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1954年宪法的时代特征 ——纪念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
生
许元宪1,朴 飞2
【摘 要】摘 要: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它上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启 1982年宪法。这部宪法有其独特的时代特点,它是毛泽东宪法思想影响下的宪法,过渡时期的宪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和发展的宪法,基本权利单列成章和其后置的宪法,全民大讨论的宪法。准确认识和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的特点,对理解我国现行宪法体制、树立宪政文化意识、普及宪法知识是有所裨益的。
【期刊名称】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43)005 【总页数】6
【关键词】关键词:1954年宪法;过渡时期;宪法特点;中国立宪
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伟大胜利,新政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胜利地进行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之后,人民开始了全国范围的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占有了生产资料,劳动者逐渐不再受剥削,经济基础逐渐发生变革。“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越来越不能满足与反映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时代要求,这就需要一部正式的宪法来完善、调整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国家生活。1953年 12月 24日至 1954年 3月 17日,毛泽东主席亲手主抓宪法工作,带着
随身秘书田家英、陈伯达、胡乔木奔赴杭州,搁置北京日理万机的政务,专心投入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立国者为宪法倾注了大量心血和寄托了无限的憧憬。1954年 6月 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两天后,《人民日报》全文刊登宪法草案并发表社论,号召全国人民讨论宪法草案。一时间,一场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宪法大讨论历时三个多月,全国各族人民热情高涨,踊跃参与,畅所欲言,献言献策,向往着美好的新社会和新生活。1954年 9月 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由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组成,共 106条。这部宪法明确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即“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政权组织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平等;确立适合当时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相应所负担的义务,等等。[1]1954年宪法虽然是一部过渡时期的“总章程”,但却是新中国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现行宪法的起点。那么它有哪些特点呢?
一、毛泽东宪法思想影响下的宪法
毛泽东宪法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毛泽东民主宪政治国思想的集成,毛泽东同志作为制宪工作的领导者、把关者和部分条文的亲临起草者,其宪法思想对 1954年宪法起到全面影响,而其中的灵魂是毛泽东科学的宪法观和方法论。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曾有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定名为“毛泽东宪法”,宪法草案也有颂扬毛主席的语句,毛泽东同志对此坚决予以批评,并要求删掉歌颂自己
的条文。正如他在 1954年 6月 14日《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的最后一段所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理解。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些不适当的条文”,“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之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毛泽东同志科学的宪法态度对 1954年制宪的成功,无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毛泽东科学宪法态度还体现在能够娴熟运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哲学全面地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和规律。毛泽东在起草宪法时参阅了晚清到民国各时期的宪法,他评价说:“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据当时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人员史敬棠回忆:“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毛主席看了 1918年苏俄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东欧国家的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把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篇。毛主席从中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2]
1954年宪法主体思想也是伴随着毛泽东宪法思想的萌芽、发展、成熟和革命经验的积累、沉淀而逐步成型的,主要包括立宪主体思想、人民代表大会思想、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等等。毛泽东的“人民制宪”思想发端于 1920年的“湖南自治”运动的宪政实践。1920年 9月 27日他在《湘江评论》上的《释疑》就是
关于人民制宪权的一篇檄文,“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他们对于政治,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他们对于法律,要怎么定就怎么定”。人民代表大会思想最早要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的大会”。1940年 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首次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战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3]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思想,1937年 8月,在为中共中央宣传部起草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毛泽东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4]1938年 7月,他在与世界学联代表团的谈话中,描述中国共产党要建立的理想国家模型时指出,“在这个国家内的各个民族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原则下建立联合关系”。同年 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对日的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毛泽东亲自执笔的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把“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列入其中。
二、过渡时期的宪法
1954年宪法序言中写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1954年,毛泽东在谈到宪法时说:“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5]立宪者这一论断,揭示了 1954年宪法的过渡属性。1952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首次谈到了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设想,即要在 15年后完成社会主义转变。1953年,毛泽东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后批示,明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应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5]1954年 3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以下简称《初稿说明》),并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的落款。在《初稿说明》中具体说明了宪法起草小组起草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思路,其中,第一条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6]毛主席还精辟地补充到:1954年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 15年左右”。[7]1954年 3月 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宪法起草小组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的报告,报告指出,宪法必须要根据国家的性质和经济关系,充分表达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和道路。6月 14日,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在会上毛泽东说,宪法“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8]后来 1956年的中共八大之后毛泽东宣布国家提前进入社会主义,再加上民主法制的欠缺,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毛泽东同志的行动偏离毛泽东思想指导等一系列的原因、事件,谶验了宪法的过渡性。
三、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和发展的宪法
1954年宪法以 1949年《共同纲领》为基础,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又是《共同纲领》的正式宪法化和所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启动。《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的组织形势。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政协会议就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它说明,政协会议只是临时代行政权机关,当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机成熟和条件具备时,退出代行,由人民代表大会正式行使政权。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基础地位早已在《共同纲领》中布置安排,1954年宪法是对《共同纲领》所设计、确立的政治制度构想的实现。
1954年宪法是对《共同纲领》国家社会管理成果的继承。《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标志,不仅宣示国家成立、政府组织,而且在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肩负起了国家、社会生活的具体组织和治理工作,担当了临时宪法;在建国之初的危险困难时期,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保育了新生政权,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恢复了国民经济,并为社会主义过渡储备了条件。《共同纲领》形成的国家社会组织和统治的既成事实和结果,以及其在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的制度开创、治理经验,是要被传承和继续秉持的,这也基本被 1954年宪法所吸纳、凝聚和发展了。《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标志性成就,它的基本原则直接为 1954年宪法所继承。[9]这一系列伟大的原则包括,“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民主集中制 ”、“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和平共处”,等等。并且,一些条款内容被丰富、扩充,如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具体国家机构,等等。周恩来在肯定《共同纲领》作为宪法的基础和指导思想的作用时说:宪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我们的国家制度、社会结构、人民权利三部分。这些内容在《共同纲领》里面已经包含了。《共同纲领》中已经实行的将要实行的以及必定实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把它拿到 (五四)宪法里面来;选举法中的选举原则也可以拿到宪法里面来,就可以组成整个宪法。[10]如果说 1954年宪法开启了一个新制度,那么这个制度的契机和雏形早已在《共同纲领》中孕育了,并流淌着它的血液。
四、公民基本权利章节后置的宪法
1954年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单独成章,之前的《共同纲领》将“人民的权利”放入第一章“总纲”内,与国家性质、制度混编,只规定了四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等、妇女平等权、民族平等。在 1954年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 15条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迁徙自由、劳动权、
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平等权、控告赔偿权等,独列成章,形成体系,它在基本权利体系地位和所确定的权利规格、数量、受重视程度上是一大进步,是国家在加强民主和尊重人民权利的主体地位的表现。
然而,1954年宪法更为显著的特征是,“公民基权利和义务”被排在了“国家机构”之后。当初,在宪法起草时,就有人建议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在分组讨论中,罗隆基说:“关于顺序,我查了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有的把公民权利和义务放在前面,有的放在后面,大概是一半对一半的样子”。黄炎培说:“我个人意见,有些问题是相对的。第二章与第三章对调或者不对调都是相对的。先说人民的权利,再说国家机关由人民产生,这是有道理的。先说国家的组织,再说部分的、个人的,也有道理。是否请田家英同志讲讲原来起草时的意见如何。”田家英说:“宪法各国有各国的形式。我个人看法,章节次序不是原则问题。原来起草时为了把各个概念概括起来,使人看得清楚,所以分了这些章节。……我曾说过,我们的宪法和阿尔巴尼亚的宪法很相似。但在这一点上却不同。阿尔巴尼亚的宪法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总纲里。我们所以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后面,是因为公民的权利是在政治制度中产生的,并且前边已经讲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把公民的权利放在后边,并不会贬低公民的地位。”钱端升说:“据我知道,有相当多的人主张对调。我再补充解释几句,先写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这就说了我们国家的公民的权利的保证,因为事实上只有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把公民的权利写在前面,表面上很好看,实际上是虚假的。”黄炎培听后说:“我赞成不对调。”李维汉总结性地说:“我们的会议倾向于不对调。”[7]虽然基本权利一章的排序
按照当时的宪法理论和逻辑是合理的,但倒置的基本权利反映了当时匮乏、局限的人权文化和观念,也似乎隐约预示了后来政治、国家的悲剧和灾难。1982年,当邓小平重新修正宪法的时候,大家将公民的基本权利提前了。
五、全民大讨论的宪法
1954年,宪法全民大讨论不仅是人民参与制宪过程,行使了制宪权,也是一次全民的普宪运动,让宪法贴近民众,培育了宪法意识、文化和情节,扎下了深厚的人民根脉,也树立了 1954宪法的正统性和人民性。1954年 6月 16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向社会正式公布了宪法草案。同一天,《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展开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社论。社论指出,宪法草案反映了我们人民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出现的伟大社会变革的实际情况,用立法的形式总结了我国人民的主要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把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人民已经得到的利益肯定下来,并且要把我国人民要在我国逐步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共同愿望和目标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基础。……我们全国人民对于关系每个人自己切身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一定要积极地参加讨论,提出意见,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使我国人民这个第一部宪法的草案修改得更加完善。[8]当天,在南京,《新华日报》多售出 8万多份;在福州,300多个扩音器分别以福州话、闽南话向全市 50万人播送草案内容;在四川,宣传员向群众作了约 15万次宣传,听众达 1800万人……持续两个多月的讨论,参加人数达 1.5亿人之多,占全国人口的 1/4。[11]许多地区学习和讨论宪法草案的人数达到了当地成年人口的 70%以上,有些城市和个别专区达到了 90%以上。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市、县和一部分乡、镇还普遍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草案的讨论为主要内容。为帮助群众学习讨论,全国各省市都训练了大批的报告员
和宣传员,组成了强大的宣传队伍。例如,北京市培训了报告员、宣传员 20500多名,上海市培训了宣传员 95500多名和报告员 20500多名,山西省近十万人组成工作队,深入群众进行宪法草案宣传活动。新华书店在宪法草案公布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在全国发行了 1184万多册,其中包括用蒙古、维吾尔、哈萨克、藏、朝鲜5种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 17万多册。在历时 3个多月的讨论中,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的修改和补充意见,共计118万多条。1954年夏季,中国正遭遇特大洪水,一些省区一边抗灾自救,一边仍然组织宪法草案的讨论。各地讨论结果要汇总,但通往北京的道路被冲毁,宪法意见就用飞机运到北京。[7]这一切说明人民诚挚地热爱和接受宪法,宪法与人民血肉相连。全民宪法大讨论使宪法深入人心,在宪法正常运行的初期,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欣欣向荣的图景;浩劫过后,大讨论时的遗产和记忆再次为高举 1954年宪法旗帜的国家,重拾民族信心、重筑社会凝聚力、团结重建铺续了民众怀念、认同的情感交节。1954年宪法是在人民的盯瞩、期盼下降生的,它植根于人民的沃土,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爱戴,其所铸就的本源、理念、传统以及开启的伟大时代还在恩泽、福佑当下的我们。
六、1954年宪法的启示
1954年宪法是制定得非常成功的一部宪法,它是马列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精髓——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论结晶。那么,1954年宪法对后世有哪些启示呢?
(一)1954年宪法是百年宪政经验的总结。中国人民百多年来英勇斗争的英雄史诗换来了 1954年宪法的降生。自从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击碎了东方天朝上国的迷梦,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
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中国革命同反革命在国家制度上所展开的激烈的斗争,表现为三种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宪法。“第一,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这些封建势力、官僚买办阶级所追求的宪法。第二,就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以往多年所盼望的宪法,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第三,就是工个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12]
沉痛的近代史表明:“(一)人民民主的宪法,是全靠人民用革命斗争的手段,推翻反动统治,建立自己的政权以后,才能制定出来的。(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里,中国资产阶级具有革命性和软弱性的两个方面,它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联合力量,因而不能使中国变为资产阶级共和国。(三)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只有工人阶级及其政党能够领导人民大众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建立人民自己的宪法。”[12]
百年宪政运动终结于 1954年宪法的历史事实得出的最终结论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中国人民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崇尚宪法和法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才能建成。 (二)1954年宪法开辟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奠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历史的选择,是插脉、生长于中华大地所特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地貌山川、文化风貌、民族性格、革命精神等综合因素沃土之上的政治生命框架,与其自身的历史、传统天然合一。其他国家的政治框架是在自身固有背景下产生的,其原理是按照其
历史、文化的面孔来设计、塑造、雕琢的,是它国民族对本国发展道路的选择。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证明,别人的政治模式在中国行不通,是格格不入的。中国人民只有选择、发展适合自己特色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成为国家的主人,掌握国家权力,历史命运才能牢牢地抓在自己手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现为:人民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政府、法院、检察院,“一府两院”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议行合一,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议事机关,“一府两院”是职能、执行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法律具有最高效力,而政府执行法律、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则进行法律监督——守护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法院和检察院是法律性质的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形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之上,地位高于“三院”,“三院”则鼎立、拱卫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之间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人民代表大会与“三院”呈现稳固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而金字塔的塔尖是国家主席,也是国防委员会的主席,可以召集国家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出席的最高国务会议(1982年修宪调整了国家主席的权限)。
国家机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
中国革命的成功,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就在于中国独特的政治体制。今天政治、经济、社会的繁荣景象,国家日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境况都要归功于 1954年宪法所奠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起的作用和提供的中国特色的民主平台,而未来国家的发展、稳定更安系于宪法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机与活力。
(三)1954年宪法享有高超、精湛的立宪技艺。1954年宪法逻辑结构严谨、文意简洁优美、内容科学合理。现在我们截取片言来作鉴赏分析。例如,宪法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用诗一样的词语——“繁荣幸福”——来描绘社会主义社会的美好,使整部宪法开篇就充满了浪漫主义氛围,使人向往。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只唯列一句话,开宗明义,突出重点,气势磅礴,稳若泰山,定心整部宪法,特别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含蓄质朴、情真意切,“人民民主国家”也反映了宪法起草者深厚的政治法学功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看到,前后首末句是对接式的。首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收尾于人民;第二句则从人民开始,“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收尾于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句接第二句“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三句首尾相接,三位一体,一气呵成。
1954年宪法类似的神来之笔通篇皆是、信手拈来,由于篇幅所限有机会再慢慢道来。1954年宪法是中国立宪技术运用得最好的一部宪法,立宪水平之高、造诣之深令后人惊叹与仰慕,其射出的智慧光芒后人望尘莫及。1954年宪法是不朽的典范,1954年立宪精神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绵延的生命乐章,要世代传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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