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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权与公众健康权冲突与平衡问题研究

2020-09-18 来源:好走旅游网
药品专利权与公众健康权冲突与平衡问题研究

摘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医药是实现基本人权——健康权的必要组成部分。药品专利权具有的一定期限的排他属性,导致其与公众健康权之间存在一定程度冲突。为了协调药品专利权与公众健康权两项权利行使的冲突,需要提高强制许可条款的可操作性,适当放宽仿制药的进口条件,简化审批程序,缩短进入市场时间。 关键词:药品专利权;公共健康权;利益平衡规制措施

一、药品专利权与公众健康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1.药品专利权兼具私权与人权属性

首先,药品专利权的私权属性是在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协议》中明确的,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其次,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对象之一的药品专利权其设立的宗旨在于通过对多领域、多空间的探索与发现,鼓励人类发现与拓展,开拓与创新,最终实现为人类造福。药品专利权具有人权属性已明确获得国际公约的确认,这也为正确协调和分配专利权与公众健康权之间的利益平衡提供了理论根基。 2.健康权作为人权属性的国际确认

国际社会针对作为基本人权重要内容的健康权已经做了普遍确认。《联合国宪章》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成员方有义务对人权进行保护,任何条约义务的履行不能妨碍人权的普遍获得,其中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其是为公众提供生存与发展条件的基础,也是公众享有其他基本权利的必要保障。 3.药品研发需要药品专利保驾护航。

药品专利的专利独占期对于研发公司来说就是决定其成败的生命线。专利药品一旦失去专利保护期就相当于研发公司在药品领域失去80%的市场占有份额。一旦专利药品失去了保护期限,就会大大挫伤新型药品研发者的积极性,进而使得公众的健康权也无法得到保障,从长远看这是对公众健康利益的损害。

二、药品专利对公众健康权产生的消极影响 1.专利药品价格居高不下。

药品专利具有垄断性,该特性给予药品研发及制药公司以获取垄断利益的机会。这一规定诱使药品专利权人滥用药品权利,收取高额利润。这一现象与提高居民药品可及性相冲突,进而损害了公众健康权益。 2.疾病得不到及时救治。

药品专利权具有的一定期限额专有性使权利权人可以排他获得和适用药品专利技术,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其他国家仿制专利药品,抢占市场份额,甚至在在公众健康危机严重爆发的情况下使得发展中国家无法获得强制许可,最终导致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虽然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专利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典型措施包括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等措施能够用来协调公众健康与药品专利权行使之间的平衡,但在TRIPs协议执行过程中却与设立初衷存在较大差异。药品专利权的滥用在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安全方面问题频出,如美国曾多次将发展中国家的强制许可等行为诉诸WTO解决。 3.药品研发追逐高利润

由于医药公司具有的营利属性,加之对药品专利权利益的追求,研发投资方首要考虑的是市场上最有利润回报的疾病,而非贫穷国家对药品的需求。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全世界药品研发机构每年药品研发费用分配比例显示,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只有10%,而与之相反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健康问题却占全世界的90%。对此,如果医药公司一直将研发方向放于利润高,回报快的疾病领域,而把相对低利润的疾病药品研制搁置不理,将会产生严重的发展中国家疾病治疗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的窘境,公众健康权危机也会随时爆发。 三、TRIPs协议关于药品专利权与公众健康权冲突化解的演进历程 1.TRIPs协议强调了公众健康权的重要性

TRIPs协议首次提出了成员国制定法律应该以保护公众健康权为原则,除此之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强制许可原则,即规定成员方可针对处于极端危急的情况时实施强制许可,来

保证公众权益的实现。由于强制许可原则在适用时存在多种限制,而且对于紧急状态限定不明,容易产生分歧,模糊不清,适用起来较为困难。因此,针对那些既面临严重的健康危机爆发又无法获得专利许可的发展中国家来说,TRIPs协议并没有为之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2.《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宣言》的推出。

面对TRIPs协议存在的局限性,多哈会议达成了《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该《宣言》提出了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增强了药品可及性。但通用药品的生产和出口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意味着那些缺乏药品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仍然无法获得价格较低的仿制药品。

3.解决公共健康危机的《决议》达成。

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执行决议》提出了更为完善的解决方案,该《决议》解决了原来TRIP协议留下的漏洞,使得强制许可制度变得更具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同时也为那些较为贫困的国家提供了廉价药品进口的机会。决议的形成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虽然它只是一个政治性宣言,但也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 4.药品专利限制被正式修正

TRIPs修正案的出台意味着把实施针对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被正式写入TRIPs协议中来。该协议正式允许协议成员可以针对国内爆发的公众健康危机在不经过药品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强制许可措施,并且针对那些药品生产能力差的贫困成员方,允许其进口有关专利药品。该修正协议的通过标志着药品专利的限制被正式突破,该修正案的出台在大幅降低相关专利药品价格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进一步减少公众健康危机带来的损害。 参考文献

[1]张蕾、郑平安:《药品专利致药价虚高的法律抑制》,《知识产权》,2017年第12期。 [2]史际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探索》,《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8期。

[3]周俊强:《与公共健康危机有关的药品专利权国际保护》,《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4]吕岩峰、徐唐棠:《TRIPS 协定之下的中国药品专利保护立法》,《当代法学》2016年第 3 期。

[5]吴雪燕:《TRIPS-plus 条款扩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以药品的专利保护为视角》,载于《现代法学》2016第32 卷第 5 期。

作者简介:周红(1996.02—),女,辽宁省兴城人,法学硕士,沈阳师范大学,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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