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
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 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 4.能流入经济利益 5.能可靠计量成本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要确认收入:
税法上确认收入 (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
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四、附:【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
项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会计 确认收入 分情况 增值税 销售,销项税 销售,销项税 所得税 销售,征 销售,征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不确认收入 销项税 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非应税项目 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不确认收入 内的)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及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分情况 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及购确认收入 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转出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 不视同销售,不征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及购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确认收入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不确认收入 费 转出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视同销售,征(注) 注: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对所得税而言,若货物仍留在企业的,权属未发生改变,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不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若货物
离开了企业,权属发生了改变,属于资产的外部移送,所得税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例如:某大型电器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将外购的笔记本电脑10台,用于职工奖励,外购价为每台4200元(不含税价),该商场对外含税售价为每台5500元,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为:以42000元确定销售收入,以购入价42000元为成本;关于增值税的处理为,按4200*10*17%做进项税额转出;关于会计的处理,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不做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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