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间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民间法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所谓民间法是相对于国家法而言的,其往往是根据当地的习惯、传统指定的,经过人们的反复适用,而逐渐被采纳和认可,是长期的地方文化的产物。然而有人认为民间法是封建统治的糟粕,应该摒弃民间法的存在。那么我们该怎样正确看待民间法?
[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乡土社会
一、民间法的内涵
民间法即我们平时所说的风俗习惯、人情礼仪、家法族规、伦理道德和宗教宗法意识等。民间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它实质上可以说是“类法律”而不是准法律,它独立于国家法之外,与国家法有着原则上的区别。某一些民间法,出于统治的需要,也有可能上升为法律。但是绝大部分的民间法仍然保持着它独有的稳定性和独立性。田成有先生认为:“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社会中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力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习惯法、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民间法既不是纯粹的国家法规,也不是完全的习惯法规范,而是界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一种类法规范。
二、我国民间法的现状 (一)影响力逐渐减弱
民间法在现代农村社会中影响力的减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农村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善。传统的农村社会非常封闭,人们很少与外部沟通交流,信息闭塞。然而随着现代农村生活的改善,使得在传统农村社会中基于血缘或地缘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再那么牢固。同时,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也开始发生变化,以前的一些传统思想观念逐渐开始淡化,民间法的内控机制也就开始弱化,这在很大程度上淡化和削弱了民间法的影响力。(2)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冲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法在农村社会中的作用力不断增大。尽管当下中国农村社会还保留了一些传统村落的特点,但已不同于传统社会中自发形成的通常称为自然村的村落,现在的农村处处渗透着国家对农村建设的价值取向,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不断深入,其对农村生活的控制越来越强,也正因为这样,民间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和范围便相对缩小了。
(二)民间法依然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之一
虽然与传统农村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民间法的影响力和作用已明显下降,但是,在当下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民间法仍然是社会生活秩序不可或缺的维护者。例如,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的老百姓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还是愿意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诉诸于法律。因为启动法律这种机制需要很大成本,而且国家法律救济的结果不一定是民众所希望的,正如电影中秋菊的困惑。
三、民间法存在的必要性
民间法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流传了数千年,必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民间法作为一种民间社会自生的调整手段,它不仅能够影响人的外在行为,同时对人的内心世界更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定地域或者区域的人们的生活需要。虽然有一些学者怀疑民间法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笔者
认为,民间法在我国目前社会还是不可或缺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法律有其局限性,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
国家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不可能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事无巨细地全部加以规定,社会生活是多样且具体的,而法律主要是一般性行为模式与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必须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比较僵化。而民间法能弥补法律这方面的不足。
(二)历史传统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我国的一些传统习惯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沉淀,已内化到国民的内心深处,并习惯性地指导着人们今天的行为。正如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各种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随处可见,农村婚嫁仍然遵循着古时的规矩,男方必须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父母所留遗产,出嫁女无继承份额。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儿不论是否出嫁,对于父母所留遗产均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这一规定在我国农村地区却难以得到很好的实行。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女儿出嫁后,赡养父母的义务主要由儿子来承担,女儿只是在需要的时候回来照顾,如果非要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很有可能导致兄妹翻脸,父母反而得不到很好的照顾。
(三)民间法的存在符合我国的国情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相互间的交往逐渐增多, 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也与日俱增, 现有的有限国家司法资源出现严重不足, 这给社会的有效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在我国一些边远地区,受当地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经济基础以及传统文化的影响,国家法很难融入到当地的社会环境中,在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的生活条件还不是很富裕,打官司对他们来说存在一定的难度。①因此,民间法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运用。它在一定程度上用最便捷的方式,维护了百姓的最大利益。
四、结语
虽然国家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拥有着绝对优势,民间法的力量逐渐变弱。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民间法不会也不可能被国家法完全取代,它仍会作为国家法在社会秩序缔造方面的重要补充机制。我们应发挥民间法的积极作用。让民间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断完善。
[注释] ①王芳:《论民间法存在的必要》,载《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2011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4:7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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