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童 锯衙硒宪考考2008年第18期(总第2146期) 虽然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并于2002年重新修订了《保险法》。但 迄今为止,国内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 不是“意外之财”。但是,此“薪”并非用人单位 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 也许我们无从考证或无须考证“年底双薪” 的由来,尽管它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很 大程度上却已成为企业通行的“惯例”。随着相 法》。农业属于低收入行业,农业保险自然也成 为保险业的弱势行业,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制定保护和扶持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我国没 有制定农业保险的有关法律,只是在《农业法》 关劳动法律的健全,尤其是新的《劳动合同法》 的施行,很多刚性的法定义务得以以法律规定的 里规定“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 制”,《保险法》也只简单地提到“国家支持发展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 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每年都有人大、政 协委员呼吁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但未见成形。虽 然近几年,有的试点地方政府制定了发展农业保 险的文件,如四川省政府2006年5月22日就发 了题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展 “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 见》的文件,该文件对“三农”保险包括农业保险 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作了阐述,也介 绍了该省试点地方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对进一 步发展四川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然 而,该文件对于政府应该给农业保险提供的支持 力度和支持方式,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投保农 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实质性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的 规定。支持是不明朗的,含糊的,小范围的,没有 形成法律条文,不利于农业保险长期稳定的发展。 (田风摘自《财经科学))2008年第1期《城乡统筹发 展视角下完善我国农、l 保险的对策》) 期待“年底双薪”成为企业“惯例” 王旭东 “年底双薪”成了备受劳动者关注的热点话 题。记者日前采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税务 部门,了解到关于“年底双薪”的两条权威信息: 不强制支付,也不同于“年终奖”。目前,各地不 少企业推行这种“年底双薪制”,对于劳动者已 形式“确立”。在强化企业刚性法律义务或法定 义务的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弹性、非法定的义 务亦很必要。 众所周知,时下的劳资双方关系依然很“紧 张”,明确双方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双 方的合法权益,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缓冲”,为 融洽劳资双方关系助力。然而,仅仅依赖于法律 的刚性规定显然也是不够的。一方面缘于法律 的健全是渐进的,另一方面,“法律不是万能 的”。来自法律之外的那些“惯例”往往发挥出 意想不到的效果。 刚柔并济。如果说法律的约束与制衡起到 了“刚性”作用的话,那么一些通行的做法与“惯 例”,则是可以利用的“柔性”资源。当然,我们 要区分通行的做法与“惯例”是否有利于劳资双 方关系的融洽,是否体现出公平与公正,是否有 利于社会的进步。尤其是防止少数企业借“惯 例”之名行损害员工利益之实。 利用好和发挥好现行企业“惯例”,让这些 “惯例”成为维护员工权益的又一股新力量,这应 该就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同时,也可以让企业 “惯例”中的一部分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顺理成章 地“上升”到法律规定或法定义务。“但只要符合 两种情况,就应视作‘义务’。”专家指出,只要在劳 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 确表述,那么,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或规章承诺, “年底双薪”给付的具体额度应依照约定或规定的 内容来确定。其实,“不强制支付”的“年底双薪” 只要在具备一定的条件后,便成为企业的“法定义 务”,这也是“惯例”上升为“法定义务”一例。 (晓宇摘自《北京青年报)2oo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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