行动方案调整的阻碍因素。不过,合作制组织会因为任务的性质以及轻重缓急的不同而做出“战线”设计,即设置出一线、二线、三线等任务承担策略,谋求战术性设置与战略性设置的协调和统一,从而使任务承担过程中的每一项负荷超载的问题都能够因有效的递补而得到缓解。对于非部门化的合作制组织而言,因部门设置和分隔而产生的离心倾向会完全失去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而“战线”设置不仅不会产生离心倾向,反而会增强合作的有机性。
我们说合作制组织应当避免部门化,是指这一组织并不在其内部去设置稳定的部门。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在抽象的意义上把合作制组织看作是作为分工-协作体系的组织部门朝10
着组织整体方向转化的结果。也就是说,合作制组织本身就是专业性的组织,它存在于一个普遍合作的社会系统之中,以自己的专业优势与其他专业性组织开展合作。由于合作制组织是合作的社会系统中的合作者,而不是某个组织中的专业部门,部门间在组织框架下争权夺利的情况也就完全消失了。因为在社会这个巨大的合作系统中,组织只有凭借自己在合作过程中的绩效而使其存在的价值得到证明。如果说合作制组织也拥有一定的自我利益要求的话,它在一个无法控制环境的条件下,在一个无法扩展自己的权力的条件下,唯有通过自己在合作中的表现去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如果一个组织在合作中表现不佳,就会有其他组织取代它的合作者角色,以至于它立即陷入解体的境地,它所拥有的物质的和人力的资源也都会自然而然地流向其他组织。其实,在普遍合作的社会系统中,任何一个组织都不会占有大量物质的和人力的资源。因为合作制组织运行中所需要的资源,也都是由合作者供给的,在组织解体的时候,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可以转让和转移的资源的。也正是这种资源供给上的合作化,决定了合作制组织不会以组织自身的存在为目标,即不会产生组织本位主义。或者说合作制组织自身没有必须加以刻意。所以,组织的解体和重组都是日维护的“包袱”常现象。在这里,合作承担任务和解决问题是第一位的,一旦一个组织在承担任务和解决问题的行动中不能有效地扮演合作者的角色,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我们说合作制组织的规则较为简洁和富于弹性,不意味着合作制组织是一个弱规范的组织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合作制组织的规范度可能更强。因为在合作制组织这里,组织规则主要是以一些原则性规定的形式出现的,从而为文化价值的和道德的规范提供了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这些规范是根源于组织成员内心的行为规范,可以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又丝毫不减损组织成员的自主性,从而使合作制组织在组织成员自觉
的行为规范中获得动力和活力。显然,合作制组织不是一种先验性的存在,而是由组织成员在行动中加以不断建构的。就此而言,组织成员在组织建构中实际上所实现的也就是规范建构。在行动中,组织成员通过合作的尝试,将那些有利于合作和能够促进合作的规范积淀下来,并付诸组织建构。所以,如果把合作制组织也看作一个实体的话,那么它首先是一个合作规范的实体,它的物质的和人力的存在形式,无非是支持合作规范和使合作行动得以展开的因素。对于组织的存在以及合作行动的展开来说,都远不及规范那么重要。当然,这里需要指出,我们强调文化以及道德在合作制组织中的规范作用,绝不是要提出一种价值决定论的主张,事实上,我们也同样是反对价值决定论的。因为从思维逻辑上看,任何一种决定论都必然导向控制的追求,都会引发控制导向的行为和行动。合作制组织是任务导向的,组织的建构和发展都从属于承担任务和解决问题的需要,任务引导着行动,而不是在行动的背后发挥决定作用。所以,合作制组织中的文化、道德等价值规范所发挥的仅仅是对行为和行动的规范作用,是不能够从决定论的意义上来加以认识和理解的。还应引起注意的是,合作制组织中的文化和道德也是建构性的,并不是先在于组织的规范形式,只是在合作制组织的建构和集体行动展开的过程中,组织的合作文化和道德才得以建构。或者说合作社会中的基本文化原则和道德观念在合作制组织的建构中获得了具体而丰富的内容,并成为合作制组织基本的和主要的规范力量。
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制组织在规则体系建构方面将会采取一种并不积极的态度。毫无疑问,合作制组织也会拥有规则,但它的规则是有着很大弹性的,组织成员在开展行动的时候,更多地接受原则性的行为准则的规范,而不是基于需要背诵的规则条款去作出行为选择。所以,在合作制组织这里,具有弹性的行为准则能够比明确的和具有刚性特征的规
则发挥更大的和更为经常性的规范作用。我们知道,官僚制组织的形式合理性对组织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权力也设置了诸种约束和限制,使其无法任意扩大权力。但是,几乎每一位领导者或管理者都天然地拥有利用规则体系去增强其权力影响力的智慧。所以,官僚制组织中的领导者和管理者无时无刻不在谋划制定能够贯穿自己意志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大程度实现的规则,无时无刻不在维护规则和利用规则的行动中胁迫其下属,从其下属那里去获取他所希望的行为,从其下属的眼睛中去解读出对他的权威的承认和敬重。在合作制组织中,由于规则的规范作用已经退居到次要的地位,发挥规范作用的主要因素已经转为行为准则了。这些行为准则作为组,往往是在民主的以及其他的织规则的“元规则”合法性路径中产生的,因而无法被少数组织成员操纵和利用,从而使那些与规则相关联的权力变得微不足道了。总之,当规则转化为规范和从属于规范时,我们看到的是一幅完全不同于官僚制组织的行动系统,这个系统是以任务的承担为导向的,而不是以自身的存在为目的的,更不会用控制的方式去整合集体行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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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琼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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