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应用指导意见
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建筑外墙保温技术,促进建筑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健康、有序的发展,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市目前建设工程状况,结合建筑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情况,本着建筑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以实现建筑外墙保温体系与建筑结构同寿命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广应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等墙体自保温技术。
二、指导原则
(一)通过精心设计,合理取用建筑体型系数和窗墙比,强化屋面、门窗保温及遮阳设计,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技术。目前,墙体自保温技术主要有:以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或江湖淤泥烧结砖为主的砌块墙体自保温体系、CL结构体系等。
(二)当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时,在剪力墙部位优先采用无机保温砂浆保温系统或外砌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做法;梁、板、柱等热桥部位可采用无机保温砂浆保温系统。无机保温砂浆材料及保温系统性能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主要构造措施尚应符合我局应用认定要求。
(三)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慎用。当外墙饰面为干挂类饰材时,可选用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用岩棉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
(GB/T25975)。
(四)应重视屋面的保温处理。屋面保温材料优先选用发泡陶瓷板、无机保温砂浆(Ⅲ型)等。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时,也可采用屋顶绿化保温技术或采用岩棉保温材料,建筑保温用岩棉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25975)。
三、主要举措
下列三种情形的建筑必须使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或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墙体自保温技术:
(一)设计采用以框架结构形式为主的建筑;
(二)12层及以上居住建筑;
(三)申报的绿色建筑。
确因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不能达到节能设计标准时,应提供设计的充分理由,并通过市住建局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后方可应用。
鼓励政府新建12层以下的动迁房、保障性住房也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
四、工作要求
(一)市住建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应根据《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墙体自保温系统应用认定工作,并积极做好墙体自保温技术
推广应用的技术培训工作。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推广应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或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墙体自保温技术的具体办法。跟踪了解国家、地方相应新技术、新标准,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的成熟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应适时发文公布,组织推广。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时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不得要求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外墙保温技术。
(三)设计单位应高度重视建筑外墙保温技术的选用,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精心设计。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编制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图审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指导意见或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技术规范,编制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材料。未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建筑保温系统不得使用。
(六)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专项监理方案,并认真监督实施。当发现施工单位随意更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材料或不按保温系统要求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检测机构应公正、科学检测,严把材料检测关,按季度将相关检测不合格情况汇总上报市住建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
(八)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及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对擅自变更设计文件或不按本指导意见选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一律不予备案。
五、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施工图审查机构自上述日期起按本指导意见进行新建建筑的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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