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
一、岗位设置
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师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具有相应层级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业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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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三年及以上,或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六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三名以上,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前三名以上,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厅)级一等奖第一获奖者,或幼儿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比市(厅)级一等奖第一获奖者。
2.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有较深入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3.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4.培养指导本地区、本校、本学科5名以上教师,并取得显著成绩(提供佐证材料)。
5.承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2次以上。
6.其它经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二)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三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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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前二名以上,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厅)级一等奖前三名以上,或幼儿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比市(厅)级一等奖前三名以上。
2.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取得良好成果,并运用于教学实践。
3.培养指导本地区、本校、本学科3名以上教师,并取得显著成绩(提供佐证材料)。
4.承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1次以上。
5.其它经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三)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到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三年及以上,或聘任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六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厅)级二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或幼儿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比市(厅)级二等奖前三名以上。
2.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良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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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绩突出,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教师。
4.承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2次以上。 5.其它经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四)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三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前三名以上;或市(州)级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获奖者,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厅)级二等奖前五名以上,或幼儿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比县(市、区、特区)级一等奖前三名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2.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3.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显著,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4.承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1次以上。 5.其它经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五)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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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十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现行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竞聘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竞聘条件按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聘用条件
(一)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到专业技术六级或七级岗位,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2.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3.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
4.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2年及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5.其它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二)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市(厅)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2.市(厅)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3.其它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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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8年及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
(三)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到专业技术九级或十级岗位,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市(厅)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2.市(厅)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3.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
4.其它经市(厅)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5.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6.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2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四)具备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现职以来,能力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1.县(区、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2.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3.其它经市(厅)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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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5.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8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
(五)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可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五、聘用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各市(州)人社、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认真组织好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工作。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学校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聘用管理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安排,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学校的人才队伍供给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各学校要制定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岗位聘用工作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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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市(州)人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省人社厅综合管理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和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其他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意见》由贵州省人社厅、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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