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填写《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2、保安服务公司章程;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5、有与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6、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7、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2)外国出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3)中方投资或者合作的情况;(4)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
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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