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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

2024-09-01 来源:好走旅游网


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4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 7月30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

为改善老城区城市建设面貌,解决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施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加强维护、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分批分期开展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工作。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适用对象: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或C级的危房。

适用范围:老城区东至环岛东路,南至金井湾大道—万景路,西至翠园南路—金井湾大道—潭城南路—红湖西路—金峰路—竹屿湖中路—和平大道,北至莲花北路,总面积约12.2平方公里(详见附件2蓝线范围)。其他区域的危房改造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危紧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185号)执行。

三、禁止改建区

(一)文物保护单位划定的保护范围;

(二)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或拆迁公告)的用地范围或近期(两年内)拟征收的用地范围;

(三)城市道路及两侧防护绿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四、整体拆除重建

在可改建区内,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并符合拆除重建要求的,可申请整体拆除重建。

(一)拆除重建要求

1.南北街历史文化街区的重大危房,可结合南北街改造项目,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北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改造。

2.原房屋前间距大于等于6米,按原位置拆除重建。原房屋前间距小于6米,原则上退线改建后房屋首层前墙面与其正对面房屋后墙面的间距不得少于6米,退线区域作为公共用地,不得围挡、占用。二层以上允许房前悬挑不超过1.5米。

3.在退线后的原土地权属范围内,按原产权建筑面积进行改建,层高参照危紧房改造的层高标准,屋面鼓励采用坡屋顶。若该危房为申请人同一户的家庭成员在平潭区域内唯一居所的紧房户,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三层进行改建。人口数按申请人家庭成员同一危房户籍地址上人数(户口迁入截止时间计至2019年12月24日,婚嫁迁入和出生申报除外)计。

4.原房屋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有共墙的,应当提交相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见证或依法公证。

5.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人(或直系亲属)应一致。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该房屋处于抵押或查封状态,或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

6.贫困人口人均建筑面积少于25平方米申请改建的贫困户,除享受原有文件规定的补助外,区财政再给予每户3万元的危房拆除重建补助(适用于全区贫困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不享受各级政府危房改造补助。

(二)拆除重建审批流程

1.申请及村(居)审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会呈报片区危改办审核后,在村(居)委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

后,在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中签署意见,上报海坛片区管理局研究。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②土地及房屋权证(附该权证区行政服务中心查询情况);③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坐标面积测绘报告(含周边房屋建设位置、改建位置建设红线图);④以紧房户为由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之日前不超过15天之内的同一危房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查询报告。

2.片区审核:海坛片区管理局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其他住房情况、拟改建面积等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区资源生态局。

3.规划、用地审核:区资源生态局对房屋土地性质、改建位置建设红线范围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改建位置建设红线图”进行审核。

4.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区交建局签署审核意见。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区交建局同意改建的,申请人持审核材料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区资源生态局根据“老城区危房改建审批表”“改建位置建设红线图”以及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申请人原房产信息抄告区行政服务中心,明确拟拆除重建房屋的权属人、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等内容。对于拟拆除重建的房屋申请转移、抵押登记的,区行政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6.建设: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海坛片区管理局申请定点放样,海坛片区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定点放样。申请人还应出具建设承诺书,承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按图施工。放样后,由区清违办向申请人发放“建设监督公示牌”,

允许开工建设,建设期不超过半年。海坛片区管理局及执法大队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7.验收:竣工后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房屋竣工测量,测量后持竣工测量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区资源生态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区资源生态局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8.权属登记: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区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体图纸、原土地房屋证书、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等材料办理产权登记。宗地面积以审批的“退线剩余土地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以规划核实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局部拆除改造

在可改建区内,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的,可进行危房局部拆除改造。局部拆除改造的审批流程参照“整体拆除重建”,可结合实际酌情简化,由海坛片区管理局审批,报区清违办备案。

(一)局部拆除改造内容

1.更换木板或石条楼面:可拆除二层墙体,将一层木板或石条楼面更换成混凝土楼面,二层墙体按原有风貌施工。旧房若需增加单层层高的,可参照危紧房改造的层高标准,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

2.更换石条屋面或瓦房:可将石条屋面或瓦屋面改换成混凝土屋面或瓦屋面,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

局部拆除改造应保持房屋原有主体结构、建筑风貌、建筑面积不变。若申请人将房屋整体拆除重建的,则应当按照“整体拆除重建”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由执法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二)局部拆除改造审批

经海坛片区排查,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的,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机出具的C级危房鉴定书(鉴定书应体现需对哪些部位或项目进行拆除更换)、测绘报告(含原房屋相片)、土地房屋权证,申请报告(含局部拆除更换项目、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改造方案以及施工时间等)等,向海坛片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海坛片区管理局审核、审批。

六、危房提前收储

老城区内近期(两年内)建设项目规划区及城市规划道路的禁止改建区D级危房,可申请提前收储。经实验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后,由海坛片区管理局与用户签订征迁协议,组织腾空、拆除、安置。实验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提前收储的土地进行管理。征迁补偿办法参照老城区征迁安置办法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资源生态局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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