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来源: 观典律师事务所 作者: rising 发布时间: 2015-04-24 10:52 22 次浏览
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具体实施企业考评工作。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管、区(县)管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五条项目考评由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监督评分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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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组”),制定工作计划,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项目自评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每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项目自评结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自评组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机构提交以下项目自评材料: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项目自评组工作计划;
(三)项目自评组每月自评的有关检查及整改资料; (四)项目监理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及整改资料; (五)项目安全生产自评结果;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安全检查情况以及项目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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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八)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九)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项目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项目安全监督评分,并根据项目自评结果和安全监督评分结果进行项目评定,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将项目考评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标准化自评分和安全监督评分的分值均不低于85分的,为优良;
(二)标准化自评分或安全监督评分分值低于85分且均不低于70分的,为合格; (三)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标准化自评分或安全监督评分分值低于70分的; 2.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第十四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项目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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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十七条凡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开展企业考评。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考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进行。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与,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编制自评报告。
自评机构的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每次评价不应少于3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进行自我评价: (一)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后;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四)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应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附录A、附录B的全部内容。自评结果应当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的等级划分,核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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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前20个工作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企业考评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考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企业近三年的自评报告;
(三)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的台帐及相应的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六)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其进行评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企业自评结果均为合格,项目考评合格率100%(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且优良率不低于20%的(优良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优良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
第二十八条企业自评结果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且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考评合格率不低于95%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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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五)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企业考评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企业考评结果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收到考评结果告知书后进行整改,整改后于3个月内重新提出考评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评定为“整改后合格”。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四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准予延期;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三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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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实施项目考评工作流程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天津市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津建质安总〔201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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