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大乐中学住房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将住房分配作为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将住房指标分配给条件优先且住房确实困难的教职工。
二、分房原则
1.面向学校所有住房和教职工因调离或重新调配等腾出的住房。 2.面向长期居住教职工优先照顾与临时居住教职工(含借调教职工)适当照顾相结合。
3.教职工住房个人需求与量化评分相结合。 三、量化评分办法
1.教龄:即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记1分,累积计分。 2.校龄:即服务本校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记1分,累积计分。 3.职务:在我校担任领导(中层以上)、班主任每担任满一年记一分,累积计分。
4.职称:
教师:高级9分,中一7分,中二5分,中三及以下的3分。 工人:高级工5分,中级工3分,初级工级以下的1分。
5.获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班主任,县级加1分,市级加2分,区级加3分。(近三年)
6.双职工:即夫妻双方都是本校正式职工的,夫妻二人分别量化,取两人得分之和。
7.带常住家属的教职工:即教职工带常住的配偶或父母,常住的配偶或父母(只计算1人)每满一年记0.5分,累积计分。(常住家属界定:至少周一至周五即每周至少五天住宿学校;双职工家庭不重复此条款计分)
四、分房方法
1、优先分配给长期居住的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和借调的教职工根据个人需要将另外给予适当安排。
2、量化得分高低作为教职工挑选住房的先后依据。
3、按照量化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顺序分配住房给有需求的教职工。(同分情况下挑房顺序为:双职工家庭→带常住家属的教职工→其他教职工;前三种情况下再出现同分时,挑房顺序:双职工家庭---原住户→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年龄之和;带常住家属的教职工和其他教职工----原住户→教职工本人年龄)
五、使用形式
1、教职工住房由总务处统一管理,所分配房屋以出租的形式租给教职工居住。学校所租给教职工住的房子,在教职工退休、调离或重新调配等情况需要收回时,必须修理好损坏的设施设备,打扫干净后按时交回学校重新分配,不能自行交托,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教职工所分配的住房闲置时,不得转让、转借和出租给他人或学生使用。
3、住户若需改造房内设施设备的,须经学校总务处同意。否则,学校将收回所租房屋。经学校同意后住户自行改造的设施设备,学校收回房屋时,不予补给费用。
4、使用期间房子的正常照明和正常用水设施设备由学校统一维修,其它自增设备、墙体、地板、室内水管等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而破损的,自行负担修理费用。
大乐中学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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