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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海事调查章程

2021-12-09 来源:好走旅游网


IMO A.849(20)决议

(1997年11月27日通过)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调查章程

大会代表:

让我们重新关注国际海事组织章程第15(j)条中规定的全体会议的一个功能是与海上安全、防止和控制因船舶引起的海上污染的规则和指导纲领相关的。

我们注意到:尽管国际海事组织做了最大的努力,但是导致人员死亡、船舶失踪以及海洋污染的事故却仍不断发生。

我们也认识到对海事的情况和原因的及时准确报道能够加强对海员、乘客生命安全的保护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我们进一步考虑到联合国海洋法第2条、第94条规定的沿海国、船旗国的权力和义务。 另外,我们考虑到,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I/21条)、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23条)、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2条)的规定,船旗国有责任对海事进行调查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供相应的资料。 另外,我们考虑到根据以上公约,保证船旗国调查所有重大和非常重大的海事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对海事的调查和正确分析,会让大家更加认识到事故的原因,以便制定补救的措施,包括对人员的更好培训,以加强对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我们认识到,在有关国家法律的许可下,出台一个章程的必要性,提供对海事调查的标准做法,其唯一的目的是正确地查明事故的原因及潜在的因素。 我们也认识到,为查出海事的原因及情况,国际航运的性质及有实质相关利益的国家政府之间协作的必要性。

考虑到海上安全委员会68届会议、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40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1、 采纳本决议的附录中有关海事调查的章程

2、 邀请相关的国家政府采取适当措施使章程尽快生效

3、 要求船旗国对所有重大和非常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并向IMO提供相关的资料 4、 废止A173(ESIV)、A440(XI)、A637(16)三个决议 附录

海事调查章程

1、 前言

1.1 本章程建议:根据IMO章程,任何一个船旗国有责任对涉及本国船舶的任何事故进行调查,只要他们认为这种调查有助于找出现行的规章有哪些应该进行修正或者这件事故已经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有害影响。本章程也考虑到,根据UNCLOS第94条的规定,船旗国必须进行事故调查――指定适当的合格人员调查公海上的涉及航海的事故。然而,本章程也确认:当事故发生在一个国家的领海或内河时,根据UNCLOS第2条的规定,该国(包括有关的搜救结构)有权对任何一个可能危及人命和环境或影响沿海国的事故进行调查。

1.2 本章程的目的在于促成有关海事调查的统一做法,并且促进各国政府间相互协作,以查明导致海事的原因。统一的做法和协作将有助于采取补救措施,增强对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为达到这个目的,本章程建议对各国规定和做法相互尊重,并把重点放在相互协作上。

1.3 通过采用一个统一的有关调查海事、对该事故的报告做法,国际海事界将更好地了解导致海事的原因,这个可通过以下几点来达成:

1. 明确地定义海事调查的目的和操作上的指导原则。 2. 确定有实质性相关利益的国家之间咨询和协作的框架。 3. 建议为实现有关信息的自由传播,那些欲帮助调查的人员应被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免于刑事处罚和承担失去生计的危险。

4. 确定一个统一的报告格式,以促进报告的公开化,使事故教训共享。

1.4 本章程的目的不是为了排除其他形式的诉讼调查,而是要建立一个海事调查程序,该程序的目的是查实与海事相关的情况,查明原因因素,提出适当的安全建议。理想化讲,海事调查应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调查区分开来,并独立于其他调查外。 2、 目的

海事调查的目的是防止将来相似的事故重范。通过调查,核查事故的情况,查明事故的原因和促成因素,通过收集和分析资料,最后得出结论。理想上讲,这种调查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赔偿责任或责任比例。尽管如此,调查当局不得因为调查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过失的划分和赔偿责任而避免全面的报告事故的原因。 3、 应用

本章程适用于:一件海事涉及到一个或多个国家管辖下船舶,这些国家与该事故有实质性的利益关系,在各国的法律允许下,对海事实施的调查。 4、 定义

为了本章程的目的,特定义:

4.1海事就是一件事故导致以下任一种情况:

1. 由船舶操作引起的、或与船舶操作相关致使人员死亡或严重受伤的 2. 由船舶操作引起的、或与船舶操作相关致使船上人员失踪 3. 船舶失踪、推定失踪或弃船 4. 船舶重大的损坏

5. 船舶搁浅、失控或涉及一件碰撞事故

6. 由船舶操作引起的、或与船舶操作相关致使船舶遭受重大损坏 7. 由船舶操作引起的、或与船舶操作相关而造成船舶对环境的损害

4.2 非常重大事故指导致船舶全损、人员失踪或严重污染的事故。 4.3 重大事故指未达到非常重大事故的并符合以下条件:

1. 火灾、爆炸、搁浅、触损、遭受恶劣天气致损、冰损、船体破损或可疑的船体缺陷,或导致以上损坏的事故

2. 船舶结构损坏导致船舶不适航,例如船体水下部分穿孔、主机停转、大面积船舱损坏等

3. 污染(不管数量大小)

4. 船舶故障而需要拖轮或岸上协助的

4.4 海事指由船舶操作引起的、或与船舶操作相关的事件,并且这类事故已使船舶或任何人员受到威胁,或对船舶结构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4.5 原因指导致事故的动作、疏忽、事件、现存或以前的状况、或是以上各项的组合。 4.6 海事调查指为防止事故而进行的公开或不公开的一个调查程序,包括收集分析资料,定出结论,核实事故的情况,查明事故的原因和促成因素,如合适,提出安全建议。

4.7海事调查官指在国家法律程序下,为促进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被指派去调查事故的合格人员。

4.8 严重受伤指人员因海事受伤,致使在受伤那天后7天内丧失行动能力72小时。 4.9 船舶指任何种类的用于水上航行的运输工具。

4.10 主导调查国指有实质性利益的国家之间共同确定的负责执行海事调查的国家。 4.11 有实质性利益的国家指 1. 被调查对象(船舶)的船旗国

2. 海事发生在那个国家的内水或领海内

3. 事故致使该国环境严重损害或威胁到该国的环境,或者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该国对以上水域有管辖权

4. 事故已对该国家或该国有管辖权的人工岛、设施和装置造成严重的损害 5. 因事故造成该国籍人员死亡或重伤 6. 能提供对调查非常有用的信息的国家

7. 因其他原因由主导调查国确认的有利益关系的国家 5 海事调查的实施

5. 1在进行海事调查时,必须考虑到以下几点:

1. 全面公正的海事调查是查明事故情况和原因的最好办法。

2. 只有通过有实质性相关利益国家之间的协助才能实现对海事的全面分析。 3. 应给予海事调查象刑事及其他为确定责任的调查一样的优先权。

4. 海事调查员应该享有便捷了解使用相关安全资料的权力,包括船旗国、船东、船级社的检验报告。资料的获得权不得因调查的竞争性而受影响。

5. 不管事故发生在什么地方,在调查海事时,应充分利用所有记录材料,包括航次记录仪的记录(如果安装),主导调查国应安排将航次记录仪的记录读出。

6. 海事调查官应该被授权询问政府检验员、海上警备队官员、VTS操作员、引航员或相关的海事人员。

7. 调查应考虑到由IMO或ILO发布的有关人为因素的建议或文件,或由其他相关组织规定的其他建议和文件。

8. 当调查报告向航运界和公众公开发布时,它应是最有效力的。

5.2根据第9条的规定,在调查中,应邀请其他有实质性相关利益的国家出席,并应承认它是调查的一员,与主导调查国一样,享有相等的常务权力和了解证据的权力。

5.3建议涉及事故的任何船舶有权继续营运,并且不应被延误时间。主导调查国应尽快开始调查,不应无理延误船期。其他有实质性相关利益国应根据共同约定,有权马上加入调查,或在较晚的时间加入调查。 6、海事调查的责任

6.1船旗国被鼓励对所有涉及本国船舶的事故进行调查,对所有重大和非常重大的事故进行调查。

6.2当海事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水时,根据UNCLOS条款规定,船旗国与沿海国承认那个国

家公民的义务、领海的法律地位,也承认船旗国的义务。船旗国和沿海国应在最大程度上协作,并达成共同协议,确定哪个国家来担当主导调查国。

6.3当海事发生在公海上时,船旗国应该对涉及本国的事故进行调查,如这个事故涉及到另一国家的船舶,那么,两个国家之间应协商确定由哪个国家来担当主导调查国。并根据此章程,确定最好的协作方式。根据第9条1款,如果另一个实质性相关利益国家是因船上的船员乘客或其他人员是该国国籍、事故地点在该国而成为相关国,那么,这些国家应被邀请参加调查。

6.4在全面参与由其他实质性相关利益国家举行的调查时,根据UNCLOS第94条7款规定,船旗国应被考虑履行它的责任。

6.5事故调查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开始,有实质性相关利益国家应根据共同协定,被允许在调查的任何阶段加入调查。 7、 主导调查国的责任

主导调查国的责任有以下几项:

1. 与实质性相关利益国家合作制定调查的统一程序 2. 指派负责、协调调查的调查员

3. 根据调查国的法律,划定调查的界限,并保证调查尊重相关国家的法律 4. 作为询问记录和调查证据的管理员

5. 准备调查报告,收集、反映有实质性相关利益的国家的意见 6. 如果可能,协调与其他执行调查的代表之间的合作 7. 提供合理慎密的支持

8. 与非调查队成员的代表、组织、个人合作 8、知会

8.1尽管船舶发生事故后,船长或船东有义务通知它的船旗国,但当海事发生在另一国的内水或领海时,沿海国应立即通知船旗国、相关国或沿海国认为有必要的国家。

8.2事故发生后,调查国应通过在它国的领事官员通知其他有实质性相关利益的国家,或通过联系MSC/Circ.781/MEPC.6/Circ2上列出的机构。被知会的国家和其他有实质性相关利益的国家应尽早执行调查并建立确实的协作关系。

8.3任何情况不得影响一个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在它的管辖权内,对海事举行另外独立调查,理想上讲,当多个国家举行各自独立的调查时,应遵守本章程推荐的程序,这些国家应在时间上达成协议,避免在要求目击证人作证和查看证据时造成混乱。 9、协作

9·1当两个或多个国家已同意协作并且约定了海事调查的程序,调查国应当邀请有实质性相关利益的国家派代表参加,并且根据本章程的目的,允许这些代表: 1. 提问目击证人

2. 察看、检查证据,并拷贝文件 3. 提供目击证人和其他证据

4. 在证据方面提出他们的看法,对最后的报告提出意见,把他们的意见适当地反映在最后报告

5. 获得有关调查的副本、陈述和最后报告

9·2鼓励各国为使所有的有实质性相关利益的国家参与调查而提供最好的条件

9·3涉及海事的船舶的船旗国应提供最大帮助,使船员接受调查,并鼓励船员尽量与执行调查的国家合作 10、记录材料的透露 10·1执行海事调查的国家不得为了海事调查以外的目的,而透露从海事调查中获得的材料。

除非该国有司法管辖权的适当机构确定:他们对材料的透露比因此引起的任何国内国际的影响及对将来调查的影响更重要,并且该国提供的书面材料授权对以下材料的透露: 1.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构获得的所有人员的陈述 2. 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之间的通讯记录 3. 海事当事人的医疗记录和私人情况 4. 在执行调查时发表的意见 10·2只有当这些材料与海事分析直接相关时,才在最后报告中体现出来,或者附在最后报告的附件中。如果部分内容不是直接相关,并且没有在最后报告中体现出来,就不应公开该部分内容。

11、人员和物质资源

各国政府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调查队有充分可行的方法、适当合格的人员及物质资源,来完成他们的海事调查。 12、向IMO上报海事报告和意见

12·1主导调查国应给所有有实质性相关利益的国家一份最后报告的草稿,请他们尽快对报告提出重大实质性的意见。如果主导调查国在30天内或是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反馈的意见,它应在对最后报告进行修正时,将这些反馈意见的基本内容体现在最后报告中,或把这些意见附加在最后报告中。如果主导调查国在约定的期限后,没有收到其他意见,它应按要求把最后报告上报IMO,并公布报告。 12·2船旗国应向IMO报告充分参与由另一个有实质性相关利益国家执行的调查,并必须根据IMO公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12·3通过增强对促成事故的因素的认识,能提高对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为此,有关海事情况和原因的报告或报告的一部分应尽快完成,并使之向公众和航运界公布。 12·4如果一个有实质性相关利益的国家不同意12、1中提到的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它有权向组织提供自己的报告。

12·5执行海事调查的国家在确定有必要采取紧急的行动时,有权向适当的相关机构提出临时的安全建议。

13、海事调查的重新开展 当发现有关海事的新证据时,应对这个证据进行充分评价并知会其他有实质性相关利益的国家,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假如新证据会从根本上改变对海事发生时情况的判定,并且可能会大大地改变与事故原因和导出的建议评论相关的调查结果,相关国家应重新考虑他们的调查结果。 14、报告内容

14·1为了便于海事调查报告的传播,每个报告应遵从14、2中列出的基本格式。 14·2只要可能,报告应包括:

1. 一个概括事故基本情况的纲要,注明是否导致人员死亡或污染 2. 船旗国、船东、经营人、公司和船级社的名称

3. 有关船舶的大小尺度和机器的详细情况,另加有关船员、日常工作惯例和其他相关事宜的描述,比如在船任职时间等 4. 有关事故情况的详细描述

5. 报告中的分析和评论应使报告得出的结论合理,或报告所获得的结果包含有促成事故的所有因素

6. 分析和评论事故原因要素的章节,包括符合IMO海事数据单元要求的自然和人为因素 7. 只要适当,提出对防止同类事故重发的建议 15、机构之间的联系

为促进本章程的实施,各国应通知组织本国内能就海事调查、合作进行联系的负责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调查章程 I M O A 20/Res.84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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