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卷期: 2017年 第11期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工作 ** 单位会计机构 政府财政部门 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师 十二条 情节严重 第一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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