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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江西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精品

2024-09-15 来源:好走旅游网


江西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西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教授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工程系列各专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位(学历)满5年,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者,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1项国家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项目以及重要引进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或产品研制、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的全过程,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

二、开创性提出本专业的研究和开发方向,并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活动,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主持完成2项以上超高限、超大跨度建设工程或1项大型、2项中型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质量监督。

四、负责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制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三、主持1项国家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项目以及重要引进项目(按规定报国家或省有关综合部门批准立项并编入目录)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或产品研制、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的全过程,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是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均限前两名,以推荐单位提供当时项目负责的有关文件为准),且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取得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四、开创性提出本专业的研究和开发方向,并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活动,取得国内同行业一流的科技成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信息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五、完成2项以上超高限、超大跨度建设工程或1项大型、2项中型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质量监督,并是该工程或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均限前两名)。工程或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应持有竣工验收报告。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重大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技术著作中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三)主持2项国家或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项目以及重要引进项目(按规定报国家或省有关综合部门批准立项并编入目录)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或产品研制、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的全过程,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是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均限前两名,以推荐单位提供当时项目负责的有关文件为准),且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取得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四)开创性提出本专业的研究和开发方向,并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活动,取得国际同行业一流的科技成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主持完成2项以上超高限、超大跨度建设工程或2项大型、3项中型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质量监督,并是该工程或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均限前两名)。工程或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应持有竣工验收报告。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重大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二、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公开出版专著、译著(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有2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江西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公路、桥梁、筑路机械、交通通信、港口、远洋船舶驾驶管理、远洋船舶轮机管理、航道、水工、救捞、船舶工程、船舶检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专业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管理、监理、监督、检测、试验、养护、航运枢纽运行管理、港口营运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和从事汽车运用工程专业的汽车运输生产组织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车辆技术改造、汽车运输与维修企业设计、车辆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或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公路、桥梁、筑路机械、交通通信工程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独立解决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水平与能力突出(需提供详细具体项目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研究人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科技成果鉴定书为准)。

(二)省级以上的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招标文件范本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市级技术管理规定3项以上(其中主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县(市)级技术管理规定5项以上(其中主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三)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市级以上区域路网规划、通信网规划2项以上。 (四)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勘察特大桥3座以上,或大桥10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或高速公路6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10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50公里以上。

(五)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设计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特大型立交1座或大型立交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长累计1000m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3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 (六)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副驻地以上)完成监理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1000m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3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

(七)主持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高速公路2项以上(累计20公里以上);或特大桥2座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单洞累计长度2000m以上);或一级公路3项(累计6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5项(累计120公里以上)。 (八)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项目副经理及总工以上人员)完成施工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1000m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3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

(九)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特大桥2座、大桥4座、特大型立交2座、大型立交4座、隧道2座以上(单洞累计长2000m以上)、高速公路40Km、一级公路60Km、二级公路120Km以上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设管理。

(十)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质量监督或造价管理特大桥4座、大桥8座、特大型立交4座、大型立交8座、隧道4座以上(单洞累计长4000m以上)、高速公路80Km、一级公路120Km、二级公路240Km以上。

(十一)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特大桥4座以上、大桥8座、或特大型立交4座、或大型立交8座、或隧道4座以上(单洞累计长4000m以上)、或高速公路80Km、或一级公路120Km、或二级公路240Km以上的工程检测、试验,或技术主持试验室(乙级试验检测资质以上)工作10年以上。 (十二)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设计公路大、中修工程4项(高速公路40Km、一级公路总里程60Km,二级公路总里程120Km)以上,或桥梁大、中修(含危桥加固)特大桥2座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

(十三)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全省性专业定额(如养护、桥梁加固、筑路机械等)1项以上,或地方补充定额3个章节以上。

(十四)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项目副经理及总工以上人员)完成施工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高速公路4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6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20公里以上,或桥梁大、中修工程特大桥2座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或隧道大中修1座以上(单洞累计2000m以上)。

(十五)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管理设计文件(含养护大中修)的审查、审批或工程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特大桥10座以上或大桥(含加固)20座以上,或隧道6座以上,或高速公路20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20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400公里以上。

(十六)在设备的使用、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3项以上;或项目设计或技术主持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应用5项以上;或主持引进大型设备2项以上;或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机械设备管理和机械施工一级公路总里程20公里,二级公路总里程100公里,三级公路总里程150公里以上。

(十七)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通信项目1次;或省内全网性专用通信网的设计、施工、管理、维护项目2次;或单站性工程项目建设5次。

(十八)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设计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标志、标线、隔离栅等附属设施3项以上累计300公里以上。

(十九)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施工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标志、标线、隔离栅等附属设施3项以上累计300公里以上。

(二十)作为设计代表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特大桥2座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或特大型立交2座,或大型立交4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单洞长累计2000m以上),或高速公路4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6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20公里以上。

二、港口、航道、水工、救捞、船舶工程、航运枢纽及辅助工程、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船检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独立解决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水平与能力突出(需提供详细具体项目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港口、航道、水工、船舶工程、航运枢纽及辅助工程、救捞专业

l、作为研究人员承担国家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本单位自立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

2、完成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招标文件范本制订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技术管理规定3项以上(其中主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技术主持完成地市级航道规划(包括航道技术定级、航道普查、港口普查);或航道网规划;或县级以上港口规划;或县级以上岸线规划2项以上;或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的航运枢纽工程港口规划或可行性研究l项以上;或年吞吐能力20万吨或2万TEU或10万人次以上港口规划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或10万吨或1万TEU或5万人次以上港口规划或可行性研究3项以上;专业技术咨询项目(含10万吨或1万TEU或5万人次以下港口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论证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并编写有相关技术报告书5项以上。

4、技术主持完成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的航运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或施工或工程监理l项以上;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浅滩航道整治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2项以上;或工程量累计超过150万方(其中含1项工程量超过50万方)的疏浚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累计超过100公里的航道整治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或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量累计超过15万方(其中1项工程量超过5万方)航道筑坝、护岸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量累计超过10万方(其中含1项工程量超过3万方)的炸礁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日供水量20万吨以上(其中必须含1项40万吨以上)厂泵房水源部分工程2项以上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 5、技术主持完成年吞吐能力20万吨或2万TEU或10万人次以上港口规划或勘察或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2项以上,或10万吨或1万TEU或5万人次以上港口规划或勘察或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3项以上;或完成10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1项以上,或5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2项以上,或1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3项以上,或100吨级以内码头(其中含1项1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5项以上;或500吨级以上船坞(滑道或船台)设计2项以上;或1000吨级以上码头勘察2项以上,或500吨级以上码头勘察3项以上,或100吨级以上码头勘察3项以上,或100吨级以内码头(其中含1项100吨级以上码头)勘察6项以上;或500吨级以上的船坞(滑道或船台)勘察2项以上;或1000吨级以上码头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l项以上,或500吨级以上码头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2项以上,或100吨级以上码头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3项以上,或100吨级以内码头(其中含1项100吨级以上码头)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5项以上;或500吨级以上船坞(滑道或船台)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2项以上;或港口营运管理、养护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二倍以上工作量。

6、技术主持完成4项Ⅲ级航道以上过河、临河、拦河建筑物通航技术要求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或10项Ⅳ级(含Ⅳ级)航道以下过河、临河、拦河建筑物通航技术要求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

7、技术主持完成4项Ⅴ级航道以上航道全流测量60km以上;或10项以上过河、临河、拦河建筑物航道地形测量。

8、技术主持完成港口岩土工程2万方以上4项以上;或1.5万方以上6项以上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

9、技术主持港口、航道、航运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大型项目2项以上,或中型项目4项以上,或小型项目6项以上;或管理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或工程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5项以上;或四级以上航道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查、审批3项以上。

10、技术主持港口、航道、航运枢纽工程质量监督或造价管理,大型项目3项以上,或中型项目6项以上,或小型项目10项以上。

11、港口、航道、航运枢纽工程20项以上的工程检测、试验,原形观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主持试验室工作,并写出达到规范或规程或标准要求的检测或试验报告10篇以上。 12、技术主持完成二类以上航标配布设计或施工累计里程超过100公里以上(其中必须含一类航标配布设计或施工50公里以上);或完成5座以上特大桥桥涵标设计;或完成10座以上大桥桥涵标设计。

13、技术主持航道维护工作,累计完成工程量超过50万方的维护性疏浚工程;或七级以上航道的整治建筑物维修或局部改善工程,工程量累计超过10万方;或完成七级以上航道整治累计里程100公里以上。

14、技术主持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航运枢纽大修工程l项以上;或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航运枢纽(船闸、泄水闸、电站、金属结构等)单项中修2项以上。

15、主持或独立完成船舶(船体、轮机、电气等)专项技术设计5000载重吨不同船型2艘以上;或3000载重吨不同船型3艘以上;或1000载重吨不同船型5艘以上;或特种运输船3艘以上;或工程船(110kw以上)3艘以上;或50客位以上客船3艘以上;或其它船8艘以上。

16、主持建造10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1艘以上;或5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3艘以上;或3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5艘以上;或1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8艘以上;或特种运输船舶3艘以上;或工程船(110kw以上)3艘以上;或50客位以上客船3艘以上;或其它船8艘以上。

17、技术主持完成船舶工艺、施工5000载重吨不同船型2艘以上;或3000载重吨不同船型3艘以上;或1000载重吨不同船型5艘以上;或特种运输船3艘以上;或工程船(110kw以上)3艘以上;或50客位以上客船3艘以上;或其它船8艘以上。

18、技术主持完成船舶质量检验10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1艘以上;或5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2艘以上;或3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5艘以上;或1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8艘以上;或特种运输船舶3艘以上;或工程船舶(110kw以上)3艘以上;或50客位以上客船3艘以上;或其它船舶8艘以上。

19、技术主持完成船舶大、中修理5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1艘以上;或3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2艘以上;或1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3艘以上;或特种运输船舶3艘以上;或工程船舶(110kw以上)3艘以上;或50客位以上客船5艘以上;或其它船舶5艘以上。

20、获得船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2项以上并获证书;主持船舶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应用项目3项以上并获证书。

21、技术主持完成净重300吨以上的沉船沉物打捞工程5项以上(其中必须含2项500吨以上的沉船沉物打捞);技术主持或现场指挥较大险情水上突发事件救助打捞行动5次以上;或水下石方开挖工程3000立方以上3项以上(其中必须含1项5000立方以上水下石方开挖);或总重300吨以上的水下构件安装工程6项以上;或沉放直径0.5米或以上过河管道累计超过1000米;或沉放过河线缆累计超过3500米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

(二)船舶检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专业

l、作为研究人员承担国家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本单位自立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

2、完成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订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技术管理规定3项以上(其中主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主持或负责完成本专业小型船舶图纸资料审图15套(艘次)及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其他船舶图纸审图20套(艘次)及以上。

4、主持或完成本专业船长30米及以上或主机单机功率220千瓦及以上或电站容量3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建造检验20艘及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特种船舶建造检验8艘及以上。

5、主持或完成本专业特种船舶营运检验20艘次及以上;或船长30米及以上或主机单机功率220千瓦及以上或电站容量30千瓦及以上其它船舶营运检验50艘次以上;或船长20米及以上或主机单机功率88千瓦及以上或电站容量5千瓦及以上其它船舶营运检验80艘次以上。 6、技术主持完成省(部)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规定的撰写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省(部)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意见的撰写3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市(厅)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规定的撰写3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市(厅)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意见的撰写6项以上。 7、技术主持船员培训教材、教学资料的编写,并是主要起草人之一,且该教材、教学资料在全省船员培训中获得推广应用。 8、技术主持完成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1起以上的调查处理,或技术主持完成较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3起以上的调查处理,或技术主持完成一般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10起以上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具有综合分析能力并能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且参与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或起草专题事故评估研究论文,事故调查报告或评估研究论文条理清晰、用词严谨、观点鲜明,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作用。 9、技术主持辖区海事规划的编制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鉴定;或主持完成过较大海事项目的建设管理1项以上;或具有处理船舶登记、船员考试、船舶安全检查、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危险品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处理能力。 10、技术主持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的安全技术评估工作,审查《通航安全评估报告》30次以上或者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评审15次以上,并提出了可行的安全管理意见并被采纳。

11、在技术主持海事管理重大新技术、科研成果的创新、推广和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其他专业

1、作为研究人员承担国家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本单位自立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

2、完成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招标文件范本制订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技术管理规定3项以上(其中主编1项以上)、地方补充定额制订3个章节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主持完成省级水上应急预案修订工作2次以上或市级水上应急预案3次以上;或主持完成水上救助人员培训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编写1科以上。 4、指挥或作为技术骨干协助指挥或现场指挥并成功处置特大、重大险情2次以上或较大险情4次以上或一般险情8次以上。

5、技术主持完成省级水上搜救演练方案3次以上或市级水上搜救演练方案5次以上;或主持编写省级水上搜救演习脚本3次以上或市级水上搜救演习脚本5次以上。

6、在主持水上搜救领域重大新技术、新工艺、科技成果的创新推广应用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7、技术主持完成行业信息网络、通讯网络设计、施工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局域数据网络、局域通讯网络设计、施工建设项目2项以上。 8、作为研究人员承担了行业应用软件开发与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应用软件市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 9、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行业信息网络和应用软件的维护,在应用维护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3项以上。

10、作为研究人员承担了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地方标准;或4项以上企业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并发布实施。

11、主持完成5项以上计量检测项目,并编写出相关的计量检测技术报告。 12、主持完成3项以上技术咨询、质量咨询、安全体系咨询项目,并编写出相关的技术报告。

13、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及修订1项以上;或省级专项普查工作1项以上;或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及修订2项以上;或市级专项普查工作2项以上。

14、项目负责或技术主持完成全省性专业定额1项以上,并实施;或地方补充定额3个章节以上,并实施。

15、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管理1项以上;或省(部)重点科研项目管理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管理5项以上。

16、主持完成重大引进消化项目1项以上;或新产品开发2项以上;或新技术推广项目3项以上。

17、主持制定或修订科技档案管理技术规范或标准2项以上,解决5项以上业务操作、设备维护或科研方面的疑难问题。

18、技术主持完成行业重大节能减排项目1项以上;或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2项以上;或节能减排推广项目3项以上。 三、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独立解决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水平与能力突出(需提供详细具体项目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个以上省(部)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个以上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2个以上汽车运输生产项目中复杂的技术问题,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三)主持完成过汽车全车的大修全过程技术组织,解决过大修中复杂的技术问题。

(四)主持并作为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不低于200个主要零部件组成的汽车专用保修设备的设计,或2项以上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方案设计。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

(六)主持完成过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国家级计量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规模的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

(七)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1项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组织实施。

(八)独立完成过2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工作或解决过3个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 (九)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重大车辆改装、车辆改造的技术组织,解决过改装、改造中复杂的技术问题。

(十)在主持重大新技术、新工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四、远洋船舶驾驶管理专业、远洋船舶轮机管理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将海运行业的专业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独立解决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水平与能力突出(需提供详细具体项目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际担任3000总吨及以上的远洋船舶大副、3000千瓦以上远洋船舶的大管轮五年以上;或具有3000总吨及以上远洋船舶船长证书,3000千瓦及以上远洋船舶轮机长证书,从事海务、机务管理2年以上。

(二)接受港口国检查、开航前检查10次以上,没有发生与本岗位有关的滞留项目;或指导船舶迎接港口国检查、开航前检查10次以上,船舶没有被滞留。 (三)具有10次以上防抗台经历,且船舶防抗台成功率100%;或指导船舶防抗台10次以上,且船舶防抗台成功率100%。

(四)接受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外审2次以上,审核顺利通过;或指导、协助船舶接受安全管理体系外审2次以上,审核顺利通过。

(五)熟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船舶保安计划中与本岗位有关的岗位职责、程序文件和操作须知。

(六)驾驶人员能独立指挥船舶在沿海、狭水道、渔区、分道通航海域、能见度不良水域、大风浪中航行;海务管理人员能指导船舶在沿海、狭水道、渔区、分道通航海域、能见度不良水域、大风浪中航行。

(七)轮机人员或机务管理人员主持检修远洋船舶主副机4台次以上,并主持参与修理船舶特别检验或中间检验2次以上。在船期间未发生影响导致2天以上停航事故。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一、公路、桥梁、筑路机械、交通通信工程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主持(组长或副组长)完成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以证书为准);或申请国家专利2项以上(其中1项为国家发明专利,要求前3名)。

(二)设计、咨询:完成省级新产品开发、设计等,并获省优秀新产品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咨询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本行业(企业)主要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以及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四)主持(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市(厅)级2项以上基本建设(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项目完成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从事技术工作、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以个人表彰证书为准);或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以个人表彰证书或业务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二、港口、航道、水工、救捞、船舶工程、航运枢纽及辅助工程、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船检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主持(组长或副组长)完成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以证书为准);或申请国家专利2项以上(其中1项为国家发明专利,要求前3名)。

(二)设计、咨询:完成省级新产品开发、设计等,并获省优秀新产品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咨询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负责完成3项以上本行业(企业)主要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船检以及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四)从事省级以上基本建设(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项目完成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文件资料记载为准)。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个人表彰证书为准),或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认定(以主管部门个人表彰证书或文件为准),或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效果显著(上级单位出证明)。 三、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中国青年科技奖。 (二)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市(厅)级授予的二等奖以上专项奖。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的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七)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解决了汽车运输生产中复杂的技术问题,提高了车辆使用与维修水平,或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组织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工作,在厂车日一次检测合格率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了大修任务的完成(需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九)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具有实际应用价值(需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方案或完成的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评估,达到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组织实施后有显著效果(需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一)主持安装、调试的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衔接合理、计量准确、运行下沉效果显著(需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二)主持完成的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得力,保证了运行安全(需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三)主持完成的重大车辆改装、改造,重大新技术、新工艺、科研成果推广应用项目通过了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取得显著成果(需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四、远洋船舶驾驶管理专业、远洋船舶轮机管理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少1次在船舶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指导或指挥船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国家财产和人命安全免受重大损失。 (二)指导或指挥船舶顺利开辟公司新航线。

(三)在国内外修船中,由于本人技术、业务水平高,获得同行好评,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在装货过程中,指导或指挥船舶合理配载、严密堆装、谨慎管理,明显增加了船舶的装货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在船舶机务管理和技术改造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表彰。 (六)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和业务及管理问题。

(七)在本职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方面成绩显著,并能指导船舶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八)主持船舶的特别检验或中间检验修理,节支效果明显,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专业译著(参加编译的,撰写其中5万字以上)。 二、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系统创办的相关专业期刊或省(部)级以上高校发行的学报)上或有正式书刊号的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省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学会组织举办)论文集上发表有指导实际工作意义或有新论点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学会组织举办)宣读并全文收入论文集的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

四、有2篇以上有实用价值或学术技术价值的专项技术研究分析报告(经使用单位和省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出具详细评审等附件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研制开发的新产品2项以上获得国家专利(1项必须为发明专利);或国际合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均以证书为准)。

(二)设计、咨询、规划:获省四优设计(或优秀咨询、优秀勘察、优秀规划)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均以证书为准)。

(三)施工:技术主持完成的业绩为正常申报业绩的2倍以上(仅限项目副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上)。

(四)监理:技术主持完成的业绩为正常申报业绩的3倍以上(仅限副驻地以上)。

(五)港航:技术主持完成业绩为正常申报业绩的3倍以上。

(六)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人民政府行文确定的项目为准)。

(七)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3项以上获国家或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国家级交通运输行业学(协)会举办)大会宣读或全国性专业刊物(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系统领创办的相关专业期刊或省(部)级以上高校发行的学报)上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二)正式出版过5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

江西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突出,取得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论文;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公路、桥梁、筑路机械、交通通信、港口、航道、水工、救捞、船舶工程、船舶检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专业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管理、监理、监督、检测、试验、养护、航运枢纽运行管理、港口营运

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和从事汽车运用工程专业的汽车运输生产组织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车辆技术改造、汽车运输与维修企业设计、车辆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的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公路、桥梁、筑路机械、交通通信工程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的研究人员;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前5名)(以科技成果鉴定书为准)。

(二)省级以上的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招标文件范本1项以上的参与完成者;或市级技术管理规定3项以上的参与完成者;或县(市)级技术管理规定3项以上(其中主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地)级以上区域路网规划、通信网规划1项以上。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勘察特大桥2座以上,或大桥5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或高速公路4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6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00公里以上。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设计大桥1座以上,或大型立交1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长累计200米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3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1000m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30公里,或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高速公路2项以上(累计20公里以上);或特大桥2座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单洞累计长度2000米以上);或一级公路3项(累计6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5项(累计120公里以上)。

(八)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施工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1000m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3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

(九)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特大桥2座、大桥4座、特大型立交2座、大型立交4座、隧道2座以上(单洞累计长2000m以上)、高速公路40Km、一级公路60Km、二级公路120Km以上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设管理。

(十)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质量监督或造价管理特大桥4座、大桥8座、特大型立交4座、大型立交8座、隧道4座以上(单洞累计长4000m以上)、高速公路80Km、一级公路120Km、二级公路240Km以上。

(十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特大桥4座以上、大桥8座、或特大型立交4座、或大型立交8座、或隧道4座以上(单洞累计长4000m以上)、或高速公路80Km、或一级公路120Km、或二级公路240Km以上的工程检测、试验,或技术主持试验室(乙级试验检测资质以上)工作3年以上。

(十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设计公路大、中修工程4项(高速公路40Km、一级公路总里程60Km,二级公路总里程120Km)以上,或桥梁大、中修(含危桥加固)特大桥2座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

(十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全省性专业定额(如养护、桥梁加固、筑路机械等)1项以上,或地方补充定额3个章节以上。

(十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施工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高速公路4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6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20公里以上,或桥梁大、中修工程特大桥2座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或隧道大中修1座以上(单洞累计2000m以上)。 (十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管理设计文件(含养护大中修)的审查、审批或工程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特大桥10座以上或大桥(含加固)20座以上,或隧道6座以上,或高速公路20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20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400公里以上。

(十六)在设备的使用、维修中作为技术骨干解决重大技术难题3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项目设计或技术主持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应用5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引进大型设备2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机械设备管理和机械施工一级公路总里程20公里,二级公路总里程100公里,三级公路总里程150公里以上。

(十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通信项目1次;或省内全网性专用通信网的设计、施工、管理、维护项目2次;或单站性工程项目建设5次。

(十八)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设计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标志、标线、隔离栅等附属设施3项以上累计300公里以上。

(十九)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施工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标志、标线、隔离栅等附属设施3项以上累计300公里以上。

(二十)作为设计代表参与完成特大桥2座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或特大型立交2座,或大型立交4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单洞长累计2000米以上),或高速公路4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6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20公里以上。 二、港口、航道、水工、救捞、船舶工程、航运枢纽及辅助工程、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船检专业

(一)港口、航道、水工、船舶工程、航运枢纽及辅助工程、救捞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的研究人员;或市(厅)级科研项目l项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或技术主持完成本单位自立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制定市(厅)级技术管理规定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参与编写或制定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法规或管理规定。

3、参与完成地市级航道规划(包括航道技术定级)2条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4、作为技术主持完成年通过能力20万吨以上的航运枢纽工程勘察或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或施工或工程监理1项以上;或浅滩航道整治勘察或设计5项以上;或工程量累计超过50万方(其中含1项工程量超过20万方)的疏浚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累计超过50公里的航道整治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或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量超过5万方航道筑坝、护岸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量累计超过3万方炸礁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日供水量l0万吨以上(其中必须含1项30万吨以上)水厂泵房水源部分工程2项以上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涉河建筑物通航技术要求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3项以上;或桥涵标工程5项以上的设计或施工或监理。 5、参与完成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或通过能力20万吨以上的航运枢纽工程3项以上的航运枢纽工程勘察或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或施工或工程监理1项以上的技术骨干;或参与技术难度较大的浅滩航道整治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1项以上的技术骨干;或工程量累计超过100万方(其中含l项工程量超过30万方)的疏浚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的技术骨干;或累计超过50公里的航道整治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或施工或工程监理的技术骨干;或工程量超过10万方(其中1项工程量超过3万方)航道筑坝、护岸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的技术骨干;或工程量累计超过5万方(其中含1项工程量超过1万方)的炸礁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的技术骨干;或涉河建筑物通航技术要求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5项以上的技术骨干;或桥涵标工程10项以上的设计或施工或监理的技术骨干。

6、技术主持完成年吞吐能力l0万吨或5万人次以上港口规划或勘察或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2项以上;或5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1项以上;或1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2项以上;或100吨级以内码头(其中含l项1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4项以上;或100吨级以上码头勘察2项以上;或100吨级以内码头(其中含1项100吨级以上码头)勘察5项以上;或100吨级以上码头2项以上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100吨级以内码头(其中含1项100吨级以上码头)4项以上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

7、参与完成年吞吐能力20万吨或10万人次以上港口规划或勘察或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2项以上;或10万吨或5万人次以上港口规划或勘察或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3项以上;或10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1项以上,或500吨级以

上码头设计2项以上;或1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3项以上,或100吨级以内码头(其中含l项1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5项以上;或500吨级以上船坞(滑道或船台)设计2项以上;或1000吨级以上码头勘察2项以上;或500吨级以上码头勘察3项以上;或100吨级以上码头勘察3项以上;或100吨级以内码头(其中含1项100吨级以上码头)勘察6项以上;或500吨级以上的船坞(滑道或船台)勘察2项以上;或1000吨级以上码头1项以上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500吨级码头2项以上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100吨级以上码头3项以上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100吨级以内码头(其中含1项100吨级以上码头)5项以上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500吨级以上船坞(滑道或船台)2项以上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的技术骨干。

8、技术主持完成净重200吨以上的沉船沉物打捞工程5项以上(其中必须含2项300吨以上的沉船沉物打捞);技术主持或现场指挥较大险情水上突发事件救助打捞行动2次以上;或水下石方开挖工程1000立方以上3项以上(其中必须含1项3000立方以上水下石方开挖);或总重150吨以上的水下构件安装工程6项以上;或沉放直径0.5米或以上过河管道累计超过500米;或沉放过河线缆累计超过1500米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

9、技术主持完成港口岩土工程1.5万方以上5项以上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技术主持完成2项Ⅴ级航道以上航道全流测量40km以上;或6项以上过河、临河、拦河建筑物航道地形测量。

10、参与完成港口岩土工程2万方以上4项以上的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的技术骨干;或1.5万方以上6项以上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的技术骨干。

11、技术主持港口或航道或水工工程建设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第4、6、9条中条件之一;参与完成港口、航道、水工工程建设管理的工程技术骨干,必须具备第5、7、8、10条中条件之一的2倍。 12、技术主持港口或航道或水工工程质量监督或造价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第4、6、9条中条件之一的2倍;参与完成港口或航道或水工工程质量监督或造价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骨干,必须具备第5、7、8、10条中条件之一的3倍。 13、参与完成港口或航道工程5项以上的工程检测、试验,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项目的技术骨干。

14、完成二类以上航标配布设计或施工累计里程超过30公里以上的技术骨干(或分项技术负责人);或主持完成三类以下(其中含三类)航标配布设计或施工累计里程超过60公里以上;或参与完成五级以上航道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查或通航技术要求论证评审2项以上或七级以上航道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查5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四级以上航道桥区航标审查或施工2项以上或七级以上航道桥区航标的审查或施工3项以上。

15、参与完成累计工程量超过20万方的疏浚维护工程或七级以上航道的整治建筑物维修或局部改善工程累计超过3万方的航道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16、技术主持港口营运管理或养护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第6条的2倍;参与完成港口营运管理或养护的工程技术骨干,必须具备第7条的2倍。

17、参与完成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航运枢纽(船闸、泄水闸、电站、金属结构等)大修工程1项以上的技术骨干;或参与完成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航运枢纽(船闸、泄水闸、电站、金属结构等)单项中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在航运枢纽(船闸、泄水闸、电站)机电设备的使用、维修中作为技术骨干解决重大技术

难题1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项目设计或主持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应用2项以上。

18、主持或独立完成船舶(船体、轮机、电气等)专项技术设计3000载重吨不同船型2艘以上;或1000载重吨不同船型5艘以上;或特种运输船2艘以上;或工程船(110kw以上)2艘以上;或50客位以上客船2艘以上;或其它船5艘以上。

19、主持建造5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1艘以上;或3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3艘以上;或1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5艘以上;或特种运输船舶2艘以上;或工程船(110kw以上)2艘以上;或50客位以上客船2艘以上;或其它船5艘以上。

20、技术主持完成船舶工艺、施工3000载重吨不同船型1艘以上;或1000载重吨不同船型3艘以上;或特种运输船2艘以上;或工程船(110kw以上)2艘以上;或50客位以上客船2艘以上;或其它船5艘以上。

21、技术主持完成船舶大、中修理3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1艘以上;或1000载重吨以上不同船型船舶2艘以上;或特种运输船舶2艘以上;或工程船舶(110kw以上)2艘以上;或50客位以上客船3艘以上;或其它船舶5艘以上。 22、获得船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1项以上并获证书;主持船舶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应用项目2项以上并获证书。 (二)船舶检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的研究人员;或市(厅)级科研项目l项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或技术主持完成本单位自立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制定市(厅)级技术管理规定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参与完成审查船舶图纸资料15套以上。

4、参与完成船长30米以上或主机单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或电站容量15千瓦以上的船舶制造检验10艘以上。

5、主持船长30米以上或主机单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或电站容量15千瓦以上的船舶营运检验30艘次以上。

6、主持小型船舶建造检验10艘以上;或小型船舶营运检验50艘次以上。 7、完成市(厅)安全管理规定1项,或技术主持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2项以上并备有总结报告。

8、参加内河船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实际操作考试,并担任内河船员理论考试评卷。

9、参与辖区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并独立搜集、整理事故资料,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或参与辖区水上交通大事故2起以上的调查,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判明责任,无行政复议。

10、技术主持辖区船舶安全检查,熟悉船舶原理和安全检查,熟悉并核发船舶有关证书,能正确掌握国家水运危险品管理法规,具有对水运危险品、船舶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组织施救和善后处理的能力。 三、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过1个以上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并参加全过程的工作。

(二)参与完成过1个以上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2个以上车辆或其他运输生产基础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并承担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

(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汽车总成大修,并负责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四)独立完成过车辆主要零部件或基础件的测绘和制图,或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相当于电动轮胎螺母拆装机等一般难度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的设计,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汽车运输企业的设计。

(五)参加完成过1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

(六)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相当于C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省(部)级计量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规模的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

(七)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个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1个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根据客流或运输任务、车辆和道路等情况合理组织车辆运行计划。

(八)独立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过2个以上汽车运输生产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九)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重大车辆改装、改造工作,解决过改装、改造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十)作为技术骨干,在重大新技术、新工艺、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一、公路、桥梁、筑路机械、交通通信工程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前5名)、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获省(部)级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以证书为准);或获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以证书为准);或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要求前3名)。

(二)设计、咨询:完成省级新产品开发、设计等,并获省优秀新产品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咨询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3项以上本行业(企业)主要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以及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2项以上基本建设(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项目完成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从事技术工作、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以个人表彰证书为准),或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以个人表彰证书或业务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二、港口、航道、水工、救捞、船舶工程、航运枢纽及辅助工程、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船检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三等奖,或省级新产品奖、优秀设计奖三等奖1项以上、市(厅)级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以上项目的技术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1项以上,效果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五)参加市(厅)级以上基本建设(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的技术骨干,项目投产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上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三、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参与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三等以上专项奖。

(三)参与完成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改造或开发项目,已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四)作为技术骨干撰写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已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鉴)定或颁发施行。

(五)提出的合理化建设被采纳,解决了汽车运输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提高了车辆运用与维修水平,或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在厂车日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了大修任务的完成(需得到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七)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有实际应用价值(需得到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八)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方案或完成的较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依据,组织实施后有明显效果(需得到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九)作为技术骨干安装、调试的相当于C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技术合理、计量准确、运行正常(需得到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有方,保证了运行安全(需得到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一)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车辆改装改造,重大新技术、新工艺、科研成果推广应用项目通过了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果(需得到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专业译著(参加编译的,撰写其中2万字以上)。 (二)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系统创办的相关专业期刊或省(部)级以上高校发行的学报)上或有正式书刊号的省(部)级

以上学术会议(省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学会组织举办)论文集上发表有指导实际工作意义或有新论点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学会组织举办)宣读并全文收入论文集的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

(四)有2篇以上有实用价值或学术、技术价值的专项技术研究分析报告(经使用单位和省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出具详细评审等附件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省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上;或研制开发的新产品1项以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国际合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均以证书为准)。

(二)设计、咨询、规划:获省四优设计(或优秀咨询、优秀勘察、优秀规划)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均以证书为准)。

(三)施工:技术主持完成的业绩为正常申报业绩的2倍以上(仅限项目副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上)。

(四)监理:技术主持完成的业绩为正常申报业绩的3倍以上(仅限副驻地以上)。

(五)港航:技术主持完成的业绩为正常申报业绩的3倍以上。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人民政府行文确定的项目为准)。

(七)作为技术骨干研制、开发的新产品3项以上获国家或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国际、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国家级交通运输行业学(协)会举办)大会宣读或全国性专业刊物(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系统创办的相关专业期刊或省(部)级以上高校发行的学报)上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二)正式出版过2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

江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建设工程专业从事科研、城乡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监理、造价、招标、技术咨询等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建筑、市政勘察设计及相关配套专业结构、水电、暖通空调、消防、弱电、装饰、测量、岩土、城市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道路桥梁、供热制冷、城市燃气等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监理、咨询、造价、招标代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科研、技术管理等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勘察设计、施工总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1项大型工程或2项中型工程或1项中型工程及2项小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作为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造价总负责人完成过2项大型工程或4项中型工程或2项中型工程及4项小型工程项目的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及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5项中型或10项小型以上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

(四)作为主持人或组织人完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鉴定处理或质量(安全)技术争议及鉴定3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2项大型或5项中型或10项小型以上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方案的制订并实施;或完成2项中型以上或4项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抗震)性鉴定加固方案的制订并实施。

(六)作为工程检测技术负责人完成过不少于10项中型以上的工程检测方案、结构鉴定方案的编制并全过程实施或为解决检测疑难杂症而创新检测技术2项以上。

(七)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代理)过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1项中型和4项小型以上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查、管理,对工程建设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全国统一或全省统一的计价定额或其他计价依据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标准编制。

二、从事区域、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或承担编制过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独立主持或编制完成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分区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2项以上,并能跟踪实施3年以上。

(三)组织和主持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省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或编制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当于居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5项以上。

三、从事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1项大型(投资额2000万以上)风景园林工程或2项中型(投资额500-2000万)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5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二、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和优良工程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优秀勘察设计和优良工程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工法、新产品1项以上,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运用示范工程3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的制订工作,并已颁布实施。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级本专业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有2篇以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高水平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津贴者。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全国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鲁班奖的项目经理和施工技术负责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以省人民政府行文确定的项目为准)的开发研究、设计、施工,其技术水平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总字数达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家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

(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以及有4篇以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高水平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 附则

一、正常申报人员,按条件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条对照并提供相应材料;破格申报人员,则按本条件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七条对照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破格人员和挂编人员(含非国有人员)申报时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1500字以内的业务自传,重点写明取得现资格以来的工作经历、能力、水平、业绩。业务自传由单位(挂编人员还需挂编处的人才交流机构)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

(二)三名以上同行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对申报者工作能力、水平、业绩的评价意见。

(三)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 三、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论文2篇以上”含2篇。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部委、市(厅)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四)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单位签章,提供相关资料,而后由省级专业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同行专家认定。

(五)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是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出具了成果鉴定书或以正式文件形式认定;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机构组织同行专家组作出评价意见。

(六)“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七)“国家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八)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在工程监理类指: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工程监理项目证明材料指:监理委托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凭任命书、编制并批准的《监理规划》、《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凭监理委托合同、委派函、编制并批准的《监理实施细则》、《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等。

(九)工程项目标准(大、中、小型)按照建筑、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

江西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经济林果、园林绿化、花卉园艺、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特产品、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旅游、湿地保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木材流通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的资源监测、规划设计、工程咨询、经营管理、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国家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或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四、作为主持人负责撰写企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五、作为主持人负责制定3项以上设区市、县级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

六、作为主持人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营林、林木良种、园林绿化、森林工业生产性项目及技改项目。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林木良种的选育,并通过省级以上审定委员会的审定。 八、作为主持人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项目。

九、作为主持人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林业专业调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综合科学考察。

十、由省厅抽调参加全省大型调查活动或技术工作,并获表彰奖励。

十一、作为主持人负责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开发2项以上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新产品,并负责项目的设计、试制工艺、试产管理等技术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或2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主持人。

三、国家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成果咨询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专业科技奖(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调查规划奖等)一等奖获得者(前五名),二等奖的主持人,不少于2项三等奖的主持人。

四、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主持营造林工程3万亩以上;或主持林木良种推广,面积2万亩,增益达15%以上,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从事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园林规划设计工作连续7年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七、在责任区内从事森林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增长显著,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连续7年且累计10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指标;或应用新技术在森林灾害预防、处置中作出重要贡献。

八、主持县级以上全面森林调查或省(部)级以上林业专业调查4次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九、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晋升工作或建设项目,并已通过审批、验收;或主持或主要参加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表彰。

十、在木材流通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手段,依法对过站木材进行检尺、检量,并有效制止木材违章运输,查验木材50万立方米以上,无举报投诉,并获省级以上表彰。

十一、作为主持者或主要参加者,在林业工程、生产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20%的2项(或30%的1项),或所主持开发的新产品被审定为国内领先。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第二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家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或调查研究报告2篇以上。

五、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篇(以宣读证为准),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2篇以上(以宣读证和获奖证书为准)。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获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二等奖(前五名)2项(次)以上。

(三)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研制、审定申报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验收)通过(以省人民政府行文确定的项目为准)。

(四)主持研制、开发新产品3项以上,获国家或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过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六)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青年科技奖,或中国林学会梁希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权威性专业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学术论文(以宣读证为准),或在国际权威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第二作者)。

(二)在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宣读证为准),或在全国性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第二作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第一副主编)。

(四)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

江西省林业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林业专业工程师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工程设计或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经济林果、园林绿化、花卉园艺、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特产品、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旅游、湿地保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木材流通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的资源监测、规划设计、工程咨询、经营管理、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参加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县级以上林业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2项以上县级林业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撰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五、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生产项目或科研项目。 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县级以上营林、林木良种、园林绿化、森林工业生产性项目及技改项目。

七、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项目。

八、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林业专业调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综合科学考察。

九、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专业科技奖(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调查规划奖等)。

二、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并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营造林工程1万亩以上;或主持林木良种推广,面积0.8万亩,增益达15%以上,并经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从事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园林规划设计工作连续5年以上,经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在责任区内从事森林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增长显著,经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连续5年且累计8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指标;或应用新技术在森林灾害预防、处置中作出重要贡献。

六、参加县级以上全面森林调查或省(部)级以上林业专业调查4次以上,经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七、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晋升工作或建设项目,并已通过审批、验收;或主持或主要参加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工作,有较显著成绩,受到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表彰。

八、在木材流通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手段,依法对过站木材进行检尺、检量,并有效制止木材违章运输,查验木材20万立方米以上,无举报投诉,并获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表彰。

九、在林业工程、生产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10%的1项。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四、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和获奖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第二作者),以及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或调查研究报告1篇以上。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国际合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三)获省(部)级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四)获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已完成的市(厅)级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中做出主要贡献者(以市厅行文确定的项目为准)。

(六)在产品调整中,主持开发新产品1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正式投入生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七)企、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在本专业岗位上运用科学知识,解决了生产中的重大难题,取得明显效益。

(八)获中国林学会陈嵘学术奖或青年科技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篇以上(以宣读证为准),或在全国性专业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如系合著,须为主编并撰写6千字以上)。

(三)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和获奖证书为准),或在省级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四)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业绩显著,取得有实际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实际效果;公开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行业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简称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探矿工程;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一)地矿专业

1、在较大范围内的从事综合性或专题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的技术人员;

2、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地理问题、应用地质问题及有关的方法、技术等进行研究和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水工环专业

1、从事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区)水文地质的技术人员;

2、从事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从事区域工程地质评价,矿山(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场地(含水库、铁路、公路、港口、核电站、机场等)勘查,以及市政建设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环境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土地漠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塌陷等)的调查、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岩土工程专业

1、从事各类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2、从事各类岩土工程治理的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 (四)物探专业

适用于在地面、空中、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重力法、磁法、电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放射性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侧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遥感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中问题的科研、勘查、方法技术(包括专用仪器、数据处理及软件)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 (五)化探专业

适用于岩石地球化学测量、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水地球化学测量、气体地球化学测量、生物地球化学测量、同位素地球化学测量及其它地球化学测量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问题科研、勘查、方法技术、数据处理及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探矿工程

运用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勘察、岩土工程、软地基处理、地质灾害防治、堤防整治、隧道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 (七)地质实验测试专业

1、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以及对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

2、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鉴定和孢粉分析以及测定岩石地质年代; 3、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 4、对化学污染物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

5、对岩土物理特征、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 6、矿物综合利用的研究与试验,以及选矿实验和选厂设计。 (八)地质机械专业

适用于地勘行业从事机械、仪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改造、安装调试、检验修理及管理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一至十项、十一至十七项中各一项): 一、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国家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二、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省(部)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三、主持过2项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以本部门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四、主持过2项本部门下达的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五、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大型项目的全过程; 六、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3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中型项目的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3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区域调查、评价或专题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八、主持编制过1项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效果良好,并写出了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并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批验收;

九、主持过2项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主持过2项本专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开发、转让、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一、参加制订或审查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二、负责制订或审查2项以上市(厅)级专业管理办法或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三、担任县(市)级单位副总工程师1年或下属二级单位的主任工程师2年(以任命文件为准);

十四、担任2项大型或4项中型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十五、担任过1项详查、3项普查或2项区调、矿调的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十六、参与2项大型或4项中型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或技术总结的评审或验收(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十七、主持过1项本专业省级以上工法的开发、编制工作(以认定意见为准)。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省(部)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市(厅)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七、市(厅)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作为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项目(以任务书为准)及市(厅)级大型项目(以任务书为准)和大型市场项目2项,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成功地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或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成果经局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鉴定意见书为准);

十、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成功地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产品2项以上,(以鉴定意见书为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成果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十一、发现1处新的大中型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1种新的矿物、1种新的岩石类型、1种新的化石种属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十二、发现1处新的大型水源地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十三、作为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担1项大型或3项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提交社会使用(以评审验收意见为准);

十四、1项大型或3项中型各类地质勘查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提交社会使用(以评审、验收意见书为准)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十五、1项详查、3项普查、2项区调、矿调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十六、主持制订了市(厅)级以上单位的专业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等主要技术文件2项,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七、1项本专业省级以上工法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认定意见为准); 十八、获得本专业专利1项,并得到实施(以专利证书及实施单位证明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3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

二、参编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并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本条件第五条“业绩条件”中的2项,且至少符合其中(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中的一条。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2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 (二)参编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并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2篇以上。

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较熟练地将计算机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行业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简称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探矿工程;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一)地矿专业

1、从事综合性或专题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的技术人员; 2、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地理问题、应用地质问题及有关的方法、技术等进行研究和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水工环专业

1、从事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区)水文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

2、从事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从事区域工程地质评价,矿山(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场地(含水库、铁路、公路、港口、核电站、机场等)勘查,以及市政建设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环境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土地漠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塌陷等)的调查、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岩土工程专业

1、从事各类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2、从事各类岩土工程治理的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 (四)物探专业

适用于在地面、空中、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重力法、磁法、电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放射性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侧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遥感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中问题的科研、勘查、方法技术(包括专用仪器、数据处理及软件)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 (五)化探专业

适用于岩石地球化学测量、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水地球化学测量、气体地球化学测量、生物地球化学测量、同位素地球化学测量及其它地球化学测量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问题科研、勘查、方法技术、数据处理及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探矿工程

运用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勘察、岩土工程、软地基处理、地质灾害防治、堤防整治,隧道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 (七)地质实验测试专业

1、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以及对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

2、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鉴定和孢粉分析以及测定岩石地质年代; 3、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 4、对化学污染物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

5、对岩土物理特征、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 6、矿物综合利用的研究与试验,以及选矿实验和选厂设计。 (八)地质机械专业

适用于地勘行业从事机械、仪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改造、安装调试、检验修理及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加过国家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二、参加过省(部)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三、作为主要人员(前5名)完成过1项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四、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2项本部门下达的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五、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中型项目的全过程; 六、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2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小型项目的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区域调查、评价或专题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八、主持编制过1项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效果良好,并写出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并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批验收; 九、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1项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

十、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1项本专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开发、转让、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一、参加制订或审查1项县(市)级的专业管理办法或重要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二、曾担任过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十三、参与2项中型或5项小型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或技术总结的评审或验收(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十四、参与过本专业工法的开发编制工作(以认定意见为准)。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省(部)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市(厅)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七、市(厅)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局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鉴定书为准);

九、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产品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可(以鉴定书为准);

十、发现1处新的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1种新的矿物、1种新的岩石类型、1种新的化石种属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

十一、发现1处新的大中型水源地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 十二、作为主要人员,承担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为合格(以评审意见为准);

十三、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提交社会使用(以评审、验收意见书为准)的完成人;

十四、参与制定县(市)级以上单位的专业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等重要技术文件3项,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五、获得本专业专利1项,并得到实施(以专利证书及实施单位证明为准); 十六、1项本专业工法的完成人(以认定意见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第二作者)、著作(前5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

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本条件第五条“业绩条件”中的两项。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3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

(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及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学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的研究、生产、施工、质量检测、规划设计、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监测,网络技术、数字技术、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广播电影电视信息化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满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技术机房设备的维护、调整与测试、熟悉技术系统运行的全过程和技术要求,或主持完成过视音频系统、发射与反馈系统、有线电视前端与网络系统、广播影视节目技术制作系统的总体设计、安装调试,或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项目,并解决广播影视技术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二、具有丰富的本岗位值机处理异常故障经验,能解决节目制作、传送系统及覆盖技术系统运行中的各种复杂技术问题,或主持设计过大型节目播出方案并组织实施,或担任过大型台、站技术主管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三、独立承担或为主参加过监测系统设备设计、安装与调试,独立或为主完成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指标的全面测试工作。

四、独立承担或为主完成过本专业范围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制度的编制,并能熟练地用于指导播出维护、生产、科研与信息、工程设计、技术改造和创新等工作。

五、独立承担或为主参加过重要研究课题或重要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六、独立承担或为主参加过重大项目的多功能应用开发、生产、工程施工的实践工作的全过程。

七、主持或为主参加过对系统及产品的技术质量检测工作的全过程。

八、主持过广播影视系统内科技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工作,以及具有为本系统各级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决策的能力。

九、独立承担或为主参加完成过广播影视系统内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及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和调试工作,并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理论知识,开拓计算机技术在广播影视系统中应用的新领域。 十、独立承担或为主参加完成广播电视光缆传输网络和数字化技术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开发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过2次以上大型节目制作技术系统设计、工艺流程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多工种实施。

二、长期在播出第一线值机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规定完成的节目播出、控制、发送、接收、监测、传送值机工作中,做到安全播出和运行,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在理论上总结出运行值机、处理故障的经验。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5次以上大型转播信号控制、分配、传送活动的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5次以上系统设备整体维护和调整测试工作。

四、负责主持维护运行的制作、播控、传送、发送、接收、监测、放映等技术系统连续4年达到部颁标准,或组织指导过5次以上系统或设备的大修工作。 五、主持完成过1次以上省级以上广电网络传输、数据通讯网络或广播电视数字化的设计、改造和组织实施、建设,或完成过2次以上市级以上传输、数据通讯网络设计、改造和实施、建设,或主持完成3次县级以上广电网络的设计改造及建设。

六、主持监测机房技术设备和移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及安装调试,熟悉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熟悉监测工作的全过程,独立或为主完成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指标的全面测试或1个以上发射台覆盖效果的收测。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1项获国家或省(部)级奖,或获2项厅(局)二等奖以上奖励。

八、完成3项以上重大或较复杂的新型设备的维修、改造,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九、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较难和较复杂的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含重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并经实践检验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对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技术质量有显著提高和改善。

十、提出2项以上专题调研报告、高新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专用设备和系统维护与检测的技术报告,文字性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十一、在设备维护、检修、测试工作中,撰写的有实用价值的经验总结、技术报告,编写的设备维护、测试方法、操作规程、故障排除方法,经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十二、提出3项以上科技新建议,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生产实际、行业发展、技术改进有重要促进作用。

十三、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中(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项目),至少有1项在同行专家评议中,公认为技术优秀,有创新,并获得厅(局)级优秀设计奖(或优秀工作奖),或获得省(部)级有关评奖项目的提名。

十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大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五、获全国广播电视系统专业技术能手奖,或获全省广播电视技术能手一等奖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撰稿人撰写1篇以上本专业大型项目的专题技术报告,且调研、设计和测试的主要数据齐全、准确,公认具有一定的价值,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下同)。 三、翻译或撰写3篇以上专业论文,并在专业技术刊物上发表。 四、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

五、出版过2本以上专业技术文集(本人为主编或副主编)。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科技创新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的发明人。 (三)起草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 (四)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二等奖以上奖励前三名完成人(集体奖除外)。

(五)获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技术能手奖一等奖奖励1项,或获全国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一等奖奖励1项。

(六)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或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卫星技术、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开发中,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或在集体编写的本专业书籍中担任主编或副主编,或在合著的专业书籍中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江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程及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的研究、生产、施工、质量检测、规划设计、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监测,网络技术、数字技术、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广播电影电视信息化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技术机房设备的维护、调整与测试、熟悉技术系统运行的全过程和技术要求,参与完成过视音频系统、发射与反馈系统、有线电视前端与网络系统、广播影视节目技术制作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或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项目,并解决广播影视技术问题。

二、具有本岗位值机处理异常故障能力,能解决节目制作、传送系统及覆盖技术系统运行中的技术问题,或参加过设计大型节目播出方案,或担任过大型台、站技术主管2年以上并取得成绩。

三、参加过监测系统设备设计、安装调试,或参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指标测试工作的全过程。

四、参加过本专业范围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制度的编制,并能用于指导播出维护、生产、科研与信息、工程设计、技术改造和创新等工作的全过程。 五、参与承担研究课题或参加完成过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六、参加过项目的开发、生产、工程的施工实践的全过程。 七、独立完成过对系统及产品的技术检测工作。

八、参加过广播影视系统内科技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工作,并为各级领导提供信息咨询。

九、参与完成广播影视系统内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及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调试工作,并能运用计算机技术理论知识从事广播影视技术工作。 十、参加完成广播电视光缆传输网络和数字化技术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开发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播出第一线值机的工程技术人员,在规定完成的节目播出、控制、传送值机工作中,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安全播出和运行,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独立完成15部(台、集)以上较复杂的中型节目制作的技术工艺流程和工艺系统设计,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过10次以上重大节目现场直播的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过5次以上中型转播信号控制、分配、传送活动的技术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

四、完成过1次以上市级以上传输、数据通讯网络或广播电视数字化的设计、改造和组织实施、建设。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监测机房技术设备和移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及安装调试,较熟悉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及监测工作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指标的全面测试或1个以上发射台覆盖效果的收测。 六、负责维护运行的技术系统连续4年达到部颁标准。

七、完成过20台以上设备的大修工作(或完成过重要设备的大修工作),或独立维护过10KW以上1部(或10KW以下2部)发射设备。

八、在所从事的设备维护、运行、节目制作等技术工作(或参加完成的科研、设计课题、项目或竞赛)中,有1项获厅(局)级奖。

九、完成过研究、设计项目或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十、完成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或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推广项目,经实践检验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或参加完成产品研制、工艺改进2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生产实际、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十二、完成专用设备的测试和维修工作,验收合格或通过鉴定。

十三、提出过专题调研报告、高新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文字性科技建议,通过同行专家评议,并作为实施的依据。

十四、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本专业工程的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项目)中,至少有1项在本单位同行评议中,公认为成绩优秀,有创新且效益显著,并获有关奖励。

十五、完成过1项中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或2项以上具有一定难度的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完成的项目获厅(局)级以上奖励或其他同等奖励。

十六、参与编写完成5万户以上有线广播电视的网络规划、技术方案,被上级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予以实施,或负责完成1个5000户以上,或2个1000户以上区域网络的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组织施工,通过验收并获厅(局)级以上奖励或其他同等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本专业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设备生产、设备安装等专题技术报告2篇以上,且调研、设计和测试的主要数据齐全、准确,公认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下同)。 三、翻译或撰写2篇以上专业论文,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 四、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正式出版过技术专著或译著。 五、作为主要编辑者,出版过本专业技术文集。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科技创新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的发明人。 (三)参与起草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部级项目的技术文件、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科技法规有关章节,或编写小型项目产品标准的部分章节,经审定通过并发布实施。

(四)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前3名完成人(集体奖除外)。

(五)获全国广播电视系统专业技术能手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个,或获全国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个。

(六)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或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卫星技术、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开发中,达到当时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著作,或在集体编纂的本专业书籍中担任主编或副主编,或合著的专业书籍中本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江西省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专业从事标准化(含条码、代码)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测试技术以及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计量检定、测试和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审核、咨询)、质量监督、质检技术与设备开发以及国内外动态发表分析等技术或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

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2项以上研究工作或技术开发、应用或检验、检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方法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工作,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4项以上)本行业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4项以上)国家或一个行业或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工作,并编写综合研究报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国际标准,或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地方标准,或6项以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六、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3项以上小型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七、作为主要成员参加1项以上新技术、全套设备引进消化,或2项以上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负责完成了其中标准化技术(包括标准化审查)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主持完成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8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完成4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3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十、主持完成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规范、标准化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十一、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二、解决2项以上精密、复杂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或计量检定和测试中难度较大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写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2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3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十四、主持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五、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3项以上小型企业计量保证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中组织实施。

十六、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4项以上)计量认证或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七、主持完成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8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审查或考核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八、主持完成1项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2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制检验细则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九、主持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或大型检验项目或仲裁检验项目的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十、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3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质量保证、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的计划、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二十一、主持完成3项以上质量规划、质量技术法规的制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二十二、主持完成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8项以上)质量咨询、质量审核工作。

二十三、完成4项以上本专业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3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主持完成的大中型企业标准化体系表1项,或标准化信息分析、其他项目有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的制、修订标准,有1项国际标准或2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3项地方标准或6项企业标准,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付诸实施。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的标准化技术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或在项目的标准化审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中提出的结论正确可靠,并有3项以上可查证的技术性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五、主持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有3项以上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标准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六、主持完成编写的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技术资料、讲义有4项,或发现其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有3项,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定的标准化规划、技术规范,有3项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八、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有1项或产品开发推广项目有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2项国家级或3项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付诸实施。

十、主持完成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有3项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后取得较明显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十一、主持完成的非常规测试方法研究项目,有3项经专家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十二、负责完成的工程计量测试项目或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或维修检测仪器设备工作,有3项解决了重要技术问题,对大中型企业改进产品质量、保证仪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认可。

十三、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的计量规划,有3项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效果。

十四、主持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考核工作或计量认证工作,有3项以上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计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认可。

十五、主持完成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有1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有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认可。

十六、主持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或质量咨询、质量审核项目有5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有8项,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十七、主持完成的复杂产品或大型检验项目或质量仲裁检验项目,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十八、主持完成制定的质量规划或技术法规,有3项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十九、主持完成的1项大中型企业或3项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质量保证、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项目,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益取得显著的成效,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二十、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满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专著、译著(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专业的标准、规范,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从事标准化(含条码、代码)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测试技术以及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计量检定、测试和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审核、咨询)、质检技术与设备开发以及国内外动态发表分析等技术或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标准化研究或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应用项目的全过程,其中承担完成过1项以上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主要工作。

二、参加完成2项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其中1项以上为主持完成,并承担或项目中的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参加完成一个国家级或一个行业或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研究工作,编写所承担技术工作部分的相应的研究报告。

四、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完成1项以上国际标准或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4项以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写。 五、参加完成1项以上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

六、参加完成2项以上技术、设备引进或新产品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审查或吸收、应用工作,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参加完成4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参加完成3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九、参加完成2项以上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十、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制订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规范的编写。

十一、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二、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完成1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2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定。

十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负责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四、独立或主持解决2项以上计量检定、测试,或科研生产中的非常规测试或检测仪器设备维修中出现的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写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五、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样机试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试验报告。

十六、参加完成3项以上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十七、参加完成4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八、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或检测技术设备改进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九、独立完成2项以上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制定检验细则。 二十、参加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或大型的质量检验项目或质量仲裁的检验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十一、完成2项以上有关检验技术研究工作,承担项目的主要测试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十二、参加完成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二十三、参加完成3项以上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部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任务。

二十四、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制定3项以上产品质量改进和产品发展规划或技术规范。

二十五、参加完成4项以上质量咨询或质量审核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审核报告。

二十六、参加完成3项以上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工作,负责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

三、参加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或对主要产品标准的分析评审工作有2项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被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四、参加编写的2项以上标准或1项以上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经审批付诸实施。 五、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确认。

六、参加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有2项被用户采纳,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七、参加完成的标准、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八、参加起草的标准化技术规范,有2项经批准实施,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实施单位确认。

九、参加起草完成的1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2项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经审批付诸实施。

十、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建立的1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

十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检定、测试和新产品样机检验任务,检测程序符合规范,检测数据正确无误,并解决了2项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十二、参加完成的非常规测试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企业确认。

十三、熟练完成有关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维修质量可靠,并解决了2项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十四、参加完成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发现有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有2项被有关部门采纳、认可或县级(以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

十五、参加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项目有2项对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计量工作有明显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所服务单位的确认。

十六、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技术开发或检验方法、测试技术和检测设备改进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认可。

十七、参加完成的质量咨询、质量审核、质量认证、质量改进项目,有2项被用户采纳,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十八、参加完成的产品质量改进和发展规划或技术规范,有2项经批准实施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实施单位确认。 十九、承担的新开展检验项目有1项投入实际应用,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二十、参加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解决了2项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二十一、参加完成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对改进产品质量发挥了较大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电力专业从事勘测、规划、设计、电力工程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保、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监理、审查单机容量100兆瓦以上水电、300兆瓦以上火电、核电工程1项,或25兆瓦以上水电、200-250兆瓦火电工程2项,或125兆瓦以下发电工程3项,解决本专业的复杂技术问题,独立编写技术文件、技术报告,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进度符合要求。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监理、审查500千伏交(直)流输变电工程1项,或220千伏输变电工程2项,或110千伏输变电工程3项,解决本专业的复杂技术问题,独立编写技术文件、技术报告,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进度符合要求。

三、负责大中型水、火电厂的机、炉、电、水工、热工、化学、燃料、金属监督等专业其中之一的运行、检修管理5年以上,或负责全厂生产设备运行、检修综合技术管理5年以上,解决本专业的复杂技术问题,独立编写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运行管理做到安全经济运行,检修管理做到检修质量良好,进度符合要求,并且无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质量责任事故。

四、负责110千伏以上供电部门的输、变电一、二次设备其中之一的设备运行、检修工作,或高压电气、化学试验工作,或综合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解决本专业的复杂技术问题,独立编写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运行管理做到安全经济运行,检修管理做到检修质量良好,检修进度符合要求,并且无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质量责任事故。

五、从事电网建设和用电管理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负责制订电网(包括配电网)发展规划、改造规划、工程设计、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技术报告,在提高电网(包括配电网)供电可靠和自动化水平方面成绩显著。

(二)主要参加过8项以上10千伏配电装置(或用户供电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解决工程中出现的复杂技术问题。

(三)主持或负责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降低线损等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

六、从事电网调度技术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款仅适用于地调以上调度机构):

(一)从事电网调度主要岗位5年以上,正确处理过电网事故,无发生重大调度责任事故;或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制、审查电网运行方式、调度规程、进行电网分析研究,并使电网达到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二)负责过3项或主要参加过5项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厂或变电站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或主持过整定计算、审查保护方案,无发生由于整定错误造成电网事故或扩大事故;或组织分析和正确处理过重大继电保护事故,并提出有效的反事故措施。

(三)负责过3项或主要参加过5项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调度端或厂站端的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或主持过上述调度自动化方案的审查。在上述安装、调试、审查调度自动化工程中,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 (四)熟练掌握载波、微波、光纤通信网络技术,在安装、调试、维护通信设施过程中,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无因工作过失造成通信中断而影响电网调度。 七、从事电力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加3个以上大中型发电厂环境保护工程初步设计、评估或审核,独立编写本专业技术报告。

(二)主要参加4台以上发电机组的环保装置安装、调试,工程质量良好,进度达到要求,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主要参加2项以上治理发供电企业的脱硫、消烟除尘、噪音、废水、废油处理或“三废”开发利用、环保监测分析等,在工作过程中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得到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八、主要参加过编审国标1项以上,或行标2项以上,或省电力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3项以上。

九、负责组织本企业2项以上重点科技、技改、扩建项目上报立项及其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鉴定、投产、效益评估等)。

十、主持或主要参加过设计、建设、调试、研制较大型的电力计算机应用工程项目(指较为完整的电网监控系统、仿真系统、电厂及变电站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负荷控制系统等),该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鉴定。

十一、在电力安全监察、技术培训、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负责制定2项以上具有指导作用的技术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制度,付诸实施后,对推动企业现代化管理、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作用较大,促进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效果显著,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负责完成3项以上本专业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得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三、在管理大中型水、火电厂、10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省属市级供电部门以上的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等各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过本专业2项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使设备达到安全、可靠,经济指标达到上级要求,业绩显著。

四、全面掌握引进设备的性能,解决引进设备与国产设备匹配中存在的复杂技术问题;或在消化、吸收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业绩显著。

五、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论著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满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电力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电力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电力专业从事勘测、规划、设计、电力工程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保、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监理、审查单机容量12兆瓦以上水电,或50兆瓦以上火电,或1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2项,或其他发供电工程3项,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编写技术报告,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进度符合要求。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过中型以上水、火电厂的机、炉、电、水工、热工、化学、燃料、金属监督等其中之一的专业,或县级以上供电部门;110千伏以上输、变电一、二次设备其中之一的本专业主要设备(或现场高压电气、化学试验)运行、检修管理4年以上,解决本专业运行、检修、试验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编写技术报告。运行管理做到安全经济运行,检修管理做到检修质量良好,进度符合要求,并且无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质量责任事故。

三、从事电网建设和用电管理工作者:参与制订电网(包括配电网)发展、改造规划、工程设计或技术方案,在提高电网(包括配电网)安全可靠性和自动化水

平方面取得良好的成绩;或参加过5项以上10千伏配电装置(包括用户供电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解决工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主要参加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降低线损等技术工作,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从事电网调度技术工作者:从事电网调度岗位工作4年以上,正确处理过电网事故,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参加过编制电网运行方式、调度规程,进行电网分析研究;或参加过3项以上安装调试、维护电力通信设施,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无因工作过失造成通信中断而影响电网调度;或参加过2项以上电厂或变电站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装置的安装、调试;或参加保护整定计算、保护方案审查,使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五、参加过2项以上中型以上发电厂环境保护初设、评估或审核;或参加过2台以上火电机组的环保装置安装、调试;或参加过治理1项以上发供电企业脱硫、消烟除尘、噪音、废水、废油处理或“三废”开发利用、环保监测分析等,在上述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六、参加过设计、建设、调试、研制电力计算机应用工程1项以上,该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七、在电力安全监察、技术培训、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参加制订2项以上具有指导作用的技术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制度,实施后对推动企业现代化管理、技术进步、安全生产取得较显著效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完成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调试以及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推广等),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完成1项以上引进、消化、吸收的新技术项目,在引进工作中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该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四、生产运行管理达到上级要求的安全运行及经济指标,设备大修或改进工程取得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缩短工期及延长检修周期的效果。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在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江西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水土保持、运行管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熟练掌握科研方法和科研程序,能熟练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作,有制定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省级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水利工程科研项目的能力,解决过重大的、复杂的技术问题,效果显著。

3、具有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主持过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等工作,为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或为某个专题收集国内外最新信息,组织编写专题或专集报告,为水利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决策性建议,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工程师完成的研究成果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国家重点攻关科研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2、负责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试验研究2项以上。

3、负责完成本专业复杂课题(或大型工程)试验研究3项以上,或较复杂课题(或中型工程)试验研究5项以上,或大、中型工程地质测试5项以上。

4、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科技成果,负责完成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从事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大、中型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水利规划设计任务。 2、熟练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程序和设计方法,具有解决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3、具有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在设计项目中运用先进实用技术和装备解决过关键技术问题,并具有为制定本专业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4、具有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工程师完成的设计文件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工程规划、勘测、设计的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5项以上;或担任本专业主要单项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3项以上,或中型工程5项以上。

2、担任工程设计总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工程1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3项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全过程参加河流规划或区域规划的设计,完成流域面积10000KM2以上规划项目2 项以上,或流域面积5000KM2以上项目3项以上,或流域面积1000KM2以上和县水利规划项目5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完成的项目设计中,推广、应用省(部)级1项以上或设区市级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后取得预期效益。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具有主持、组织完成大、中型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水利工程施工设计或施工项目的能力。

2、熟练掌握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程序,具有解决本专业施工建设中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处理重大灾害事故的能力。

3、具有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在施工建设中运用过先进实用技术和装备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并具有为本部门本单位科技进步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4、具有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文件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1)型水利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或担任工程施工单项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3项以上。

2、担任工程施工总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工程1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3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1项以上或市(厅)级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应用,在施工中实施并取得预期效益。 4、参加2项以上重大技术改造或2项以上排除重大技术故障的工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方案的主要完成人。 四、从事水利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解决水利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生产运行等管理过程中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的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水利管理实践经验,具有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并具有为本部门本单位科技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4、具有指导工程师的工作与学习,审核工程师完成的研究成果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水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管理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负责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在生产运行、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水土保持等专业领域管理工作中,制定本行业、本单位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技术文件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并被主管部门认可。

3、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与审核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观测、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4年以上,其成果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1项以上或经设区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3项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主办并完成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5项以上,或小(1)型10项以上的技术审查或技术咨询,并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或担任工程项目建设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主任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5项以上(以监理报告为准);或担任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4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8项以上(以质量监督报告为准)。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三等以上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二等以上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写完成的行业、省部、市县或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法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技术文件,有2项以上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应有业务主管部门采用的证明材料)。

五、在科研、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行、技术管理等技术工作中,有较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公认。

六、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相应数量的大、中、小(1)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科研、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一个主要阶段或主要过程,其相应的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审查和认可,并得到实施。

七、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奖励(表彰)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励(表彰)2项以上,或市级主管部门奖励(表彰)3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主要篇章),或在本专业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不计发表在相应的特刊或增刊的论文篇数)。

二、在本专业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不计发表在相应的特刊或增刊的论文篇数)。

三、在本专业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宣读证)论文2篇以上并收录在正式出版(有书号)的该专业会议论文集中,或在本专业国际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宣读证)论文1篇以上并收录在正式出版(有书号)的该专业会议论文集中。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以上科技成果奖(系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国际合作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省优设计一等以上的主要贡献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直接主持或技术负责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设计、施工审定工作,并通过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或相应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通过正式验收。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国家或省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主持或负责大、中水利企业技术管理工作2 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

(二)在本专业国际权威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如系合作,本人为第一作者)。

(三)在本专业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有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如系合作,本人为第一作者的不超过1篇,其余为独著;且不计发表在增刊或特刊上的论文篇数)。

江西省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水利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水土保持、运行管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能全过程参加设区市级科研课题或有一定难度的水利工程科研工作。 2、熟悉水利工程科研程序,具有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科研和技术开发中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以及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和协调的能力。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并能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采用。 4、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具有一定难度的课题(中型工程)试验研究(含地质测试)2项以上或负责2个以上大型工程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和分析计算。

2、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并负责完成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题试验研究2项以上。

3、作为骨干成员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4、负责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能参加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设计工作,完成过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程项目设计。

2、熟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的全过程,具有解决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以及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和协调的能力。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设计中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4、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中,担任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工程1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3项以上。 2、担任本专业主要单项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并担任过1项以上工程的设计代表。

3、作为技术骨干全过程参加河流规划或区域规划的设计,完成流域面积5000KM2以上规划项目1 项以上,或流域面积1000KM2以上和县水利规划项目2项以上,或流域面积5000KM2以上主要单项技术工作3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完成的项目设计中,推广、应用市(厅)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1项以上,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有独立工作的能力,能全过程参加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2、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国际技术标准、规范,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建设程序,具有解决本专业施工建设中具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以及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和协调的能力。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施工建设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4、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水利工程施工中本专业技术骨干,完成中型工程1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3项以上。

2、担任工程单项施工中本专业技术骨干,完成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市(厅)级新技术、新工艺(设备)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参加1项以上较重大技术改造或1项以上排除较重大技术故障的工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方案的主要技术骨干。 四、从事水利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水平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能参加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设计、施工、生产运行等水利管理工作,并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熟悉水利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全过程,具有解决生产中具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以及与相关专业配合和协调的能力。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在生产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4、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能力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水利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处理生产过程中有一定难度的生产、技术问题,或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1项以上,或完成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1项以上。

2、作为技术骨干,在生产运行、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水土保持等专业领域的管理工作中,参加制定或编写本行业、本单位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技术文件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与审核工作,或参加从观测、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编写等全过程的技术工作。

4、作为技术骨干,主办并完成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5项以上小(1)型工程的项目技术工作或技术咨询,并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或担任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专业技术骨干,完成中型工程1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3项以上(以监理报告为准);或担任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技术骨干,完成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4项以上(以质量监督报告为准)。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获奖项目的参与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三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编写完成的行业、省部、市县或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法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技术文件,其成果有2项以上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应有业务主管部门采用的证明材料)。

三、在科研、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行、技术管理等技术工作中,提出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已被采用;或解决了具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公认。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相应数量的中、小(1)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科研、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行管理的一个主要阶段或主要过程,其相应的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审查和认可并得到应用。

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表彰)。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著作,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题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至少撰写一个篇章)。

二、在本专业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不计发表在相应的特刊或增刊的论文篇数)。

三、在本专业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宣读证)论文1篇以上并收录在正式出版(有书号)的该专业会议论文集中。

四、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或主要完成人参加并完成的水利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技术管理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优良

工程;或有2项以上获得市(厅)级奖或市(厅)级优良工程(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技术骨干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奖励(表彰)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励(表彰)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鉴定,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写完成的行业、省部、市县或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法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技术文件,其成果有1项以上被设区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应有业务主管部门采用的证明材料)。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主要篇章)。

(二)在本专业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不计发表在相应的特刊或增刊的论文篇数)。

(三)在本专业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不计发表在相应的特刊或增刊的论文篇数)。

江西省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和法规,熟悉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或参加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

二、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三、解决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或处理重大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四、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五、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六、在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中获得较显著成绩的主要参加者。 七、主持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八、主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九、解决企业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承担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现场施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一、承担大中型项目中技术较复杂部分的设计工作。 十二、主持本专业设计组工作。

十三、承担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十四、承担过大、中型或复杂医疗器械的全项目检测工作,负责新开展检验项目的筹建工作,并审定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

十五、承担过复杂产品或大中型项目的检测、安装、维修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解决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十六、承担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质量分析报告。

十七、承担过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的制定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十八、承担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以及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和主要技术文件的编写任务。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完成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取得预期效果,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四、负责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经审批和发布付诸实施。

五、完成2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六、主持1项以上大、中型设计项目,获得通过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七、开发2项以上新技术或新产品,并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承担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解决了2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获得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3项以上新产品,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满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1部以上(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程、规范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

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或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其他技术管理文件。 二、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三、解决2项以上专业技术难题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四、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五、参加1项以上获奖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六、参加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七、参加编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好成绩。 八、参加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九、解决企业专业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成绩。

十、参加1项以上中小型项目的设计、现场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十一、参加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制定。 十二、参加完成2项以上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

十三、参加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2项以上地方或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十四、参加大、中型或复杂医疗器械的全项目检测工作,或新开展检验项目的筹建工作,并编写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

十五、参加复杂产品或中小型项目的检测、安装、维修工作,能解决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十六、参加1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编写相应的质量分析报告。 十七、参加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十八、参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技术文件。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较好,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较好成绩。

四、参加编写的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已付诸实施。 五、参加1项以上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并取得较好成绩。 六、参加的设计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七、参加2项以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八、参加完成质量仲裁检验,解决1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 九、参加1项(次)以上行业的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或技术法规的制定。 十、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质量体系,保证了产品质量,取得成效,并经设区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十一、负责1项以上企业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活动或负责2项以上企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的编写,并已付诸实施。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1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1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以上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1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钢铁冶金、有色冶金、冶金焦化、粉末冶金、金属压力加工、冶金机械、冶金电气自动化、金属材料及热处理、冶金热能工程、冶金实验技术、冶金建筑、冶金耐材等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负责过大、中型工程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在某分支领域有效果显著的技术性突破,对项目的完成有重大贡献。

(二)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解决疑难或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能力)。

(三)作为技术骨干曾参与省(部)级专业规划的编制,或撰写过重点科研课题、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院所改造等项目的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技术方案和技术文件。

(四)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国家攻关课题或重点研究项目,并在其中主持过1项以上二级课题的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2、承担、负责过大、中型冶金企业产品的质量升级,按双标组织生产、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试制取得显著效益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应用、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3、承担过2项以上大型企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过大型企业、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工作。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中型冶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生产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冶金工程项目的本专业分段全过程的经历,并圆满完成任务。

(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累计参加2年以上的企业调研、生产实践、现场施工、设备改造、安装调试和试产工作。

(三)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次以上本专业全国或全省发展规划或大型冶金企业规划的编制。

2、承担、负责过2项以上省或地区本行业规划或新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老企业改建或扩建方案以及相关的技术经济评价。

3、承担、负责过2项以上省(部)级或地区重点冶金工程项目的本专业分段设计全过程。

4、承担、负责过2项以上大型企业、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5、承担、负责过的重点建设项目有2项经省(部)级验收或鉴定。 6、经国家验收的重点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

三、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过本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产品开发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负责过大、中型企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项目的制定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有组织或承担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或处理重大生产技术问题的经历。 (三)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负责过本企业的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谈判、施工、验收、试产工作。

2、承担、负责过重点科研、技术攻关项目,在增加产量、降低消耗、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3、承担、负责过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承担、负责过重大事故抢修方案的制订、实施或果断处理、排除生产故障。 四、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承担过企业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办法的制订、实施的全过程,并经实践验证效果良好。

(二)承担过企业的技术进步规划、计划、技术、规程等的制定工作。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大、中型冶金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新产品开发鉴定、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全过程。

(四)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五)有组织和指导某一生产技术部门工作的经历。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大、中型冶金企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重大生产经营策略的制订、实施。

2、承担、负责2项以上重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曾运用现代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通过综合研究分析,提出对改进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经济技术指标、产品深加工、环境质量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的建议,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效果良好。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制订省(部)级(含大型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技术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等。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负责完成的科技成果中有1项以上被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2项以上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用。

三、完成引进、消化、使用具有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工艺、设备,按要求提前达标达产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超过设计要求,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负责完成2项以上本企业主要产品和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以及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省级专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在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产品深加工或三废回收利用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省级专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的规划方案、新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老企业改建或扩建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评价,并有2项以上被采纳实施。 八、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使企业1项以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同类型企业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效益,或完成1项以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九、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及其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曾主持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负责编制过3项以上企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获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过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获得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中型企业工作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冶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冶金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钢铁冶金、有色冶金、冶金焦化、粉末冶金、金属压力加工、冶金机械、冶金电气自动化、金属材料及热处理、冶金热能工程、冶金实验技术、冶金建筑、冶金耐材等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大、中型或重点科研项目(省(部)级或大型企业)的全过程或主持过小型科研项目的全过程,能把握住小型科研项目的方案论证、实施、成果报告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问题。

(二)正确地进行试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并能正确绘制出图表。

(三)了解专业文献的检索方法,能从事有关科研课题的资料检索和收集的工作。

(四)能运用专业知识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承担1项以上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的单项研究课题。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要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攻关项目或课题。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2项以上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成果推广项目。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过大、中型或重点项目设计(省(部)级以上或大型企业)的全过程,或主持过小型项目的全过程,能把握住小型工程设计项目的方案论证、实施、报告的主要环节及关键问题。

(二)具有独立承担较大型工程项目(某一系统)的工艺设计的能力。

(三)熟练地掌握施工图编绘,能独立地指导施工,具有负责组织实施单体设备的改造、安装调试、冷热试车的工作经历。

(四)参加过中、小型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小型工程项目成果报告的评估经历(能力)。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2项以上企业规划或中型以上企业的主要生产厂(车间)的专业规划工作,具有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能力与经历,能准确、清晰地进行本专业的技术分析。

2、参加过1项以上大、中型冶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作。 3、参加过1项以上大、中型冶金工程项目的本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工作。 4、承担过2项以上中型企业以上一般建设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

三、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过本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改进、产品质量改进等工程或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过小型项目的方案论证、设计、实施、成果报告等的全过程。

(二)参与组织处理过较复杂的生产技术工艺、品种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技术问题。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企业的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改善技术经济指标、提高产品质量等项目的立项、施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2、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过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

3、在生产或施工中,提出解决重要技术问题的建议并被采纳,经实践证明合理可行。

4、负责处理过日常生产中出现的较复杂的生产故障,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产品质量管理、专项技术管理、生产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等技术管理累计3年以上的经历,曾组织处理过较复杂的技术管理问题。

(二)能熟练地运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完成或协调解决有关技术或管理问题。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过中、小型企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的技术方案、重大的生产经营策略的制订和实施。

2、独立编写、制订专业规程、工艺制度、标准实施方案、管理制度等,并被采纳实施。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过推广应用、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取得良好效果。

4、在技术管理工作中,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主持过3项以上新产品鉴定、技术方案和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完成2项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或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成绩显著并经过考核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三、参与过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被采用实施,或承担过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通过上级部门的审查、验收、鉴定。 四、能独立解决科研、生产、设计、施工中出现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参与过技术攻关,使企业产品质量提高、成本降低,取得显著效益。

五、在技术管理、标准化、科技情报管理或产品质量监督认证工作方面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通过和认可并予以实施。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以上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过1项以上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淡水养殖、捕捞、渔业制冷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电、渔船设计与修造、鱼病防治、饲料加工、渔业及渔港工程、水产资源及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

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有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过2项以上本行业大、中型工程设计、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三、负责过本部门、本单位的扩建、技术改造工程的上报立项、委托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投产的全过程工作,并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方案。

四、负责制订过3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并得到省(部)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

五、参加编写过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规程。 六、负责完成过3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七、主持过1项以上省(部)级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

八、在大面积丰产试验或生产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直接参与设计、管理、施工。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2项以上水产科技成果并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可。

三、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本行业主要产品的生产和设计、施工安装及有关的重大专业技术工作。

四、在科技兴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大面积丰产试验以及解决生产技术的重大疑难问题上取得显著成绩或获得重大突破,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水产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水产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淡水养殖、捕捞、渔业制冷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电、渔船设计与修造、渔港工程、水产资源及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2项以上县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独立(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1项以上产品的设计、制造,或工程设计、安装以及技术支援工作。

三、在产品或设备研究、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工作中,独立解决过2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总结过有效地组织协调生产各个环节工作的经验,编写、修改、完善本部门分管范围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得到实际应用。 四、参与过2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五、参与过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2项以上县级的技术推广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

六、在生产试验或生产中,负责1个环节(或1个项目)以上的设计、施工。 七、参与制定1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规划。

八、负责编写过水产技术推广的培训教材,并承担过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教学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县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推广1项以上被县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采用的水产科技成果,取得较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可。 四、负责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或分管项目的主要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施工安装等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

五、在科技兴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参与大面积丰产片以及解决生产技术的疑难问题上取得突出成绩或获得重大突破,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1项以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在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江西省石油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石油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石油与石油炼制、高分子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精细化工等及石油与化工专业的机械、电气、热工、自控与仪表、供排水、空调、环境保护等专业的应用、研究、技术推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与技术管理、科技信息及标准化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过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二、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方案制定、设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四、完成过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完成过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六、完成过本专业的重大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七、承担或主持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 八、配合相关任务,完成过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成套工程项目的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负责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三、负责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负责完成3项以上难度较高的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2项以上被省(部)列为科技成果的推广项目,或3项以上被市(厅)主管部门推广并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成果,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2项以上省(部)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提出1项以上科技建议,为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九、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规划、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取得显著效益。

十、负责完成2项以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3项以上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应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负责完成1项以上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石油化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石油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本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石油与石油炼制、高分子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精细化工、石油与化工专业的机械、电气、热工、自控与仪表、供排水、空调、环境保护等专业的应用、研究、技术推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与技术管理、科技信息及标准化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具有较强的技术工作能力和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现资格以来,承担、参与、完成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件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二、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

四、2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及生产管理,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

五、3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产品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六、较重大的专业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七、制订、编写并用于实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八、配合相关任务完成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报告,具有实际指导作用,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作为参加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独立承担其中的部分技术工作,在研究、设计、生产及相关的技术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三、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通过鉴定或验收,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完成2项以上本企业主要石油、化工产品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新技术,通过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为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完成1项以上省(部)列为科技成果的推广项目,或3项以上市(厅)推广的科技成果,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完成2项以上省(部)确认的定型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提出1项以上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八、制订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公布。

九、完成3项以上配合重点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经使用证明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以上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并被应用。

(四)解决1项以上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轻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轻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轻工专业从事食品、粮食加工、制糖、制浆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电光源及照明器具、日用化学制品、制盐、轻工装备、塑料、包装装潢、制革、皮革皮毛及其制品、文教体育用品、玩具、竹木棕藤革制品、印刷技术、五

金、家具、家用电器、灯具、日用制品、衡器、二轻机械、工艺美术等研究、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任务完成得较好或得到实际应用。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本行业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研究成果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负责人或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分项负责人。

(二)担任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的负责人。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轻工专业方面的行业规划或老企业改造规划的编制并被采用,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评价的项目,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轻工专业工厂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或新产品、新工艺设计中,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过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生产、管理技术问题,或解决过2项以上疑难技术问题,或曾负责2项以上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二)主持过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2项以上重大技术的改造项目或省、部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项目,实施效果良好。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过2项以上本行业、本企业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技术管理文件,实施效果良好。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内容并被主管部门认可。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材料,经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在设计、施工或设备的运行和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贡献者,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本专业某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做出过突出成绩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如在新产品设计,或改进现有工艺流程,或选用新设备,或对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减少三废排放,或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扩大应用新领域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创新发展或使之与国产设备、原材料配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中型企业主持工作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轻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轻工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轻工专业从事食品、粮食加工、制糖、制浆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电光源及照明器具、日用化学制品、制盐、轻工装备、塑料、包装装潢、皮革皮毛及其制品、文教体育用品、玩具、竹木棕藤革制品、印刷技术、五金、家具、家用电器、灯具、日用制品、衡器、二轻机械等研究、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过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科技攻关或研究开发的全过程,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负责过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能独立承担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并具有解决较复杂的问题的能力。

(三)负责过2项以上市(厅)以上研究课题,并承担单项研究报告的撰写。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分项技术负责人。 (二)担任过2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其中担任过1项工程设计代表),并在工程项目中发挥较大的作用。 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或管理方法,负责或组织处理过2项以上生产技术和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的问题,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参加过本企业2项以上生产技术的改造工作,成绩较突出。

(三)承担过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取得较显著的成绩。

(四)在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促进营销工作中取得较显著的成绩。

(五)参加过引进项目中的管理工作,在消化、吸收、创新过程中取得较显著的成绩。

(六)主持过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写过企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管理规定,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研究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承担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项目有2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审查通过。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本专业生产技术改造或技术攻关项目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生产、技术管理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本企业在产品水平、产品质量、企业管理等方面有明显的提高和改进,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1项以上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陶瓷、墙体材料、新型建材、化学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设

备、建材生产自动控制与电气以及其他硅酸盐材料等建筑材料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大型企业技术部门技术负责人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全厂性技术改造的全过程,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项目已投产。

三、负责完成技改单项工程、技革工程或企业生产技术攻关项目3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开发本行业新产品2项以上,并已形成批量生产。 五、独立(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及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六、从事检验检测工作,负责完成不少于8项(次)由国家或省专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验评定工作。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3项以上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并已付诸实施。

八、负责科技信息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能分析和应用建材专业数据资料,为企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提供有效服务5项以上。

九、负责科研、设计技术部门(单位)工作,直接完成科研、设计项目立项3项以上,并被批准;或主持制订省、市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3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十、参与大型建材项目设计,并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的子项工程2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建设项目2项以上,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3项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咨询3项以上或中型工程5项以上,立项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十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5项以上大型工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写有关技术文件、项目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十四、主持对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小型建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为企业解决关键的生产技术问题,在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并被有关企业确认。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负责完成编写1项以上大型的或2项以上中型的设计项目的设计说明书,并被上级部门批准采纳。

三、主持编写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有1项以上获得省、市有关奖励。 四、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攻关项目,提出2项以上技术革新措施或合理化建议,己被采纳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开发研制并投产2种以上新产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推广应用3项以上省(部)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陶瓷、墙体材料、新型建材、化学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设备、建材生产自动控制与电气以及其他硅酸盐材料等建筑材料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大型企业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等)。

二、参与全厂性技术改造全过程,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项目已投产。 三、参加技改、技革工程或企业生产技术攻关项目3项以上。 四、参与开发本行业新产品2项以上,并己形成批量生产。

五、编写本企业生产技术工作中长期规定、技术管理规章制度3项以上,并已被采用。

六、参与大型建材项目单项工程设计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其他工程项目3项以上。

七、参与大型建材项目工程技术咨询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3项以上,2项报告通过论证被采纳。

八、参与3项以上大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并编写分项的技术文件,项目报告己通过论证被采纳。

九、参加对2个以上的中型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为企业解决关键的生产技术问题,在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并被有关企业确认。

十、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十一、从事检测工作,参与完成不少于5项(次)由国家或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测评定工作。

十二、参加编写省、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程2项以上,并已付诸实施。

十三、从事科技信息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独立完成3项以上建材专项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题综述。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勘察)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以证书为准)。

三、在生产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使本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企业的先进水平。

四、参加企业技术攻关,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提高产量、质量和节能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得到省级主管部门认可。

五、从事建材技术信息工作,为企业技术改造及科研收集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管理信息,并被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参与2项以上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以上基本建设(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项目投产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

八、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应用。

(四)解决1项以上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机械、电气(器)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与应用、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成套或科研成果转化工程项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设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完成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的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发展规划,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同行专家评审认为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实践验证准确。 七、承担或主持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同时经证明在行业中产生了重大作用。

八、配合相关任务,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成套工程项目的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三、负责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或科研成果转化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设计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负责完成3项以上难度较高、复杂的机械、电气(器)产品及其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任务,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2项以上被省(部)列为科技成果的推广项目,或3项以上被市(厅)主管部门推广并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成果,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2项以上省(部)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提出1项以上科技建议,为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九、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规划、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取得显著效益。

十、负责完成2项以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3项以上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负责完成1项以上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机电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机电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机械、电气(器)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与应用、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一定的技术工作能力和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曾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承担、参与完成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及其主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二、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与生产管理。

三、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3项以上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 四、2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及生产管理,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

五、3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产品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的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六、较重大的专业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准确。

七、制定、编写并用于实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八、配合相关任务完成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报告,具有指导实际的作用,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作为参加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独立承担其中的部分技术工作,在研究、设计、生产及其相关的技术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三、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3项以上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通过鉴定或验收,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2项本企业主要机械、电气(器)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新技术,通过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完成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推广的科技成果3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完成省(部)确认的定型产品开发2项以上,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提出1项以上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八、制定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公布。

九、完成3项以上配合重点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经使用证明具有指导实际的作用。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的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研课题研究,课题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4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工程运行,并主持2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的重大检修、抢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市(地)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并参加了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3项以上。

(三)作为某专项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的编写与审核工作3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1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3项以上。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选点、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等全过程4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要素负责人,从事该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4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1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2项以上,或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4项以上。

(五)主编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3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1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2项以上,并有地(市)级以上监测部门的使用效益证明。

(七)在环境监测信息利用中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关于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等专题报告5项以上,并被省(部)级环保主管部门采用。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制订、修订市(地)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3项以上。

(二)主持制订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3年以上,经实践证明既先进又行之有效,对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对3个以上企业的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四)主持推广环保新技术2项以上,并在实践中应用,效果显著。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重点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五、2项以上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研究成果,有3项以上在实际应用中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七、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完成环境工程项目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地解决了所在地的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规划、影响评价、工程验收、毒性鉴定,以及准则条例、手册、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报告的编写,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2项以上受到设区市级以上表彰或被采用,或有4项以上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被采用。 十、国家或省级优质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十一、制订、修订设区市级以上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的技术负责人,其技术管理成果有3项以上被正式推广应用。

十二、对企业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负责人,其技术成果有3项以上被企业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的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环保科研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

(二)作为成员参与2项以上设区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研究,课题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和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项目。

(四)作为成员参与1项以上制订、修订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技术条例、新监测方法等。

二、从事环保工程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成员参与1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二)作为成员参与1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的招标。

(三)作为成员参与3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四)作为成员参加1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的重大检修、抢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五)作为成员参加1项以上环境技术的开发、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环境工程的技术改进、改造或设备研制等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

三、从事环保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区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区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1项以上。

(三)作为成员参加1项以上环境标准的制订。

(四)作为成员参加1项以上设区市级环境规划或主持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五)参加4年以上环境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全过程的技术工作。

(六)参加4年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处理、分析、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技术工作。

(七)完成监测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或开发应用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1项以上。 四、从事环保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2项以上。 (二)参加编制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2年以上。

(三)参加新技术推广或对企业三废治理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2项以上,并被采用。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获有一定价值的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

三、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参加者。

四、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参加者。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有1项以上研究成果在实际应用中,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六、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的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环境工程,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地解决了所在地的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七、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发应用新技术,或消化、吸收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1项以上,在实际应用中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八、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2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等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九、在监测技术工作中,其成果有1项以上被国家、省、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十、在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控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骨干。 十一、在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优秀)实验室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骨干。 十二、主要参与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其技术管理成果有1项以上得到正式推广应用。

十三、对企业三废治理设备实施技术管理,能保证企业设备连续正常运转,被企业和环境部门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纺织专业(含纺织、染整、化纤、丝绸、服装、纺织机械、纺织器材、纺织空调等)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设计、纺织工程设计、纺织工艺设计、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技术推广、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的全过程,项目通过鉴定。

二、作为课题负责人曾主持上级主管部门1项以上或本单位2项以上重大研究课题。

三、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曾担任2项以上纺织新建、扩建、较大的技术改造等设计项目。

四、曾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2项以上省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五、曾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纺织行业较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工作。

六、曾主持新技术成果转让、新产品研制,对企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七、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纺织行业全国性规划或行业性规划的编制。 八、主持或组织完成省(部)级行业规划或老企业改造规划,并被采纳。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负责完成2项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纺织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纺织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纺织专业(含纺织、染整、化纤、丝绸、服装、纺织机械、纺织器材、纺织空调等)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设计、纺织工程设计、纺织工艺设计、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技术推广、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主管部门1项以上或本单位2项以上重大研究课题。 二、承担新技术成果转化或新产品研制3项以上。

三、作为骨干完成1项以上纺织新建、扩建或较大的技术改造等设计项目。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省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纺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现场施工、安装调试。

六、独立解决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中的本专业技术难题2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纺织行业全国性规划或行业性规划的编制。

八、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行业规划或老企业改造规划,并被采纳。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之一,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获有一定价值的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发明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电子专业从事计算机软件、硬件、整机、半导体元器件、材料等科学研究、产品开发设计、工艺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二、负责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三、负责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新建、扩建或较大的技术改造等设计项目。 四、负责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电子及信息化应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安装调试等。

六、独立解决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质量检测保证、新技术推广应用、电子设备设计制造维修、软件开发等本专业技术难题2项以上。

七、负责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八、承担或主持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 九、配合相关任务,负责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负责完成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取得预期效果,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四、负责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经审批、发布,付诸实施。

五、负责单位技术攻关、解决生产和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难题、推广新技术成果以及技术管理工作和后续技术支撑工作等,在提高产量、质量、工作效率、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安全环保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果2项以上,并得到省级主管部门认可。 六、负责完成2项以上新产品或新工艺的开发,并转化为商品或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电子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电子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电子专业从事计算机软件、硬件、整机、半导体元器件、材料等科学研究、产品开发设计、工艺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部门或质检部门从事技术工作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等)。

二、在企业主要生产车间负责技术工作 5年以上,工作业绩较好。

三、参与本单位技术改造的全过程,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项目已投产。 四、参加技改、技革或单位技术攻关、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2项以上。 五、参与开发本行业新产品2项以上,并己形成批量生产。

六、编写本单位生产技术工作中长期规划、技术管理规章制度3项以上,已被采用。

七、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八、从事质量检测、质量管理工作,参与完成不少于3项(次)由国家或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测评定工作。

九、参加编写省、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程2项以上,并已付诸实施。 十、从事科技信息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独立完成3项以上本专业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题综述。

十一、从事信息技术应用,参与单位应用性开发2项以上,并已被采用。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单位技术攻关,解决生产和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提高产量、质量、工作效率、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安全环保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得到省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负责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参与省(部)级确认的定型产品开发2项以上,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五、提出1项以上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六、参加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经审批、发布,付诸实施。

七、在生产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使本单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完成3项以上配合重点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经使用证明具有指导实际的作用。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矿山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矿山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和非煤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山通风安全、矿山机电运输、矿山机械制造、矿山地质测量、矿物洗选加工及综合利用相关专业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水平、能力)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综合性强、影响面广的科研项目,并任专题负责人。

(二)负责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工作;或参与开发2项以上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新产品,并负责项目的设计、试制工艺、试产管理等技术工作。

(三)担任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矿山(工厂)工程设计的全过程,并担任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当于以上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负责人。

(四)负责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编制或审核本专业省(部)级发展规划。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全过程参加1项以上大中型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或中型矿区规划项目的审查、论证。

(六)主持过2项以上市(地、厅)级科研课题。

(七)担任省(部)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技术骨干,解决过测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负责提出较复杂的检测技术(含方法或设备、装置)1项以上。

(八)对矿山重大恶性事故(瓦斯、粉尘爆炸、井下火灾、井下透水、露天矿边坡或内外排土场滑坡等)的原因分析,研究提出的矿山救灾技术新措施被采纳,实用性强,效果明显。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并担任专业负责人。

(二)参加相当于以上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并担任专业负责人。

(三)主持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设备)应用,在实际工作中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参加2项以上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方案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中型以上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六)主持编制过中型以上矿山(工厂)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工程规划。 (七)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中型地质勘察项目或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论证工作。

(八)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次以上矿山重大恶性事故(瓦斯、粉尘爆炸、井下火灾、井下透水、露天矿边坡或内外排土场滑坡等)的处理,制定的救灾技术措施被采纳,效果明显。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有1项以上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有2项以上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技术开发或编制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取得预期效果或颁布实行。

(四)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推广,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或2项以上新产品批量生产并取得预期效益并获省(部)级验收通过。

(五)在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中,提出2项以上合理化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设计革新、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六)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施工建设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优秀工程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优质工程2项以上。

(二)作为技术骨干编写2项以上专业技术标准、规划等,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获得市(厅)级奖励或其中1项以上获省(部)级奖励。

(四)主管本部门的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获得省(部)奖励或表彰1项(次)以上,或市(厅)级奖励或表彰2项(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安全状况好转,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励(表彰)2项以上,或市级主管部门奖励(表彰)3项以上。

(六)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以及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获奖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或获奖证为准)。

(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以及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获奖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或获奖证为准)。

(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报告被本单位认可并应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负责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技术开发或编制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取得预期效果或颁布实行。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 4、负责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推广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或3项以上新产品批量生产并取得预期效益,获省(部)级验收通过。 5、在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中,提出2项以上合理化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设计革新、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表彰(以奖励证书为准)。 6、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施工建设工程项目,获国家级优秀工程称号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质工程2项以上。

2、主管本部门的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获得省(部)奖励或表彰1项(次)以上,或市(厅)级奖励或表彰3项(次)以上。

3、主持编写2项以上专业技术标准、规划等,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3项以上,并获得市(厅)级奖励2项以上或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安全状况好转,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励(表彰)2项以上。 6、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7万字),以及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3、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获奖论文3篇以上(以宣读证或获奖证为准)。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3、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获奖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或获奖证为准)。 4、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以及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报告被本单位认可并应用)。

江西省矿山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矿山工程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和非煤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山通风安全、矿山机电运输、矿山机械制造、矿山地质测量、矿物洗选加工及综合利用相关专业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水平、能力)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参加者,参与编写研究大纲、订立研究技术方案和编写研究报告。

(二)市(厅)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独立完成分课题研究任务,并主写分课题研究报告。

(三)参加1项以上大型矿山(工厂)工程的设计工作,独立承担本专业某单位工程设计的全过程。

(四)作为本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主要负责人,较系统地参加1项以上中型矿山(工厂)工程的设计工作。

(五)参加2项以上新技术应用推广或新产品开发,独立完成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并主写该部分的工作技术报告。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中型以上矿山(工厂)工程项目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设计。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大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独立承担本专业某单位工程施工建设、安装、调试工作的全过程。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较系统地参加1项以上中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本专业施工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

(三)在中型矿山(工厂)中,独立承担本专业某一单项的生产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四)在中型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及安全的技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五)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方案。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中型以上矿山(工厂)工程项目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施工。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科研、设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奖。

(二)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设计,有2项以上获得市(厅)级奖。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或提出1项以上合理改进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益。 (四)独立完成2项以上子课题的研究、设计,其成果符合课题的总要求。 (五)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建设项目有1项以上获市(厅)级优质工程奖励。 (二)作为技术骨干,在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获得市(厅)级以上的奖励或表彰。

(三)在工作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设备)1项以上,通过企业主管单位或部门的鉴定,并取得预期的技术经济效益。

(四)参与编写企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定、技术鉴定、操作规程、标书、承包合同并已付诸实施,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益。 (五)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厅)级或大型企业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获奖论文1篇以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或大中型企业以上的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 业绩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设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奖或2项以上获得市(厅)级奖。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科研、设计项目,获得市(厅)级推广应用并取得成效。

3、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或完成2项以上新产品批量生产,并取得成效,或提出2项以上合理改进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奖励或表彰。 4、独立完成3项以上子课题的研究,其成果符合课题的总要求。 5、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项目有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称号。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有2项以上获市(厅)级优质工程的奖励。

3、参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设备)2项以上,通过市(厅)级鉴定,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4、独立编写2项以上企业比较重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标书等技术文件,并获采纳实施,或提出2项以上重要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5、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获奖论文1篇以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市(厅)级或大中型企业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江西省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应系统掌握测绘专业中相应分支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技术信息;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测绘专业(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数字地理信息工程等)生产、技术、科研、管理(含测绘成果、教学、质量监督检验、仪器检测、设备管理等)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省(部)级测绘科技、工程或生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3项以上市(厅)级测绘科技、工程或生产的大型项目。 三、主持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3项以上。

四、编制或审核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2项以上或单项设计书4项以上,并组织或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或生产任务1项以上。

五、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编辑设计或编审过普通地图集、专题图集,并已出版。

七、主持完成重大测绘仪器的研制、改装、安装调试工作1项以上,并制定设计、改装、安装调试技术方案,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或承担完成3种类型以上的重大测绘仪器的维修、检测鉴定任务,能独立解决其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提供相关证明)。 八、主持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其技术开发推广,数字化制图或编辑入库等项目,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九、主持开发或编辑2项以上测绘专业计算机软件,并通过市(厅)级评审或鉴定。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组织或主持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优秀成果奖一等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设计水平先进,按期完成,质量优良,取得显著的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四、主持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有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工效20%以上或提高经济效益20%以上,并提供相关证明)。

五、在测绘生产和技术研究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编写相应的报告(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独立完成或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合作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过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为准)。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l篇以上,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为准)或编写2篇以上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专项技术报告或编写2篇以上大中型项目的综合技术设计书;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累计工作满7年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l篇以上,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以宣读证为准)或编写上述专项技术报告或综合技术设计书1篇以上(技术报告和设计书均需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加盖公章证明)。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必须具备(一)、(二)、(三)条中的一条。

(一)为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省(部)级三等2项以上科学技术奖(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际合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政府或国家部、局行文确定的项目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受国家和省(部)级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相应的文件和奖励证书为准)。

(五)现任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连续3年以上或现任乙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连续5年以上,为单位的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作出重大贡献者。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合作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权威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中宣读1篇以上学术论文者,或在全国专业学术刊物、国家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3篇以上本专业论文者;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累计工作满7年的人员,在全国专业学术刊物、国家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2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者(宣读的论文均以宣读证为准)。

(二)公开出版过本人独著的专业著作或译著。

江西省测绘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测绘专业工程师须较系统地掌握相应分支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一般

地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较熟练掌握本分支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技术信息,能较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测绘专业(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数字地理信息工程等)生产、技术、科研、管理(含测绘成果、教学、质量监督检验、仪器检测、设备管理等)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省(部)级测绘科技、工程或生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要参加并完成市(厅)级测绘科技、工程或生产项目2项以上。

三、主要参加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2项以上。

四、编制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2项以上或单项设计书3项以上,

并参加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1项以上。

五、承担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测绘工程、生产项目的质量检查,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编辑设计大中型普通地图集或专题图集,或者责任编辑图书项目3项以上,并已出版。 七、主要参加完成重大测绘仪器的研制、改装、安装调试工作1项以上或承担完成2种类型以上的重大测绘仪器的维修、检测鉴定任务,能独立解决技术难题(提供相关证明)。

八、主要参加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其技术推广,完成数字化制图或编辑入库等项目,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九、主要参加开发或编制测绘专业计算机软件,在实际中得到应用2项以上,或承担完成大型项目数据处理任务2项以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为市(厅)级优秀成果奖、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测绘工程、生产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设计水平先进、质量优良、取得显著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四、主要参加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工效20%以上或提高经济效益20%以上,并提供相关证明)。

五、在测绘技术研究和生产工作中,解决了较关键的技术问题,并编写了相应的报告(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独立完成或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合作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过专业著作或译著。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家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均以宣读证为准)。

四、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l篇以上,以及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l篇以上,或编写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1篇以上;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工作满7年的人员,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2篇以上,或编写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2篇以上(技术报告和设计书均需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加盖公章证明)。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为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为市(厅)级优秀成果奖、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测绘工程、生产项目,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设计水平先进、质量优良、取得显著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四)主要参加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提高工效20%以上或提高经济效益20%以上,并提供相关证明)。

(五)现任乙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连续3年以上或现任丙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连续5年以上,为单位的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作出重大贡献者。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合作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过专业著作或译著。

(二)在国家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为准)。

(四)为解决专业领域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而撰写2篇以上技术报告,且经省级以上部门(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和实用价值;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工作满7年的人员,撰写上述报告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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