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开工(仓)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 2 第二章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 14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14 第五章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23
第六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30
第七章 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33 第八章 护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51 第九章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 63 第十章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 78 第十一章 吹填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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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开工(仓)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为规范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围区输土工程项目开工(仓)签证的办理,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开工申报。
二、单位工程的开工申报
2.1流程
施工单位提交 符合开工 工程监理部审核 总监签发开工令
开工申请 不符合返工
2.2施工单位应于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向工程监理部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3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时,至少应提交如下附件:
①测量基准点的复测成果;测量控制网的成果;轴线及控制点放样成果。 ②该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4测量控制网的成果、测量基准的复测成果、轴线及控制点放样成果,应按监理工作规程之三《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2。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工程概况;
② 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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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施工组织、人员及设备配置; ④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⑤ 质量保证和安全措施;
⑥ 材料检测、试验报告、材料进场情况。
三、分部工程的开工申报
3。1流程 符合开工 施工单位提交 工程监理部审核 开工申请 不符合返工 总监签发开工许可证
3。2施工单位应于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工程监理部提交分部工程开工申请。
3.3在提交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时,至少应提交如下附件: ① 该分部工程的测量放样成果; ② 该分部工程的施工措施及计划;
3.4测量放样成果的提交应按监理工作规程之三《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3.5施工措施及计划应按有关分部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四、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的申报
4。1单元工程划分的原则:
由承建单位按项目划分表,结合设计分缝和质量检验分区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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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每一施工区段、分仓、分块、分层为一个单元工程。其中属隐蔽工程项目的,为重要单元工程。 4。1。1软基和岸坡开挖工程
按施工检查验收区、段划分,每一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 4.1.2砼工程
按砼浇筑仓号,每一仓号为一个单元工程;排架柱梁等、按一次检查范围,若干个柱梁为一个单元工程。 4.1。3钢筋砼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按施工检查质量评定的个、根、套、组划分,每一个、根、套、组预制构件安装为一个单元工程。 4。1.4土方填筑工程
按作业段(每一作业段原则上不得小于100m长)每段每一填筑层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4.1。5坝身防护工程
按作业段每段每一结构层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4。1.6金属结构、水泵、机电设备工程的单元工程划分另行规定。 4.2各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划分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部署、施工段的划分情况在开工前7天内将划分结果报监理部认定。
4.3 单元工程(工序)开工签证必须在其紧前单元工程(工序)完成质量检验与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
4。4 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会签手续,方可申办开工(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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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4。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签证文件若无特别注明,均一式三份,完成评定和认证手续后报监理部一份,其余留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单元、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供以后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检查
4。6 如果施工单位未申报或未完成紧前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之前向监理部申报开工(仓)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仓)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4。7工程项目划分表待质量监督机构审核认定后,监理部另文发送至施工单位.
五、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监理工程师检查内容)
5.1 设计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交底已进行;
5.2 主要施工机械、机具、人员已进场;
5。3 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安装设备到位,报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进度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5。4 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5.5 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已完成; 5.6 工程管理、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 混凝土单元工程准备工序检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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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名称 施 工 单 位 工程部位 设计图号 项 目 1.钢筋安装 2。模板安装 质 量 4.放样测量 检 查 5。基础面或混凝土面施工缝处理 情 况 6.基础隐蔽工程验收 7.机电安装单位埋件安装完成通知单 监理工程师意见: 认证人: 年 月 日 3。止水、伸缩缝、预埋件 施工单位质检意见: 质检负责人: 年 月 日 1。设计标号: 2。级 配: 混3.坍落度: 凝土4.混凝土数量: 要5.砂浆数量: 求 6。其它要求: 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 1.有机电安装工程埋件的部位,安装单位在完成埋件并经质检合格后,由现场技术负责人签署书面通知交土建单位。 2。每个混凝土单元工程开仓浇筑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与质检人员必须按设计图纸逐项检查确认合格(有机电埋件部位,应收到安装单位完成通知单)后,才能联合填写本表,并通知混凝土试验室,由试验室按要求发出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进行配料拌和、开仓浇筑。 6
第二章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为有利于工程施工测量的实施和规范测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文件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行有关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实施和监理工作.
1.3用于施测的起算数据、技术设计书和观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均须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二、测量过程监理控制
2.1监理项目范围内的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由业主委托监理部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测量的依据.施工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部,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部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2施工单位应在施测14天前,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计划的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施测项目概述;
⑵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⑶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测量仪器、平差计算软件、计算机、仪器检校情况、仪器检验设备等);
⑷测量专业人员设置,施工测量人员必须具有测绘技术资质和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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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经验;
⑸施测进度计划; ⑹测点埋设保护措施;
(7)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8)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以上报告须经施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报告材料,并到现场核实情况后,7天内回复审签,也可在原文上批示后退回承建单位。
2。3施测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施测进度,安排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按本细则附表格式向监理部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时对报送的测量成果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与确认。
表1 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 测量项目 基本控制测量 地形测量 放样测量 断面测量 收方测量 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 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报送 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报送 工作完成后的7内天报送一次(施工前必须报送) 工作完成后的7内天报送一次 每月月底报送 2.4施工控制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 平面、高程控制网设计:
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简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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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测量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 ⑵ 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观测:
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点之记。 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 仪器检验资料。
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 ⑶ 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 内业成果计算资料。
成果表(含座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 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⑷ 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包括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2。5 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及资料。必要时应根据监理部的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报告内容包括:
⑴放样数据、放样简图。
⑵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 ⑶放样计算资料。
⑷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6 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⑵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 ⑶各种断面图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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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7 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它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或收方测量资料。
⑵工程量计算资料。
⑶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8 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测图控制、地形图测绘: 基本控制、图根控制测量设计. 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图根点平面座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座标及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成果表及展点图.
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图式。 测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索引图。 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⑵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9如果施测单位拥有某种新仪器设备或掌握某种新技术方法,相应地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该技术要求须事先报送监理部批准。
2.10施测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施测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施测单位在限时内未收到监理部退回的审查意见,可视为已通过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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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立即进行工程竣工测量,测定竣工结构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工程竣工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工程施工放样测量的精度。工程竣工测量图纸、资料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
2.12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测量成果的批准与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施测成果准确与精确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2。13上述报告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将按要求的份数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修改后执行、已审阅、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三、质量标准及其它
3。1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见表2。 表2 施工测量质量主要精度指标表
序 号 1 2 3 4 5 6 精 度 指 标 项 目 平面位置中 内 容 误差(mm) 混凝土建筑物 轮廓点放样 ±20-30 土石料建筑物 轮廓点放样 ±30-50 土石方开挖 轮廓点放样 ±50-100 ±0。75 地物点 (在图上) 局部地形 测 量 高程注记点 高程中误差 (mm) ±20-30 ±30 ±50—100 1/3基本等高距 说 明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相对于邻近测站点 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 3.2当施测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措施和计划,并致使施测技术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施测单位应于此类修改计划或措施的7天以前另行报监理部批准。
3.3与工程计量有关的测量资料(如原始地形图、断面图、竣工图及现场的有关测量记录等)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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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所有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监理部检查。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
3。5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监理部确认,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测,并为此承担合同责任.
3.6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有关测量技术与质量评定标准执行.如果施工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了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则新的标准(规范)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照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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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施 工 测 量 成 果 报 审 单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NO。 致 (监理机构名称): 根据合同要求,我们已完成(工程或部位名称) 的施工测量工作,清单如下,请予查验确认. 附件名称:1. 2。 承建(施测)单位:(公章) 技术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工 程 或 部 位 名 称 施 测 内 容 备 注 工 程 承 复查检验意见: 建 (施测)单 复查测量员: 日 期: 年 月 日 位 复 查 检 验 记 录 □成果查验合格 □纠正差错后合格 监 理 □纠正差错后重新报审 机 构 □ 监理机构名称:(公章) 认 证 认证人: 意 见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一式四份,审批后退回施工单位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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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以及《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02)、《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SD108-83)、《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土建工程(除工程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
二、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
2。1 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现场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按设计或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材料、钢筋、型材以及混凝土骨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主体工程施工的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以下统称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有关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核。
2.2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试验报告.
2。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承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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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和各种试件,必要时应将现场试验室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4 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时,承建单位可以于计划使用代用材料的14天前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批准予以采用。
2。5 承建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2。6 对于不合格建筑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承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支付。
2.7 承建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三、申报签证程序
3.1 每批建筑材料进场,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进场材料检验,并按附表格式向监理报送《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
3.2 工程开工前以及在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月或依骨料生产规模不定期地对用于工程施工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附表格式填报《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水利水电工程砂料、粗骨料质量评定表》报监理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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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后7天内完成认证检查,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3。4 《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水利水电工程砂料、粗骨料质量评定表》及《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均按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承建单位两份,以作为工程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检验的依据,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验收时,承建单位应将该资料整理成竣工档案归档。
四、质量检验
4.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其品种、牌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钢筋、型材与焊条的性能必须符合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2水泥与粉煤灰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
运至工地的水泥与粉煤灰,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和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依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4。3 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4.4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的沥青和沥青拌合物的原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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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
5。1 运至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厂家分批、分别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
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
5。2 水泥、粉煤灰运输以散装为主,袋装为辅。从水泥厂、灰场或其它转运站将水泥、粉煤灰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密封设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水泥、粉煤灰在运到工地时不受潮及不受其它杂物污染。
5。3 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粉煤灰应分别贮存,贮存量应满足混凝土浇筑强度的需要。水泥、粉煤灰运到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
5.4 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粉煤灰有良好的质量,承建单位应做到: (1)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与粉煤灰。
(2)散装水泥与粉煤灰应及时倒罐,一般一个月倒罐一次。
(3)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证明质量仍然可靠,并于事先获得监理部的批准。
(4)袋装水泥、粉煤灰应在水泥厂、灰厂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与粉煤灰应废弃.
(5)在拌和楼贮存罐,粉煤灰与水泥应分别存放,不同品种及不同厂家的粉煤灰应分开存放,并以与水泥相同的方式称量送进拌和机。 5。5 外加剂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加剂的贮存必须避免污染、蒸发或损耗。对于液体外加剂必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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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专门设施使之搅拌均匀。
(2)引气剂若在工地存贮时间超过6个月则不能使用。除非重新测试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3)缓凝减水剂若在工地存放超过6个月或出现冷凝结霜的,不能使用.除非通过试验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4)粉剂的存放条件应与水泥相同。 5。6 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
(2)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 (3)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骨料上操作。
(4)在开始混凝土浇筑以前,应贮存满足3~4天连续浇筑的足够数量的各级粗骨料.
5.7 细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存贮期无异物侵入,在贮存料堆上无任何不当设备操作或置于其上.
(2)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
(3)在开始混凝土浇筑以前,应贮备满足进行3天以上连续浇筑的足够数量的各级细骨料。
(4)细骨料堆存的活容积应满足施工期间对合格料的需要。 5.8 袋装水泥与粉煤灰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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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
(3)水泥与粉煤灰仓库宜设置于干燥地点并应有良好的排水、通风措施.
(4)堆放袋装水泥或粉煤灰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袋装水泥或粉煤灰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6)先到的水泥应先用,贮运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水泥,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认定的标号使用。 六、其他
6.1 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止水材料及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规定进行。
6。2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承建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3除非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为材料质量检验所进行的检查、取样、试验与鉴定,业主单位均不另外予以计量支付。
6.4 附表1 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 附表2 进场材料报告单
附表3 水利水电工程砂料质量评定表 附表4 水利水电工程粗骨料质量评定表 附表5 原材料及半成品试验取样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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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
工程承建单位: 监理单位: 申报使用 工程部位 材料名规格 数量 产地或厂家 进场日期 称 材料记录 储存情况 储存地点或库号 试 验 项 目 主要质量 检测指标 规定值 试验值 试 验 室 结 论 施工单位: 申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1、 2、 工程监理: 认证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细度 初凝 抽样数 终凝 抗折 抗压 检查日期 抽样方法 承 建 单 位 报 送 记 录 监 理单 位认 证意 见 附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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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材料报告单
工程承建单位: 监理单位: 申报使用 工程部位 材 料 规格 数量 产地或厂家 进场日期 名 称 材料记录 储存情况 主要质量 指 标 结论 力 学 性 能 实测值 施工单位: 承 建 单 位 报 送 记 录 申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认 证 意 见 工程监理: 认证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储存地点或库号 备注 附件目录 附表3: 水利水电工程砂料质量评定表[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试例”表7.26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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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水利水电工程粗骨料质量评定表[采用《试例》表7。27表] 附表:5 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堤身填土等抽样检验数量
序号 1 名 称 水泥 取 样 频 率 取 样 数 量 取 样 方 法 用取样筒从20个不同部位等量取样后混合。 取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2根钢筋,端部截去500mm后各取样一个拉力和一个冷弯试样。 上、中、下不同部位铲去表层后各取四个共12个样品混合 上、中、下不同部位铲去表层后各取四个共12个样品混合 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2 钢筋 同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每不少于10kg 200t为一批,不足200t也按一批论 同品种、同规格、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重量2个拉力、2个冷弯. 不大于60t。 作品质鉴定时取30kg、作配合比时取100kg 作品质鉴定时取30kg、作500m3为一批,不足者也按一批论 配合比时取200kg 33每100m为一组,不足100m也每组三个150×mm×取一组,每一个工作班不少于一150mm×150mm立方体试组;楼房每层不少于一组. 件 3每100m为一组,每一个工作班不每组六个(三个)70。7mm×少于一组,每个结构部位不少于一70。7mm×70.7mm立方体组,不同区段或不足100m3不少于试件 一组。楼房砌体每层不少于一组。 每150m3取一个土样检测干容重和含水量,且每一个单元土层不少每组一个环刀 于五组 500m3为一批,不足者也按一批论 1000m3为一批,不足者也按一批论 作品质鉴定时取30kg 砌筑体按一批论。水下抛石按单元工程计,抛投超过1万方以上取2组,少于1万方者取1组。 同品种、连续供应200t为一批,不足者也按一批论。 以60T为一批,不足者也按一批论。 同一批出厂的、同一规格品牌号的20t为一批,不足者为一批. 2000m3为一批,不足者也不少于200kg 3 4 5 砂 碎石 混凝土 6 砌筑砂浆 在搅拌机出口处随机取样 7 8 9 筑堤填土 反滤层:粗砂、碎石 堤面均匀取样 上、中、下不同部位铲去表层后各取四个共12个样品混合 从不同的三个部位均匀取样 用取样筒从20个不同部位等量取样后混合 随机抽检 随机抽检 10 块石 11 12 13 14 粉煤灰 石灰 沥青 不少于12kg 不少于10kg 不少于1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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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设计技术要求、《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和有关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水工建筑物和其它永久构造物以及施工导流等临时建筑物的所有常态混凝土工程项目(除工程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
二、开工审批程序
2。1 开工前的施工放样测量成果按监理实施细则之二《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报审。
2。2 每分部、分项砼工程开工21天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的砼特性(强度、抗渗等)完成拟使用的各种等级的砼配合比试验,提供具有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或推算试验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
2。3 在进行砼配合比试验的7天前,施工单位应将砼配比试验计划通知监理人,以便监理工程师能对砼配合比试验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和认证。
2。4 混凝土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综合施工机械设备、人员配备情况,于开工前14天将砼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该项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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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工程概况(包括:申请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混凝土温控要求,浇筑部位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⑵ 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需要的观测仪器埋设详图等);
⑶ 浇筑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循环进度及浇筑强度); ⑷ 原材料品质;
⑸ 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拌和时间、坍落度、浇筑过程的允许间歇时间及外加剂量);
⑹ 施工方法(包括:缝面处理、模板、止水设施、预埋件及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等内容,有温控要求的部位应有温控措施);
⑺ 人员与设备配置; ⑻ 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2。5 对于特殊部位的特种混凝土施工、雨季砼施工、掺粉煤灰混凝土施工、特殊的浇筑工序以及采用的特种模板、保温材料及工艺等,施工单位均须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核批准。
2.6 上述报告及文件均按一式四份报送监理人,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将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核意见,施工单位应执行监理人的审核意见。
2.7 当上述报告及文件获得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或同意后,施工单位即可向监理人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人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合同规定时间内开出该分部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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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准确性和施工质量所应负的责任。
2.9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
3。2 首仓砼开仓前,施工单位应对浇筑仓面的边线、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人审核。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3。3 混凝土浇筑开仓前8小时(隐蔽工程为12小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且完成质量等级自评的前提下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开仓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⑴ 地基检查; ⑵ 缝面处理;
⑶ 模板安装和钢筋布设; (4) 止水设施安装; (5) 其他必须的检查项目。
施工单位应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意见。当监理工程师检查满意后,即签发“砼单元工程准备工序检查合格证”,即开仓签证。“砼单元工程准备工序检查合格证”详见本细则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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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施工单位应按规程规范要求对拌和砼的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每月向监理人提供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
⑴ 所用的每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⑵ 试验方法、程序及设备情况; ⑶ 试验结果及结论。
3.5施工单位的施工措施计划如有实质性的变更,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有签证手续后才能在施工中实施。
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调度人员应对砼工程实行跟踪作业,进行现场指导、检查和作业调度.
3.6 混凝土浇筑的缺陷应在拆模后24小时内修补完毕。任何有蜂窝、凹陷、其他缺陷或损坏的混凝土,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提出修补处理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能进行处理。处理过程须有详细的记录。
3。7 回填预留孔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均必须事先有作业措施并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3.8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每月向监理人报送详细的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其内容包括:
⑴ 每一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等级及配合比;
⑵ 各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起迄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和钢筋以及止水设施、预埋件的情况;
⑶ 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各部位的模板拆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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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宽、深度、条数、发现的日期、原因和发展的情况;
⑸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
⑹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措施; ⑺ 其它有关事项。
3。9 预制构件安装校正、完成焊接作业,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签证后,方可浇灌接头的混凝土。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 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浇筑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内容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必要时增加稠度、细度、比重、水化热等。
4.2 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选用的水泥标号及品种应与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及使用部位相适应.
4.3 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方法、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的坍落度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均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规定执行.
4.4 混凝土的材料、拌和、运输、浇筑、雨季施工、养护等,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规定要求执行.配合比如设计没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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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也可参考规范要求执行,但必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4.5 混凝土模板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与拆除,均按《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规定要求执行。
4。6 混凝土工作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 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
⑵ 混凝土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设水泥砂浆(厚度按设计要求)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4。7质量检测
(1) 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以200t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数量至少10kg,应进行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试验。必要时增加稠度、细度、比重和水化热试验.
(2) 拌和及养护砼所用的水每季度检查一次,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随时进行检验。
(3) 砂石骨料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分析检查。班检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执行.
(4) 混合材料每100~200t为一取样单位,检查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掺混合料的标准水泥砂浆强度等。细度和需水量比应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5) 外加剂质量检验,减水剂以5t为一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一取样单位.配制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检查一次。
(6) 砼拌和均匀性检查,每种配合比每月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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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塌落度检查:机口每班4次,仓面每班2次,此外,取样成型时,应同时测定塌落度。
含气量检查:每班检查2次。 (7) 砼试件
抗压试件(除另有规定外):大体积砼,28天龄期,每500m3成型一组3个;设计龄期,每1000m3成型一组3个。非大体积砼,28天龄期,每100m3成型一组3个;设计龄期,每200m3成型一组3个。
抗拉试件:28天龄期,每2000m3成型试件一组3个. 其它性能试验,由设计另行规定。 (8) 砼试验系统质量检查,每季一次。
五、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及其它
5。1单元工程的划分,主要依据混凝土工程的设计结构,结合施工部署和质量考核要求,把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层、块、段来确定。原则上,每个浇筑仓面的每层砼作为一个单元。
5。2砼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提出砼单元工程划分意见,经监理人认可后执行,执行过程中还可以根据施工部署的变化而酌情调整。
5。3 本细则未涉及的部分,除设计另有要求外,均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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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和相关的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砾料场、采石场、公路以及其他土石方明挖工程。
二 、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14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向监理人报送下述成果资料:
(1)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
(2)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 土石方明挖工程开工前7天,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可结合分部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
(2)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3)开挖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岸坡和坑槽开挖边坡及壁面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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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排水、降低水位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预留保护层的设置和开挖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
2。3 任一单项工程开工前7天,施工单位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按《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中的表式报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开挖。监理人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复核,并不减轻施工单位对其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责任。
2.4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建设监理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下述施工测量工作: (1)及时测量检查开挖断面尺寸、标高及开挖面高程、场地平整度; (2)土石方分界线及收方测量;
3。2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人审核。
3.3 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监理人,由监理人核转设计单位,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3。4 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必须保证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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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四、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
4。1 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测量、放样精度应满足《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测量精度的要求;
4。2 若采用有或无保护层一次开挖技术时,必须通过爆破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允许使用。否则,应对岩体保护层进行分层爆破并遵守《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第3。6。3条的规定。
4.3 除非设计另有要求,否则对于岸坡及其它倾斜和垂直的建基面,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行光面爆破.
4。4 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完工资料:
(1)开挖完工后的地形图.图上应标有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开挖完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处,应增测剖面图.
4.8 开挖断面图及地形图宜采用下列比例 (1)原始地形图比例为1:200~1:1000; (2)用于工程计量的断面图比例为1:100~1:500; (3)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为1:100~1:200。
4。9明挖基础工程验收和评定表包括:《建筑物基础开挖单元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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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和相关的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碾压式土坝的坝体、土石围堰堰体以及其他土石方填筑工程的施工。
二、开工许可申请程序
2.1施工单位应在土石方填筑开工前21天,向监理人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回填工程概况(包括申请部位、设计或合同工程量、施工平面布置图、剖面图等);
(2)填筑程序(包括填筑区段划分、排水设施及施工作业程序); (3)土石方平衡计划(包括开挖和填筑平衡、分区填筑料及堆存与供料平衡等)
(4)碾压参数(碾压试验成果,包括压实机具、振动频率、行走速度、铺筑厚度、土料掺合比、最佳含水量、碾压方式与遍数等);
(5)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计填筑工程量等)
(6) 填筑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及分区接头、基础、接缝与接合面、边角等特殊部位的处理措施等)
(7) 超径块体和不合格填料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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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组合; (9) 质量保证措施; (10)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11) 规范规定或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2 提交地形测量资料
施工单位在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的实测平、剖面地形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将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2。3 上述资料文件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人。监理工程师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审核并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上述报告或资料只有得到监理人的批复后,方允许填筑工程的开工。
三 、施工过程的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同时加强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施工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改作业计划,并报监理人批准。
3。2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填筑部位进行纵横断面测量,对各类填筑料加以区分,将成果绘成图表并按设计控制线计算出已填筑完成的各单元有效工程量。
3.3 施工期间所有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测绘图幅,特别是隐蔽工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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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施工单位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报监理人审核备案。
3。4各部位的土方回填必须在基础清理和处理、边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
3.5采用分层填筑施工的部位,其上层施工应在下层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进行。
3.6 施工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的划分,严密组织填筑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层次清楚、层面齐整、搭接密实、均衡上升。
3。7施工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技术人员在料场和填筑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和指导,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给监理人。
3.8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填筑体进行取样检查,对于经检查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填筑料和填筑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返工或补工处理。
3。9施工单位应每周、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本周、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研究解决措施,并安排好下周、下月生产计划,确保填筑工程按预定施工进度均衡进行。
3。10 土石方填筑期间,施工单位应在下月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包括下述内容的当月施工进度报告:
(1) 施工概况(包括开工部位、施工时段、工程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2) 施工程序和方法(包括各部位填料来源、品质、洒水量、碾压参数、结合面、接缝、接头处理以及施工作业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3) 施工作业进度(包括单元、分部完成工程量、施工强度、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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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投入及配置、劳动力组合与投入以及主要材料耗用情况);
(4) 当月施工质量及质检情况;
(5)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处理措施; (6) 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土石方填筑质量控制以工序控制为主,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1) 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
(2) 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3) 碾压机具、重量、振动频率和压力等; (4) 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
(5) 填筑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6) 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7) 平面及坡面平整度。
4。2土石方填筑施工各工序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碾压试验的要求和报经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进行。
4.3填筑前,施工单位首先应进行场地清理,负责清理回填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他有碍物,清理范围应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规定。
4。4 当填土表面是耕地或松土时,应清除其表面后,先平整,再压实、刨毛后回填。积水坑洼地,必须抽排干水后,清除淤泥和腐植土、基底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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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刨毛后回填。
4。5填筑施工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压实,其分层厚度必须与压实机具功能相适应,小面积区域的回填,层厚不得大于30cm或设计规定值,用蛙夯或人工夯填。填筑面每隔10m应设立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厚度。
4。6大面积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搭接碾压宽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对于边角部位应采用小型碾压机械或人工压实。
4.7 施工中的填筑及压实宽度应大于该层的设计宽度,最后削坡. 4.8原地面不平时,应从低处开始回填,不同种类的土料,必须分段分层填筑,不应混杂.
4。9 作业段的纵横缝搭接应严格按规范或设计的规定执行。 4.10 基础地下水位较高或湿软地区的土方填筑,应严格执行设计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设隔离层。透水隔离层有砂料、土工织物等;不透水隔离层有土工膜等。
4。11 含水量过大的层面部位,应采取翻晒、换土、加生石灰等措施后碾压。
4.12 岸墙翼墙后的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背及伸缩缝经清理整修合格后,方可回填,填土应均衡上升; (2)靠近岸墙、翼墙、岸坡的回填土宜用人工和小型机具夯压密实,铺土厚度宜适当减薄;
(3)分段处应留有坡度,错缝搭接,并注意密实。
4.13 墙后排渗设施的施工程序,应先回填再开挖槽坑,然后依次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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滤料等.
五、验收程序
每一填筑层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根据控制、验收程序(图5。1)及时填报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作为评定相应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图5.1施工质量控制、验收程序
施工自检合格后,报请验收小组现场检查验收。监理人签发开工许可证 (分部工程开工) 1、 工条件;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2、检查落实施施工准备 (施工单位) 1、 放样; 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制定;2、施工
坝坡、坝脚清理 验收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表》及《坝基及岸坡清理工序质量评定表》 结合面处理(含旧坝坡台阶开挖、坝基处理、土料压实面刨毛);接缝处理;设置铺土边线桩、铺土厚度控制桩。 施工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部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土料填筑单元工程开工签证表》,如有坝基处理工序,则应附相应的《坝基处理质量检测数据表》。 施工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部现场抽查铺土厚土料铺填、土料含水量抽度、铺土边线,抽查数据填写在《土料碾压筑坝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相应栏目,抽查数据合格,即可进入土料碾压工序。 土料碾压 (划定搭接碾压边界、施工技术人员现场控制碾压作业程序、监理人员巡视检查、旁站监督) 碾压完成后,测定压实干密度值,施工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部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数据填写在《土料碾压筑坝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相应栏目,并评定本单元工程的质量等级。 38
单位工程名 称 编号: 分部工程名称 编号: 实测位置: 上序单元工程施工及检测情况 实测高程: 实测工程量: 质量自检结果: 质量自评等级: 质量认证等级: 其它: 本序单元工程施工计划及准备工作 计划填筑位置: 土料来源: 土料含水量控制值: 土料压实干容重控制值: 计划铺土厚度: 计划碾压遍数: 计划压实厚度: 接合面处理情况: 接缝处理情况: 对本序单元工程准备工作的自检意见 初检意见: 复检意见: 施工班(队)长: 现场技术(质检)负责人: 本序单元工程开工签证意见: 监理认证人: 终检意见: 施工单位质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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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0.2 土料碾压筑坝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分 部 工 程 名 称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 项 次 项目名称 △上坝土料1 土质、含水率 检2 土块粒径 查项作业段划目 3 分、搭接 碾压作业程4 序 1 铺料厚度 检测2 铺料边线 项目 质 量 标 准 无不合格土,含水率适中 单元工程量 检 验 日 期 年 月 日 评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检 验 结 果 评定 根据压实机具,土块限制在 cm以内 机械作业不小于100m,人工作业不小于50m,搭接无界沟 碾压机械行走平行于坝轴线,碾迹及搭接碾压符合要求 允许偏差: 0~—5cm(设计铺料厚度 cm) 允许偏差: 人工+10cm~ +20cm 机械+10cm~ +30cm 3 总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总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总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核定质 量等级 3 △压实指标 设计干密度不小于 t/m 质量 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测量员 初检负责人 终检负责人 施工单位自评意见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 复核意见 项目法人 (监理单位) 名 称 核定人 注:1 检验日期为终检日期,由施工单位负责填写; 2 评定日期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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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者为主要检查或检测项目.
第七章 砼石、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施工承包合同,以及《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84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59-8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试行)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的各类砌体建筑物,包括坝、道路、桥涵、闸室、挡墙、墩座、基础、防冲槽、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浆砌石、干砌石、小骨料砼砌石体等工程。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砌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放样施测报告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2。2 砌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等)、技术要求及施工技术规定、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于开工前7天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应包括申请开工部位,砌体温控措施、设计工程量、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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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开仓施工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及工艺流程);
(2)砌筑程序(应包括砌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及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3)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循环进度及砌筑强度);
(4)原材料品质(应包括砂、砾石、石料、水、水泥、掺合料与外加剂); (5)胶结材料生产(生产能力、方法、掺合料及外加剂的使用); (6)施工方法(铺砌方法、设缝、钢筋、止水设施、材料运输、振捣手段、观测仪器埋设与砌体养护等); (7)设备配置及劳动力组织; (8)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9)场地排水措施.
2。3 特殊部位的施工或特别不利的自然条件下进行砌筑作业,施工单位均应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措施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2。4 上述报告及文件均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将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核意见,施工单位应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
2。5 以上报告及文件获得批准或同意后,施工单位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合同规定时间内开出砌体工程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6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准确性和施工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7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未能提前完成基础、边坡的开挖、清理和处理,由此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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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期延误和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施工过程的监理
3.1 砌筑开工3至12小时之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开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1)砌筑基础面检查;
(2)原材料(包括毛石料石、砂 、砾石、水泥、水)及胶结材料检查; (3)排水系统布设; (4)止水设施安装; (5)其它必须的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按设计要求和现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技术规定与验收规程执行.
3.2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报审通过的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若需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或进度计划,或必须更换砌筑材料,调整胶结材料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技术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在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有签证手续后,方能允许在施工中实施.
3。3 在确定胶结材料施工配合比时,须根据施工中的具体情况和原材料的技术性质,经现场试验分析论证,对设计配合比加以适当调整,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施工配合比报送监理部核准后,方能进行生产。
3.4 施工单位试验室应向监理部提交砌筑材料试件的试验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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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材料及其数据的详细描述; (2)试验方法、程序及设备情况; (3)试验结果的详细陈述; (4)结论.
3。5 在砌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监理部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
(2)单元工程砌筑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石料与胶结材料的标号及配比等取样试验成果;
(3)砌筑顺序、方法、起迄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 (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措施; (5)其它有关事项。
3。6 砌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砌体进行质量检查,主要项目有: (1)胶结料强度(水泥应采用32.5Mpa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2)砌体强度、厚度、平整度、砌缝宽度; (3)砌体容重及空隙率; (4)砌体密实性。
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和要求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 砌体基面(含两岸边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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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砌筑材料 4。2.1 石料
砌石体的石料应采自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料场,石料的开采方法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料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料,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外形规格应符合施工图纸及规程规范的要求。
4.2。2 砂、砾石料
(1)砂和砾石的质量应符合(SD120—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和小骨料砼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5,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3。5mm;
(2)小骨料砼采用二级配,砾石粒径为5~20mm及20~40mm。
4。2。3 水泥和水
(1)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第8。4。3。1款的规定,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和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主要试验内容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禁止使用潮湿结块水泥。
(2)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用作砌体用水,当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4。2.4 胶结材料
胶结材料(水泥砂浆和小骨料砼)的原材料、配合比、拌和、运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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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筑质量标准应符合设计及(SD120-84)要求,并按《砼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4.3 浆砌石体砌筑 4。3。1 一般要求
(1)用于浆砌石的石料应在仓外严格清洗,应逐块检查、挑选; (2)砌石体应采用座浆法砌筑,铺砂浆厚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3)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
4。3.2 浆砌石挡土墙
(1)采用毛石料砌筑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毛石料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0mm;
② 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③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2)料石挡土墙应采用同皮内丁顺相间砌筑形式,当中间部分用毛石填砌时,丁顺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平整:同一层面应大致砌平,相邻砌石块高差应小于20~30mm; 稳定:石块安置必须自身稳定,大面朝下,适当摇动或敲击,使其平稳; 密实:严禁石块直接接触,座浆及竖缝砂浆填塞应饱满密实,铺浆应均匀,竖缝填塞砂浆后应插捣至表面泛浆为止;
错缝:同一砌筑层内,相邻石块应错缝砌筑,不得存在顺流向通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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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相邻砌筑的石块,也应错缝搭接。避免竖向通缝,必要时,可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丁石。 (3)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为14天,砼砌体为21天.
4。3.4 水泥砂浆勾缝防渗
(1) 采用料石水泥砂浆勾缝作为防渗体时,防渗用的勾缝砂浆应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1:1至1:2之间.
(2)防渗用砂浆应采用强度等级达32。5MPa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清缝应在料石砌筑24h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不小于缝宽的2倍,勾缝前必须将槽缝冲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
(4)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
(5)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震动.
4。3.5 其它浆砌石体
渠道、道路、桥涵、墩座、基础、护坡等其它各部位的浆砌石体的质量控制要求参照浆砌石挡土墙和浆砌石坝的规定执行,堤防工程浆砌石体尚应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规定。
4.4 干砌石体砌筑 4。4。1干砌石护坡
(1) 坡面上的干砌石砌筑,应在夯实的砂砾石或碎石垫层上,以一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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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垫层的粒径应符合要求(不大于50mm),含泥量小于5%,在铺砌过程中应注意垫层的保护。
(2) 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 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4) 为使沿石块的全长有坚实支承,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片石料填塞紧密. 4.4.2渠道抛石
渠道抛石护脚材料采用块石,块石应采用新鲜硬质岩石,不得使用片状、
条状、带尖角的块石 五、质量检查和验收
5.1 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以下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成果应报送监理部:
5.1。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1) 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 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5.1。2 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1) 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和小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 (2) 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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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m3不得大于35kg;
(3) 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4) 小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的小骨料混凝土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5.1。3 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1) 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2) 排水孔的坡度和阻塞情况检查;
(3) 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表6.1。6的规定执行.
5.1。4干砌石挡土墙质量检查
(1) 外观检查:与5。1。3(1)项的检查内容相同; (2) 砌筑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按下表规定执行。 干砌毛石挡土墙质量检查方法和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1 2 3 4 5 6 平面位置(mm) 顶面高程(mm) 坚直度或坡度 断面尺寸(mm) 底面高程(mm)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50 ±20 0.5% 不小于施工图纸所示 ±50 检查方法和次数 每20m用经纬仪检查3点 每20m用水准仪测3点 每20m吊垂线检查3处 每20m检查2处 每20m用水准仪测1点 每20m用2m直尺检查3处 表面平整度(m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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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砌体工程验收
(1) 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2)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3) 完工验收
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部申请完工验收,并按规定向监理部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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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护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为有利于护坡工程的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文件以及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DJ207—82《水工混凝土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堤坝护坡工程.
1.3 护坡工程施工监理应以施工过程现场控制为重点。工程质量应实行以单元工程和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标准化、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 工 条 件 控 制
2.1 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4)组织设计交底。
(5)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 (6)检查施工条件。 (7)签发开工许可证.
2.2 明确监理例行程序.下发监理作业表格;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监理签证的程序;明确监理办公室与施工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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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手续.
2.3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工地现场实际提交护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施工方法、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等方面检查其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工程的技术和进度要求。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
施工准备(包括材料供应、供电、供水等)。 施工布置(含布置图)。 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质量保证措施。 组织管理机构。
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安排、砌筑强度)。
2。4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配备质量检验和测量工程师,建立满足工程质量检测的现场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立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复检和质检负责人终检的“三检”制,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编制,并报送监理检查认可。
2。5 组织设计交底。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使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2.6 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控制网点施测结果。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移交测量控制网点,督促施工单位布设施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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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网点,测绘坡面开挖前的地形图,并对其成果进行审查和校验。
2.7 检查施工条件:
(1)施工设备进场查验。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强度选用合适的施工设备,按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组织进场,并向监理报送进场设备报验单。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设备是否满足施工工期、施工强度和施工质量的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的施工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施工设备不得撤离施工现场。
(2)施工准备检查。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平整好施工场地,修筑施工临建设施,建立起供电、供水系统,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
(3)原材料检验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审批.工程开工前7d,施工单位应对拟采用的水泥、砂、碎石、块石、施工用水,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必要时应有监理人员参加)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试验,并向监理报送原材料进场报验单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试验报告。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水泥出厂检验报告(第一次还应检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水泥、砂石料、块石抽检报告和检测单位的资质、资格,必要时还应进行监理抽样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批准的材料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8 签发开工许可证.上述施工单位报送的报审材料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总工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监理在7d内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3种。除非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即可向监理报送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将在收到开工申请24h内签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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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开工许可证.
2。9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报送开工所需的材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施工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同意。
三、施 工 过 程 控 制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合同技术规程规范按章作业,严格执行工序质量“三检制”,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下一道工序严禁开工。监理工程师还应对作业工序进行巡视、跟踪、检查和记录,发现违反技术规程规范作业,可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
3。1 土方削坡:
3.1.1 机械土方开挖验收.在人工削坡前,为防止坡面超、欠挖,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坡面机械开挖工序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才允许其进行人工削坡。
3.1.2 人工削坡控制:
(1)在测量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测控下,在坡面上放样桩和样坡。削坡时,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应全过程监测,测量员则应对削坡后的坡面位置、高程等控制参数进行及时检查,防止坡面超、欠挖。
(2)当原坡面较低或坡面属整修加固工程,原护坡坡面存在局部塌陷、跌窝、吊坎、滑挫及松动等,需少量填方时,应首先清除表面腐植土、草根、杂物等,待监理工程师对基面验收签证后,再用指定的土料分层(松土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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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夯实.回填应稍高于削坡面,再用人工削整到设计位置.
(3)削坡时,如发现流动粉细砂层,且地下水比较丰富时,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即时报监理工程师核转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联系进行局部换基处理。
(4)对坡面上设置的脚槽、导滤层、排水沟等基槽,应在削坡时一次挖成.基槽开挖前应按设计要求放线,并报经监理工程师校验。挖后经自检合格,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3。1.3 质量检查:
(1)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工序质量进行“三检”,合格后填报工序质量检验合格证,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证。检验内容包括:坡面削整边界控制点、线位置,坡度,平整度;基槽基面开挖位置、高程、断面尺寸;曲面、曲线的几何尺寸与坡面平顺情况等。检测数量为:每个单元工程的每个检测项目沿堤坝轴线方向每10~20m应不少于一个点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基槽、坡面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在削坡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巡回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质检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加强现场质量管理,做好质量检查工作.监理人员应对前款检验内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处理。
3。2 砂石垫层铺设:
3.2.1 垫层基面验收:在垫层铺设前,垫层基面表层的腐植土、草皮、杂物、垃圾等均应清除,基面应平整,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夯实。上道工序削坡、开槽等的设计位置、高程、断面尺寸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在基面未得到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之前,不得进行垫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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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砂石垫层材料签证。施工单位应对砂石垫层材料进行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的检测(每1000m3取样1组),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监理抽样送检。砂石的粒径、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垫层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3.2.3 垫层铺设:
(1)垫层应按设计图示的厚度、范围和材料要求分层铺设。垫层料铺设应平整、密实、厚度均匀。当设计图对垫层料没有明示时,垫层料应按15㎝厚,粒径5~20㎜的砂石铺设。
(2)排水孔下的垫层应严格按设计图示要求分层铺筑。当设计图纸没有明确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反滤层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签后实施.
(3)垫层铺设时,应做好场地排水,设好样桩,备足垫层料;应由坡底逐层向上铺设,不得从高处顺坡倾倒;已铺筑好的垫层料应及时进行上层护坡施工,严禁人车通行。
(4)铺设大面积坡面的砂石垫层时,应自下而上,分层铺设,并随砌石面的增高分段上升,分段进行检查签证。
3.2。4 质量检查:
(1)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工序质量进行“三检”,合格后填报工序质量检验合格证,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证。检验内容包括:铺设垫层的位置、高程、铺设方法、铺设厚度(每20㎡设一个测点)、施工中垫层保护情况等。垫层铺设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签证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在垫层铺设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巡回检查,做好质量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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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监理人员对垫层厚度应随时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处理.
3.3浆砌石护坡:
3。3.1 基面验收。在浆砌石砌筑前,上道工序垫层和墙类砌体的基槽面应已通过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否则,不得进行浆砌石砌筑施工。
3。3。2 原材料质量控制:
(1)块石料:必须选用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没有裂缝且大致方正的岩石。石料抗水性、抗压强度等均符合合同技术的规定。用于砌体表面的石料必须有一个用作砌体表面的平整面.石料场选定后,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石料场进行考察.各选定石料的块石均应进行进场前的材质检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见证取样、见证送样或进行监理抽检.未经监理工程师审签批准的块石料不得进场使用.
(2)水泥:所选水泥品种及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批进场水泥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单。每批次进场水泥都必须取样送检,若同一批次进量较大时,每200t水泥应送检一组,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水泥检验进行见证取样、见证送样或进行监理抽检。每批进场水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报送进场水泥报验单,待监理工程师审签后,才能用于工程。
(3)水:必须满足JGJ—63《混凝土拌和物用水标准》的规定。 (4)砂:应符合水工混凝土用砂的规定. 3。4。3 砂浆质量控制:
砂浆质量控制应符合本细则3.3.2条(3)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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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浆砌石砌筑:
(1)砌筑前,应在坡面上设置纵向和横向砌体坡面线,以保证砌体的厚度和表面平滑度符合设计要求。
(2)浆砌块石体必须采用铺浆法砌筑。砌筑时,应先铺砂浆后砌筑,石块应分层卧砌,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砌立稳定。相邻工作段的砌筑高差不大于1.2m,每层应大体找平,分段位置应尽量设在沉降缝或伸缩缝处。
(3)在铺砂浆之前,石料应洒水湿润,使其表面充分吸水,但不得有残留积水.砌体基础的第一层石块应将大面向下。砌体的第一层及其转角、交叉与洞穴、孔口等处,均应选用较大的平整毛石。
(4)所有的石块均放在新拌的砂浆上,砂浆缝必须饱满、无缝隙,石缝间不得直接紧靠,不得先摆石块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不允许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方法砌石,灰缝厚度一般为20~35mm,较大的空隙应用碎石填塞,但不得在底座上或石块的下面用高于砂浆层的小石块支垫。
(5)砌缝应做到饱满,勾缝自然,无裂缝、脱皮现象,匀称美观,块石形态突出,表面平整.砌体外露面溅染的砂浆应清除干净。
(6)砌体的结构尺寸、位置、外观和表面平整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7)砌体外露面应在砌筑后12h左右,安排专人及时洒水养护,养护时间14d,并经常保持外露面湿润。
3。4.5 质量检查:
(1)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三检”,合格后填报工序质量检验合格证,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证.检验内容包括:砂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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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比、强度及拌制方法;面石用料、砌筑方法,砂浆饱满度、勾缝质量、养护情况;砌体的结构尺寸、表面平整度、坡面的坡度、坡面整体平顺情况等。其中在每个浆砌石护坡单元工程中,砌石厚度和坡面平整度质量检测的数量为:沿堤坝轴线方向每10~20m应不少于一个点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浆砌石工程不得进行计量支付。
(2)在砌石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巡回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质检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加强现场质量管理,做好质量检查工作.监理人员应对前款内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处理。
(3)现场监理工程师指示返工的部位,都要拆除,待监理工程师复查签证后,才可重新砌筑.对于返工整改通知下达后,施工单位不认真执行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项目法人批准签发停工整改令。
3.5 干砌石护坡:
3.5。1 基面验收。在干砌石砌筑前,上道工序垫层和墙类砌体的基槽面应已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否则,不得进行干砌石砌筑施工。
3。5.2 块石质量控制:
(1)块石料必须选用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没有裂缝且大致方正的岩石,不允许使用薄片状石料。石料最小边尺寸应不小于20cm,单块重应不小于25kg。石料抗水性、抗冻性、抗压强度等均应符合合同技术要求的规定.用于砌体表面的石料必须有一个用作砌体表面的平整面,以保证砌体表面的平整。
(2)石料选定后,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料场进行考察。各选定石料场的块石均应进行进场前的材质检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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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取样、见证送样或进行监理抽检。未经监理工程师审签批准的块石料不得进场使用.
3。5.3 干砌石砌筑:
(1)砌筑前,应在坡面上设置纵向和横向砌体坡面线,以保证砌体的厚度和表面平整度符合设计要求。
(2)面石砌筑禁止使用小块石,不得有通缝、对缝、浮石、空洞.无缝宽在1.5cm以上,长度在50cm以上的连续缝。
(3)砌筑块石应经敲打修整使之与已砌块石面基本吻合后才能使用.块石砌体的缝口应挤靠紧密,上、下错缝,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4)不得使用一边厚一边薄的石块和边口很薄而未修整掉的石料。 (5)宜采用立砌法,不得叠砌和浮塞,石料最小边厚度不应小于20cm。 (6)砌体的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用合适的石块嵌实,不得随便倒入碎石或留着空洞不予处理。
(7)墙类砌体的基础第一皮石块应选较大块石,并将大面朝下,有基础扩大部位时,如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石块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互错缝搭砌。
(8)墙体型构筑物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3.5.4 质量检查:
(1)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砌石工序质量进行“三检”,合格后填报工序质量检验合格证,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证.检验内容包括:面石用料、腹石砌筑和面石砌筑质量;砌石面的缝宽、高程、厚度、表面平整度,坡面的坡度、整体平顺情况等。其中在每个砌石护坡单元工程中,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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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厚度和坡面平整度质量检测的数量为:沿堤坝轴线方向每10~20m应不少于一个点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砌石坡面不得进行计量支付.
(2)在砌石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巡回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质检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加强现场质量管理,做好质量检查工作.监理人员应对前款检验内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处理。
(3)现场监理工程师指示返工的部位,都要拆除,待监理工程师复查签证后,才可重新砌筑。对于返工整改通知下达后,不认真执行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项目法人批准签发停工整改令.
3.6 平铺石:
3。6.1 块石材料。平铺石料必须选用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没有裂缝且大致方正的岩石.其抗水性、抗冻性、抗压强度等均应符合技术要求的规定。用于表面的石料应有一个平整面。石料最小边厚度不小于15cm.
3.6。2 基面验收。在平铺砌石前,上道工序基面开挖、清理或平整应按设计要求完工,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在基面未得到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之前,不得进行平铺砌石施工。
3.6。3 平铺石铺筑。铺石时,大、小石料应均匀搭配铺筑,不得架空。平铺石尺寸、几何形状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度偏差2m范围内不应大于10cm。
3.6.4 质量检查。
(1)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铺筑工序质量进行“三检”,合格后填报工序质量检验合格证,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证。检验内容包括:平铺石尺寸、几何形状、位置、表面平整度偏差等。每个单元工程的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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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的检测点应符合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规定。
(2)在平铺石铺筑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巡回检查,做好质量检查工作。监理人员对平铺石尺寸、几何形状、位置,表面平整度偏差等应随时进行抽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处理。
四、其 他
4.1 每一单元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该单元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核定。
4.2 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计量支付。合同支付与计量量测,按合同文件规定或《土建工程合同计量支付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和要求编制含工程竣工图在内的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验收资料中应附有全部质量检查文件及工程缺陷处理成果资料。
4.4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按合同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4。5 本细则未列的施工测量、施工进度控制、合同项目验收等内容,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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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安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1。1 本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1) 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2) 本工程安全总目标是“无责任事故,无质量事故,无政治事故”; (3) 无人身死亡事故;
(4) 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5) 无重大交通事故;
(6) 无重大火灾、洪灾、食物中毒事故; (7) 杜绝重伤事故;
(8)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 本规程编制依据
(1) 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质量标准》等;
(2) 发包人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及制度; (3)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监理合同文件,如:施工招标文件《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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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条款》、《投标书》、工程承建合同(《协议书》);
(4) 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1。3 本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
1。4 承包人基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责
(1) 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承建合同《通用条款》有关条款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职责,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效益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源投入,做好施工准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做到按章施工、文明施工。
(2) 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创建文明工地的要求,切实做到以安全生产促工程进展,以文明施工树企业形象,以施工进度求经济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1。5 监理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
(1) 协助发包人对承包人安全资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安全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毒与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并监督承包人落实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3) 当承包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严重失控时,下令进行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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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二 基本规定
2.1 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通用条款》有关条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 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规定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3h内)通报发包人、监理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 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2。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有关的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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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照明安全
(1)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度应不低于表2。1的规定。 表2.1 最低照度规定
序作业内容和地区 号 1 2 3 4 5 6 照度 lx(勒克司) 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30 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 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 存在交叉运输或其它危险条件的运输道路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 特殊的地下作业面及维修车间 50 50 110 50 200 (2) 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的照明设施。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36伏。
2。4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2。5 消防
(1) 若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有关条款的规定,需要委托承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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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2)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3)承包人应根据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2。7 信号
(1) 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须的信号装置,包括: ①标准道路信号; ②报警信号; ③危险信号; ④控制信号; ⑤安全信号; ⑥指示信号;
(2)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2。8 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1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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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 升降机和超重机的使用; (3) 各种施工机具的使用; (4)
(5) 汽车驾驶安全; (6) 用电安全;
(7) 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 (8) ;
(9) 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10) 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 (11) 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 (12) 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13) 高空作业的安全; (14) 机修作业的安全; (15) 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6) ;
(17) 焊接作业安全和防护; (18) 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19) 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20) 信号和告警知识; (21) 其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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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环境保护
2.9。1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条款的规定,做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2.9。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 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 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 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治理措施; (5) 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 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2。9。3 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2.9。4 环境污染的治理
(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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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及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2。9.5 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三 监理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监督保证体系
3.1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委员会,这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3。2 在监理人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各组组长分管一块,专职、兼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机制.
四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措施
4。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文明的规章和标准。
4。2 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4。3 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文明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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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督促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5 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交底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4。6 督促检查承包人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4。7 不定期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4.8 发现违章作业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文明监理
5.1 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要向发包人、监理人上报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文件:
(1) 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人); (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文明管理人员配备; (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5) 实施性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防火、防中毒中暑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6)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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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5。2 根据承包人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 承包人(含分包人)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2)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文明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编制实施性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 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6) 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文明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 分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 在施工开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9) 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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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
6.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发包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
6.2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6。3 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6。4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安全监察部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6.5 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6.6 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
6.7 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以安全文明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
6。8 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6.9 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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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报告。
七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1 总则
(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 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4)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9。2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①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②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③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现场勘察;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进行负荷计算;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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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④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⑤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 专业人员
①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 安全技术档案
①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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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定期检(复)查表;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②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③ 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应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梅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寒、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④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检手续;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① 现场施工用电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③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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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和分配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④ 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⑤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⑥ 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⑦ 现场照明规定:
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 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
室内线路及灯具的开关箱内,装设高度低于2m的应使用安全电压; 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
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⑧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⑨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⑩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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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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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水闸施工规范》(SL27—91)、《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l76-1996、试行)和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文)编制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工程验收监理工作.
二、组 织
工程验收是指本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对于其它阶段的验收工作,项目监理机构作为参加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履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职责。
三、职 责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和进行工程验收工作,其职责如下: 3.1 协助项目法人制定验收计划、安排验收工作. 3。2 组织编写、审定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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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概况。
(2)监理规划及监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置、检测采用的方法和主要设备等。
(3) 监理过程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情况. (4)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的的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5) 经验与建议.
(6)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7)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3。3 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意见。
3。4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验收资料整理工作。 3.5 按时完成监理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
3。6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四、验收工作程序
4.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后,监理人员在复核施工记录的基础上,依据旁站或巡视的检(抽)查数据和相关的规程规范,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时,监理人员要令其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4。2 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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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时。
4.2。2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成立验收工作组,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应由相对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4.2。3 分部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按竣工验收标准检查下列文件和资料: (1)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2)《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草稿。
4。2。4 监理机构派出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对验收组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中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签署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4。3 阶段验收
4.3.1 当年度工程完工或部分完工,工程汛期投入运行前,监理机构应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4。3.2 阶段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检查验收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并对其投入运行作出验收结论。
4.3。3 进行阶段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检查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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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料;
(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4.3。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阶段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4.3。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阶段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4.4 单位工程验收
4.4.1 所有分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或在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4。4.2 对需要进行外观质量评定的单位工程,按照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和质量监督站制定的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参加对外部尺寸、观感质量进行评定。
4。4.3 单位工程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骏工验收标准检查下列文件和资料。 (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分部工程验收全部资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和监理过程中的有关与设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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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4.4.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4。4.6 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受验收委员会委托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评价. 4.4.7 单位工程验收后,监理资料移交给项目法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4.5 竣工验收
4。5。1 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4。5.2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技术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4。5.3 初步验收以单位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初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4。4。3条的要求检查文件和资料.报告和资料的内容还应包括: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尾工情况和清单;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建议;工程档案资料准备检查情况等。
4.5。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4。5.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初步验收,对验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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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4。5.6 列席竣工验收会并接受验收委员会的检查验收。
4。5.7 受项目法人委托,督促施工单位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
4.6 工程验收后,监理机构应配合施工单位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文)和监理合同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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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吹填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1编制依据: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标准等要求执行。
1。2本细则适用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围区输土工程施工 二、开工(仓)施工许可证程序:
2.1承包人在吹填工程开工前对吹填区进行测量,以作为计算吹填工程量和组织施工的依据,并将有关施工测量成果上报监理部。
2.2在吹填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及理场条件,向监理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难点及对策; 3) 施工现场组织与管理; 4) 施工总体布置; 5) 施工总平面布置;
6)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7) 施工进度计划; 8)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9) 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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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期保证体系及措施;
2.3上述报送文件与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单一份,原文件不返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监理意见修改后执行\"、“己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 2。4除非承包人接到审签意见后,审签意见为“修后重新上报”,否则承包人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包人申请单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
2.5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报送上述文件,因此而且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返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三、施工过程
3.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自测、自检、互检施工质量,并做好每班施工地段的自检质量记录,出来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2施工期间应经常对管线、绞吸船进行监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以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3。3每道施工工序承包人都应有专人负责检测和监督,并做好质量检测记录。施工中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分析,找出工程不合格的原因和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并做出必要的对策.
3。4施工过程中,吹填的分层厚度和吹填程序应满足设计要求. 3.5吹填所需泥土料应按设计指定的区域进行抽取。
3.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的施工措施计划文明施工,同时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记录、整理和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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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及时报送监理部批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控制吹填高程用的临时水准点和标尺要定期校核。
4.2在吹填过程中,应经常利用工程高程控制标尺观测吹填标高,并进行吹填区的高程测量,及时延排泥管线、调整管线的间距、管口的位置和方向及泄水口的高度,以达到吹填高度和平整度的要求,
4.3吹填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观测,并根据观测的地基沉降和固结量,及时调整吹填预留的厚度。沉降杆的布置和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和数量应根据吹填区地质情况和工程要求确定。 2)沉降杆底盘应设在吹填区的原始地面上,装设牢固,测杆要垂直,底盘要放在原始地面上,测杆的顶端要超出吹填标高1米左右。当吹填厚度较大时。测杆要分段加装.
3)吹填过程中应对沉降杆进行保护,防止歪斜和损坏。
4)沉降杆设置后,应在吹填前测量底部的原始高程,在软基上设置时,应在沉降稳定后再读数,沉降观测间隔时间应根据原地面的土质和吹填进度确定。
4.4当在吹基上进行吹填时,应根据设计对吹填加载的要求和现场观测的沉降值、孔隙水压力、海堤水平位移等数据,控制吹填加载的速度,以保证地基和海堤的稳定.
4。5根据施工测量检测成果,分析船报方与实际成陆的比例关系来推算施工进度,便于控制吹填土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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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加强现场观测,经济分析泥沙流向和吹填情况,如发现泥土流失,应采取紧急措施。
4。7确保在指定区域内取土施工,施工船吉入指定区域后,根据取土区的资料,结合船舶自身的施工工艺的需要,合理控制挖泥深度,发现吹填的土质不符合要求时,施工船舶应及时调整取土位置。
4。8除挖泥船自身做好土质控制外,按照以往的施工经验,采用目测及用手摸感觉的方法,初步分析土质质量,及时撑握土质情况,一旦发现吹填土粘粒含量较高时,采取移动取土船位置的方法,减少围区吹填粘粒含量,以确保吹填土质量。 五、质量检验与评定
5.1每一吹填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单元工程质量等级.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
5.2施工的技术要求、质量检测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及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3工程质量检验、单元工程开工签证、工程计量支付、量测及价款结算申报按合同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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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围区输土工程
监理细则
编 制:
批 准:
审 核:
宁波三江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5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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