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做好日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
2 具体规定
2.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高处作业的级别、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有关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GB3608-83)
2.3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4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5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6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7 在化工企业内虽在两米以下,但属下列情况时,可视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7.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7.2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2.7.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2.7.4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部位,视为高处作业。
2.7.5凡上石棉瓦、轻钢龙骨纤维水泥板等薄板材料、轻型材料作吊平顶处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2.8 凡是符合以上所指高处作业的,必须申请办理金甬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票。
3 高处作业申请许可证审批办法:
3.1 在高处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种类向所辖部门负责人提出申
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监护人留存,另一份交安全部门备案。
3.2 一级高处作业由所辖部门领导和车间安全员审批。
3.3 二级高处作业由车间主要负责人审批,车间安全员监督执行。
3.4 三级高处作业及本管理制度中有关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3.5 特级高处作业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安全环保部监督执行。
4 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4.1 凡是二级以上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应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制定登高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详细写在申请许可证上。
4.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思想集中,衣着紧身灵便,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必要时应搭脚手架。
4.3 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挂在垂直上方无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不得低挂高用,不能用绳子代替。 4.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4.5 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可靠的登高工具,严禁利用一般起重设备吊运或爬脚手架、设备等方式进行登高。
4.6 使用梯子时必须检查是否牢固可靠,梯脚是否装防滑装置,有人监护;人字梯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中间用绳子结牢,防止梯脚扒开。
4.7 靠近人行道上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用红白安全绳围住或专人看管。 4.8 高处作业人员的工具物件要放置妥当,防止坠落,禁止上下投掷物件,应用绳子结牢后传递。
4.9 凡有6级(含6级)以上的大风、暴雨、浓雾和雷电时,室外应停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应注意附近的架空电线和设备,防止损坏或触电;遇有周围放空管线,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4.10 垂直双层作业,中间要搭设牢固的防护隔板,作业人员戴安全帽。
4.11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要立即提出,责其整改,如仍不改正,有权停止其作业。
4.12 高处作业许可证必须严格审批,凡因安全措施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审批部门领导
负责。
4.13 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安全提醒的,应承担一定责任。
4.14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15 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时,必须由事发部门当班主要负责人口头申请,经公司值班人员同意,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由施工所在部门当班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当班交接班记录中记载清楚。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 5.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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