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 任:质检人员对本规程实施负责,检验室主任对本规定的有效执行承担
监督检查责任。
内 容:
1.取样
由车间质检员、中间仓管员、仓库经管员填写“请验单”,一式两份,一份自己留底,一份交给中心检验室。
1.2中心检验室人员根据“请验单”准备取样工具及容器,按《取样操作规程》(编号SOP-QC-002-00)中的规定取样。
1.3检验人员取样后,在抽取的样品容器上注明名称、批号、日期等,在取样地点填写“取样登记表”,并按所抽样品数量填发和贴上“取样证”。
1.4样品取回后,由抽样人员根据抽取样品填写检验室“取样记录本”,以便检验室组长安排工作。
1.5取回的样品一律放入“待检品篮”内,由检验室组长负责安排每个检验员一天的工作。 2.检验
2.1物理化学检验
2.1.1任何样品在检验之前都必须充分混合均匀,从混合后样品中取样检验时,严禁采取倾倒的方法,必须使用药勺掏出或吸管吸出,用合适的容器盛载。 2.1.2供试品应按照各规范项下的规定研磨、粉碎、混合。
2.1.3检验必须按照法定质量规范中的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方法。 2.1.4检验用仪器、试剂与试液、规范溶液及其它必需品都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规范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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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所有检验都必须在正常的最短期限内完成,如有意外无法完成时,应向工业主管领导及进反映,以免延误生产。
2.1.6除含量测定需做两份平行检验外,其他检验工程通常做一份即可。 2.1.7使用有机溶剂的操作应尽量在通风橱内进行。
2.1.8检验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使用过的仪器,以备下一次使用。所有玻璃仪器都应使用之后,冲洗掉实验样品,以免样品干燥后难以清洗。 2.2微生物限度检查
2.2.1做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品种,检验等操作应在微生物检测室内净化工作台上进行。 2.2.2做微生物限度检测时,每个研钵只允许研磨一个样品,其他粉末、液体可以从包装物中直接倒(挤)出检验。
2.2.3样品取完样后,应立即严密封口,以备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时,重新检验。 2.2.4微生物限度检查,每个稀释度应同做两份平行检验。 2.3检验结论
2.3.1检测过程中遇到不合格工程时,操作者应主动复检原样品,并将初检和复检结果通知检验室主任,如检验主任无法确定时,操作者应重新取样,检验室主任指定一人将新样品与原样品同时检验。
2.3.2如几次检验结果均不合格,由检验室主任下不合格结论,如几次检验结果差别较大,由检验室主任对物料做出处理意见,将情况上报厂总工程师。
2.3.3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及检验中的错误负责,复核人对检验结果计算的错误负责。 2.3.4完成样品检验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分析样品及完成检验报告单。 2.4检验报告书
2.4.1样品分析检验的全过程均应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准确、真实、完整。 2.4.1.1记录字迹应清晰、工整、遇有数据、文字写错之处,不得涂改,不准使用涂改液,应在写错之处划“——”,使原来字迹明显看出,并在上面(或旁边)填写更
正的数据,然后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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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原始记录应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送检单位、送检日期、检验依据、供货单位、样品数量、检验数据及现象、计算公式、对照品(或规范品)称量、纯度、检验结果、检验员的结论及签名(名章)、复核人的签名(名章)。 2.4.1.3原始记录还包括分析图谱及其他记录,图谱上应注明品名、批号、工程、日期、检验人员的签名(或名章)。 2.4.2各种数据的准确度
2.4.2.1样品称量的有效数字应与所用天平的精度保持一致。 2.4.2.2规范溶液消耗的ml数应读到0.01ml。
2.4.2.3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有效位数之后的数字的修约采用“四舍六入五留双”的规则。
2.4.2.4最后报告的检测结果的有效位数应与方法要求一致。 2.4.3制剂含量分析的相对平均偏差的要求: 2.4.3.1 HPLC法:≤1.5% 2.4.3.2UV法:≤1% 2.4.3.3容量法:≤0.5% 2.4.3.4生物测定法:≤2.5%
2.4.3.5原料的含量测定均不得超过上述方法相对平均偏差的50%。
2.4.4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的批号、数量应与请验单一致。
2.4.4.1检验报告书必须有名称、批号、规格、数量、请验日期、报告日期、检验工程、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员的结论及签名(名章)、复核人的签名(名章)、质检负责人的签名(或名章),加盖质管部公章。
2.4.4.2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实验室样品的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记录一起在质管部留档备查,一份送车间、仓库或实验室。
2.4.4.3成品检验报告书一式三份,一份与原始记录一起存质管部留档备查,一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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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作为出库、出厂依据,一份交生产车间与生产记录装订一起
2.4.5检验报告书是一传递检验结果的渠道,任何检验人员不得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车间、仓库或其他任何人传达未经审查、复核的检验结果。
2.4.6检验室应根据检验报告书登记检验台帐,成品、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分簿登记。
2.4.7质管部应按月将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书整理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保存三年。
2.4.8质管部应根据检验结果向车间、仓库发放成品、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的合格证与不合格证。
2.4.9如需要将检验报告书从检验室取走时,取走的人需在检验报告记录本上签字,并写明取走和归还的日期。如需要复印报告书,需经质管部允许后才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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