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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压物资预防及处理制度

2020-03-01 来源:好走旅游网
积压物资预防及处理制度

积压物资预防及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公司请购物资造成积压,以及对造成的积压物资进行有效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子(分)公司、部门的原辅材料、工程汽配及赠品等物资的管理。

第二章 积压物资的定义

第三条 以下物资可称为积压物资:

(一)深加工公司仓库内连续六个月未出库的合格原料肉、工程汽配材料; (二)仓库内连续三个月未出库的合格辅料、包材; (三)仓库内超保质期的库存物资;

(四)根据当前使用量在12个月内无法用完的物资; (五)营销部退回来的抵押货款物资; (六) 新品开发失败后无法再利用的物资。

出于对成本、供应等因素的考虑进行战略采购或战略库存的储备第四条 性物资,暂不计入积压物资考核范围。 第三章 物资积压的预防 第五条 计划控制:

请购部门严格按采购周期制定请购计划,库存物资量在一个请购周期之内的,则需要制定一个请购周期使用量的计划,同时要考虑到物资经济采购量(具体采购量见物资采购制度备注的最低采购量)的原则提交单期请购计划。计划需有请购部门总经理或子(分)公司总经理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仓储审核:

仓库保管在审核各请购部门提交的请购单时,要认真负责地核对仓库中该种物资现有的库存量是否超过两个请购周期,若超过两个请购周期则不予审核通

过。同时仓库保管每月须定期核查仓库的各项库存,若发现新增的积压物资,及时将统计资料提交到采购中心(分子公司供应科)备案。

第七条 供应下单:

若仓库中某种物资的现有库存超过两个请购周期的使用量,而使用部门又坚持请购,必须由使用部门或子(分)公司第一负责人申请,相关行业部门审批,如需大量库存则必须由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批,采购中心(分子公司供应科)根据申请报告下单采购,但是因此造成后期物资积压则由请购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各使用部门的请购计划,采购中心采购到货的实际到货量可有如下浮动:包材?10%的浮动,原辅料?5,的浮动。

第八条 新品及改版问题:

技术中心(技术科)在提交新品包装请购计划时,应结合经济采购量,避免造成积压,如因新品研发失败而造成积压,由技术中心承担责任。

技术部门改版时应提前2个月通知采购中心(分子公司供应科),以便采购中心控制采购量,避免造成积压。

第九条 礼品或促销物资:

营销部门促销礼品的使用,在下达新的请购计划时,要有部门总经理的审批。营销部门或生产部门等其他部门若因故要取消某项促销活动或改变销售策略停止使用某项物资,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科)。

第四章 积压物资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因仓库保管审核计划失误而造成的积压,由仓库保管人员承担损失的5%,最高不超过200元的处罚。

第十一条 因新品研发而造成的积压,新品积压数量要控制在如下指标内:新增积压数量/当月新品总销量,5%,超出部分造成的损失由新品开发部门项目经理承担,承担积压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元。换版物资,技术中心应提前2个月下达通知,由采购中心提供相应老版的库存,以防供应断档。如无通知而造成积压,由技术中心承担全额积压额损失(直接扣减当月效益)。

第十二条 采购中心提出并实施战略采购后,若因行情变动而超计划采购时,决策失误造成积压,超出计划部分导致积压的损失,由采购中心业务处室处长承担积压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元的处罚。

第十三条 因计划失误而造成的积压物资,由计划提交部门负责人处理,并 ,,最高不超过300元的处罚。 承担积压金额的5

第十四条 积压的促销礼品,请购部门在下次组织的促销活动中,须继续出

库使用。针对某次活动而针对性印刷的促销品,责任落实由请购部门处理。导致积压并造成的损失,由请购部门具体第一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经以上措施仍无法落实责任的积压物资,由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积压金额5%,最高不超过300元的处罚)。

第五章 积压物资的处理

第十六条 积压物资的经济责任落实后,如损失部分未完全落实到个人的,其差额部分由财务部直接从责任部门的利润中调减,若责任部门为生产部门时,将直接计入其生产成本(或调减利润)。

因新品开发、促销而导致的积压物资,将每月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损失无法补足的差额部分将一次性计入请购部门成本。

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每月提供一次积压物资清单给财务部及相关部门。采购中心、财务部共同负责每月召集各相关部门召开积压物资处理的专题会议,公布相关信息并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生产性积压物资的处理,必须将物资的明细和处理意见上报采购中心备案。各子(分)公司或生产部门按采购价自行处理积压物资,如有造成价差,由采购中心确认并责成物资处理执行负责人承担损失的10%,最高不超过300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等额处理的积压物资(如集团公司之间调配使用,处理部门可提取该批物资总金额的20%,作为本部门的效益;对报废物资,按照处理得到的金额计入采购中心效益,具体责任人的奖励可根据《奖励制度》予以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采购中心,监督执行权归财务部、总经办。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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