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ZHI WENHUA如何从“民之福”到“国之幸”——“幸福中国”理念的社会学思考 文/单一良只有将自身的“幸福”置身于社会关系当中,不能“把个人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要分享幸福,帮助那些不幸福的人感受到幸福,由强调个人德性幸福转向建立社会德性幸福,“民之福”才能抵达“国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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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
福”用直接的财富数据表达似乎很有道理。但实际情况是:自1930年后70年里,人均收入增长了4倍,而工时预计到2030年才能达到每周35个小时。“一个无须工作的未来”并没有到来,相反,在一些国家,富人的工时甚至不降反升。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的财富逐渐积累起来,但同时也带来对自身是否幸福的质疑。金钱没有错,也一定与幸福生活有关,但当一个人的幸福追求仅限于物质与金钱时,就会像传说中的迈达斯国王,虽然拥有了点石成金的魔力,最终却被饿死。清华大学颜宁教授在一次关于“幸福”的演讲中,有学生问她:“与电视剧《欢乐颂》的主角安迪相比,你付出的努力更多、名望更高,赚得却很少,会感觉不平衡吗?”颜宁教授回答说:“金钱不能成为衡量幸福感的标准。”
亚里士多德曾说,“人活着的目的应该是让自己开心,但人们终其一生忙碌又受罪,想到这些还真是让人不解。”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或个人财富增加,确实是实现个人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但是对国家而言,单纯追求GDP的高速增长,
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这是**总书记谈及“中国梦”时着重强调的。由此可见,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终极目标就是“为民造福”,“幸福中国”并非是遥不可及的目标,它与每一个国民的幸福感受有关,与国与民之间逐步升华的“美好”关系有关。
一般意义上,“幸福”一词似乎仅仅是个人感受,可用“快乐”“舒适”“满足”等词来释义。幸福感的感受无疑是人的特质,如果延伸至国家或社会层面,这个颇富主观色彩的词似乎就只能等同于一个个冰冷的财富数字了。这种论断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很“畅销”,经济增长数据几乎就是“幸福生活”的代名词,一些知名学者的研究也不例外。1928年,凯恩斯在给剑桥大学本科生作的题为“我们后代的经济前景”的演讲中预测,“100年后,先进国家的生活标准将是今天的4—8倍”,他还描绘了舒适工作和美好生活的前景。无法用拟人感受反映的国家“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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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会出现加重污染、挤压闲暇、贫富分化等负效应。1974年,经济学家理查德·伊斯特林在对多国进行幸福感与GDP的调查后,发表了论文《经济增长是否能改善人类命运?》,他的答案是“可能不会”,这是著名的“伊斯特林矛盾”。
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看,当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后,物质增加的幸福感的边际效益呈递减趋势;精神幸福无法用金钱购买,但可以相互传递、相互共享,且价值在传递中可以增值。
如果从经济学角度观察,似乎用金钱、财富和经济增长能够代表“幸福生活”,但如果从社会学的视角去观察,国家“幸福”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从物质幸福到精神幸福,从“民之福”升华为“国之幸”。当然,从普通百姓个体的“幸福感”到整个国家都“幸福”起来,就不能把个体的幸福割裂起来,成为隐居山林的“隐士幸福”,而是积极参与社会互动的“关系幸福”。幸福需要“国强”的社会来支撑客观条件,但不是纯客观的;幸福可能首先是每个人的主观感受,但也不是纯主观的。普通人的幸福感存在于国家大环境的社会关系中,一个国家最终的幸福也存在于每个人凝结起来的社会关系中。
亚里士多德曾说,“把最幸福的、至福的人当作是孤独的似乎是很荒唐的。谁也不会去选择单独一个人拥有一切的善。”缺乏德性和伪善的国度,必然是不幸福的国度,一个不幸福的国度,到一定临界点也必然土崩瓦解。幸福作为社会关系,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环境影响,因此是结构性的;同时它又可由每个人积极追求而得,由此是建构性的。幸福不单是个体感受,而是社会关系,可以让个体不再只关注自己和身边的人和事,而是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积极
关心别人的幸福以及追求社会幸福目标。“对一个良善的人来说,生命本身就是善,且是令人愉悦的。人们总是因为意识到自己拥有了善而感到高兴。因此,对一个善人而言,意识到自己的将善与德性作为理解个人构成之关键概念,一个社会必须对善有一致的共识。”
这种个人的“社会幸福感”无疑才是从“民之福”到“国之幸”的必由之路。个体“幸福感”一开始是纯利己性的,只有将自身的“幸福”置身于社会关系当中,不能“把个人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要分享幸福,帮助那些不幸福的人感受到幸福,由强调个人德性幸福转向建立社会德性幸福,“民之福”才能抵达“国之幸”。
随着社会日趋进步,人们的物质欲求也水涨船高,现代社会陷入盲目拜金状态,许多人成为只知赚钱、没有精神追求的单面人。同时,物质至上、享乐主义的理念致使人们欲壑难平,由此造成的人与环境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过于强调对财富的追求,使幸福感更多地指向物质条件的满足,幸福的定义被扭曲甚至异化。这些现象的出现,与人们进行消极的幸福比较有关。幸福感的高与低总是比较而来的。消极的幸福比较总是想比别人幸福,积极的幸福比较则相信幸福会公平地惠顾每个人。
美国每年都会通过调查和数据分析来测量全世界居民的生活质量。自从2012年调查开始,就有同样的13个国家一直排在前列,是什么让这些国家成为世界上较幸福的国家?它们的共性是:有好的管理统治,强大的社会责任感,对人民平等的尊重和总体高质量的生活。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德性”。“社会德性”是对个人德性与幸福相衔接的保护和支持。一方面,社会对具备个人德性并相应获得了外在幸福的人从内在幸
福上加以鼓励,另一方面社会对具备个人德性但缺乏外在幸福的人提供获取外在幸福的公平机会和条件。只有这样的社会化环境才能让“社会幸福”发扬光大。
有学者研究认为,自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两次幸福转型,第一次是由改革开放前忽视人的生活幸福转向基础性的幸福开发建设,包括大力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搞活市场经济,通过发展经济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幸福需要;第二次幸福转型是新世纪以来,中国进入了调整幸福社会关系的时代,由幸福的经济建设转向幸福的社会建设。这样的社会幸福转型为个体的“民之福”升华为“国之幸”奠定了基础。
因此,从“民之福”到“国之幸”并不仅仅是个体的德性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制度问题。为他人的“利他幸福”理念必须要有良好的幸福社会秩序作支撑。不可否认,个体在行动前,首先会做利益权衡,具备一定的功利性,也会受到他人利益关系和人际关系社会规范的影响,关键是社会采取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对个体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互联网时代为幸福的共享提供了颠覆性的技术机会。社会的跨界互联让一切都处于一个共享的情境中:存在是和他人的共在,幸福是共享的幸福。
要想让个体具备“社会幸福”意识,就要从国家制度上建立幸福社会化的机制。一方面,建立一种“社会幸福安全阀制度”,用社会德性扶持个体德性;另一方面,对个人幸福观的教育进行引导,“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增加积极情感、抑制消极情感,提高对生活的满意度,设定合理的幸福目标,最终由“民之福”升华到“国之幸”,真正实现“幸福中国”的中国梦。
(作者系《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社长、人民法治网总编辑,法学博士、管理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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