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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

2023-11-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 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2)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院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成绩之和达646分;

(3)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1-3等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学生,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的要求可酌情降低。

第三条 在学期间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4.0,处分后获得院级单项奖及以上;

2、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5,处分后获得院级综合奖;

3、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处分后获得院级单项奖、综合奖各一项或任两项。

院级综合奖包含: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奖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1-3等奖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

院级单项奖包含: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奖项。

同一奖项或成果在第二条第4款及第三条中只能使用一次。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各系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若因不满足第三条之条件者,不能申请补授。

第六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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