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权利中,除前四项权利外,著作权人既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 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的转让,专指著作财产权或者经济权利的转让,即著作权人 依据合同,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分向他人转让的法律制度。通过著作权转让,受让 人成为该作品部分或者全部著作财产权的新的权利人。在我国,著作权的转让需订立书面合同。权利 转让合同包括下列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 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 邻接权
【分析】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 专有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两者关系极为密切,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 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 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本身;邻接权中除包括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
邻接权包括:(1)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社、杂志社、报社、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 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对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和专有岀版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 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出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 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可以享有专有岀版权。
(2)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岀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对其表演 享有邻接权,表演者的邻接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两项:一是表明表演者身份,二 是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利包括四项:一是许可他人从现场直 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二是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三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四是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 许可人以前述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财产权利的保护期 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 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此种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4)广播电 台、电视台等播放者的权利。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 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 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六、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分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属于对著作权的--种限制,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 欣赏、评论、新闻报道、教学与艺术研究以及公益事业等目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过作者 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应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 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法》规定了 12种具体的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分别是: (1) (2)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
民法学 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 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 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 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8) (9) (10) (11) (12)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 字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合理使用也适用于对邻接权人的限制。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分析】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 表的作品的行为。法定许可是除了合理使用外对著作权的又一限制。
法定许可的情形主要有:
(1)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 以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 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3) (4) (5)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 登,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 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 人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著作权的保护
【分析】对著作权的保护是通过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制度实现的。侵犯著作权,是 指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专有权的行为。视侵权行为 情节的轻重及危害后果的不同,侵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一种或同时承担几 种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 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 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 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 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除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 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 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 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 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 品的。
第三节专利权
一、 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申请人以及上述主体的合法继受人依法享 有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
专利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公开性和行政授予性特征。公开性是指只有将专利 技术予以公开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行政授予性是指专利权并非自动产生的权利,必须经专利行政部门 授予才能取得。
二、 专利权的主体
【分析】专利权的主体是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自然人 和单位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也可以 成为我国的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在原始取得中,专利权的归属因发明 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有所不同。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 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 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 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 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 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 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此 外,根据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非另有协议,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 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 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合同或者继承取得专利权。在继受取得中,受让人
民法学 或者继承人虽然是专利权人,但不享有专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人身权利。
三、 专利权的客体
【分析】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 民法的角度看,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如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岀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岀的适于实用的新 的技术方案。它和发明比,范围不如发明大,不包括物品的制造方法;创造性不如发明强;审批手续比发 明简单,无须进行实质审查;保护期限亦不同。
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 结合所作岀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以下两类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一是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 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明创造。此外,《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 权。(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岀的主要 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四、 专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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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1)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2)许可他 人实施专利的权利。(3)转让权。专利权人有权转让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专利转让与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的区别在于:转让是专利所有权的转移;而在许可实施的场合,被许可人只是得到使用专利的权利, 专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报酬权或受奖权。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得到报酬或奖励。 (5)署名权和标记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 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此外,专利权人还有权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年费。 五、 专利权的取得
【分析】专利权并非自动产生的权利,必须经过专利行政部门的授予才能取得。专利权的授予条 件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分析】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实体条件:
1. 新颖性。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岀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 曰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 技术,技术公开的方式包括岀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的公开。故我国在新颖性标准上采用的是 绝对新颖性标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岀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 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 创造性。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同。对发明而言,必须同申请日以前已 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岀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而言,要求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 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 实用性。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性的要求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
极效果。
对外观设计而言,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 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 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 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条件
【分析】专利权属于须经行政授权方可取得的权利。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应当提交 请求书等申请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 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 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申请人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 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 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六、 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
【分析】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的有效期限,即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 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 的,申请日为在外国或者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专利权的无效是指依法定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某一专利权无效。根据《专利法》的规 定,自专利权被公告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请求专 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权无效的原因包括:(1)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 权的实体条件。(2)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说明书披露及公开不充分;对发明、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 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3)属于不授予专利权范围。(4)属于重复授权情形,违反了“同样发明 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之规定。(5)违反“在先申请”原则。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 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同时,如果依照前述规定,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专利侵权人、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侵权赔偿 金、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权的终止即专利权的消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终止原因包括:(1)自然终止,即 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即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前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 而消灭。这些事由包括专利人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等。
七、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分析】专利的独占使用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种种限制,比如时间限制一专利权的法定保护 期,空间限制——仅在申请国内可以行使专利权,此外,专利权的行使还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具体表 现为:
(一)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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