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公诉部门应对新刑诉法的举措
【摘要】今年3月24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新刑诉法在诉讼理念、模式、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对检察机关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此文立足于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就新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试图提出应对建议,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新刑诉法;挑战;应对举措
新刑诉法已于今年3月14日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修改后的新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庭审制度等方面对原有规定均作了较大的完善,不仅涉及制度变革,更是观念更新,给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较大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公诉部门如何应对挑战、正确履行公诉职能,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浅淡几点公诉部门应对新刑诉法的举措。
一、面临的挑战
(一)辩护制度方面
新刑诉法规定,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即可会见辩护人且不被监听;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独立地调查取证。这些条文强化了辩护权,更加突出了对于律师辩护制度的保障,实际上对检查机关的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辩护人的介入使得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增加了难度;其次,在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背景下,强化的辩护权带来的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比例会相应增加。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方面
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负责审查和承担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强化的责任,首先带来的是工作量的增加。公诉部门必须依法调查、核实甚至直接取证,需要调取其他大量的证据,来完成举证责任。其次是办案风险的加大。言词证据是首当其冲受到冲击的,特别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一对一言词证据是此类案件最大特点,而一旦被认作非法证据,整个案件的办理将会陷入困境。而且,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扩大,物证、书证一旦被排除,整个案件将面临不能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三)简易程序方面
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条件、审判组织构成,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庭审。这些相关规定的修改与完善,将对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将对公诉工作带来挑战。一是工作量相应增加,对公诉部门的人力、物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据不完
全统计,简易程序出庭将带来45%的新增工作量。二是要求公诉人对全部刑事案件出庭,并监督全程庭审。特别是庭审监督对公诉人的法庭监督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证人制度方面
新刑诉法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了对证人的保户,这些条文旨在有效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但证人出庭带来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使得庭审的对抗性大大增强,公诉人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这对公诉人审查证言的能力和庭审答辩都提出了新要求。同时证人保护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衔接与协调,相关工作制度的缺失将使得工作成效大打折扣。
二、应对举措
新刑诉法的修改带来的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公诉部门借此契机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提升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公诉人员工作水平。
(一)更新工作理念
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证据审查、程序合法、庭审对抗。因此,公诉人员要适时更新执法观念、创新工作方法,以全新的姿态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一是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执法理念。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以往忽视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事实上要使案件处理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必须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真正落实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要求,做到案件不仅实体于法有据,而且程序公正合理。二是树立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执法理念。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还通过完善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条款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将刑诉法的保障人权思想真正落到实处。三是树立配合与监督并重的执法理念。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责任,但在完成共同使命的同时更需要监督。从强制措施、非法证据排除到庭审监督,无不体现出配合之外的监督责任。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才能使所办案件为群众所信服,才能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考验,才能真正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二)加强能力建设
新刑诉法修改给广大检察干警提出了新要求,只有提高检察官个人素质,才能有助于转变工作模式,应对新刑诉法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进一步提升证据审查能力,从纷繁复杂的言词证据中审查证据之伪,从品种多样的书证物证中寻求证据之实,从诸多证据中摸清虚假之痕,注重倾听辩解、核实证言,注重对原始现场、案发经过的考究,不偏信起诉意见书、不放过一丝怀疑,切实把好证据关,不断提高证据审查证据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出庭公诉能力,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围绕新修订的内容,以锻炼公诉人出庭能力为核心开展庭审练兵,以
自评庭、观摩庭、考核庭为载体全面评价出庭能力,以“三纲两书”为抓手,提高公诉人制作讯问提纲、示证提纲、答辩提纲等出庭预案文书的水平,夯实出庭能力的基础。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高度重视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坚持主动沟通、真诚配合、合力探索的工作理念,采取多种监督方式、拓展监督领域、提升监督效果,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务求监督实效。
(三)完善工作机制
新刑诉法的修改极大地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因此需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提高效率,这其中就涉及到相关工作机制的完善。一是协商公安机关建立案件定期移送制度。通过加大对各基层派出所办案的指导监督力度,对常见性、多发性犯罪的证据标准加以明确,引导取证工作做到具体化、合理化,从而防止因退回补充侦查浪费时间,在此基础上探索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移送,案件的录音录像同步移送,检察机关进而可以专人办理、集中听取律师意见、集中起诉,提高司法效率。二是协商审判机关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案件通报等形式,研究分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为侦查机关查处类似案件提供标准。同时注重运用庭前会议制度,着力解决案件争议的焦点,为顺利庭审铺平道路。三是协商反渎,监所等部门建立查办渎职犯罪工作机制。加强与反渎职侵权、侦查监督、监所检查等部门的合作,通过情况通报、重要线索移送、案件查办等形式拓展合作的空间,提高发现和查处此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有效追究,遏制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杜绝非法证据的生存空间。四是探索建立快速办理机制。通过公诉引导侦查工作,参与案件的讨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对出现的违法行为明确予以制止,使得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即符合公诉标准,同时认真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在此基础探索建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完成不断增大的工作量。
(四)提供坚实保障
新刑诉法的修改,不仅加大了公诉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度,而且加大了公诉部门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坚强有力的保障是做好公诉工作的重要条件。一是合理配置公诉人员。按照精简后方、保障一线的原则,挑选能力素质强的检察人员充实到公诉队伍,注重对年轻公诉人的培养,使其尽快成长成材,对常年承担繁重任务的公诉人在职级晋升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同时按照要求招收适量的辅助制工作人员从事事务性、辅助性的工作,减轻检察人员的工作量。二是实现部门间工作联动。通过与侦监、检调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从而提升办案效率,对案件中的可调解部分通过检调达成谅解从而化解办案阻力,成立专门的办案小组从而缩短类案的办理时间。三是保障公诉部门的硬件装备。加强公诉部门的装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办案,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