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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2020-09-01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规范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及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火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用火管理。

2.2 各基层单位负责用火措施的落实。

3 管理内容

3.1 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3.1.1 在生产区域内的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1.4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5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3.1.6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1.7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1.8 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3.2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四级:

3.2.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3.2.1.1 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

3.2.1.2 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2.1.3 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的泵房和机房;

3.2.1.4 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3.2.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3.2.1.6 危险化学品仓库;

3.2.1.7 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3.2.2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

3.2.2.1 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进行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3.2.2.2 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2.2.3 系统管网区;

3.2.2.4 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3.2.2.5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2.2.6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特殊用火和固定用火的其它用火。

3.2.3 下列情况属于特殊用火:

按规定一般不允许用火的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确因生产需要的用火为特殊用火。

3.2.4 下列情况属于固定用火:

用火单位(含新建项目)在没有危险的区域所划定固定用火区。

3.3 凡进行工业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

3.4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3.4.1申请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由用火所在车间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审查。

3.4.2 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与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对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制定安全措施栏。

3.4.3 车间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安全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认为无误后签字。(一级以上用火相关人员为生产、机动部门领导)。

3.4.4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

3.4.5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长(或用火主管部门)批准生效。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领导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公司领导批准生效。

3.4.6 所有与用火作业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3.5 用火的综合技术措施

3.5.1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3.5.2 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用火源串到其他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3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3.5.3 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

3.5.4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要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体积)。

3.5.5 用火前,有限空间内的气体采样分析由质检中心负责。现场采样时,基层单位要给予配合,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 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用火重新采样分析。

3.5.6 凡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不能以“用火作业票”代替。

3.5.7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应一律不用,用火部件能拆下的,一律要拆下移到安全地方用火。节假日非生产急需一律禁止用火。

3.5.8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3.5.9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6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3.5.10 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3.5.11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3.5.12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3.5.13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3.6 用火人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批准不动火;用火作业票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强行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3.7 用火人职责

用火人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3.7.1 用火人必须持有用火作业票,并按用火作业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

作业。

3.7.2 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3.7.3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3.8 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以安全作业证或消防培训合格证为依据),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8.1 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3.8.2 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8.3 监护人要佩戴明显的标志,坚守岗位。

3.8.4 监护人应熟悉应急措施,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3.8.5 监护人必须携带用火作业票在作业现场,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公司火警“119”。

3.9 用火界限划分

3.9.1 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经用火地点所管辖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以用火地点所属单位监护人为主),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9.2 用火点在装置界区以外但在防火间距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用火作业票,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3.10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区域的规定

3.10.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后,并填写“进车票”方可进入。

3.10.2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严禁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3.11 工业用火基本安全要求

3.11.1 一张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特殊用火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不超过24小时。

3.11.2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需将用火等级相应提高一级办理用火作业票。

3.11.3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必须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3.11.4 临时用电由机动设备处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票,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3.11.5 用火作业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3.11.6 用火现场5米以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3.11.7 用火现场应按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保护。

3.12 用火作业票

3.12.1 用火作业票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

3.12.2 用火作业票保存期限为12个月。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 记录

用火作业票

进车票

5 更改

本规定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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