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一、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
1、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 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3、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 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 程序性:立法 执法 司法 选举 监督
二、法律发展的规律
1、 从神法向人法发展
2、 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3、 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4、 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三、 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
(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
(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 (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 (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
四、法律渊源和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它是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新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可分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应当优先考虑使用的法律规范。次要渊源包括习惯、法理、学说等,仅仅是在无主要法源可援引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 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法学家学说、国际条约和协定、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地方法 两类一般地方法和特殊地方法(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3、特别行政区的法规)5、规章(部门规章、军事规章、政府规章)6、国际条约
五、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内容上:规则具有明确的行为模式 原则的行为模式不如规则明确
2、 明确性方面;法律规则的规定相对明确具体,其目的是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运用
3、 适用范围: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4、 适用方式: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
方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改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情况
六、 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被法律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内容的法律形式,具体表现为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的关系。
特征:1、产生上: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具有合法性。(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2、内容上: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3、形式与内容、动态与静态、过程与结果的统一。4、意志性——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2)法律关系一般也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
七、 大陆法系的特征
1、 强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 2、 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3、 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4、 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用法上。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法治相对于人治。 2、内涵上。法制是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法治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的方略或原则。
3、产生上。法制与国家相联系,法治与民主相联系。任何国家都有法制,但只有民主国家才有法治。即在逻辑上,有法治必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4、动态上。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但并没有揭示“法”的性质和价值取向。法治强调制定良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保护人权等。
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三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七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十、 法律的分类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律的形式
成文法是经由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非经过立法机关制定、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不成文法可以通过文字来表现,但不像成文法那样具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据法律的地位
根本法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即根本大法,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须经严格的程序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普通法是根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是根本法在各个法律领域的体现。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权
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有些法如国际司法中的冲突规范,不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保证。但程序法也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大陆法系奉行实体中心主义,英美法系奉行程序中心主义 (四)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据法律制定的主体
国内法是指有国内的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一般法 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地域、一半时间生效的法律。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特定的时间生效的法律。二者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一种法律在相对的意义上可能既是一般法又是特别法。
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
十一、 不同法律渊源的特定主体
1、 宪法 全国人大
2、 法律;主体;基本法律:全国人大 代表3000 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175 3、 中央法规 主体;行政法规:国务院 军事法规:中央军委
4、 地方法 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5、 规章 主体:1、部门(部委)规章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2、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3、军事机关:制定机关:中央军委各部、军兵种、军区
十二、 法律意识的分类
1、主体角度,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
2、法律意识的专业化和普及程度,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非职业者法律意识) 3、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意义以及它们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4、现代性为标准,分为传统法律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后现代法律意识。 5、从人的认识过程(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观念 胡果提出的法律行为
十三、 英国自然正义的两个原则
1、 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
2、必须给予各方诉讼当事人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十四、 1、提出法律案 2、审议法律案 3、通过法律案
立法程序有哪几个部分
4、公布法律
十五、法律实施的三个方面
法律遵守(简称守法) 法律执行(简称执法) 法律适用(简称司法)
十六、法律的监督分类
1、 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 2、 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3、 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十七、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即对已制定的规范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和加工。
法律系统化的意义在于,便于查阅法律法规,便于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有助于改善立法工作和实现法制的统一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法律汇编,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也不是制定法律。
法律编纂:即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甚至在此基础上制定一新的系统化法律,是一种立法活动。
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的区别在于:法律编纂是立法活动而法律汇编并不是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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