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5.09.09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
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佛山新城国土规划局、佛山高新区国土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同意,现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法规信访科联系,联系电话:83382484。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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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及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除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外的其他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2 / 4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城乡规划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谁审批、许可,谁公示、公布”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公布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
第九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方式包括:
(一)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公示公布(通过在市、区城市展览馆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布);
(二)政府政务网站公示公布(通过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布);
(三)新闻媒体公示公布(通过本地电视台或者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布);
(四)现场公示公布(通过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所属村居公告栏、建设项目现场张贴图文或者设置公示牌等进行公示公布)。 3 / 4
第十条 在政府政务网站、城乡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和新闻媒体进行的公示公布由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现场公示公布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个人)具体实施。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公布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或修改下列城乡规划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市域)总体规划; (三)分区规划;
(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六)其他需要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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