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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徇私枉法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振武律师事务所接受傅当胜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表明,傅当胜从 9月中旬调任法制科长到 12月29日廖建萍被执行逮捕并被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作出不起诉决定止,傅当胜在这一时间内应负什么责任?是否利用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实施了包庇廖建萍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抓捕廖建萍是不是傅当胜的职责?傅当胜没有抓捕廖建萍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本律师与公诉机关的意见截然不同,本律师认为傅当胜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依法不能成立,下面本律师依据本案事实结合我国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傅当胜在本案中不负领导责任。
傅当胜在 9月中旬就任湘东公安分局法制科长时,“饮水思源伤害案”早已于8月31日移交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傅当胜既不是当时的法制科长,也不是案件承办人。在该案被检察院于 10月13日退回给梁久萍补充侦查后,又于 11月18日重新移送湘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梁久萍根本没有向傅当胜汇报工作,湘东公安分局领导也没有指示傅当胜如何去做,傅当胜对案情也不清楚。因些,在该案侦查和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傅当胜没有任何领导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傅当胜明知检察院于 6月2日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而参与包庇廖建萍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二、傅当胜的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傅当胜主观上没有徇私枉法的故意。
据据我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所谓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刘国华找到傅当胜商量能否为廖建萍取保候审的问题,傅当胜一直都认为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上的商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问题,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傅当胜一开始根本不认识廖建萍,无徇情可言,也未受收廖建萍的任何好处,亦无徇私可言,能否为廖建萍办理取保候审,傅当胜还是严格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坚持了原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为廖建萍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庭审和证据表明:傅当胜接触过廖建萍共有二次。
第一次是傅当胜应刘国华的邀请,在“红河谷休闲会所”经兰斌介绍接触过廖建萍,当时傅当胜并不知道廖建萍属于批捕在逃人员,只知道廖建萍有案子在公安机关,傅当胜当时就明确表示“能关照就关照”,言下之意就是不能关照就不能关照。本律师认为傅当胜这样回答,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包庇廖建萍使其不受追诉的主观故意。
第二次是在xxxxxx碰巧遇到廖建萍,大家都未谈及廖建萍属批捕在逃人员,傅当胜也未想起廖建萍是批捕在逃人员。
本律师认为:如果傅当胜知道或想起廖建萍属批捕在逃人员,傅当胜应该按照组织原则向湘东公安分局领导请示汇报,是抓捕廖建萍,还是不抓捕以及对廖建萍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分局领导指示抓捕廖建萍,而傅当胜不抓捕,那么傅当胜就存在包庇放纵廖建萍的问题,如果傅当胜不知道或没有想起廖建萍属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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