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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精)

2023-01-1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

招标项目文件目录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附件

---- 投标书格式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经营场地、经营设备、营养师等情况的说明 4. 定点生产单位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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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之一

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

招标项目投标邀请书

致 公司:

为规范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市场,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树立首都营养餐经营主体“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良好形象,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决定,对北京市范围内2009-2010年度全部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贵公司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并请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编制投标书并投标。

一. 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1.1项目名称: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招标项目。 1.2 招标编号:jwyyc0901号

1.3中标人数:本次招标计划选定约五十家的定点生产单位,最终将通过评标,根据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确定中标人数量。 二. 招标人

招标人: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 三.领取标书的时间及地点

3.1 领取标书的时间:2009年6月26日下午二时-下午五时。 3.2 领取标书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或招标人邀请投标人召开会议的地点。

四.投标的截止日期及时间

4.1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为2009年7月3日下午五时。

4.2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及其附件派专人递交或以挂号的方式邮寄至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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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人应提交人民币贰万元作为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

5.2 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日期及时间为2009年7月3日下午五时。

5. 3交付投标保证金必须以单位名义存入,一律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存入,投标人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划转的形式存入时须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并将入款单据传真到北京京育学生营养餐管理服务中心财务核实。

5.4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以转帐支票或银行划转的形式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交付给招标人或其授权机构。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帐号如下:

开户银行:农行大兴区支行营业室

开户名称:北京京育学生营养餐饮管理服务中心 开户帐号:11-110801040054866 行号: 103100011081 6.履约保证金

6.1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按投标人的送餐份数(以投标人的自报数为准)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 日送餐份数在2000份以上5000份(不含)以下的,交

履 约保证金人民币拾万元整。

2) 日送餐份数在5000份以上10000份(不含)以下的,交

履 约保证金人民币拾五万元整。

3) 日送餐份数在10000份以上的,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 万元整。

4) 首次中标企业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拾五万元整

6.2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后三天内,按“投标人须知”第8条第8.3款的规定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招标人或其授权机构。如果中标人为招标人2008年度招标确定的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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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单位的,则其已缴纳的2008-2009年度的履约保证金抵作2009-2010年度的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但中标人特别有声明的除外。

6.3 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帐号与本通知第5.3款的规定相同。

6.4交付履约保证金必须以单位名义存入,一律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存入,投标人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划转的形式存入时须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 七.开标的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在2009年7月4日下午二时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由招标人组织公开开标。如果贵司按规定递交了投标书,特请贵司届时派代表到现场参加。 八.招标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1) 招标人的联系人: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肖燕平 2) 联系方式:

电话:66079008 传真:66079008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邮编号码:100031 电子邮件:bjyyc@126.com 九.投标人应随投标书提供的资料

9.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请在复印件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9.2 投标人过去一年(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各一份;

9.3 投标人经营场地(含标有比例尺的车间平面图)、经营设备、营养师聘用情况说明等;

9.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形); 9.5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HACCP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请在复印件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9.6 投标人过去一年(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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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际平均每天送营养餐的份数证明(请在复印件上加盖受餐学校公章)

招标人: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招标文件之二

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

招标项目投标人须知

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决定对北京市范围内的全部市级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的资格进行2009年至2010年度的招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形式

1.1招标项目名称: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招标项目。 1.2 招标编号:jwyyc0901 1.3 招标形式:邀请投标

1.4最多中标人数:本次招标计划选定约五十家的定点生产单位,最终通过评标,根据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确定中标人数量。 二.招标人

招标人: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 三.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北京市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且依法年检的法人单位。

3.2 投标人须是具有生产学生营养餐资格且拥有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书和卫生部门认定的HACCP证书的法人单位。

3.3 投标人须为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单位。 3.4 投标人平均日送餐能力不低于2000份。生产车间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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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投标人过去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学生食物中毒责任事故。 3.6 符合“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自身所有的为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五.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由以下各部分构成:

1) 投标人须知 2) 格式合同 3) 附件 4) 投标邀请书 5) 中标通知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资格要求等内容。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给予满足的,或者对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3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与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解释与澄清要求均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答复发给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有权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3)招标文件的解释与修改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4)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有权决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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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投标文件构成: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6条第6.2款要求填写的投标书;

2)按照本须知第6条第6.3款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6条第6.4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6.2 投标书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 6.3证明投标人合格资格的文件

6.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该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6.3.2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即:

1)投标人已具备独立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能力;

2)投标人满足“投标邀请书”中列出的资格证书要求; 3)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8条第8.3款规定时间和金额交付了履约保证金。

6.4投标保证金

6.4.1 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6.4.2 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时,可根据本须知本条本款第6.4.6项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6.4.3 凡没有按本须知本条本款第6.4.1项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根据本须知第7条第7.3款第7.3.3项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6.4.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本条第6.5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天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6.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8条第8.4款的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8条第8.3款的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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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予以退还或根据中标人的指示,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 6.4.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8条第8.4的规定签订合同;或

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8条第8.3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6.5投标有效期

6.5.1本次投标的有效期为2009年6月26日下午二时至7月30日下午五时。

6.5.2 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期前,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有效期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有权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该拒绝不构成其投标保证金的被没收。接受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改其投标,但会要求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如果发生此种情形,本须知第6条第6.4款有关投标保证金退还和没收的期限也作相应的延期并保持有效。

6.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6.6.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

6.6.2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以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授权委托书”须根据本须知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用复印件。

6.6.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6.7 投标文件的递交

6.7.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字样。然后将所有信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注:不必准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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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表明递交至“投标邀请书”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和编号,

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和邮编,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本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6.7.3投标截止期

1)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3日下午五时整。投标人应在不迟于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递交地点应是“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电话告知不能作为投标的依据。

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6条第6.5款第6.5.2项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6.7.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本条本款第6.7.3款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除人力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他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拥堵、车辆故障等原因,均不得作为迟交投标的理由,由此造成投标被拒绝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7.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通知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给招标人。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本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4)从2009年6月24 日下午二时投标至2009年7月30日下午五时投标有效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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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本条第6.4款第6.4.6项的规定被没收。 七.开标与评标 7.1 开标

7.1.1 招标人将在2009年7月4日上午九时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7.1.2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情况、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按本须知第6条第6.7款第6.7.4项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7.1.3 招标人负责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 7.2 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或不允许对投标文件实质性的内容做任何修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7.3 评标

7.3.1 招标人将自行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7.3.2 招标人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交纳了投标保证金等。

7.3.3 下述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足的;或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或 3)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或

4)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

托书的;或 5) 业绩或资格条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或 6) 过去一年没有生产快餐经历的。

7.3.4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以下因素对投标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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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人从事营养餐的过往经历和业绩投标人的商誉; 2) 投标人所获各种资格情况;

3) 投标人的经营规模、生产规模、管理人员、营养师情况; 4) 投标人所在区域的交通条件、接受送餐学校及同一区域范

围内投标人的分布状况; 5) 招标人认为其他应考虑的事项。

7.3.5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最终的中标人。中标人原则上依评标评定的分数从高到低确定。

7.3.6 与招标人及评标委员的接触

1)除本须知第7条第7.2款规定的情形外,从开标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接触。

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八.授予合同

8.1 接受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招标人保留在授标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2 中标通知书

8.2.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是合同的一部分。

8.2.2 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本条第8.3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6条第6.4款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或经投标人同意后该投标保证人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3.履约保证金

8.3.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后三天内,将根据中标通知书标示的金额以转帐支票或其他适当的形式交给招标人或支付到招标人指定的帐户。如果是通过非直接交付转帐支票形式的,中标人应将有关付款的银行凭据复印件根据“投标邀请书”中确定的传真号传真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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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标人为招标人2008-2009年度招标确定的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的,则其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其2009-2010年度应缴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8.3.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款规定执行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综合评定条件较优的投标人,或者减少授予合同人的数量。

8.4 签订合同

8.4.1 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将最终的合同格式递交给中标人。

8.4.2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递交的最终的合同格式后三天内,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后退还给招标人。 招标文件之三 附件一:投标书格式

投 标 书

致: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

根据贵方为确定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而发出的投标邀请书(招标编号为jwyyc0901),签字代表(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提交下述文件:

1.经修改(修改部分已经划横线标示)或未经修改但认定的格式合同;

2.由银行出具的已经交付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或由招标人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已经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据复印件一份,上述复印件已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资格或业绩证明文件

1)通过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请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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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3)投标人经营场地(含标有比例尺的车间平面图一份)、经营设备、营养师等情况说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一份;

5)过去一年日均送餐份数超过2000份的证明(指与受餐学校签订的送餐合同); 6)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和HACCP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请加盖投标人公章)。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并同意如下:

1.投标人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投标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均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所有的文件与资料均是真实、合法的。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限为自开标之日起至2009年7月30日下午五时。

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限内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根据“投标人须知”第8条第8.1款的规定,投标人完全理解并同意贵方不一定接受收到的部分或全部投标。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本投标人特此声明,如果本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本投标人同意( )/不同意( )【注:请在括号内打“√”或打“×”】2008年度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2009-2010年度内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招标人无须退还该笔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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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日期: 2009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本委托授权书声明: 公司是经北京市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于 年 月 日注册成立的合法有效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兹代表本公司授权

(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招标项目进行投标,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委托授权书于2009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 (盖章)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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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等情况的说明

1. 名称及概况

1) 投标人名称: 2) 注册地址: 3)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 电话: 传真: 5) 电子邮件: 6) 成立日期: 7) 注册资本: 2. 经营场地

1)经营场地性质:自有( )、租赁( )、其他( ); 2)经营场地面积:生产车间场地: 平方米,(投标人必须提供带比例尺的平面图),办公场地 (平方米),其他辅助场地: (平方米); 3)租赁期限(如果是租赁场地的话): 个月,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3. 主要经营设备、设施(可附页说明)。

4. 日、月、年的生产、加工营养餐的能力(以学生人数为单位)。 5. 运送营养餐的主要交通工具情况。

6. 人员状况,包括人员总数、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

营养师的组成及聘用情况(专职、兼职、聘用期限等)、厨师等,上述各类人员的文化及专业结构等。 7. 最近二年受送餐学校的名称、学期月均送餐量。 8. 其他情况

兹声明上述陈述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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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或及时答复贵方提出的与此有关的任何疑问。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人职务:

签字日期: 2009年 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日 职务: 16

电子邮件: 招标文件之四: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jwyyc01

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送餐定点公司合同

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

乙方:

签订日期:2009年 月 日

北京市学生营养餐送餐定点公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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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邮编:100031 电话: 66079008 传真:66079008 电子邮件: bjyyc@126.com 联系人: 肖燕平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乙方: 公司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为规范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市场,理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学校等各方面的关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树立首都营养餐经营主体“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良好形象。经北京市教委批准,甲方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乙方为北京市学生营养餐送餐公司定点生产单位的中标人之一。在全部满足了甲方在“投标人须知”中提出的条件后,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 定义

1.1本合同下列定义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全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中标通知和“投标人须知”中要求由乙方提供的资格证明等全部文件。如果上述文件相互之间有冲突的,以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2)“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3)“学生营养餐送餐定点生产单位”系指经甲方认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资格向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校学生提供学生营养餐配餐、送餐的法人单位。

4)“甲方授权机构”系指接受甲方委托,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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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负责协调、管理学生营养餐送餐定点单位的机构,目前是指北京京育学生营养餐饮管理服务中心。

5)“天”指日历天数。

1.2 除非本合同有其他解释,否则上述术语以本条第1.2款的解释为准。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下述权利: 1)监督、协调乙方与营养餐有关的经营行为; 2)有权检查乙方与学生营养餐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 3)有权要求乙方将其与送餐学校的合同副本一份送交其备案; 4)有权检查或协助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乙方的生产、管理状况、环境保护状况等;

5)根据乙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有权决定停止或暂时停止乙方使用学生营养餐专用名称、商标、车证等事宜;

6)有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明及处理因乙方所送营养餐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中毒事故或其他事故;

7)其他甲方认为应由其监督管理的事项。

2.3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履行下述义务和责任: 1)对北京市营养餐定点生产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给予总量调控,维护定点生产企业间正常的经营秩序,防止和制止低于成本价的恶性价格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经乙方请求,协调乙方与受餐学校之间的关系;

3)如果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就营养餐有关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 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向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小学校供应学生营养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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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免费使用北京市学生营养餐送餐定点单位的名义、北京市学生营养餐送餐标志、甲方注册的营养餐注册商标及其他属甲方所有的标志。

3)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学生营养餐的宣传推广工作。 3.2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2)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所送营养餐的质量、品质符合有关规定的各项指标,保证学生食品安全。

3)乙方应树立“诚信为本、学生至上”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其与学校、供货商、甲方授权机构间签订的各项合同。

4)为保证营养餐的质量、保证食品安全、降低学生经济负担,在营养餐原材料的采购上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为此,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授权机构签订相应的原材料供货合同。 5)乙方在与学校签订送餐合同后十天内,应将合同副本一份送交给甲方的授权机构备案,以便甲方管理。同时,乙方保证其与相关学校签订送餐合同的有效期不长于本合同的有效期。

6)乙方保证,如果其所送营养餐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受餐学校学生中毒或发生其他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除立即报告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外,还应配合学校做好各项补救措施,赔偿有关损失。同时,在中毒或事故发生原因查明前,应暂停继续供应由其组织送餐的营养餐。

7)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与营养餐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四. 履约保证金

4.1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由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三天内向甲方缴纳,或通过甲方同意的其他方式缴纳。

4.2 履约保证金用于下述事项:

4.2.1 乙方所送营养餐因质量问题引起就餐学生中毒或其他事故造成的损失。该项损失在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后确定应由乙方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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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部分责任时,首先应由乙方根据其与送餐学校之间的合同向受到损害的学生或学校赔偿。在乙方不根据合同赔偿的情况下,根据受损学生或学校的请求,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该项保证金中先行赔付。甲方在支付有关款项后三天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并附相关对方的收据。

4.2.2 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是甲方进行学生营养餐管理的重要宗旨。为此,乙方同意:在乙方与履行与营养餐有关的合同如与原材料供应商的供货合同、与学校的送餐合同中发生纠纷并被有关法院、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其违约,而乙方不按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支付欠款、违约金、赔偿损失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该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直接从该项保证金中代替乙方支付有关欠款、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甲方在支付有关款项后三天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并附相关合同对方的收据。

4.2.3 如果由于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等事项,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其与原材料供应商的供货合同、与学校的送餐合同且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经相关方请求且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以该项保证金支付有关欠款、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甲方在支付有关款项后三天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并附相关方的收据。

4.2.4 其他经乙方同意甲方代为支付的事项。

4.3 上款无论何种情况的扣除,仅限于乙方缴付的履约保证金。 4.4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由于发生本条第4.2款上述情形造成履约保证金减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三天内将减少部分的履约保证金补足。

4.5 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束后三十天内由甲方将实际剩余的部分退还给乙方。

五. 合同中止、提前解除与终止的情形

5.1 合同中止发生的情形及其后果

5.1.1 如果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合同: 1)乙方的产品、服务因质量问题被一个受餐学校投诉二次或被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受餐学校投诉一次,经查实并经甲方责令整改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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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次以上被投诉情形的;

2)乙方的产品、服务因质量问题造成受餐学校学生发生轻微中毒事故的;

3)乙方因送餐时间发生五次以上延迟送餐且影响受餐学校教学秩序或开展正常教学的,但因天气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4)乙方经营情况发生逆转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指标的; 5)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安排与甲方的授权机构签订原材料供货合同的;

6)乙方对营养餐所有原材料供应商投诉到甲方或其授权机构的逾期欠款累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拾万元或拾万元以上;

7)甲方认为其他应中止合同的情形。

5.1.2 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后,对上述第1)-4)的事项,乙方应在十五天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措施报甲方审查,甲方经审查后认为整改合格的,即恢复履行合同;如果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对于上述第5)项,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将被投诉逾期累计欠款降到人民币拾万元以下或提供新的甲方可以接受的担保,甲方可以恢复合同的履行,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5.2 合同提前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及其后果

5.2.1如果发生下述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由于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被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等情形的; 2)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接受送餐学生发生中毒事故且后果严重的;

3)经营情况恶化,无法正常经营以保证送餐质量及送餐时间的; 4)发生本条第5.1款中止情形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 5)其他甲方认为应提前解除与终止合同情形的。 5.2.3 提前解除与终止合同的后果:

1)被提前解除与终止合同后,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七天内将甲方授予的学生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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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专用标志、专用车证无条件退还给甲方;乙方不得再以学生营养餐送餐定点单位的名义开展学生营养餐方面的经营、宣传活动;乙方应尽快妥善处理与受餐学校的送餐终止事务。

2)取消下一个年度参加由甲方主持的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 其他

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2 本合同因下述原因而终止:

1) 因发生第5条第5.2款的情形提前解除而终止; 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3) 因双方协商而终止; 4) 因合同到期而终止;

5) 其他可能引起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

6.3 本合同到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如果乙方要继续开展学生营养餐送餐经营活动的,须参加由甲方举行的下一年度北京市学生营养餐送餐定点单位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方可获得中标资格并签订合同。

6.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补充规定之。在双方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前,仍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6.5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6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2009年7月30日开始生效,至2010年7月30日或因本合同规定的提前结束原因发生时终止。

6.7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6.8 本合同由上述双方于2009年 月 日签订于北京市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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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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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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