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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干制品

2021-09-04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上 海 市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HYK0003S-2017

蔬菜干制品

2017-09-18发布 2017-09-30实施

上海贻坤农产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结构和格式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制。

本标准参照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制定。 本标准由上海贻坤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贻坤农产品有限公司、上海贻坤农产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俊伟、周新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蔬菜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及保质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鲜蔬菜为原料,经过挑选,自然晾干或人工加工烘干,分装而成的蔬菜干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贺志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4553 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气相色谱法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 取样方法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NY/T 1081 脱水蔬菜原料通用技术规范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

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 原料要求

蔬菜干制品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其他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项 项目 色泽 滋味和气味 组织形态 指标 具有原有蔬菜干制品相近的色泽,色泽均匀 具有原有蔬菜干制品的特有香味及滋味,无臭、霉等异味 结片状干制品要求片形完整,片厚均匀;对块状干制品要求大小均匀,形状规则,条形状干制品要求粗细和长短基本一致,肉质比较肥厚 无肉眼可见杂质及有害杂质 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

表 2 的规定 项目 水分/(g/100g)≤ 黄花菜 15 指标 其他 13 检测方法 GB 5009.315 13 GB 5009.11 GB 5009.12 GB 5009.15 GB5009.17 GB 5009.34 GB 5009.19 GB 5009.19 GB/T 5009.20、NY/T 761 GB/T 5009.103、NY/T 761 GB/T 14553、NY/T761 NY/T 761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镉(以Cd计)/(mg/kg)≤ 总汞(Hg)/(mg/kg) ≤ 二氧化硫(SO2)/(g/kg)≤ 六六六,mg/kg ≤ 滴滴涕,mg/kg ≤ 敌敌畏,mg/kg ≤ 甲胺磷,mg/kg ≤ 杀螟硫磷,mg/kg ≤ 氯菊酯,mg/kg ≤ 0.2 0.01 0.2 0.05 0.05 0.2 0.05 0.5 1.0 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项目 菌落总数/(cfu/g) ≤ 大肠菌群/(MPN/100g) ≤ 指标 100000 300 3.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放于光线充足的地方,凭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评定。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二氧化硫

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

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和抽样 6.1.1 组批

同一品种、同一批原料、同一规格、同一班次及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

在整批货物中,随机抽取所需样品。每次随机抽取样品 1000g,其中 500g 作为检样,500g 作为存样。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

可出厂。

6.2.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 2. 2 型式检验

6.2.2.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所有项目。

6.2.2.2 型式检验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产品长期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3.2 凡霉变、虫蛀、有异味或有害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复检

6.3.3 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7.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不易散包。 7.3 运输

产品运输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7.5 保质期

按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产品常温保质期为 1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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