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人(甲方):姓名许生,身份证号码44********96,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56******32 2.
买受人(乙方):姓名徐生,身份证号码44**********45,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69********65 3.
双方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餐桌货物(具体数量、质量、单价、包装等约定详见货物清单),合同总价格为60000元。 4.
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买受人支付相应货款后,出卖人应开具等值的发票。 5.
双方订立合同时候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缴纳定金3000元。 6.
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由本人或者指定授权人员负责货物交付对接事宜。双方指定授权人员在送货检验单上的签字确认行为,等同于出卖人、买受人本人参与交付。 7.
买受人知悉买卖标的物是在途货物。 8.
出卖人可以选择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费、在途货物保险费由出卖人承担。 9.
货物需要运输交付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运输费和运输保险投保人承担。运输费支付一方是货物的托运人。运输货物投保人的保险受益人。 10.
如买受人承担运输途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运输货物为种类物的,出卖人应采措施将种类物特定化。 11.
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在交付之日起15日内检验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数量和质
量。 12.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13.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数量交付货物。 14.
双方约定出卖人于货物交付日在深圳交付货物。 15.
出卖人应将样品交买受人封存,作为交付检验货物的质量标准。 16.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出卖人2019.3.8交付货物。
双方约定在合同订立之日,买受人预付货款款项的30%%,货物交付当日,买受人应支付所交付货物款项的70%%,余款在全部货物交付之后3日内结算。货款支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买受人付款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为,账号为62********96,出卖人收款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为,账号为62**********74。 17.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货款后5日内开具应税发票。 18.
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前五日内提交约定金额的定金给出卖人。 19.
卖人收取定金又违约的,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出卖人返还双倍定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
出卖人指定彭生,身份证号码44*******96,联系电话169******85,住所深圳,电子邮箱为交付货物负责人。买受人指定李生,身份证号码
44*******50,联系电话159******85,联系地址深圳,电子邮箱为交付货物负责人。
出卖人本人或者其指定人员、买受人本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应在交付完成后马上签订送货检验单。 21.
未按照约定由指定人员负责货物交付,视为未交付,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货物,由此造成货物交付错误、毁损灭失、腐败变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未按照约定指定人员交付的,视为出卖人违约,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应货款。
出卖人变更指定负责交付事宜人员的,应出具合法授权文件并撤销已经指定人员的权限,否则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造成货物交付错误、毁损灭失、腐败变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2.
出卖人对在途货物的交付义务在本合同签订后告知货物承运人即完成。 23.
出卖人应该预付运费的方式,直接向运输人支付费用。 24.
承担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风险的一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运输费并做好运输货物投保,妥善保存单据。 25.
出卖人可以将货物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标识号、运输人、运输货物保险单、仓单/提单编号与种类物品名、数量、产地、品级相结合等方式将该种类物特定化。 26.
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由本人或者指定特定人员负责检验货物质量和数量。双方指定人员在送货检验单上的签字确认行为,等同于出卖人、买受人本人参与检验。可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检验质量。如无特别约定,指定交付的人员有权参与检验。 27.
出卖人应于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合格
证、质量保证书等足以证明货物质量的书面资料。双方通过书面资料、合同约
定并随机抽样检验实物确定货物的质量。 28.
在检验期内,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通过现场清点确定实际交付货物的数量。 29.
出卖人不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即视为不履行交付义务。 30.
封存的样品应贴上封条,标注样品封存编号,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1.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的,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赔偿双倍定金(如有)、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诉讼或者仲裁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货款、延误买受人生产经营的损失(如有)、货物价值20%违约金。 32.
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属于违约行为,每延迟一日赔偿买受人3万元。 33.
出卖人未履行通知承运人义务,视为违约。在途货物因此造成的交付错误或者毁损灭失,由出卖人承担违约交付的责任。 34.
出卖人没有支付运费的,买受人垫付后可以向支付人收取或者在货款中扣除。 35.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但是相应责任方没有投保或者支付运费的,按照托运人和保险投保人、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36.
出卖人未将运输的种类物特定化,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货
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37.
出卖人拒绝参加检验的,视为货物的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交付货物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如出卖人在7天之内无法解决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如货物分批交付,特定批次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影响合同整体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出卖人退还已付货款、按照双倍定金赔偿、赔偿经营损失和其他直接损失。 38.
出卖人未能提供货物质量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买受人接受货物在检验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解决质量问题。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出卖人退还已付货款、按照双倍定金赔偿、赔偿经营损失和其他直接损失。 39.
交付货物数量少于约定数量的,买受人可以拒收。买受人拒收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按照货物价值的20%赔偿损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在3日内补足,每延迟一日,出卖人支付货物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交付货物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买受人可以拒收。买受人接受的,可以与出卖人约定折价处理。买受人接受超付货物但在检验期内未与出卖人达成折价处理约定的,视为买受人不同意接受超付部分货物。买受人不同意接受超付货物的,出卖人应承担超付货物的保管费、毁损灭失风险。 40.
出卖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的,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1.
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封存样品质量不一致的,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可以拒收并按照质量问题追究违约责任。
4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买受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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