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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设研究院总院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函﹝2005﹞202号【发文日期】2005-06-15【实施时间】2005-05-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总院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5]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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