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与监督抽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及监督抽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和监督抽样工作。不适用于尚未进入装修阶段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见证取样和监督抽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以下简称装修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装修材料进行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样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执法过程中,对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有疑义的情况下抽取样品,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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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和监督抽样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见证取样
第七条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装修材料包括:B1、B2级纺织织物;B1级木质材料;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B1、B2级复合材料;B1、B2级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明确提出相关材料防火性能的要求,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明确:“你单位选用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对装修材料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审查设计文件中所列的装修材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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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规格型号、使用部位和对应的燃烧性能要求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定,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设计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见证取样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当日或消防设计备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见附件1)和《建设工程防火装修材料检验分类表》(见附件2),明确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装修材料名称、规格、批次及燃烧性能等要求,并提醒建设单位敦促施工单位及时组织见证取样。
第十一条 同一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型号规格、不同批次的同类装修材料,应当分别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同一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次的同类定型材料(如PVC管、橡塑保温材料、铝塑板等)和同一使用部位、类型的现场处理的防火材料只能见证取样一个批次。
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应当在装修材料进场后,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按照《建设工程防火装修材料检验分类表》(见附件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在现场随机抽取,并在样品适当部位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取样时应当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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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见证取样单》(见附件4)。记录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型号等内容,相关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 取样结束后,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并保证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被委托送样人员应当出具《送样委托书》(见附件5),明确具体委托事务和被委托送样人员身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送样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将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时,应当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送样委托书》及送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对样品与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和代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应当检查样品的包装、封条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有关样品,以确认取样是否有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核查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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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三章 监督抽样
第二十条 监督抽样的材料主要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适时对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开展监督抽样。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工地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核对进场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对不能提供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装修材料,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见证取样,对已开展见证取样检验的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有疑义的可进行监督抽样。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核对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和现场实际使用装修材料的一致性,对一致性有疑义的可进行监督抽样。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建设单位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有效性进行检查,对防火性能有疑义的可进行监督抽样。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监督抽样工作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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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含)以上监督人员进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在场。现场应当拍照或摄像取证,取证应当能反映监督人员、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和取样部位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监督抽样样品,并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完成抽样工作。凡涉及到隐蔽工程的的材料取样应当在工程隐蔽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监督抽样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防火装修材料检验分类表》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抽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防火装修材料监督检验抽样单》(见附件6),记录监督抽样样品的使用部位、生产厂家、生产批次、规格型号等内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抽取样品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人员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将抽取的样品和抽样单当场封装,在包装封口处加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封条,并保持样品封条上字迹、标志清晰。如无正当理由,监督抽样抽取的样品不得更换。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现场抽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样过程中,应当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以及包装、封条的完整性。监督抽样样品不得委托或代由其他单位送样检验。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受理监督抽样样品时,应当核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送样人员的工作证件,核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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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现场抽样的见证照片和样品包装、封条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条 当监督抽样样品包装或封条有损坏或送样人员和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时,检验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监督抽样单位重新抽样,原监督抽样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再次组织监督抽样送检。
第三十二条 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外,其他工程的防火装修材料的监督抽样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将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监督抽样记录及监督检验报告归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卷或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2010年2月28日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及监督抽样程序规定》(浙公消〔2010〕5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
2.建设工程防火材料检验分类表 3.见证取样封条
4.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 5.送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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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工程防火装修材料监督检验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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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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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
你单位 (项目名称)的防火设计中
所采用的下列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装修部位 顶棚 电气线路穿 管材料 墙面 地面 房间隔断 材料名称 样品批次 燃烧性能 等级要求 取样规格 风管及保温 材料 装饰织物 固定家俱 其他材料 备注 注:告知墙纸、墙布等材料应注明粘贴的基材;本告知书为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存档,一份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在送检样品时,提交检验机构,另一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备查.本告知单应使用电脑填写后双面打印并签字盖章。
告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此处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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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类别
浙江省范围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含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工程)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分类
1、吊顶、墙面、地面使用的难燃性材料;
2、吊顶、墙面、隔断使用的经现场阻燃处理的装修材料; 3、窗帘、幕布类难燃性装饰织物; 4、电线、电缆使用的难燃性塑料套管等; 5、隔热、保温使用的难燃性平板材料、管状材料; 6、其它需要见证取样的材料。 三、见证取样检验的取样数量要求
1、同一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型号规格、不同批次的同类装修材料,分别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2、同一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同一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次的同类定型材料(如PVC管、橡塑保温材料、铝塑板等)和同一使用部位、类型的现场处理的防火材料只需见证取样一个批次。
四、样品取样及送检程序
1、需见证取样检验的装修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将样品当场封装,并加贴见证取样封条;同时详细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对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进行记录,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须在取样单和封条上加盖印章,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
2、见证取样结束后,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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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建设、监理单位对样品的代表性和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设或监理单位在将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时,应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及《送样委托书》。《送样委托书》应明确具体事务和送样人员身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或监理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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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工程防火材料检验分类表
共 2 页 第 1 页 材料 类别 燃烧性能 要 求 典型样品示例 混凝土、矿物棉、石膏板、硅钙板、玻镁板、发泡水泥、GB 8624—2012《建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样品规格及数量 匀质:500㎜×500㎜×原厚,1块(如硬度较大,应加工成Φ45㎜×备注 A1 玻璃纤维、膨胀珍珠岩、真瓷砖、地砖、玻璃、陶瓷等 筑材料及制品燃烧1、燃烧热值 2、不燃性 高50㎜,6组)。 非匀质:整体和主要组分:500㎜×500㎜×原厚,各1块(如硬度较大,应加工成Φ45㎜×高50㎜,6组);且整体及各组分的粉末各50g。 匀质:500㎜×500㎜×原厚,1块(如硬度较大,应加工成Φ45㎜×不适用于见证取样检验 空绝热板、石板、天然石材、性能分级》 1、燃烧热值 不燃 材料 及制品 2、不燃性 高50㎜,6组)。 非匀质:整体和主要组分:500㎜×500㎜×原厚,各1块(如硬度较大,应加工成Φ45㎜×高50㎜,6组);且各组分:粉状各50g. 平板状及外径大于500㎜的管道绝热材料: (1000±5)㎜×(1500±5)㎜×厚度≤200㎜,3块,且(495±5)㎜×(1500±5)㎜×厚度≤不适用于见证取样检验 若燃烧热值合格可不做不燃性 A 铝塑板、涂层铝天花板、真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A2 空板、玻璃棉板、岩棉板、玻璃纤维保温板等 3、单体燃烧性能 200㎜,3块。 外径小于500㎜的管道绝热材料:内径22㎜,壁厚(25-75)㎜,1500mm×45根(见证取样15根). 4、临界辐射通量 5、烟气毒性 (1050±5)㎜×(230±5)㎜×原厚,纵、横向各3块。若厚度超过19㎜,长度可减少至(1025±5)㎜。 600㎜×600㎜×原厚,1块. 250㎜×90㎜×厚度≤60㎜,纵、横向各3块。 平板状及外径大于500㎜的管道绝热材料:(1000±5)㎜×(1500±5)㎜×厚度≤200㎜,3块;且(495±5)㎜×(1500±5)㎜×厚度≤2002、单体燃烧性能 ㎜,3块。(见证取样各1块) 外径小于500㎜的管道绝热材料:内径22㎜,壁厚(25—75)㎜,1500mm×45根(见证取样15根)。 仅适用于平板状及管道绝热材料 仅适用于铺地材料 仅适用于委托检验 铝塑复合板、纸面石膏板、难燃 材料 及制品 泡沫夹芯板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难燃胶合板、难燃墙纸、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1、可燃性 除委托检验外 B1 B、C 仅适用于平板状和管道绝热材料 —12—
表面有保护层的泡沫塑料制品、强化地板、实木地板、羊毛地毯、PVC塑胶地板、PE板(墙面用)、聚苯乙烯泡沫板(墙面用)等 3、临界辐射通量 (1050±5)㎜×(230±5)㎜×原厚,纵、横向各3块(见证取样各1块)。若厚度超过19㎜,长度可减少至(1025±5)㎜。 均按 C 级检验 仅适用于铺地材料 4、氧指数 300㎜×300㎜×原厚,1块。 仅适用于墙面用泡沫塑料 5、烟气毒性 600㎜×600㎜×原厚,1块。 仅适用于委托检验 —13—
建设工程防火材料检验分类表
共2 页 第 2 页 材料 类别 燃烧性能 要 求 典型样品示例 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复合壁纸、人造革、表面有保护层的泡可燃 材料 及制品 沫塑料制品、木制人造板、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3、临界辐射通量 4、氧指数 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1、可燃性 样品规格及数量 250㎜×90㎜×厚度≤60㎜,纵、横向各3块。 平板状及外径大于500㎜的管道绝热材料:(1000±5)㎜×(1500±5)㎜×厚度≤200㎜,3块;(495±5)㎜×(1500±5)㎜×厚度≤200㎜,除委托检验均按 E 级检验 备注 仅适用于燃烧性能为D级的平板状和管道绝热材料 B2 D、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E 无纺贴墙布、壁纸、墙纸、PE板(墙面用)、聚苯乙烯泡沫板(墙面用)、混纺地毯、化纤地毯、实木地板等 2、单体燃烧性能 3块。(见证取样各1块) 外径小于500㎜的管道绝热材料:内径22㎜,壁厚(25—75)㎜,1500mm×45根(见证取样15根)。 (1050±5)㎜×(230±5)㎜×原厚,纵、横向各3块(见证取样各1块)。若厚度超过19㎜,长度可减少至(1025±5)㎜。 300㎜×300㎜×原厚,1块. 仅适用于铺地材料 仅适用于墙面用泡沫塑料 窗帘幕布、家具装饰用织物 B1 B2 B1 纯棉布、窗纱、帷幕布、装饰包布(毡)、遮光布、家具包布、纯麻装饰布、沙发布、床上用品、涤纶布等 1、氧指数 2、垂直燃烧性能 1、氧指数 1㎡ 电线电缆套管 GB 8624—2012《建PVC塑料平导管等 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饰面型防火涂料涂刷的木质档料 饰面型防火涂料 GB 12441-2005《饰面型防火涂料》 GB 12441—2005《饰面型防火涂料》 2、垂直燃烧性能 3、烟密度等级 1、氧指数 2、垂直燃烧性能 1、质量损失; 2、炭化体积 1、耐燃时间; 2、质量损失; 3、炭化体积 5kg 长度(300±5)㎜、宽度尽可能宽、厚度(5±0.2)㎜,5根. 1000㎜长, 1根 B2 防火 木材 防火 涂料 防火性能 防火性能 需生产企业原装桶盛装 —14—
GB 14907—2002 理化性能 钢结构防火涂料 《钢结构防火涂料》 1、粘结强度 5kg 需生产企业原装桶盛装 —15—
附件3
见 证 —16—
取样 封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签名条 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签名: 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建设或监理单位盖章) 附件4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联系人 取样日期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施工单位意见(盖章) 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签名) 工程名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送样期限 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施工取样人员(签名) 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签名) 取 样 记 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备注: 此登记表应当填写一式三份,建设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检验机构各执一份。
样 品 名 称 使 用 部 位 样品批次 样品规格 —17—
附件5
送样委托书
(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现委托我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 )前往贵单位办理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事宜,请给予接洽为感。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或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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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建设工程防火装修材料监督检验抽样单 受检单位 联系人 抽样日期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抽样方式 抽样人员 (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受检单位陪同人员(签名) 受检单位盖章 取 样 记 录
序号 1 2 3 4 5 备 注 注:样品燃烧性能要求及检验依据按《建设工程防火装修材料检验分类表》执行,此抽样单一式三份,抽样单位、受检单位和检验机构各执一份.
样 品 名 称 抽 样 部 位 批量 抽样基数 生产单位 生产日期 燃烧性能要求 及检验依据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司令部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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