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姓名: ,性别:男,出生年月:
民族:汉,住址:xxx,联系电话:
被 告:xxxx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健身入会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健身俱乐部会费共3000元及利息。 3.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xx健身入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运动健身服务,健身俱乐部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xxx北路9号xxx9号楼地下一层,合同起始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共30个月,会费为3000元。协议签订当天,原告足额向被告支付了会费。但于被告承诺的开业时间(2018年5月8日)起至
今,被告以未取得消防许可证为由推迟开业,且不能公开或向原告说明何时可以开业。
此外,被告在不能按时开业后在回答部分会员的质问时,出示了其所谓的《合作协议》,从中可以看出被告没有取得游泳、淋浴的经营权。同时,从被告的所谓《合作协议》看,其中存在被告名称不规范、被告没有盖章、以销售章代替公章等不规范签约行为。鉴于被告为原告提供运动健身服务所依赖的《合作协议》存在明显瑕疵,且《合作协议》的签署双方已就合作事宜存在法律纠纷,因此有理由质疑被告在合同期内为原告提供正常的健身服务的能力。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缴费收据、会员卡、POS签购单或第三方平台转账记录、被告于现场张贴的不能开业的通知照片、《合作协议》照片等予以佐证。
被告不能按期开业,已严重违约,至起诉日,被告也不能向原告表明何时可以开业。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其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和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被告应当将原告支付的款项及从原告支付款项之日起至被告实际退款之日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原告。此外,因原告需在正常工作日参与诉讼,从而无法正常上班造成误工损失,以及往来参与诉讼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据此请求判
令被告按照原告实际日均收入乘以实际误工天数所计金额赔偿误工损失,以及赔偿因参与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
据此,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 月
日
原告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一 证明名称 《xx健身入会协议》 证明目的 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 页码 证据二 xx收款《收据》 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健身费用 证据三 xx张贴的公告 证明:xx5月8日不能正常开业,xx违约。 证据四 xx张贴的公告 证明:xx健身房无消防许可证,无法开业,xx构成根本违约。
提交人:
提交时间: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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