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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2022-02-15 来源:好走旅游网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与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XXX的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被申请人的用工之日为2012年10月13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订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因在2012年11月13日起至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工资数额为10941元,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二倍工资数额为10941元。

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总额为14691元,总计工作4.5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265元,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为3265元。

三、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又根据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合同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为3041元,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3041元。

四、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提供年休假,应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4个半月,被申请人未提供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提供一天的年休假,被申请人未依法提供,应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50元。

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并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在被外派出差期间,经常加班而被申请人未向其支付加班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及冬季采暖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支付过防暑降温费及冬季采暖费,依据天津市《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及《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2012年的防暑降温费424元以及2012年的冬季采暖费520元。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被申请人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申请人的申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也应得到相应的制裁。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代理人:鲁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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