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大政发[2002]1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13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
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2]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和《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市政府根据对国有企业监督工作需要设置监事会。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市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 / 3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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