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按期完费注册学籍、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博、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及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办法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奖励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进行分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集体观念; (四)博士研究生应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参评学年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硕士研究生应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参评学年的课程且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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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记录,课程考核加权成绩不低于分;课程考核加权成绩可参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计算。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奖及科研成果的折算方法可参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推荐单位的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九条 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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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科研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名单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依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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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推荐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进行复审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申请审批表》归入研究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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