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每道涵洞为一个分部工程,包含洞身各部分构件和洞口、填土等分项工程。
9.1.2 跨径或全长符合涵洞标准的通道,按本章的规定进行评定。 9.1.3 带有急流槽的涵洞,急流槽作为涵洞的一个分项工程,按本标准第6.10节评定。
9.1.4 钢筋混凝土涵洞除按本章规定评定外,还应包括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
9.1.5 明涵的铺装可按本标准第8.12节的有关规定评定。
9.1.6 涵台若设桩基础,按本标准第8.5.2或8.5.3条评定。 9.2 涵洞总体
9.2.1 基本要求
1) 涵洞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2) 各接缝、沉降缝位置正确,填缝无空鼓,裂缝、漏水现象:若有预制构件其接缝须与沉降缝吻合。
3) 涵洞内不得遗留建筑垃圾等杂物。 9.2.2 实测项目 见表9.2.2。
表9.2.2 涵洞总体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轴线偏位(mm) 明涵20,暗涵50 经纬仪:检查2处 2
2△ 流水面高程(mm) ±20 水准仪、尺量:检查洞口2处,拉线检查中间1~2处 3 3 涵底铺砌厚度(mm) +40,-10 尺量:检查3~5处 1 4 长度(mm) +100,-50 尺量:检查中心线 1 5△ 孔径(mm) ±20 尺量:检查3~5处 3
6 净高(mm) 明涵土20,暗涵±50 尺量:检查3~5处 1 注:实际工程无项次3时,该项不参与评定。 9.2.3 外观鉴定
1) 洞身顺直,进出口、洞身、沟槽等衔接平顺,无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2) 帽石、一字墙或八字墙等应平直,与路线边坡、线形匹配,棱角分明。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3) 涵洞处路面平顺,无跳车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2~4分。 4) 外露混凝土表面平整,色泽一致。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9.3 涵台
9.3.1 基本要求
1)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外掺剂、混合材料及石料的强度、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有关
技术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2) 地基承载力及基础埋置深度须满足设计要求。 3) 混凝土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4) 砌块应错缝、坐浆挤紧,嵌缝料和砂浆饱满,无空洞、宽缝、大堆砂浆填隙和假缝。 9.3.2 实测项目 见表9.3.2。
表9.3.2 涵台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混凝土或砂浆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按附录D或F检查 3 2 涵台断面尺寸(mm) 片石砌体 +30,-10 尺量:检查3~5处 1 混凝土 +20,-10 9.3.3 外观鉴定
1) 涵台线条顺直,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2)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3分;深度超过1cm者必须处理。
3) 砌缝匀称,勾缝平顺,无开裂和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9.4 涵管制作
预制涵管按本标准第5.2节评定。 9.5 管座及涵管安装 9.5.1基本要求
1) 涵管必须检验合格方可安装。
2) 地基承载力须满足设计要求,涵管与管座、垫层或地基紧密贴合,垫稳座实。 3) 接缝填料嵌填密实,接缝表面平整,无间断、裂缝、空鼓现象。 4) 每节管底坡度均不得出现反坡。
5) 管座沉降缝应与涵管接头平齐,无错位现象。
6) 要求防渗漏的倒虹吸涵管须做渗漏试验,渗漏量应满足要求。 9.5.2 实测项目 见表9.5.2。
表9.5.2 管座及涵管安装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管座或垫层混凝土强度 在合格标准内 按附录D检查 3 2 管座或垫层宽度、厚度 ≥设计值 尺量:抽查3个断面 2 3 相邻管节底面错台(mm) 管径≤lm 3 尺量:检查3~5个接头 2 管径>lm 5 9.5.3 外观鉴定
管壁顺直,接缝平整,填缝饱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9.6 盖板制作 9.6.1 基本要求
1)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外掺剂及混合料的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2) 分块施工时接缝应与沉降缝吻合。
3) 板体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9.6.2 实测项目 见表9.6.2。
表9.6.2 盖板制作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混凝土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按附录D检查 3
2△ 高度(mm) 明涵 +10,-0 尺量:抽查30%的板,每板检查3个断面 2 暗涵 不小于设计值 3 宽度(mm) 现浇 ±20 1 预制 ±10
4 长度(mm) +20,-10 尺量:抽查30%的板,每板检查两侧 1 9.6.3 外观鉴定
1) 混凝土表面平整,棱线顺直,无严重啃边、掉角。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0.5~2分。 2)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3分:深度超过lcm者必须处理。
3)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受力裂缝,减1~3分,裂缝宽度超过设计规定或设计未规定时超过0.15mm必须处理。
9.7 盖板安装 9.7.1 基本要求
1) 安装前,盖板、涵台、墩及支承面检验必须合格。 2) 盖板就位后,板与支承面须密合,否则应重新安装。
3) 板与板之间接缝填充材料的规格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沉降缝吻合。 9.7.2 实测项目 见表9.7.2。
表9.7.2 盖板安装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支承面中心偏位(mm) 10 尺量:每孔抽查4~6个 2 2 相邻板最大高差(mm) 10 尺量:抽查20% 1 9.7.3 外观鉴定
板的填缝应平整密实,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9.8 箱涵浇筑 9.8.1基本要求
1)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外掺剂及混合材料的质量规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2) 地基承载力及基础埋置深度须满足设计要求。 3) 箱体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9.8.2实测项目 见表9.8.2。
表9.8.2 箱涵浇筑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混凝土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按附录D检查 3 2 高度(mm) +5,-10 尺量:检查3个断面 1
3 宽度(mm) ±30 尺量:检查3个断面 1
4 顶板厚(mm) 明涵 +10,-0 尺量:检查3~5处 2 暗涵 不小于设计值
5 侧墙和底板厚(mm) 不小于设计值 尺量:检查3~5处 1 6 平整度(mm) 5 2m直尺:每10m检查2处×3尺 1 9.8.3 外观鉴定
同本标准第9.6.3条规定。 9.9 拱涵浇(砌)筑 9.9.1 基本要求
同本标准第9.3.1条。 9.9.2 实测项目 见表9.9.2。
表9.9.2 拱涵浇(砌)筑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混凝土或砂浆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按附录D或F检查 3 2 拱圈厚度(mm) 砌体 ±20 尺量:检查拱顶、拱脚3处 2 混凝土 ±15
3 内弧线偏离设计弧线(mm) ±20 样板:检查拱顶、1/4跨3处 1 9.9.3 外观鉴定
1) 线形圆顺,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2) 混凝土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3分:深度超过1cm者必须处理。
3) 砌缝匀称,勾缝平顺,无开裂和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9.10 倒虹吸竖井、集水井砌筑 9.10.1 基本要求
1) 砌块的质量和规格符合设计要求,砌筑砂浆所用材料符合规范要求。 2) 井基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砌筑井体。
3) 应分层错缝砌筑,砌缝砂浆应饱满。抹面时应压光,不得有空鼓现象。 4) 接头填缝平整密实、不漏水。 5) 井内不得遗留建筑垃圾等杂物。
6) 按设计规定做灌水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要求。 9.10.2 实测项目 见表9.10.2。
表9.10.2 倒虹吸竖井砌筑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砂浆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按附录F检查 3 2△ 井底高程(mm) ±15 水准仪:测4点 2 3 井口高程(mm) ±20 1
4 圆井直径或方井边长(mm) ±20 尺量:2~3个断面 1
5△ 井壁、井底厚(mm) +20,~5 尺量:井壁4~8点,井底3点 1 9.10.3外观鉴定
井壁平整、圆滑,抹面无麻面、裂缝。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9.11 一字墙和八字墙 9.11.1 基本要求
1) 砂浆所用的水泥砂、水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2) 砌块的强度、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3) 地基承载力及基础埋置深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 砌块应分层错缝砌筑,坐浆挤紧,嵌填饱满密实,不得有空洞。 5) 抹面应压光、无空鼓现象。 9.11.2 实测项目 见表9.11.2。
表9.11.2 一宇墙和八字墙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砂浆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按附录F检查 4 2 平面位置(mm) 50 经纬仪;检查墙两端 1 3 顶面高程(mm) ±20 水准仪:检查墙两端 1 4 底面高程(mm) ±20 水准仪:检查墙两端 1 5 竖直度或坡度(%) 0.5 吊垂线:每墙检查2处 1 6 断面尺寸(mm) 不小于设计 尺量:各墙两端断面 1 9.11.3 外观鉴定
1) 砌缝完好,无开裂现象: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2) 砂浆抹面平整、直顺,无麻面、裂缝,色泽均匀。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9.12 锥坡
涵洞锥坡按本标准第6.9节评定。 9.13 顶入法施工的桥、涵 9.13.1 基本要求
1) 桥涵主体结构的强度符合设计规定后方可进行顶进施工。 2) 基底应密实,并具有足够承载力。
3) 工作坑的后背墙承载力符合要求,顶力轴线必须与桥涵中心线一致。 4) 节间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处理。 5) 严禁带水作业。 9.13.2 实测项目
见表9.13.2,桥、涵各部分的制作、安装按本标准相关章节评定。 表9.13.2 顶入法施工的桥、涵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权值
1 轴线偏位(mm) 涵(桥)长<15m 箱100 经纬仪:每段检查2点 2 管50
涵(桥)长15~30m 箱150
管100
涵(桥)长>30m 箱300
管200
2 高程(mm) 涵(桥)长<15m 箱+30,-100 水准仪:每段检查涵底2~4处 3 管±20
涵(桥)长15~30m 箱+40,-150 管±40
涵(桥)长>30m 箱+50,-200 管+50,-100
3 相邻两节高差(mm) 箱30 尺量:每接缝2~~4处 1
管20 9.14.3 外观鉴定
1) 顶入的桥、涵身直顺,表面平整,无翘曲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2) 进出口与上下游沟槽或引道连接顺直平整,水流或车流畅通。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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