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条,明确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六种因素,但是具体到离婚精 神损害赔偿时,仍然存在规定不具体、不便子操作的问题。笔者根据《婚姻法》 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 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结婚时间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 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 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 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 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 较大的贡献。笔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耍高。
(二)侵权情况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 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 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减少。 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如何,是对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 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 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 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 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三)损害后果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
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 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 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要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 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四)经济因素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 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 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也要 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 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即要能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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