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XX省的XX先生经朋友介绍,在XX县XX养殖合作社一干就是两年。按理说,这工资应该是月月发放,可XX先生上班两年,却从未足额领过工资,心有不满的XX先生就向朋友抱怨。朋友知道XX先生的事情,遂去找老板XXX替其打抱不平,却不想钱没要打,朋友被XXX打倒在地,XX先生无奈之下报警求助。警方最终经过调解,由XXX结算工资56000元了事。事情到这里或许就是皆大欢喜的结果,虽然朋友挨了顿打,但好在工资拿到了手。可令XX先生没想到的是,XXX在警方走后,当即告知自己被开除,憨厚老实的XX先生并没有主张劳动者权益,遂准备收拾东西离开。可令XX先生意外的是,XXX和XXX姐弟两,再次对其一家3口进行殴打,其中还包括自己12岁的儿子,被殴打的XX先生直接昏迷不醒,住进了XX县医院,后经医生建议,又转院去XX市中心医院。事后,在警方的协调下,XXX打算赔偿10万元,私了此事,XX先生出于同情签订了私了协议,但是XX先生却拒绝签署派出所提供的撤案案件协议。索要工资,却被无故殴打,事后老板竟然赔偿10万,打算私了此事,有钱不可肆意妄为,触犯法律,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
分析:《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条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关键点,其一,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采用物品代替,之前就曾曝出,保险公司、银行等销售单位,因员工业绩未完成,直接发放实物来代替工资,已经触犯劳动
法。其二,工资必须按月发放,用人单位不能自创规定,3个月发一次,5个月发一回,当然年终奖等奖金除外。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老板在限定时间内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仍未在限期内支付工资,则员工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也可以不经投诉,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必须先仲裁,后诉讼)
但本案中,XX先生被殴打不省人事,甚至还要转去市级医院,明显不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已经不能进行调解,又怎么能花10万元了事。甚至,如果XX先生的伤情鉴定在轻伤以上,则XXX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当事人和解,也不能随意撤案,如果允许当事人自己撤案,则会出现大量的花钱买凶现象,于情于法都不合理。
本案中的派出所民警,未对XX先生进行伤情鉴定,就请XX先生签署撤案协议书,明显不当。有人可能认为XX先生不撤案却接受10万元赔偿,有失偏驳,其实并非如此。10万块钱只是民事上的赔偿,怎么能牵扯到刑事呢?并不是说,你赔了钱,就不要接受处罚。
此外,本案中还有一个疑点,殴打XX先生的还有XXX,为何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中,只有XXX一人呢?XXX、XXX二人共同殴打他人,应当共同接受处罚;如果最终伤情鉴定出来,XX先生在轻伤以上,则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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